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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嶽麓秦簡《二十七年質日》“波留”或非地名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歷史地理研究所)
新出嶽麓秦簡“質日”部份《二十七年質日》篇,有(五月)“丁巳,宿縣內”;“戊午,波留”;“己未,宿□□”;“庚申,宿楊口”的記載。[1]整理者將第42號簡正面的“波留”解釋為地名,但不明其地望。[2]我們在查考傳世及出土文獻後,也未發現與其地望相關的線索。
“波”,常假借爲“陂”,義為水池。[3]《左傳》成公四年:許人敗諸展陂。展陂在今河南許昌市西北,[4]不符簡文。昭公十三年有:公子黑肱為令尹,次於魚陂。魚陂,杨伯峻先生认为在今湖北天门市西北。[5]另有观点认为在今潜江市附近,或钟祥县南、县北。[6]此地從地理上看似有些許符合簡文文義,但理據不足。“陂”,有且僅能視為江漢平原湖泊眾多的寫照,作地名時為通名,不宜用於解釋地望。
再看“留”,《漢書·地理志》有陳留郡,上黨郡有“屯留”縣,楚國有“留”縣等。《左傳》宣公十六年:春,晉士會帥師滅赤狄甲氏及留籲、鐸辰。襄公十八年: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於長子,執孫蒯於純留,為曹故也。均指今山西屯留。襄公元年:秋,楚子辛救鄭,侵宋呂、留。此地在今沛縣東南,徐州市北。哀公二十七年:及留舒,違穀七裡,穀人不知。在今山東東阿縣治東北。先秦貨幣地名中也有“留”地,在河南偃師緱氏東南。[7]以上所列,均與簡文不符。若作地名,按簡文來看,“波留”屬於南郡,在江陵和□□、楊口之間,當在今荊州市東北,江陵縣或潛江縣境內。現有文獻中我們沒有找到符合“波留”地望的線索,當然我們並不能據此否定江陵附近有“波留”的可能性。
但是,我們可否轉化一下思路,不將“波留”作地名理解呢?
從同簡“留”的使用來看,“波留”或非地名。《三十五年私質日》三月“丁巳,去南歸”;“戊午,宿□□,留”;四月大“已未,宿當陽”。[8]若將“留”理解為地名,屬於南郡,處於江陵和當陽之間,在今荆州市西。但是《三十五年私質日》四月“丙戌,宿戲”;“丁亥,留”;“戊子,宿鄭”,[9]與上文《二十七年質日》“戊午,波留”文例略同,按地名理解,則屬於內史,在戲和鄭之間。
從質日簡地名書寫文例來看,“波留”或非地名。現今公佈的五種質日簡,包括尹灣漢簡“元延二年日記”,周家臺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譜,嶽麓質日簡三種,簡文中與地名相關的語法結構,通常是“動詞+地名”。有“起(道、走)+地名”,表示從某地出發;“到(之、行)+地名”,表示去往、到達某地;“宿+地名”,表示在某地留宿;“治+地名”,表示在該地辦公。少有地名前無動詞的。
此外,“治”也常單獨使用。《三十五年私質日》四月“丙子,宿咸陽”;(中缺二簡)“己卯,治”。[10]五月“丙申,宿析”;“丁酉,宿析,治”;“戊戌,宿析,治”。[11]前者或表示在首都“咸陽”辦公,後者表示在“析”地辦公,省略了地名“咸陽”、“析”。上載《三十五年私質日》質日簡文中兩處“留”也當同此例,與前文緊挨的地名或地點有關,表示因事滯留在“□□”地、“戲”地。“波留”或同此,表因事滯留縣內。
同時,該批嶽麓簡其他篇目有“留”的記載,義為因事滯留。《為吏治官及黔首》67號簡正面有“主吏留難”一語,整理者認為“留難”表“無端滯留,故意刁難”之義。[12]另外,8號簡正面有“行者質(滯)留”的記載,[13]廖繼紅認為“質”通“滯”。“質留”即滯留,停滯、停留。[14]若簡文書寫者為同一人,則用詞當有一定規律。質日簡中的“留”或應與此義同,為滯留。
上博簡《容成氏》九州部分有“以波明都之澤,決九河之阻,於是乎夾州、塗州始可處”的記載。整理者認為,“波即《禹貢》‘九澤既陂’之陂,是築堤障塞之義”。[15]清華簡《楚居》載“(潰)疆浧之波(陂)而宇人焉,至今曰郢”,亦同此義。[16]故而嶽麓秦簡《二十七年質日》五月“戊午,波留”,整理者視之為地名,似可商確。從文例來看,不當為地名;“波留”或亦作“陂留”,表因故阻礙而滯留縣內之義,或與河堤修築事宜有關。戰國時各國普遍築堤,江漢平原築堤之頻繁更可從《河堤簡》中得到一些推想。
(編者按:[1]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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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頁。
[2]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秦簡(壹)》,第61頁。
[3]高亨:《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690頁。宗邦福:《詁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1
中国历史故事取经全集
248頁。
[4]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中華書局,1990年,第819頁。
[5]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1346頁。
[6]石泉:《楚國歷史文化辭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250頁。
[7]黃錫全:《先秦貨幣中的地名》,《先秦貨幣研究》,中华书局,20
中国历史上结义的3个故事
01年,第361頁。
[8]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秦簡(壹)》,第106頁,第91頁。
[9]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秦簡(壹)》,第98—99頁。
[10]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秦簡(壹)》,第96頁。
[11]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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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壹)》,第101—102頁。
[12]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秦簡(壹)》,第139頁。
[13]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秦簡(壹)》,第27頁;第111頁。
[14]廖繼紅:《〈爲吏治官及黔首〉補釋》,簡帛網,2011年2月28日。
[15]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貳)》,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68—269頁。
[16]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中西書局,2010年,第187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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