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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徐畅:秦汉时期的“夜作”
史记-徐畅:秦汉时期的“夜作”
摘 要:
秦汉时期, 史书中有不少关于“夜作”的记载, 大略包含官府驱民劳作, 中家以上民户使用私家奴隶劳作, 民间的农耕劳作及在农业生产之余自发从事的畜牧业、手工业、副业生产活动, 如纺绩、饮食加工等。在夜作过程中, 当时主要依靠星、月等天然发光体解决照明问题, 有时也要使用灯烛。农耕之余进行的民间夜作遵循一定的时令, 多在冬季进行。“夜作”这一劳动形式的出现, 可以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 女子夜绩在家庭经济生活中占有相当比重。
关键词:秦汉夜作; 女子夜绩; 照明; 时令;
远古时代, 人们就懂得根据自然界昼夜轮回的变迁节奏规划自己的生活作息, 有“日出而作, 日入而息, 凿井而饮, 耕田而食, 帝力于我何有哉”1的歌谣。这种民间依据自然节奏自发形成的明而动、晦而休的生活秩序在此后漫长的古代社会延续下来, 成为一种惯例和定则, 并融入历代王朝整顿社会、完善统治的理念乃至法律条文中, 维持着国家与社会运作步调的齐整一统。但宋元以后, 尤其是明清时代, 随着商业城市的出现, 照明的不断改进以及都市生活习惯的形成, 这种秩序在新的日夜分配观念冲击下, 逐渐趋于瓦解。
对于昼夜更替的话题, 学界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杨联陞《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表》一文, 关注昼夜不同时段不同阶层的民众从事活动的差异, 尤其是夜间进行的活动, 广采整个古代中国的史料, 不分时代。2关于夜间生活断代研究的文章, 有张邻《唐代的夜市》, 王赛时《唐代的夜生活》, 全汉昇《宋代都市的夜生活》, 陈熙远《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等, 充分展现唐代以后都市背景下夜间丰富多彩的生活片段。3对夜间生活及其心理体验的描述, 正史中所见不多, 而汉魏以降的诗人偏好于传达长夜不眠、徘徊户外的独特经历, 4这种视角又被宋以来的词曲、话本、小说所继承。文学作品构成我们勾勒古人夜间生活图景的重要元素, 文学研究者对这些作品多有艺术分析。5葛兆光则着重探析中国古代白天与黑夜分配观念背后的思想史意味。6
综观上述研究, 关注点大都在唐宋以后, 这固然和昼夜秩序转变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 但也不能忽视对古代社会前期相关状况的探讨。尤其是经过长期分裂, 首次成就大一统的秦汉时代, 随着社会经济和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城市的兴起, 夜间活动已经成为时人生活的一个断面而呈现出来。考察秦汉人的日常生活, 夜间生活是不可回避的话题。7已有学者注意到这些问题, 如王子今曾对秦汉“夜行”现象及其象征意义做系统梳理, 认为“夜行”作为交通史上的特例, 除军事行动中经常采用外, 只是社会上层才有的特权, 长途夜行则遭到禁止;8他还尝试描绘汉长安、洛阳两京实行宵禁的状况;9倪根金讨论汉代的夜市, 发表了系列文章;10近来笔者尝试从精神文化层面考察秦汉夜间生活, 重点关注夜间娱乐活动的展开。11
关注妇女史的学者, 在评估秦汉女性的经济地位和相关工作时, 常会引用《汉书·食货志上》所记女子“相从夜绩”的材料, 但很少会注意到“夜绩”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及其源流, 也没有把“夜绩”与史书记载中的秦汉人“夜作”的其他事例相联系。12作为对白天劳作的补充以及一种极为特殊的劳动形式, “夜作”在以往的秦汉劳动史、农业史、经济史中鲜有提及。本文将重点考察“夜作”现象、类型, “夜作”的照明问题及其时令, 并力图揭示这一劳动现象存在的原因, 以求加深对于秦汉时代风貌, 农业、手工业, 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状况的认识。
一、“昼作”与“夜作”
秦汉时代, 人们承袭先秦明动晦休的生活节律, 官方在两京实行夜禁, 同时禁止长途夜行, 有专职查禁夜行的武装人员。13即使不违反宵禁出行, 在室内进行夜间歌舞宴乐, 也仅仅是帝王、官员等才能享受的娱乐方式。14当夜幕降临, 没有日光的普照时, 人们的各项活动就不再像白天一样自如, 尤其是室外活动:农耕, 官府发动民众进行的集体劳动, 如土木工程等, 若在夜间进行, 需要相当规模的开放式光源, 难度较大, 徒费财力。即使是工程量较大, 相对繁重的工作, 通常也只是抓紧白天时间开展“昼作”。15这并不仅仅是推测, 我们可以借助《九章算术》的《商功》章所列举的几道有关土木作业的计算题推得相关事实:
1.今有堤下广二丈, 上广八尺, 高四尺, 袤一十二丈七尺。问积几何?答曰:七千一百一十二尺。
冬程人功四百四十四尺, 问用徒几何?答曰:一十六人二百一十一分人之二。
2.今有沟, 上广一丈五尺, 下广一丈, 深五尺, 袤七丈。问积几何?答曰:四千三百七十五尺。
春程人功七百六十六尺, 并出土功五分之一, 定功六百一十二尺五分尺之四。问用徒几何?答曰:七人三千六十四分人之四百二十七。
3.今有堑, 上广一丈六尺三寸, 下广一丈, 深六尺三寸, 袤一十三丈二尺一寸。问积几何?答曰:一万九百四十三尺八寸。
夏程人功八百七十一尺, 并出土功五分之一, 沙砾水石之功作太半, 定功二百三十二尺一十五分尺之四。问用徒几何?答曰:四十七人三千四百八十四分人之四百九。
4.今有穿渠, 上广一丈八尺, 下广三尺六寸, 深一丈八尺, 袤五万一千八百二十四尺。问积几何?答曰:一千七万四千五百八十五尺六寸。
秋程人功三百尺, 问用徒几何?答曰:三万三千五百八十二人, 功内少一十四尺四寸。16
题目中提及一年中不同季节一个劳动者每天规定完成的土方工作量。官府对服役者规定的工作量有季节的差别, 夏季一日的劳动定额 (夏程人功871尺) 是冬季 (冬程人功444尺) 的1.96倍。
类似的规定又见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人程》:“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 为矢程, 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17阜阳汉简《作务员程》:“屯夏日人攻七十八尺, 春秋人五十八尺。”18可见冬季的日工作量明显低于夏季, 而春秋季的日工作量也不及夏季, 这大概是因为由夏至冬, 昼渐短夜渐长, 日照时间逐渐减少,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就相应减少。19如果常有夜间工作加以补充, 则情况不当如此。20
“昼作”作为秦汉人劳作之常态, 不能绝对化。在当时的生产活动中, 显然并存着“夜作”这一非常态的劳动形式。《后汉书·廉范传》载:“成都民物丰盛, 邑宇逼侧, 旧制禁民夜作, 以防火灾, 而更相隐蔽, 烧者日属。范乃毁削先令, 但严使储水而已。百姓为便, 乃歌之曰:‘廉叔度, 来何暮?不禁火, 民安作。平生无襦今五绔。’”21这条材料给我们的提示是双向的, 一方面可知旧制对于民间夜作是禁止的, 另一方面也展示蜀地手工业生产中“夜作”已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风气。西北汉简中有两条简文, 似乎也与“夜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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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 将考察劳动史的视角由“昼”转变至“夜”, 可以尝试着对秦汉时代“夜作”的情况进行梳理。
二、夜作的类型
(一) 官府发动的“夜作”
官方提倡夙兴夜寐的生活秩序, 令民众“昼作”, 而打破这一秩序, 极度使用劳力工作, 乃至延伸至夜间的, 又恰恰是代表帝王意志的官方, 这是很耐人寻味的事情。帝王或贵族兴建大工程如修陵园、宫室、台榭等, 若工程量大, 无法按时完工, 则大规模发民夜作。这种情况大略在先秦已存在, 据《六韬》“ (殷君) 喜治宫室, 修台池, 日夜无已”。22修建宫室台池的劳动, 当是日夜从事。
秦并天下, 施急政, 大兴土木工程, 大规模征发徭役, 《史记·李斯列传》述秦始皇徭役之繁重, “法令诛罚日益刻深, 群臣人人自危, 欲畔者众。又作阿房之宫, 治直道、驰道, 赋敛愈重, 戍徭无已”。23这又见于《水经注》的陈述:“始皇三十三年, 起自临洮, 东暨辽海, 西并阴山, 筑长城及南越也。昼警夜作, 民劳怨苦, 故杨泉《物理论》曰:秦始皇使蒙恬筑长城, 死者相属。民歌曰:‘生男慎勿举, 生女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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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见长城下, 尸骸相支柱。’”24明确向我们揭示服役民众的劳动, 是日夜无休止的, “夜作”的艰辛, 使得“民劳怨苦”, 不堪重负者大量死亡。
文献中提及始皇筑长城, 除征发平民服役外, 还大量使用刑徒。秦汉时代刑徒名中有“城旦舂”, 关于其具体含义, 颜师古引应劭云:“城旦者, 旦起行治城。舂者, 妇人不豫外徭, 但作舂米。皆四岁刑也。”25而《史记集解》引如淳云“律说, 论决为髡钳, 输边筑长城, 昼日伺寇虏, 夜暮筑长城”。26颜师古以为“旦”表示早晨, 筑城仅仅在白天, 而实际上, “旦”为“筑”的假借字, “旦”与“筑”古音均读舌头音, 韵部相近, 可以通假。27“城旦”的原意, 应是白天进行候望, 而夜间修筑长城的苦刑。这也展现出当时夜间劳作的普及。
西汉统治者吸取秦暴政教训, 较少大兴土木, 但亦有使民夜作事者。据《汉书·陈汤传》, 汉成帝听信陈汤与将作大匠解万年的意见, 放弃原来选好的地势高敞、旁近祖考的陵地, 另起昌陵, “因卑为高, 积土为山, 度便房犹在平地上, 客土之中不保幽冥之灵, 浅外不固, 卒徒工庸以巨万数, 至然脂火夜作, 取土东山, 且与谷同贾。作治数年, 天下遍被其劳, 国家罢敝, 府臧空虚, 下至众庶, 熬熬苦之……”28由于解万年不善商功, 致使陵墓不能按期完工, 还要从别处运送土方, 故而以数万人“然脂火夜作”。“夜作”劳民伤财, 成帝最后不得不听取劝告罢除此事。西汉末王莽当政时, 再次大兴土木, 常有劳民之举, 如九庙的修建, 桓谭《新论·谴非》曰:“王莽起九庙, 以铜为柱甍, 大金银错镂其上。举火夜作, 燃炭干墙。”29据《汉书·王莽传下》, 九庙“功费数百巨万, 卒徒死者万数”, 30在这个过程中, 从事夜作的役夫亦当数以万计, 可以想见, 这种官府发动的服役者的夜间集体劳作, 规模是极其巨大的, 而加快工程进度的负面后果, 是民众的不堪劳苦。
除工程类夜作外, 当时官营手工业如丝织品生产中也有“夜作”现象, 扬雄《法言》卷12《先知》:“禽兽食人之食, 土木衣人之帛。谷人不足于昼, 丝人不足于夜之谓恶政。”李轨注:“人君苑囿禽兽、故谷人竭力于昼也。土木衣绨锦、故丝人竭力于夜也。昼夜竭力而犹不足, 是故为恶政。”31官府用丝人夜织, 竭民力而用之的行为, 在时人心目中成为“恶政”的标志。
(二) 民间夜作
秦汉时代, 除官奴隶、刑徒等要为官府集体劳作外, 随着庄园经济规模的扩大和庄园经营的日趋多样化, 一些庄园主或中家以上民户的家奴, 也要日夜辛苦, 为主人“夜作”。西汉蜀中文人王褒, 有一篇极有特色的骈体俳谐文《僮约》, 叙述神爵三年 (前59年) 向寡妇杨惠购买家奴便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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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便了每天应承担的杂务作详细罗列, 从早至晚, 相当繁重, 其中有夜间劳作内容:
粪除堂庑, 喂食马牛, 鼓四起坐, 夜半益刍……犬吠当起, 惊告邻里, 枨门柱户, 上楼击鼓。荷盾曳矛, 环落三周。勤心疾作, 不得遨游。奴老力索, 种莞织席, 事讫休息, 当舂一石。夜半无事, 浣衣当白……32
从中可以看出, 家奴夜半要给牛马等牲畜添加草料, 浣洗主人家的衣物, 还要负责维护庄园夜间安全, 防范盗贼, 一旦有特殊情况要迅速上楼击鼓, 警醒邻里, 并操持武器捉拿盗贼。此篇是赋家所言, 多有夸大, 将众多工作集于一人身上, 杨联陞也认为, “契约中所列举的工作, 似乎不是一个人所能负担的。不过这篇资料仍然可以看作是集体工作情形的反映”。33这里所提及的“益刍”、“浣衣”等夜作形式, 想来在当时地主庄园中是奴隶经常从事的。
晋人皇甫谧《高士传》记载汉成帝时蜀中富人罗冲欲资助卜者严君平, 严氏的回答也展示当时地主家庭中用家奴进行夜作的忙碌场景:“吾前宿子家, 人定而役, 未息昼夜, 汲汲未尝有足。”34另外,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述窦婴从灌夫处听说丞相田蚡第二日一早要到自己府第, “与其夫人益市牛酒, 夜洒扫, 早帐具至旦。平明, 令门下候伺。至日中, 丞相不来”。这里的夜间洒扫工作, 也是由魏其侯家中的仆从与家奴承担的。35
如果说以上梳理的夜作类型都带有被迫性质, 则前引《廉范传》材料提示, 秦汉时代在民间确实存在自发之夜作, 这类夜作一般是白天农耕后还觉得时间不够, 夜晚额外劳动, 或在农闲时日夜劳动。民间遵循男耕女织的分工模式, 其中农耕是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事务, 限于照明, 田间劳作一般不会在夜间进行。不过我们还是可以见到田间夜作的事例, 如晋干宝《搜神记》卷10记后汉“张车子”事, 有周擥啧“夫妇夜耕, 困卧, 梦天公过而哀之, 敕外有以给与”的场景。36
“夜作”主要还是从事畜牧业、手工业等以补农耕之不足, 有时也加工饮品、食品等以供自己消费或参与市场交换。此有汉画像石内容为证, 1960年发掘的河南密县打虎亭汉墓一号墓东耳室西壁有从左到右五幅画像石刻, 流程式地描述某一种饮食或食品的加工场面。其中第三幅画, 一只大缸, 缸边站着三个人, 从左到右, 一男二女。第一个男子站着伸出一只手指向缸里, 似在说话, 第二个人弯着身子, 手里提着袋子, 第三个人似乎在帮忙。大缸旁边, 点着一盏灯, 说明这是在夜间操作。37作为孤证, 这一系列画像石是否反映汉代已经掌握磨制豆腐的系列工艺, 学界意见不一。38但可以肯定的是, 图中描绘的是夜间进行的一种饮品或食品加工活动。
民间自发夜作, 最常见的形式是“女子夜绩”。上古时代即有农民在夜间劳作的记录, 如《诗经》中记述豳地民众十二个月生产生活的长诗《七月》描述“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 禾麻菽麦。嗟我农夫, 我稼既同, 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 宵尔索绹”, 39以及《盐铁论·散不足》中对于前代生活的追忆“古者, 庶人春夏耕耘, 秋冬收藏, 昏晨力作, 夜以继日”。40不过这些活动还没有明确向我们展示出女子的身影。
其实殷周井田制下农村生活的重要片断, 就包含着夜幕降临后女子的集体纺绩, 如《汉书·食货志上》所揭示的那样:“在野曰庐, 在邑曰里。五家为邻, 五邻为里, 四里为族, 五族为常, 五常为州, 五州为乡……春将出民, 里胥平旦坐于右塾, 邻长坐于左塾……冬, 民既入, 妇人同巷, 相从夜绩, 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 所以省费燎火, 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 因相与歌咏, 各言其伤。”服虔曰:“一月之中又得夜半为十五日, 凡四十五日也。”师古曰:“‘省费燎火’, 省燎火之费也, 燎所以为明, 火所以为温也。”41大凡读此段资料, 对当时人民日夜劳作以提高生存效能的行为, 都有极深刻的印象。
以上所言“邻”、“里”、“族”、“党”、“州”、“乡”, 包含着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落共同体, 也是组织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 共同体成员并不进行个体劳动, 而是在里胥、邻长的监督下“相从夜绩”, 进行集体劳动。42对此, 宋代学者洪迈感叹:“以是知三代之时, 民风和厚勤朴如此。非独女子也, 男子亦然。《豳风》:‘昼尔于茅, 宵尔索绹。’言昼日往取茅, 归夜作绹索, 以待时用也。夜者日之余, 其为益多矣。”43
但是战国秦汉以来, 远古的聚落共同体趋于瓦解, 从事生产的基本单位分化为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 在这种情况下, 集体劳动还是否存在?女子相从夜绩的图景还能否重现?彭卫从汉代人描述前代故事不作专门解释的叙事方式推测, “古风大约延续, 只是其范围和程度可能因个体家庭数量增多和里的区域大小伸缩而有了一些变化”。44其实原先的乡里共同体, 在战国秦汉非但没有消失, 反而被强化成为新兴帝国的基层组织。在乡里背景下, 个体农民完全可以被组织起来从事集体劳作。现有材料已大略可以证明战国秦汉之际的女子“相从夜绩”, 如《战国策·秦策二》“甘茂亡秦且之齐”条:
甘茂亡秦, 且之齐, 出关遇苏子, 曰:“君闻夫江上之处女乎?”苏子曰:“不闻。”曰:“夫江上之处女, 有家贫而无烛者, 处女相与语, 欲去之。家贫无烛者将去矣, 谓处女曰:‘妾以无烛, 故常先至, 扫室布席。何爱余明之照四壁者?幸以赐妾, 何妨与处女?妾自以有益于处女, 何为去我?’处女相与语以为然, 而留之……”45
战国的妇女们在夜晚集体劳动, 各家将烛光携来, 凑在一处, 开始和劳动结束时轮流打扫, 无钱买烛的女子经允许可以借光夜绩。西汉刘向《列女传》载齐女徐吾与邻妇李吾事, 似乎是上面故事的翻版:
齐女徐吾者, 齐东海上贫妇人也。与邻妇李吾之属会烛, 相从夜绩。徐吾最贫, 而烛数不属。李吾谓其属曰:“徐吾烛数不属, 请无与夜也。”徐吾曰:“是何言与?妾以贫烛不属之故, 起常早, 息常后, 洒埽陈席, 以待来者。自与蔽薄, 坐常处下。凡为贫烛不属故也。夫一室之中, 益一人, 烛不为暗, 损一人, 烛不为明, 何爱东壁之余光, 不使贫妾得蒙见哀之?恩长为妾役之事, 使诸君常有惠施于妾, 不亦可乎!”李吾莫能应, 遂复与夜, 终无后言。46
又成书于汉代的《韩诗外传》卷2记载:“鲁监门之女婴相从绩, 中夜而泣涕。其偶曰:‘何谓而泣也?’婴曰:‘吾闻卫世子不肖, 所以泣也。’……”47当时女子在夜绩时, 与同伴的交流是必不可少的。
由于这些材料的时代大都没有明确定位在秦汉, 以致引起论者对汉代有无“相从夜绩”的质疑。但我们认为, 存在于班固、刘向、韩婴等汉人笔下的这一个个鲜活场景和故事, 应当不仅仅是作者对前代的遥想和揣测, 也是他们的亲身经历, 是对汉代实况的描述。秦汉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技术的改进, 手工业各部门, 尤其是纺织业, 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 官府和民间的纺织在利用新技术基础上, 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都有所提高。小农家庭为免于饥寒, 往往全家奋力工作, 不敢懈怠。作为纺织的主力, 女子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务不得不在织机边上完成。江苏铜山青山泉出土的汉代纺纱织布图中, 有一织妇在织机边劳作, 一个抱着婴儿的妇人向织机走去, 而织妇则转身接抱婴儿, 母亲因为工作繁忙, 只能在织机旁亲昵自己的孩子。48汉画材料反映了汉代女子因过于繁忙, 将纺织工作与家庭生活并行的真实情景。
这样忙碌的工作往往持续到夜晚, 由乡里官员召集妇女们凑到一处纺绩, 既可以节省照明与取暖的费用, 也可以交流技艺。晋王嘉《拾遗记》记载去汉不远的曹魏时期民间女子夜绩的情况, 魏文帝所爱美人薛灵“居生贫贱, 至夜每聚妇夜绩, 以麻蒿自照”。49在民间, 女子相从夜绩之风一直保留, 《旧唐书》载宇文融曾上书言:“分灾恤患, 州党之常情;损余济阙, 亲邻之善贷。故木铎云徇, 里胥均功, 夜绩相从, 齐俗以赡。”50而元稹有《夜绩判》曰:“得县申, 岁十月, 入人, 里胥使妇人相从夜绩, 每月课四十五功, 听其歌咏。行人善之, 徇于路, 按查禁之, 太师以失职致词。”51其中“每月课四十五功, 听其歌咏”句, 竟与《汉书·食货志上》“一月得四十五日”、“男女有不得其所者, 因相与歌咏, 各言其伤”如出一辙, 生动再现乡里基层社会中女子夜间集体劳作的场景。
秦汉时代, 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中上层人家妇女日常从事纺织, 如《汉书·张安世传》载:“ (张) 安世尊为公侯, 食邑万户, 然身衣弋绨, 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 皆有手技作事。”52这些家庭中女子的纺织, 已非尽如小农家庭纯为生计, 而与当时对女子的评价标准相关, 班昭《女诫》提出妇女“四行”标准, 其中“妇功”一条中以“专心纺绩”为首。53对于女子来说, 纺织工巧是极为重要的事情, 勤奋织作是美德的象征, 这在汉诗中有充分的反映。54
妇女的工作有时也会延续至夜间, 如《汉书·列女传》记广汉郡姜诗妻因为姜诗母取水止渴迟归被遣, “妻乃寄止邻舍, 昼夜纺绩, 市珍羞, 使邻母以意自遗其姑。如是者久之, 姑怪问邻母, 邻母具对。姑感惭呼还, 恩养愈谨”。55汉乐府《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庐江府小吏焦仲卿的妻子刘兰芝心灵手巧, “十三能织素, 十四学裁衣”, 日常生活的内容是“鸡鸣入机织, 夜夜不得息”, “三日断五匹, 大人故嫌迟”。56如果说这两例的夜织都有被迫性质, 不妨看乐府古辞《相逢行》:
相逢狭路间, 道隘不容车。不知何年少, 夹毂问君家。君家诚易知, 易知复难忘。黄金为君门, 白玉为君堂。堂上置樽酒, 作使邯郸倡。中庭生桂树, 华镫何煌煌。兄弟两三人, 中子为侍郎。五日一来归, 道上自生光。黄金络马头, 观者盈道傍。入门时左顾, 但见双鸳鸯。鸳鸯七十二, 罗列自成行。音声何噰噰, 鹤鸣东西厢。大妇织绮罗, 中妇织流黄。小妇无所为, 挟瑟上高堂。丈人且安坐, 调丝方未央。57
本诗“趋”的部分有“鹤鸣东西厢”句, 58鹤鸣, 是一种有时间指示意义的动物行为, 东汉王充在《论衡》卷15《变动》里总结“夜及半而鹤唳, 晨将旦而鸡鸣, 此虽非变, 天气动物, 物应天气之验也”, 《校释》引《春秋考异邮》曰:“鹤知夜半。”宋均注:“鹤, 水鸟。夜半, 水位。感其气则益鸣也。”59晋葛洪《抱朴子》内篇卷5引《春秋说题辞》“鹤知夜半”。60从物候学的自然感应论角度解释, 鹤顺应自然界昼夜周期变化而有所反应, 鹤鸣指示的时间, 正是夜间。61另末句“丈人且安坐, 调丝方未央”, 黄节引闻人倓注《颜氏家训》:“古乐府歌辞先述三子, 次及三妇, 妇是对舅姑之称。其末章云:‘丈人且安坐, 调丝未遽央。’古者妇事舅姑, 旦夕在侧, 儿女无异, 故有此言。”《毛诗》“夜未央”62也倾向于发生在夜间。长夜未央之时, 这个官宦家庭的三名贵妇人, “大妇”和“中妇”在进行“织绮罗”、“织流黄”的劳作, “小妇”在为丈人演奏音乐, 这美好的家庭生活, 其乐融融。二妇的夜织, 似乎没有被动的意味, 也非为生计所迫, 或者正是女子在时风影响下, 对于自己纺织工巧的展示和夸耀。63
三、“夜作”的照明问题
宋代学者罗大经在读《汉书·食货志上》女子夜绩事后, 联想到君子读书, 也是日夜相继, 为学献身, 继之归纳夜间学习的诸种照明方式:“夜者, 日之余也。吾必继晷焉, 灯必亲, 薪必燃,
史记-徐畅:秦汉时期的“夜作”
膏必焚, 烛必秉, 蜡必濡, 萤必照, 月必带, 雪必映, 光必隙, 明必借, 暗则记, 呜呼如此极矣!”64所记薪、膏、烛、蜡、萤、月、雪数种, 或许都是夜作中常用的。
讨论“夜作”的照明问题, 当就不同类型的夜作分别言之, 由官府发动的大规模粗放型的夜间劳作, 要有开放式的较为明亮的光源, 前引桓谭《新论》曰“举火夜作, 燃炭干墙”, 或许是劳动者手持火把照明。而汉成帝修建昌陵之役, 则“然脂火夜作”。“脂火”, 又见于《新论·祛蔽》“余后与刘伯师夜燃脂火坐语, 灯中脂索, 而炷燋秃, 将灭息, 则以示晓伯师, 言人衰老, 亦如彼秃灯矣……”65据孙机介绍, 这应是指燃烧动物油脂, 东汉以前照明多用此法。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陵“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 机相灌输。上具天文, 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 度不灭者久之”。66“夜作”所燃“脂火”, 是指油灯, 或称膏烛, 中心部分用麻秸缚成束, 外围灯盏中收集动物脂膏以供燃烧, 照明效果极佳。67《后汉书·董卓传》记董卓被诛后“卓素充肥, 脂流于地。守尸吏然火置卓脐中, 光明达曙, 如是积日”。68《三国志·魏书·董二袁刘传》裴注引《英雄传》“卓素肥, 膏流浸地, 草为之丹。守尸吏暝以为大炷, 置卓脐中以为灯, 光明达旦, 如是积日”。69正是利用这种燃脂照明的原理。
但由于价格等原因, 灯烛使用在民间夜作中并不十分普及, 民间夜作常借助月亮、星星等天然发光体。如前引王褒《僮约》, 要求家奴“夜半无事, 浣衣当白”, 即在月光下从事浣洗衣物的劳动, 六朝隋唐诗歌中屡见的月下捣衣, 或许是这个风习的延续。月光虽较为明亮, 但可见于夜空的时间不长, 无月时, 夜作主要依靠“景星”。关于景星的记载, 较早见于《史记·天官书》:“天精而见景星。景星者, 德星也。其状无常, 常出于有道之国。”《集解》引孟康曰:“精, 明也。有赤方气与青方气相连, 赤方中有两黄星, 青方中一黄星, 凡三星合为景星。”70孟康揭示他所见到的景星的具体位置。景星在古代被视为瑞星、德星, 有道明君、圣贤临国时出现, 如孙氏《瑞应图》曰:“景星者, 大星也。状如半月, 生于晦朔, 助月为明, 王者不私人则见。又曰:王者承天, 则老人星临其国。”71景星状如半月, 较为明亮, 天晴时可闪现在夜空, 能随时为夜作提供便利。如《白虎通义》的提示:“景星者, 大星也, 月或不见, 景星常见, 可以夜作, 有益于人民也。”72
虽然星月可以照民夜绩, 但是自然光源毕竟比较微弱, 如需从事纺织等技术含量高的工作, 或者在有条件的家庭中, 还是会使用灯烛。前面提及的《战国策》与《列女传》群女夜绩时使用单点的烛, 或许是与膏烛不同的麻烛, 是将麻去皮后的麻秸缚成束点燃照明。73由于麻秸燃烧时间有限, 单点光亮也有限, 所以夜绩时要将光源汇集起来。不过这样也会带来安全隐患。前引《廉范传》提示我们, “夜作”照明常会导致火灾。彭卫、杨振红认为, 汉代社会常见因从事夜间起居、劳作等活动时用火不慎所造成的火灾, 而“禁民夜作”措施的施行, 应有颇长时间。74
考古发现的秦汉时代多种造型巧妙的灯具, 多用于宫廷和贵族之家, 75因而很少能用于“夜作”, 不过前引乐府《相逢行》中两位贵妇人的夜织, 借助的或许就是“华镫何煌煌”。
四、民间“夜作”的时令
前引《九章算术》关于土功的“冬程”、“春程”、“夏程”、“秋程”, 说明统治者为满足需求可以在任何季节发民劳作。而民间百姓的“夜作”, 如前介绍, 则包括白天劳动之余在夜晚继续进行, 以及农闲时日夜劳作两种类型。由于耕作是小农经济条件下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生产活动, 农耕进行时, 家庭中的男子都在田间, 农忙时节如春耕的二三月份和秋收的八九月份, 往往全家参与其中。76这时白天的劳动量很大, 农忙时的夜晚, 或许不会有太大精力投入“夜作” (上文引用到的夫妇夜耕的事例, 当属特殊情况) , 因而民间夜作主要是与农业周期相配合, 在农闲时进行。《诗经·豳风·七月》记录那个时代一年中每个月的物候与农事, 类似于后世的“十二月生产调”, 可以看到从二月到九月, 农人忙于耕种, 只在十月份收获后, 才从事替公家修建房屋等活动。
《汉书·食货志上》记妇人相从夜绩恰当“冬, 民既入”之时节, 同时“余子亦在于序室。八岁入小学, 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 始知室家长幼之节。十五入大学, 学先圣礼乐, 而知朝廷君臣之礼”。同时代的农书《四民月令》中“十月”条下记“农事毕, 命成童入大学, 如正月焉”, “可析麻缉, 绩布缕, 作帛履不惜”。77讲的都是十月份农事完毕, 大人们聚集在一起, 利用闲暇从事纺绩、食品加工、建房等杂务, 而令儿童根据年龄入大学和小学读书。许倬云采用海默与热斯尼克《一个包含非农业活动的农业经济模型》中的术语, 将这时的活动称为“Z活动”, “Z活动”无疑是夜作的主要内容。78
这些活动从冬十月起, 一般持续到次年春耕开始之前, 《四民月令》在总结农业生产经验时引谚语“河射角, 堪夜作。犁星没, 水生骨”, 放在“十月”下, 指示“夜作”的时令;79而《公羊》宣十五年《传》何休注则讲得更具体, “五谷毕入, 民皆居宅, 里正趋缉绩, 男女同巷, 相从夜绩, 至于夜中。故女功一月得四十五日。作从十月, 尽正月止”。80
在十月至次年正月进行夜作, 除闲暇多外, 还因为冬季日短夜长, 前引《九章算术》冬季一月的劳动定额只有夏季的一半, 工作时间有所缩短。在这种情况下, 为提高劳动效能, 需要夜作, 如明徐光启《农政全书》卷11“十月”条下曰:“冬初和暖, 谓之十月小春, 又谓之晒糯榖天。渐见天寒日短, 必须夜作。谚云:‘十月无工, 只有梳头吃饭工。’又云:‘河东西, 好使犁;河射角, 好夜作。’”81《御定月令辑要》:“十月天寒日短, 必须夜作。谚云:‘十月无工, 只有梳头吃饭工。’”82这虽是明清时期的著作, 但农业生产经验必是长期形成的, 民间的“夜作”, 也正是遵循农业生产的节律, 连绵不断的结果。
女子夜绩的进行, 还必须考虑纺绩材料的获取。战国秦汉, 劳动者的衣着原料主要是麻。当时种植的麻类作物主要是大麻和苎麻 (又名苧麻) , 苎麻在长江中下游 (荆扬间) 一岁三收, 头麻5月中旬, 二麻8月中旬, 三麻10月下旬 (公历) 。刈麻当在夏末秋初, 刈获后“绩”的程序开始前, 还必须沤煮, 83《氾胜之书》说沤麻应在“夏至后二十日”。84当这些程序进行得差不多时, 可能恰当农事完毕, 冬季来临, 这时天气开始转冷, 为家庭成员赶制冬衣的任务也提上日程, 如《诗经·豳风·七月》:“七月流火, 九月授衣。一之日觱发, 二之日栗烈。无衣无褐, 何以卒岁!”85于是家庭中的妇女便开始夜以继日地绩布。
五、“夜作”原因试论
(一) 经济原因
“夜作”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役者为官府的夜作, 奴隶为主人的夜作, 带有被动性质, 是当时过度使用劳力的真实反映。而农耕家庭自发进行的夜作, 一方面是承袭上古时代既有的夜间劳动的传统, 另一方面是由于它可以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 对于自耕农维持日常生产生活、保持收支平衡乃至创收, 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秦汉时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 一户中等水平的自耕农, 典型的五口之家, 一年辛勤劳动, 产出的粮食和布匹将主要用于自身消费;另外, 编户齐民所负担的赋役, 包括租税、赋敛和徭役, 都要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国家, 这就不得不把自身消费之外的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黄今言曾构造一户中等水平自耕农全家一年收支状况模型:熟练女子每日织布二尺, 一年织布200日, 共织10匹, 匹价400钱, 而农耕一年收入120石粮食, 60钱一石, 年收入7200钱, 构成年收入大项的, 主要是粮食生产和纺织。加上花销状况, 列出下面的表格:
史记-徐畅:秦汉时期的“夜作”
从表中可以看出, 中等收入水平的自耕农在年景顺和、社会安定的情况下, 生产生活大体可以维持下去, 且收入略有积余。这个模型大致上可以成立, 但在细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引《九章算术·商功》、云梦秦简《工人程》及阜阳汉简《作务员程》, 都说明在当时的劳动中, 一年四个季度的工作量大为不同, 而冬季尤少。纺织劳动中, 也应当考虑到同样的问题。
据云梦秦简《工人程》“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 为矢程, 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的记载, 冬季的日工作量只相当于夏季的2/3, 将这个数字与《汉书·食货志上》冬季女子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之说相比照, 我们就可以计算出 (设夏季日工作量为单位1, 则1×30=2/3×45) , 只有加上夜作的时间 (15日) , 冬季一月的工作量才正好与夏季一月相等。要维持全年各季工作量的均衡, 女子就必须在冬季的四个月中每天辛勤夜绩, 这样才能达到黄今言估算的一年织布10匹的水准。如果没有夜间工作, 按冬季工作量为夏季2/3算, 一年织布200日 (冬季四个月120日) , 则产布 (120×2/3×2+80×2) /40=8匹, 86将减产2匹。
问题是, 这10匹布, 是否能完全满足家庭成员穿衣的需要呢?汉代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 长四丈为匹, 87这样的尺寸, 一匹勉强能够成人一身衣料,
黄今言认为不论大人小孩, 每套衣服用布二丈即半匹, 88是不准确的。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受 (授) 衣者, 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禀之, 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禀之, 过时者勿禀”, 89秦代为官府服役者夏、冬季尚各有一套衣服, 自耕农亦应如此。以五口之家计, 每人每年两套衣服, 则正好要用去10匹布, 许倬云也这样假设。90按照上面的推算, 则小农家庭一年到头日夜不停地工作生产的布帛, 才刚刚能满足自身需要。如果没有“夜作”, 五口之家中有一人全年都可能衣不蔽体 (夜作产量是2匹布) , 则夜作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收支平衡上, 发挥关键性作用。
但这个结果是要引起质疑的, 从战国秦汉史籍中我们知道, 小农家庭的女织对于实现自家穿衣用度的“自足”是不成问题的, 已能超过“自足”的最低水平。汉代学者扬雄笔下的小农家庭, 已经是“女有余布, 男有余粟”。91汉代纺织品产量很大, 汉武帝时实行均输平准, 仅元封四年 (前107) 一年就从民间调集到五百万匹帛, “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92西汉元帝和东汉章帝时, 还先后出现直接用布帛缴纳赋税的建议。93这都说明, 小农家庭有一定的纺织品剩余,
在这种情况下, 这些产品就会到市场上出售, 产生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经济而为家庭创收。
我们不妨跳出黄今言的模型, 以“夜绩”为例, 考评“夜作”的经济价值, 估算女子在夜间从事家庭纺织所创造的经济价值及其在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率。94首先是确定“夜绩”的速度。黄今言模型的最大问题, 可能就在于对女子织速估计过低。汉代女子纺绩的速度, 95在乐府诗和《九章算术》等书中有零星记载,
史记-徐畅:秦汉时期的“夜作”
现将所见反映纺织速度之史料列举如下:
三日断五匹, 大人故嫌迟。96
新人工织缣, 故人工织素。织缣日一匹, 织素五丈余。将缣来比素, 新人不如故。97
妇织:有妇三人, 长者一日织五十尺, 中者二日织五十尺, 少者三日织五十尺。今织有攻 (功) 五十尺, 问各受几何尺 (下略) 。98
今有女子善织, 日自倍, 五日织五尺。问日织几何?答曰:初日织一寸三十一分寸之十九;次日织三寸三十一分寸之七;次日织六寸三十一分寸之十四;次日织一尺二寸三十一分寸之二十八;次日织二尺五寸三十一分寸之二十五。99
女织:邻里有女恶自喜也, 织曰:自再五日织五尺。问始织日及其次各几何。曰:始织一寸六十二分寸卅八, 次三寸六十二分寸十四, 次六寸六十二分寸廿八, 次尺二寸六十二分寸五十六, 次一 (二) 尺五寸六十二分寸五十。100
宝光妻传其法霍显召入其第。使作之。机用一百二十镊。六十日成一匹。匹直万钱。101
汉董永, 千乘人, 少偏孤……道逢一妇人曰:“愿为子妻。”遂与之俱。主人谓永曰:“以钱与君矣。”永曰:“蒙君之惠, 父丧收藏。永虽小人, 必欲服勤致力, 以报厚德。”主曰:“妇人何能?”永曰:“能织。”主曰:“必尔者, 但令君妇为我织缣百匹。”于是永妻为主人家织, 十日而毕。102
这几条材料列举的纺织速度迥异, 对于它们的解释, 学术界存在一些争论。《搜神记》是描述神话中人物之织速, 每日十匹, 自不必信, 《西京杂记》所记大概是用提花机加工得极精致的丝织品, 不能代表当时民间一般加工水平。乐府诗两条速度相近, 大约是每日织缣或素一匹或稍多, 与张家山汉简《算术书》“妇织”题“长者”日织“五十尺”亦接近;《算术书》另一条材料与《九章算术》所反映的织速也甚为吻合, 以最后一天速度来看, 是每日织二尺五寸。这两个数字相差如此之大, 到底哪种记载更接近事实?孙毓棠引《定县农村工业调查》的资料, 抗日战争前定县农村中用普通织机织布, 熟练的织工每日织布10码 (约合汉尺37.5尺) , 接近于汉代之一匹, 据此认为古诗所说可从。103但是孙先生忽略时代变迁对于纺织技术的影响和古诗本身的夸张性。陈直、黄今言两先生则取信于《九章算术》记载, 104似嫌保守, 或许许倬云的说法较为接近事实:“《九章算术》所记第五日产量虽然很高, 但反映的仍然是新手的生产能力, 如果熟练劳动力的生产能达到好的新手的两倍, 那么日产五尺应该是一个合理的估算。”105
再来确定“夜绩”的速度。认定女子纺织日产量为五尺, 而夜绩主要在冬季。依上文冬季日产量大约相当于夏季日产量的2/3, 考虑到夜间照明条件不如白天, 对工作效率有所影响, 则冬日夜绩的速度, 暂取五尺的一半, 即二尺五寸。
然后是一年中“夜绩”的时间。按上文讨论, 夜作应该是从冬十月至次年正月的农闲时刻, 虽然农耕进行时女子也会零星地进行纺织, 如《四民月令》, 六月、八月也有趣女红织缣事, 但这个比例应该不大, 权且不作讨论。那么夜绩的时间总共四个月, 按《汉书·食货志上》“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语, 单纯靠夜绩增加的劳动时间应为60日 (15×4) 。
这样, 一年中单靠女子夜绩, 可产布3.75 (2.5×60/40) 匹, 已超出黄今言模型中满足自身需要的2匹。这些布匹可以为全家创造多少经济价值呢?汉代纺织品价格不菲。有的学者利用居延汉简考释边郡布帛价格, 认为汉代布一般为每匹二、三百钱, 帛四、五百钱, 缣六、七百钱, 素七、八百钱, 练则要千钱以上, 远远高于粮价 (30—80钱) 。106女子利用闲暇, 夜以继日地绩麻纺纱织布, 并将成品出售, 获得的收入可以大大补偿家用,
如前引姜诗妻靠“昼夜纺绩”所得“市珍羞”, 取得婆婆的原谅。女子为家庭经济生活作贡献, 主要是通过日夜纺绩的劳作形式。
对于布价, 取其折中, 以350钱一匹计, 则夜绩将为家庭增加1312.5 (3.75×350) 钱的收入。依黄今言推测, 农耕一年收入粮食120石, 60钱一石, 共值7200钱, 则女子夜绩所创造的价值占农耕收入的18%。据以上较为保守的估算, 小农家庭中仅女子在夜间加班时间所创造的收入便占据家庭中最重要的农业收入18%的比重, 这样的家庭正可以在满足自身消费基础上完成缴纳赋敛的义务, 甚至能额外创收, 也难怪秦汉时代女子夜绩如此盛行。
(二) 有的活动据其自身规律需在夜间进行
汉代保持“日中为市”的习俗, 市场交易在白天进行, 107所以饮品、食品加工如酿酒、制醋、熟食等活动多在夜间进行, 待天明后供自家使用或进入朝市出售, 密县打虎亭出土汉画像石夜间庖厨图, 展示的正是这种情景。
又如牲畜喂养, 要遵循畜牧业生产规律, 王褒《僮约》中令家奴“夜半益刍”, 是颇有科学依据的, 《齐民要术》:“伏牛乘马, 量其力能, 寒温饮饲, 适其天性:如不肥充繁息者, 未之有也。”提出“三饮三喂法”:“一曰:少饮, 半刍;二曰:忌饮, 净刍;三曰:戒饮, 禁刍。”并进一步作出解释:“饮食之节, 食有三刍, 饮有三时。何谓也?一曰恶刍, 二曰中刍, 三曰善刍。一曰朝饮, 少之;二曰昼饮, 则胸压水;三曰暮饮, 极饮之。”108民间亦有俗语曰:“马无夜草不肥。”从现有资料可以了解到, 秦汉时已有夜间喂马的习惯。临潼秦始皇陵马厩坑中发现专门养马的跽坐俑与马同坑而埋, 还出土陶灯18件, 铁灯1件, 正是夜间喂马的明证。109文献所见, 也有例证, 《史记》卷20《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记长安亭长张章到未央宫北阙上书, “寄宿霍氏第舍, 卧马枥间, 夜闻养马奴相与语, 言诸霍氏子孙欲谋反状, 因上书告反, 为侯, 封三千户”, 110霍氏府第的养马奴, 也是在夜间工作。又《居延汉简》所见西北边地用茭喂养牲畜, 有“夜用”茭:“前过北初食用茭四百九十二束, 夜用二百五十束”, 111夜用茭的数量占到全天的50.8%,
略多于白天用量, 显示牲畜饲养中重视夜间喂养的劳动经验, 在汉代居延地区已经普及。
“夜作”作为发生在特殊时段的生产劳作, 在先秦时代虽然已经存在, 但由于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 农业、手工业等都还处于萌芽状态, 相关情形尚难以勾画。战国秦汉以来, 伴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 这个时代的人们也纷纷主动或被动地投入到忙碌而有序的“夜作”生产与建设活动中。
秦并天下后, 大型工程的建设 (如阿房宫、长城、直道、驰道、骊山陵) , 大约都有刑徒及平民日夜劳作的身影。秦汉以来, 官、私手工业和副业迅速发展, 参与其中的人数日益增多, 纺织、制盐、冶铁、食品加工、酿酒等行业的劳动者, 都表现出创造经济财富的共同热情。汉初萧条, “自天子不能具钧驷, 而将相或乘牛车”, 但经过休养生息, 到武帝时, 已是“众庶街巷有马, 阡陌之间成群, 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 112官、私营畜牧业都获得极大的发展。官府的苑囿、边地屯戍组织, 达官显贵的府邸、地主的庄园中都蓄养大量牲畜, 夜间喂养牲畜的相关知识也传播开来。
汉政府提倡农桑为本, 强调“一夫不耕, 或受之饥, 一女不织, 或受之寒”, 113在桑蚕、麻产区大规模推广纺织业, 形成齐临淄、陈留襄邑、西蜀等纺织中心。114上引“女子夜绩”的材料, 多以这些发达地区为背景。汉代的循吏, 居官地方, 都以劝课农桑为要务, 龚遂为渤海太守, “见齐俗奢侈, 好末技, 不田作, 乃躬率以俭约, 劝民务农桑, 令口种一树榆、百本薤、五十本葱、一畦韭, 家二母彘、五鸡”, 115茨充为桂阳太守, “教民种殖桑柘麻纻之属, 劝令养蚕织履, 民得利益焉”。116因而两汉纺织技术愈见精进, 女子日夜奋战在织机上, 为家庭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 时人有“健妇持门户, 亦胜一丈夫”117之感叹。
总之, 在秦汉社会, “夜作”不是特例, 而逐渐成为一种习见的劳动形式, 被保存在上古时代有限的文本、图像资料中, 为我们有幸拾得, 加以辨识勾勒, 以想见秦汉人民的劳动、生活状况。秦汉的“夜作”,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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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代之特例, 这种传统, 上承远古, 在汉以后漫长的古代社会延续着, 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讨论“夜作”, 意义绝不仅仅在于这种特殊现象本身, 而在于它为我们深入细致地洞察秦汉社会的经济状况, 了解秦汉人的生活与生计, 感受上古的时代风貌, 打开一扇视窗。
附记:
本文承蒙多位匿名外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 在此深表谢忱!
注释
1 逯钦立辑:《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先秦诗》卷1, 北京:中华书局, 1983年, 第1页。
2 参见杨联陞:《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表》,《国史探微》,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1998年, 第44—65页。
3 参见张邻:《唐代的夜市》, 《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1辑,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第237—246页;王赛时:《唐代的夜生活》, 《东岳论丛》2000年第4期;全汉昇:《宋代都市的夜生活》, 收入陶希圣主编:《食货》1934年第1期 (创刊号) , 上海:新生命书局, 1934年;陈熙远:《中国夜未眠——明清时期的元宵、夜禁与狂欢》, 原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5本第2分, 2004年, 收入蒲慕州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生活与文化》,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5年, 第309—341页。
4 汉末社会动乱中, 一部分知识分子面对时局动荡,产生了生命不久的苦楚, 寄身于昼夜宴乐中。以三曹为代表的邺下文人集团, 有众多诗作记录夜乐的心态。参见俞绍初:《“南皮之游”与建安诗歌创作——读〈文选〉曹丕〈与朝歌令吴质书〉》, 《文学遗产》2007年第5期;廖美玉:《汉魏诗人夜未眠的心智模式》, 《成功大学中文学报》第9期, 2001年9月。
5 参见许兴宝:《春宵一刻值千金——柳永、周邦彦、苏轼、吴文英词夜意象分析》,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张淼:《夜禁的张弛与城市的文学记忆》, 《江淮论坛》2008年第4期;李桂奎、张学成:《论明清文言小说时间设计的夜化倾向》,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等等。
6 葛兆光:《严昏晓之节——古代中国关于白天与黑夜观念的思想史分析》, 《台湾大学历史学报》2003年第32期。
7 将微观视野的日常生活史研究引入秦汉史研究领域的代表作可参见Michael Loewe, Everyday Life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during the Han Period,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2005.由于时代遥远, 材料有限, 重构日常生活的工作难度较大。
8 参见王子今:《秦汉“夜行”考议》, 王子今、白建钢、彭卫主编:《纪念林剑鸣教授史学论文集》,
史记-徐畅:秦汉时期的“夜作”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年, 第275—291页。
9 参见王子今:《汉代洛阳的交通建设》, 洛阳市文物局、洛阳白马寺汉魏故城文物保管所编:《汉魏洛阳故城研究》,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0年, 第944—956页。
10 参见倪根金 (署名言金星) :《汉代夜市考》, 《江西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汉代夜市补考》, 《学术研究》2000年第9期。
11 参见徐畅:《秦汉夜间娱乐杂考》, 《南都学坛》2009年第2期。
12 参见管红:《论秦汉女织》,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1992年第2期;崔锐:《从经济活动看秦汉女性的经济地位》,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略论秦汉女性的经济地位》, 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9辑, 西安:三秦出版社, 2004年, 第437—447页;翟麦玲:《汉代妇女的经济活动》,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朱海琳:《汉代妇女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
花木兰的故事发生在中国历史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彭卫新近撰文, 力图重建汉代女性的“工作” (职业和劳动状况) 的历史图像, 其中“纺织”一部分, 对女子夜绩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对妇女纺织的家庭收益也进行了估算, 尤为值得重视。参见彭卫:《汉代女性的工作》, 《史学月刊》2009年第7期。
13 参见王子今:《汉代洛阳的交通建设》, 洛阳市文物局、洛阳白马寺汉魏故城文物保管所编:《汉魏洛阳故城研究》, 第944—956页。
14 参见徐畅:《秦汉夜间娱乐杂考》, 《南都学坛》2009年第2期。
15 汉简中常见邮卒于夜间传递邮书的记载, 相关的邮程简多涉及夜间时称, 兹不列举。李振宏曾借此讨论当时通行的时制, 参见李振宏:《秦汉时制考》, 收入氏著:《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 北京:中华书局, 2003年, 第181—200页。
16 郭书春译注:《九章算术》卷5《商功》,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1998年, 第334—336页。此承王子今见告。关于《九章算术·商功》内容的详细解析, 可参见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 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4年, 第99—104页。
17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0年, 第45页。
18 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安徽省阜阳地区博物馆阜阳汉简整理组:《阜阳汉简简介》, 《文物》1983年第2期。
19 当然这里应注意到, 《九章算术·商功》所举四例的施工种类、对象不尽相同, “冬程人功”是进行夯土劳作, 而春、夏、秋三季是掘土劳作, 掘土挖沟比推土筑堤费力, 而同是挖掘, 夏季进行的挖掘沙砾水石比春季掘土费力。冬、夏日劳动定额的不同, 与工作形式的差异有关, 但季节不同造成工作时间的差异当是主要原因。
20 后代材料中对于工作量的规定,也体现出季节与时序的差别, 如《天圣》营缮令宋1条:“诸计功程者, 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为长功, 二月、三月、八月、九月为中功, 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为短功。春夏不得伐木。必临时要须, 不可废阙者, 不用此令。”参见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 北京:中华书局, 2006年, 第343页。
21 《后汉书》卷31《廉范传》, 北京:中华书局, 1965年, 第1103页。
22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下册, 北京:中华书局, 1991年, 第301页。
23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
50个中国历史人物故事
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0年, 第168页。
24 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文》卷6《六韬》,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年, 第79页。定州西汉中山怀王墓竹简本《六韬》的记载相同, 参见张守中:《定州西汉中山怀王墓竹简〈六韬〉释文及校注》, 《文物》2001年第5期。关于《六韬》所载可否代表殷周之际的情况, 学界有争议, 此处仅用来证明先秦已存在“夜作”。
25 《史记》卷87《李斯列传》, 北京:中华书局, 1959年, 第2553页。
26 陈桥驿:《水经注校释》卷3《河水》, 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9年, 第42页。
27 《汉书》卷2《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 皆耐为鬼薪、白粲”颜师古注, 北京:中华书局, 1962年, 第85页。
28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令下三十日不烧, 黥为城旦”《集解》引如淳语, 第254页。
29 “城旦”当为“城筑”, 学者已辨之甚明, 参见陈金生:《“城旦”解》, 《文史》第6辑, 北京:中华书局, 1979年, 第240—242页;张述铮:《“城旦、城旦舂、城旦书”考释》, 《河北师院学报》1994年第2期。
30 《汉书》卷70《陈汤传》, 第3024页。
31 参见《太平御览》引《新论》,
中华书局新编诸子集成续编《新辑本桓谭新论》卷6《谴非》无此句, 而有“举火夜坐, 燃炭干墙”句增补在卷8《祛蔽》开篇, 不知何据。此据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14《桓子新论中》,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年, 第125页。
32 《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 第4162页。
33 汪荣宝撰, 陈仲夫点校:《法言义疏》, 北京:中华书局, 1987年, 第290页。
34 严可均辑:《全汉文》卷42,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年, 第434—435页。
35 杨联陞在讨论帝制中国下农人、商人、工匠、仆役和奴隶的营业同劳动时间时引用《僮约》, 参见氏著《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表》一文。
36 皇甫谧:《高士传》卷中《严遵》, 北京:中华书局, 1985年, 第72—73页。
37 《史记》卷107《魏其武安侯列传》, 第2848页。
38 干宝撰, 李剑国辑校:《新辑搜神记》, 北京:中华书局, 2007年, 第154—155页。《后汉书》卷59《张衡传》引《思玄赋》,
“或辇贿而违车兮, 孕行产而为对”。李贤注中也引述了这个故事, “车谓张车子也。有夫妇夜田者, 天帝见而矜之, 问司命曰:‘此可富乎?’司命曰:‘命当贫, 有张车子财可以借而与之期。曰:车子生, 急还之。’田者稍富, 及期, 夫妇辇其贿以逃。同宿有妇人, 夜生子, 问名于其父, 父曰:‘生车间, 名车子。’其家自此之后遂大贫敝。见《搜神记》。” (《后汉书》卷59《张衡传》, 第1927页)
39 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省密县打虎亭发现大型汉代壁画墓和画像石墓》, 《文物》1960年第4期。笔者在汉画中寻找夜间劳作资料时, 承中国艺术研究院顾森先生提示, 认识到汉画像石大都发现于墓室, 描绘墓主人生前在阳界的生活图景, 因而较少与阴气相伴的夜间内容, 上述密县打虎亭的夜间加工图实属少见。
40 彭卫对学界关于密县打虎亭汉墓庖厨图的争议情况进行了梳理, 参见彭卫:《汉代饮食杂考》, 《史学月刊》2008年第1期。
41 孔颖达疏, 胡渐逵等整理:《毛诗正义·豳风·七月》,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 第449—457页。
42 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 北京:中华书局, 1992年, 第352—353页。
43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 第1121页。
44 战国秦汉时代, 聚落形态由家族、宗族到乡里的演变, 参见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卷》第1章“绪论”相关介绍, 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7年, 第24—32页。
45 洪迈:《容斋随笔·续笔》卷7, 北京:中华书局, 2005年, 第298页。
46 彭卫:《汉代女性的工作》, 《史学月刊》2009年第7期。
47 《战国策·秦策二》,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年, 第158页。
48 张涛译注:《列女传译注》卷6《辩通》, 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1990年, 第249页。
49 韩婴撰, 许维遹校释:《韩诗外传集释》, 北京:中华书局, 1980年, 第33页。
50 参见王黎琳、武利华:《江苏铜山县青山泉的纺织画像石》, 《文物》1980年第2期。
51 王嘉:《拾遗记》卷7, 北京:中华书局, 1981年, 第159页。
52 《旧唐书》卷105《宇文融传》, 北京:中华书局, 1975年, 第3220页。
53 《元稹集》外集第三《判》,
北京:中华书局, 1982年, 第654页。按, 标点笔者有改订。《元稹集》作“得县申, 岁十月, 入人里, 胥使妇人相从夜绩, 每月课四十五功, 听其歌咏。行人善之, 徇于路, 按查禁之, 太师以失职致词”, 疑误。此处“入人”同于《汉书·食货志上》“冬, 民既入”句, “民”因避讳作“人”。
54 《汉书》卷59《张汤传》, 第2652页。
55 《后汉书》卷84《列女传·曹世叔妻》, 第2789页。
56 张雪丽、阎爱民《汉代诗歌中所见女性观》一文详细讨论汉诗对女性的审美情趣, 认为社会对女性的评价尺度中, 劳作观和财富观占有特别重要的成分, 常建华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5年第4期, 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 第264—274页;收入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第8章第3节“汉代诗歌中所见之女性劳作观与财富观”,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 第414—430页。
57 《后汉书》卷84《列女传·姜诗妻》, 第2783页。
58 逯钦立辑:《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卷10, 第283页。
59 逯钦立辑:《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卷9, 第265—266页。
60 “五日一来归, 道上自生光。黄金络马头, 观者盈道傍。入门时左顾, 但见双鸳鸯。鸳鸯七十二, 罗列自成行”一段, 似乎描述的是任近侍郎官的富家子弟“休沐”归家, 驱车驰骋和观者盈道的情景,
史记-徐畅:秦汉时期的“夜作”
此事应发生于白天。但从整首诗的角度分析, 该诗描绘的应该不是一个时段的一个场景, 也未必是一个完整的故事。有研究者指出, 《相逢行》古辞与《长安有狭斜行》、《鸡鸣》两首内容极其相似, 大约属于同一个母题, 《长安有狭斜行》最简单, 应是第一辞, 其余两辞当是据此节录拼接而成。古乐府重声不重辞, 乐工取诗合乐, 往往随意并合裁减, 不问文义。鉴于此, 我们仅考察《相逢行》“趋” (结尾) 的部分。参见余冠英:《乐府歌辞的拼凑和分割》, 收入氏著:《汉魏六朝诗论丛》, 北京:中华书局, 1962年, 第26—38页。
61 黄晖:《论衡校释》, 北京:中华书局, 1990年, 第651页。
62 葛洪撰, 王明校释:《抱朴子内篇校释》, 北京:中华书局, 1985年, 第110页。
63 参见董恺忱、范楚玉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史·农学卷》秦汉魏晋南北朝部分, 第11章第2节“对气象和物候的规律与成因的解释”部分的相关论述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0年, 第262—263页) 。
64 黄节:《汉魏乐府风笺》, 北京:中华书局, 2008年, 第29—31页。
65 古辞结尾对三妇行为的描述,
在文学史上颇有名气, 南朝自宋人刘铄起, 模拟其结尾为《三妇艳》诗, 通常为五言六句, 形式较固定。词牌中《三姝媚》调名亦源于此。
66 罗大经:《鹤林玉露》甲编卷2“夜绩”条, 北京:中华书局, 1983年, 第30—31页。
67 桓谭著, 朱谦之校辑:《新辑本桓谭新论》卷8《祛蔽》, 北京:中华书局, 2009年, 第33页。
68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第256页。
69 参见孙机:《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第88、89“灯”,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1年, 第351—357页。
70 《后汉书》卷72《董卓传》, 第2332页。
71 《三国志》卷6《魏书·董卓传》, 北京:中华书局, 1959年, 第180页。
72 《史记》卷27《天官书》, 第1336页。
73 《太平御览》卷7《天部·星》引, 北京:中华书局, 1960年, 第34—35页。
74 陈立撰, 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卷6《封禅》, 北京:中华书局, 1994年, 第28页。
75 也有可能是用麻秸浸以油脂燃烧照明, 而并不是直接燃麻秸, 此承王子今先生提示。
76 参见彭卫、杨振红《说汉代火灾》, 据该文统计, 文献记录的汉代火灾有93次, 两京、乡村邑落都有发生, 除自然因素的天火外, 夜间照明、炊事、取暖、劳作等均需灯火, 这是引起火灾的最重要原因。 (《高敏先生八十华诞纪念文集》, 北京:线装书局, 2006年, 第111—135页)
77 参见孙机:《汉代物质文化资料图说》第88、89“灯”, 第351—357页。
78 崔锐利用史书和汉画像石资料证明, 女性不仅参与农业生产, 且涉及种、耘、耨、锄、收和粮食加工等除耕以外的其他任何生产环节。 (参见崔锐:《从经济活动看秦汉女性的经济地位》,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79 石声汉校注:《四民月令校注》, 北京:中华书局, 1965年, 第68—69页。
80 许倬云引用海默、热斯尼克的《一个包含非农业活动的农业经济模型》一文, 探讨了汉代农民在农业之外的选择;参见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农业经济的起源及特性》, 王勇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年, 第126页。
81 严可均辑:《全后汉文》卷47《崔寔》,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年, 第479页。
82 金少英集释:《汉书食货志集释》, 北京:中华书局, 1986年, 第34—35页。
83 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 北京:中华书局, 1979年, 第261页。
84 《御定月令辑要》卷18, 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6年, 第467册, 第538页。
85 宋湛庆:《我国古代麻类作物的种植历史和栽培技术》, 《中国麻业科学》1987年第2期;《我国古代麻类作物的种植历史和栽培技术 (续) 》, 《中国麻业》1987年第3期。
86 万国鼎校释:《氾胜之书辑释》, 北京:中华书局, 1957年, 第147页。
87 孔颖达疏, 胡渐逵等整理:《毛诗正义·豳风·七月》, 第449页。
88 这个讨论在黄今言的框架内,
暂采用其女子纺织日产布二尺的估算。按, 汉制, 四丈为一匹, 十尺为一丈。
89 据孙毓棠《战国秦汉时代纺织业技术的进步》一文介绍, 1949年前定县织布宽幅在2市尺左右, 而汉代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 长四丈为匹, 二尺二寸合今1.5246市尺。汉代一匹布小于今天一匹布的规格。 (孙毓棠:《战国秦汉时代纺织业技术的进步》, 《历史研究》1963年第3期)
90 黄今言:《汉代自耕农经济的初步探析》, 《秦汉经济史论考》,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年, 第35页。
9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
写中国历史故事手抄报精致
:《睡虎地秦墓竹简》, 第41页。
92 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农业经济的起源及特性》,第127页。
93 《汉书》卷87上《扬雄传上》, 第3540页。
94 《史记》卷30《平准书》, 第1441页。
95 汉代主要是用货币缴纳赋税,
西汉元帝时, 贡禹曾建议“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 使百姓一归于农” (《汉书》卷72《贡禹传》, 第3075页) , 即农户直接用纺织品缴纳赋税, 但未被采纳;东汉章帝时, 尚书张林又建议“一取布帛为租, 以通天下之用” (《后汉书》卷43《朱晖传》, 第1460页) , 短暂实行后作罢。记录三国时孙吴经济、社会生活的长沙走马楼简中屡有“调布”的记载, 但真正的户调制的正式实行, 似在建安九年 (204) , 曹操令“其收田租亩四升, 户出绢二匹, 绵二斤而已, 他不得擅兴发” (《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 第26页) 。
96 除“夜绩”外, 夜间进行的食品加工和皮革制造等, 生产出的产品应当都会参与商品交换而为家庭创收, 但限于材料, 无法一一探讨。
97 民间对高档纺织品需求不高,
一般的家庭纺织业多生产布及缣帛等普通纺织品, 它们的织速相近, 这里以考察织布的速度为准。 (参见孙毓棠:《战国秦汉时代纺织业技术的进步》, 《历史研究》1963年第3期)
98 逯钦立辑:《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卷10《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第283—286页。此条虽未明言织作何种织物, 但据“十三能织素”句, 刘兰芝当工于织素。
99 逯钦立辑:《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卷12《上山采蘼芜》, 第334页。
100 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术书〉注释》,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1年, 第64页。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已整理出的《数》竹简编号J9、J11、0827也构成一道“妇织”算题, 其中题设部分与张家山汉简《算术书》相同, 兹不赘引。参见肖灿、朱汉民:《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的主要内容及历史价值》, 《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
101 郭书春译注:《九章算术》卷3《衰分》, 第237—238页。
102 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术书〉注释》, 第56页。
103 向新阳、刘克任校注:《西京杂记校注》卷1,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1年, 第30页。
104 汪绍楹校注:《搜神记》卷1, 北京:中华书局, 1979年, 第14—15页。
105 参见孙毓棠:《战国秦汉时代纺织业技术的进步》, 《历史研究》1963年第3期。
106 陈直以为以最后一日来看, 每日成二尺五寸, 十六日成一匹。 (参见氏著:《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北京:中华书局, 2008年, 第78页) 黄今言也同意此说, 认为“熟练女工每日织布二尺”。
107 许倬云:《汉代农业——中国农业经济的起源及特性》,
第259页。
108 参见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 《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1年, 第167—193页;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卷》第13章“商品价格”, 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109 2007年, 第572—580页。关于秦汉物价和商品经济发展的详细考察参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第300—308页;林甘泉:《秦汉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温乐平:《秦汉物价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 2002年。
有学者认为最迟在汉代已经出现了夜市, 但也承认这些零星的例子仅仅局限于“西北部的某些贸易集散地和富庶地区, 在整个社会经济中, 集市贸易主要还是日中而市”。 (参见倪根金 (署名言金星) :《汉代夜市考》, 《江西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汉代夜市补考》, 《学术研究》2000年第9期)
110 贾思勰:《齐民要术》卷6《养牛、马、驴、骡第五十六》, 北京:中华书局, 1956年, 第77—78页。
111 秦俑考古队:《秦始皇陵东侧马厩坑钻探清理简报》, 《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4期。
112 《史记》卷20《建元以来侯者年表》, 第1066页。
113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简560.25A, 北京:文物出版社, 1987年, 第656页。
114 《史记》卷30《平准书》, 第1417、1420页。
115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 第1128页。
116 参见陈直:《关于两汉的手工业》之“纺织业”, 《两汉经济史料论丛》, 第76—95页。
117 《汉书》卷89《循吏传》, 第3640页。
118 《后汉书》卷76《循吏列传》, 第2460页。
119 逯钦立辑:《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汉诗》卷9《陇西行》, 第267—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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