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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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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28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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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上博七《凡物流形》有一個字在甲、乙本均出現,字形如下(下文以A稱之):
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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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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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本)
該字論者甚眾,意見紛呈,大致有如下幾種看法。[1]整理者將A字隸定爲“
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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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是“塞”字异體,讀爲“賽”。 復旦讀書會《釋文》認為上部從“六”,隸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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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小華先生認為從“穴”,“圣”聲。《說文》“圣,汝潁之間謂致力於地曰聖。從土,從又。讀若窟。”“穴”旁疑為贅加形旁。孫飛燕先生《〈凡物流行〉札記》(稿本)指出上部所從爲“六”,當從“六”得聲,讀爲“祝”,指用言語向鬼神祈禱求福。李銳先生疑讀爲“竃”或“造”。季旭昇先生認為A字應視為從“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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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讀為“隋”。指古代的一種祭祀。單育辰先生認為A字與上博《容成氏》簡47讀為“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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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所从相同,應分析為从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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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讀為“屢”。宋華強先生認為A字從“罙”,可隸定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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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當釋爲堂奧之“奧”。孟蓬生先生認為A為雙聲符字,就是在“穴”基礎上加了“圣”為聲符,義為“墓穴”。劉信芳先生認為A字從六聲,讀為“槱”,乃祭天神之禮。筆者亦曾作有討論,主張將A釋作“竈”。
上述意見有八種之多,但都存在一些疑點。就字形分析而言,諸家意見可謂有得有失、瑕瑜互見,而在文義上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細審起來均難以與文本密合無間,仍存有進一步討論的餘地。我們在反復研讀的過程中産生了些許新的想法,現在寫出來請大家批評指正。
首先從字形上考察,A字上部有釋“六”、釋“穴”兩種看法,正如季旭昇先生已指出的那樣,楚文字偏旁中“六”與“穴” 形近,因此該字上部所從是“六”還是“穴”,一時殊難斷定,不過結合下文對A字下部構形的分析來看,釋“穴”更為合理。再看下部,從“又”,從“土”,羅小華先生首先指出其與《說文》“圣”字同形,不過季旭昇先生認為與《說文》釋為“汝潁之間謂致力於地曰圣”之“ 圣”並非同字,我們認為季氏此說可信。包山楚簡中讀為“隨”的字尚有多種異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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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三·周易》26簡
包山
22簡
包山
167簡
包山
62簡
包山
163簡
包山
168簡
包山
170簡
季先生指出上表所引《上博三·周易》26簡的那個字於馬王堆本及今本均作“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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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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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即“墮”之初形或省形。然從上表可見,“隨”字所從的部件不僅有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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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亦有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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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更有進一步省去“又”旁的,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土”、“又”兩個部件的位置并不固定,如《周易》26“又”、“土”的位置基本平行,包山163“又”在“土”下,與其它形體相比,位置正好倒置。因此我們認為季氏所云的“隨”字所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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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恐怕與A字的下部并不類似,似不宜聯系起來。再者,《容成氏》簡4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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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其下部舊以為從“穴”或從“衣”的部分,兩撇和兩捺大致平行,與楚簡“大”字的寫法類似,而與A字下部并不相同,因此單育辰先生的意見恐怕也不可信從。至于宋華強先生所說的“罙”字與A字差異仍嫌稍大,筆者先前所論亦不可信據。
我們注意到包山147號簡有一個字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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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以B稱之),其右部從“又”從“土”,正與A下部所從相同。按偏旁分析,B字左邊所從的“金”旁應該是義符,右部與A字相同的部分才是聲符。因此A、B二字所從的聲符應該都是這個上從 “又”下從“土”的部分。
我們懷疑這個寫作從“又”從“土”的部件很可能是楚文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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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省形。在璽文中常見一個從“付”從“土”的“府”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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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璽彙編3438),這種寫法的“府”字亦見于楚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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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周易51號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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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周易52號簡)。我們都知道楚文字中的“府”字一般寫作從“宀”从“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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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容成氏6号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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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侯乙樂鐘·《殷周金文集成》00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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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五三德15號簡),其中三德15號簡用作“俯視”之“俯”。此外還有些寫法是添加“貝”旁用做府庫之“府”的專字,[2]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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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172號簡)。此外就是A、B二字所從這種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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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府”字。只不過A字在上部疊加“穴”旁作為義符,而古文字中從“穴”從“宀”常常沒有分別,[3]因此A字可讀為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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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聲之字,只是作為“付”的基本構件的“人”形被省略了。這樣的例子亦見于新蔡封泥(見下表),[4]表中拓片不是十分清晰,但是從彩色照片可以看出,“宀”下的“付”形省去了“人”旁,而A字很可能也是這種情況,應當隸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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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為從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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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聲。同樣的道理,B字應該隸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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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為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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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聲。[5]

釋文

東府
西府
南府
拓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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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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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物流形》篇中另有一字與A字密切相關(下以C稱之),我們在此一並作一討論。為行文便利,我們將上文所揭上博《周易》51、51號簡的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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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并列表如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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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物流形》甲23
《凡物流形》乙1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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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51簡
周易52簡
C字原整理者釋作“任”,陳偉師指出:“此字右旁上似人形,下從土,這種構形曾見于有的戰國文字中,單育辰先生釋爲‘勹’。竹書此字與仰對文,應可釋爲‘伏’或‘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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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讀書會《〈上博(七)·凡物流形〉重編釋文》後網友“裘迷”、“小疋”等人在跟帖中也有類似的意見。[7]我們認為C字釋為“俯”應該沒有問題,只是字形上應該與D字區分開來。對比可知,C、D之差別在右上部,C字右邊的一捺沒有穿透左邊的一小撇,而D則穿透過去作交叉狀,因此C字右上部分不是從“又”。其實這個部件應從陳偉師之見,釋作“勹”。單育辰先生曾指出戰國文字中的“鳧”字(見下表E字)與甲骨文、金文相比常常于“勹”下贅加“土”旁。[8]這一點與本文所釋A、B這兩個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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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字的情形正好類似。因此C字可以分析為從人、土,“勹”聲,當然按照上文的論述,亦可將C字視為雙聲字,分析為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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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聲,疊加“勹”作為聲符。[9]讀為“俯”或“伏”。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單文中所提到的見于包山楚簡中的三個字(如下表E2所示)。
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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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侯乙簡46
曾侯乙簡86
曾侯乙簡89
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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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簡183
包山簡183
包山簡183
單文指出E2所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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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是“勹”的訛變。可能有些書手在書寫此字的時候,習慣上把“勹”一撇用一橫穿出,即形成此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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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10]不過結合本文的論述來看,我們懷疑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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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就是手形,當釋作“又”,E2的“又”形變作E1的“勹”,很可能是文字演變過程中“變形音化”的表現,[11]即將原本用來表意的手形改換成形近的表音符號“勹”。若這一假說成立的話,E1、E2應該是同一個字的不同寫法,同理,C、D的情況亦與此相同,二者可以視為一對異體字。
下面接着討論A、B二字在簡文中的用法。我們先談B字,簡文如下:
陳□、宋獻為王煮鹽於海,受屯二儋之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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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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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 將以成收。 (《包山》147簡)
何琳儀先生釋B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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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金左聲,疑為“鎈”之省文。《正韻》:“鎈,錢異名。”[12]劉信芳則認為B字聲符同“怪”字之聲符,讀為“凷”,俗作“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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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金塊。[13]其實這兩種讀法都難以將簡文講通,我們認為B字可讀為“釜”或“鬴”。古文字中從付、從父、從甫之字常常互作無別,通假之例甚多,不煩備舉。[14]《說文》:“鬴,鍑屬也。从鬲甫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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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鬴或从金父聲。”鬴、釜為古今字。《汉书·五行志中之下》:“燕王宫永巷中豕出圂,壞都竈,銜其鬴六七枚置殿前。”颜师古注引晋灼曰:“鬴,古文釜字。”釜古可為炊器,亦可作量器。前者其用如鬲,置于灶口,上置甑以蒸煮。如《诗·召南·采苹》:“于以盛之,維筐及筥。于以湘之,維錡及釜。”后者如《周禮·廩人》:“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周賜、稍食。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凶豐。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下也。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左传·昭公三年》:“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爲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杜注:“四豆爲區,區斗六升。四區爲釜,釜六斗四升。”《论语·雍也》:“子華使於齊。冉子爲其母請粟。子曰:‘與之釜。’”《庄子·寓言》:“曾子再仕而心再化,曰:吾及親仕三釜而心樂,後仕三千鍾不洎,吾心悲。”包山楚簡文意是說陳□、宋獻二人為王煮鹽於海,楚王授其二人每人每月“二儋(石)之食”作為生活資料,至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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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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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之“鬴(釜)”如何理解,若為炊器,則既可視作生活物資,亦可視為生產食鹽的生產工具。若為量器,則應為生產工具。其實不管如何理解,都可以讀通簡文。
至于A字在簡文中的用法,我們考慮有讀為“腐”、“祔”和“附”等三種可能,“腐”、“祔”和“附”與A字一樣均從“付”得聲,當可通假。下面嘗試結合語境分別做出說明。為論述方便,我們先將有關簡文引述如下:
鬼生於人,奚故神明?骨=(骨肉)之既靡,其智愈暲(彰),其夬(慧)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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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孰知其【5】疆?鬼生於人,吾奚故事?骨=(骨肉)之既靡,身體不見,吾奚自食?其來無厇(度-託),【6】吾奚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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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祔—附)祭員(損—云)奚逐〈登—升〉?吾如之何思(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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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𩛁—飽)?
以上釋文多從整理者意見,其中“暲”讀為“彰”,“夬”讀為“慧”,“厇”讀為“度”係復旦讀書會的意見,“旹”讀為“待”是李銳先生的發明。疆,整理者讀為“彊”,我們以為當讀如本字,意為邊際、止境、窮盡。在論述之前,與A字釋讀相關的幾個問題需要事先加以說明。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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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句的斷讀此前有從上、從下兩種讀法。而如何斷讀又與A字的釋讀密切相關,因此我們看到將A字釋作“隋”、“竃”、“槱”等祭名的學者在句讀上均主張從下讀,而將A字釋作“奧”、“穴”等處所名的學者在句讀上主張從上讀。而其中的關鍵在于李銳先生將“旹”改讀作“待”,這一意見已得到多位學者認同,本文亦采納這一看法。其二,關于簡文中三個“之”字(以下劃綫標出)的指代對象。第一處見于“鬼生於人,吾奚故事”句,此處的“之”字當是指代首句所云的“鬼”;第二處見于“骨=(骨肉)之既靡,身體不見,吾奚自食”句,此處的“之”存在兩種可能的指代對象,其一,若將“食”字理解為“饗”,[15]則“之”字當指代鬼。其二,若將“食”理解為其本意,即吃飯、進餐,如此則“之”字恐怕當指代“祭品”,如果照第二種解釋,則本句大意是說,既然鬼神骨肉消弭,身體不見,那么我們何不將奉祀鬼神的祭品自己吃掉呢?[16]第三處見于“其來無厇(度),吾奚旹(待)A”句,此處“之”字所指與A字釋讀相關,按照學界此前對A字的釋讀,這個“之”字指代鬼神,不過倘若將A字讀為“腐”可信的話,則此處的“之”字應該指代“祭品”,因此我們也不能將這種可能性排除在外。其三,簡文都是整齊的問句,句中疑問詞用“奚故”、“奚”、“如之何”來發文,而“奚”之用法甚多,不過具體是疑問式還是反問式尚需結合文義和思想史背景加以理解,而這些問題都關乎文字的釋讀。
我們先說A讀為“腐”的情況。《說文》:“腐,爛也。”有臭敗、腐朽之義。《荀子·勸學》:“肉腐出蟲,魚枯生蠹。”《呂氏春秋·盡數》:“流水不腐,戶樞不螻。”簡文則是指祭品的腐敗變質。如此則第三處“之”字應該指代“祭品”,句義可理解為鬼神來不來也沒有準信,我們何必等得祭品也腐敗變質呢?如此解釋也正與前文“自食之”義相呼應。這樣的話,“祭”下的“員”字可讀為“損”,[17]“奚”下之字可讀為“登”,[18]“祭損奚登”意為因腐敗變質而損壞的祭品如何進獻呢?這樣整段簡文表達的意思就是:鬼由人轉化而來,其形態消失,視而不可見,也不見得有什么神明或靈通,因此人們沒有必要用祭品來奉祀,它們來往不定,與其白白的讓祭品腐朽變質,還不如自己來食用。況且腐敗損壞的祭品也不能進獻,這樣他們怎么能吃飽呢?倘若這樣理解,簡文實際是透出一種鮮明的無神論思想,主旨在于不要讓人相信鬼神,當然這樣解釋的另一個前提是將簡文的問句看成是反問句。
其次,A字亦可考慮讀為“祔”。“祔”是一種在宗廟內將後死者神位附于先祖旁的祭祀行為。《儀禮·既夕禮》:“卒哭,明日以其班祔。”鄭玄注:“班,次也。祔,卒哭之明日祭名。”《左傳·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杜預注:“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這樣整段簡文三處“之”字都以指代鬼神為宜,“祭”下的“員”字可讀為“云”,[19]“奚”下之字可讀為“升”,在A字前斷讀作“祔祭云奚升”。這樣釋讀初看似乎與此前一些學者讀為“隋”、“竃”、“槱”等祭名沒有什么分別,但是實際上有一個重要的不同。簡文的“鬼”并非泛指任何鬼神,從“鬼生于人”句來看,當是指“人鬼”,而“竃”、“槱”等祭祀與人鬼的祭祀無關,釋做此等祭名顯然不妥,因為鬼神非其族類,亦不歆其祀,“隋”祭雖然與人鬼相關,但相比較而言,祔祭是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按照傳統的鬼神觀念,這個祭祀正好是一個新的“人鬼”誕生的標志,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釋為“祔祭”也更合乎情理。這樣的話,將整段按疑問句理解,其大意應該是:鬼由人轉化而來,為什么會有神通和靈氣呢?它們骨肉不存了,智慧卻愈加增長,它們的智慧是從何處而來的呢?有誰知道這智慧是沒有邊際的呢?鬼由人轉化而來,我們該如何侍奉它們,它們骨肉不存,無形無體,我們為何還要這么執著的去侍奉它們?它們來往不定,我們該如何去等候它們?那些在祔祭的香火中去追隨其先人的新鬼是如何升上天庭的?我們該如何去讓他們享受到我們的祭祀?。
在本文的初稿中,筆者提出了以上兩種看法,陳偉師看過拙稿後在來信中指出:“祔祭之外,我想到另一可能,即讀為‘附’,指鬼魂依附。查楊雄集《宗正銘》說:‘宗廟荒墟,魂靈靡附。’在這種情形下,前面的‘厇’應可讀為‘托’。‘其來無托,吾奚旹(待?)之附’好象也很順。”今按,厇,整理者亦主張讀為“託”,寄託、馮藉之意思。古人祭祀死者,必立尸以代死者受祭,或以木為神主代之,或以人代之。如《詩·小雅·楚茨》:“神具醉止,皇尸載起。鼓鍾送尸,神保聿歸。”《儀禮·士虞禮》:“祝迎尸,一人衰絰奉篚哭從尸。” 鄭玄注:“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見親之形象,心無所繫,立尸而主意焉。”《公羊傳·宣公八年》“祭之明日也” 何休注:“祭必有尸者,節神也。禮,天子以卿爲尸,諸侯以大夫爲尸,卿大夫以下以孫爲尸。”因為鬼神骨肉不存,無所依附,故在祭祀中,設尸以為鬼神附體的寄託,代鬼神受祭。如此理解,則陳師的意見亦屬合乎情理,值得我們重視。
綜上所述,我們對A字釋讀提出三種可能,我們先前的意見是傾向于讀為“祔”,陳師后來亦在來信中指出:“在文義解釋上,我不大傾向圍繞食物作文章。一連幾句說祭品,好象不大可能。”但是就目前的認識來看,我們無法斷然否定讀為“腐”的可能性,故兼存三說,望方家有以教之。
附記:本文寫成后曾提請陳偉師和劉國勝老師審閱,兩位老師均提出不少寶貴的建議,謹致謝忱!
(編者按:[1]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凡物流形〉重編釋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8年12月31日;羅小華:《〈凡勿流型〉甲本選釋五則》,簡帛網,2008年12月31日;李銳:《〈凡物流形〉釋文新編(稿)》,confucious2000網,2009年12月31日;季旭升:《上博七芻議(三):凡物流形》,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1月3日;單育辰: 《占畢隨錄之八》,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1月3日;宋華強:《〈上博(七)·凡

中国历史故事第四集

物流形〉散劄》,簡帛網2009年1月6日;孟蓬生:《說〈凡物流形〉之“祭員”》,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1月12日;劉信芳:《〈凡物流形〉槱祭及相關問題》,簡帛網2009年1月13日;凡國棟:《上博七校讀雜記》,簡帛網2009年1月8日;若無特殊說明,下引各氏意見均見上列諸文,恕不一一注明。
[2]李守奎:《楚文字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551頁。
[3]郭店楚簡《成之聞之》簡11、14“窮源返本”的“窮”字從“穴”作,而《窮達以時》篇中的“窮”字均從“宀”作,此可為之證。
[4]周曉陸、路東之:《新蔡故城戰國封泥的初步考察》,《文物》2005年第1期。
[5]陳偉師对本文所論B字已有同样的意見,參閱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楚簡綜合整理與研究”(項目編號:03JZD0010)的最終報告——陳偉主編:《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打印精簡本第61頁;有關部分寫作:“此字右旁疑爲楚文字‘付’的省形。從‘人’、從這個偏旁的‘付’見於上博竹書《周易》51、52號簡。此字恐即‘符’,加‘金’旁表示用青銅製成。”不過筆者對該字的釋讀與陳偉師有所不同,詳下文。
[6]陳偉:《讀〈凡物流形〉小札》,簡帛網,2009年1月2日。
[7]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凡物流形〉重編釋文》,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8年12月31日。
[8]單育辰:《談戰國文字中的“鳧”》,簡帛網2007年05月30日;後刊于《簡帛》第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9]“□夏官鼎”有字作
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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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周金文集成》01802.1釋“攸(?)”,何琳儀先生認為字從付,勹為疊加音符,付、勹雙聲。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年9月,第391頁。伯要俯簋(《殷周金文集成》03537)有字作
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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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府,勹為疊加音符,府、勹雙聲。
[10]單育辰:《談戰國文字中的“鳧”》。
[11]劉釗:《古文字構形學》,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9-117頁。
[12]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中華書局1998年9月,第879頁。
[13]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3年1月,第150頁。
[14]參閱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365-368,913-915,918頁。
[15]如《禮記·檀弓下》:“始死,脯醢之奠;將行,遣而行之;既葬而食之。” 孔疏:“既葬反哭,設虞祭以食之。”《管子·幼官》:“修春秋冬夏之常祭,食天壤山川之故祀,必以時。”
[16]自食祭品而不祀先祖的例子在古代並非沒有。如《孟子·滕文公下》載孟子述說古之葛伯云:“湯居亳,與葛為鄰。葛伯放而不祀,湯使人問之,曰:‘何為不祀?’曰:‘無以供犧牲也。’湯使遺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若照此理解,則簡文所體現出來的鬼神觀念與葛伯一致。
[17]“員”字甲、乙本分別作
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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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釋為“異”,復旦讀書會《〈上博(七)·凡物流形〉重編釋文》改釋作“員”,甚是。《凡物流形》簡4“奚異奚同”的“異”字甲、乙本分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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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字寫法不同。對比楚簡“員”字的寫法可見,該字寫法與郭店《老子》乙簡3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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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為“損”的字寫法相同,故此處的“員”亦可讀為“損”。簡文“員”字釋讀意見甚多,可參前揭劉信芳《〈凡物流形〉槱祭及相關問題》一文。
[18]“奚”下之字甲、乙本分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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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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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6),整理者隷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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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為“升”,復旦讀書會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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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登)”,郭永秉、蘇建洲先生主張釋為“逐”(蘇建洲:《〈上博七·凡

中国历史故事有哪5个朝代

物流形〉 “一”、“逐”二字小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9年1月2日)。今按,從字形看,郭永秉、蘇建洲二位先生的意見有一定的根據。若然,可徑讀為“豬”,意為“祭員”為什么要用“豬”,不過后文“登高從卑”的“登”字寫法與之相同,讀為“逐”的話,句意難以講通。因此我們懷疑這兩個字都是“
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
上博七《凡物流行》甲7號簡從“付”之字小識
”字的誤寫。
[19]此處採用筆者先前的意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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