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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秦簡》(肆)概述與《法經》辨僞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學術上的每一次進步,總是建立在前人積累的基礎上。2014年12月,我有幸參與馬王堆漢墓發掘十四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此次會議上遇到岳麓書院秦簡整理主持人陳松長先生,獲贈其在岳麓書院召開的秦簡學術討論會上宣讀的即將出版的《〈岳麓秦簡〉(肆)概述》一文,拜讀之餘,不由想到秦漢律令的不斷出土與《法經》辨僞問題,而“秦漢魏晋法律的演變與律令法系的形成”這一課題是本人從事了十幾年的研究項目。
《岳麓秦簡》(肆)所收竹簡共325枚,是岳麓書院藏《秦律令比》的第一部分,收秦《亡律》、《尉卒律》、《內史郡二千石官共令》等,反映了秦代對黔首遷徙的嚴密控制、終身服役下刑徒年老病殘時安置就食蜀郡的措施以及秦政府對祠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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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而《〈岳麓秦簡》(肆)概述》一文論及蕭何制律九章時有這樣一段話格外引起了我的注意:
關于蕭何制律九章,最早的記載見于《漢書·藝文志》。班固幷沒有羅列九章之名。現在看來蕭何制律九章這一說法是靠不住的。因爲魏《戶律》已見于《睡虎地秦墓竹簡》,《興律》見于岳麓秦簡,《厩律》極可能是睡虎地秦律所見《厩苑律》的簡稱。因此說,與其說蕭何創立《興》、《厩》、《戶》三律名,還不如說蕭何對以上三律作過編輯調整而已。
其實,戰國秦漢之際的法律沿革很值得推敲研究。岳麓秦簡律令比篇目(十四律名、二十三令名)的公布,對傳統魏《法經》六篇,商鞅挾之以相秦,漢初蕭何在秦律六篇基礎上增三篇以成九章之說構成極大挑戰。
《法經》之名不見于班固的《漢書·刑法志》,也不見于其他秦漢史籍記載。《晋書·刑法志》記載《法經》有兩處,但却相互矛盾。
(1)《晋書·刑法志》追述歷代法典沿革:“是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帝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爲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爲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這是李悝造法經、商鞅携帶法經入秦之說首次見諸于史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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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書·刑法志》“曹魏制新律十八篇,其序曰:“舊律所難知者,由于六篇篇少之故也。篇少則文荒,文荒則事寡,事寡則漏罪,是以後人稍增,更與本體相離。今制新律,宜都總事類,多其篇條。舊律因秦法經,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條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故集罪例以爲刑名,冠于律首。”“曹魏新律十八篇序例”中的舊律顯然指的是漢律,“秦法經”顯然指的是秦律。兩者孰是孰非,需要我們進一步的判斷。
曹魏新律序是《晋書·刑法志》中所載有關法制沿革的原始文獻之一,當是出自曹魏新律編律人之手,所說有不少值得信賴。其說法律沿革爲“舊律承秦法經”。我們注意到《漢書·宣帝紀》注引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爲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爲令。”文穎亦是將秦律稱爲秦法經。文穎是東漢末年至曹魏初年的人。唐顔師古《漢書叙例》:“文穎字叔良,南陽人,後漢末荊州從事,魏建安中爲甘陵府丞。”我們據此可見漢末魏初人們還是習慣于稱秦律爲秦法經,而且認爲秦法經只有六篇。
商鞅携帶法經入秦之說,也未見于《史記》和《漢書》。《史記·秦本紀》:“衛鞅聞是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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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孝公求賢令)下,西入秦,因景監求見孝公。”《史記·商鞅列傳》:“公孫鞅聞秦孝公求國中賢者,將修穆公之業,因孝公寵臣景監求見孝公。”司馬遷是漢武帝時代的人,所著《史記》又是以《秦紀》爲藍本的,竟然隻字不提李悝《法經》與商鞅携《法經》入秦之事。《漢書·藝文志》未著錄《法經》,只在儒家類著錄有;“魏文侯六篇。李克六篇。自注:子夏子弟,爲魏文侯相。”法家類有:“李子三十二篇.。自注:爲魏文侯相,富國强兵。商君二十九篇。兵家類權謀、公孫鞅二十七篇。”班固是東漢初年人,他也未見到有關李悝《法經》與商鞅携《法經》入秦的記載,否則這樣重要的法制史沿革,他一定會記入《漢書》之中的。戰國兩漢人關于商鞅的記述共有11種著作的22段記述,均未提及携《法經》入秦之事。(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第195—210頁)我們注意到,《唐律疏議》卷一疏中及《唐六典》的注中才與此說完全相同。由此可見,《法經》之說起源很晚。
關于李悝所制《法經》本身是否存在,歷來也存在爭議。明董說《七國考》卷十二引桓譚《新論》中《法經》條文,但其真實性已受到學術界的普遍質疑。楊寬先生在新版《戰國史》關于《法經》的注釋中指出:“桓譚《新論》是南宋時散失的,董說的這條引文是從哪裏轉引來的,無從查考,實不足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74頁)楊寬先生在晚年自傳《歷史激流》中說,1955年《戰國史》發稿前,我感到明末董說《七國考》所引桓譚《新論》中李悝《法經》的條文很可懷疑,爲了鄭重起見,我看到郭沫若《青銅時代》上講到《法經》,沒有引用《七國考》,因而寫信給郭沫若提出這個疑問。等了很久,中國科學院人民來信組寄來了顧頡剛代郭沫若所作簡覆,斷定《七國考》所引桓譚《新論》中的《法經》條文可信。我爲了這個疑問,曾遍查宋代所有類書,找不到《七國考》所引《法經》條文的踪迹。直到現在,還有歷史教科書依據《七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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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法經》條文來解釋《法經》的。如翦伯贊主編的《中國史綱要》第一册就是如此。(臺灣大塊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第247—249頁 )當今許多法制史教科書仍然沿襲此說。
幸運的是,岳麓秦簡律令比及5批漢初律令的不斷公布,爲我們對《法經》的辨僞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證據。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12月26日21:3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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