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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反补贴调查的法律》,简称《1998年倾销与反补贴税法》,即将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放到一部法律中加以规定。该法于 1998年5月18日和6月4日分别由裴济的参、众两院通过, 1998年7月24日正式生效。以下对该部法律做一简要介绍。 (一)反倾销组织设置 1、局长(dirOCtor)。 局长 的具体所指在《1992年公平贸易法》中有所定义,指公平贸易及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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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事务局局长,也包括其他当时处于这一职务的任何人或履行局长职务的任何人。 局长的职责主要有:(1)认定出口价格;(2)认定正常价值; (3)认定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4)发起调查并负责调查期间的程序性事务;(5)在调查终止后,如果依据的事实有误或调查过程中有重大信息没被披露,或是在出口商违反价格承诺时,局长有权重新发起进一步的调查,并负责此项调查; (6)在终裁作出后,局长有权主动就终裁的税率或税额发起一项再评估;(7)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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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权发起复审;如果再评估与复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则具体程序由局长负责。 局长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按现有资料(all available information)作出决定,并可以对他认为不可靠的信息不予考虑。 2、部长。 部长是指裴济对外关系事务部部长,其权力主要是: (1)部长在做出终裁前的任何时间,有权裁定终止调查。 (2)部长应就进口产品是否构成了倾销,及是否对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了某一产业的建立,做出终裁。 (3)部长可以通过发出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且终止日期可以早于通知日期。 (4)部长可以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并终止调查。部长可以接受由于情势变迁而作出的承诺的更改,并可以继续完成损害程度的调查;而在由于价格承诺的存在而使调查认定不存在损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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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规定一段部长认为合理的价格承诺期限。 3、财政部长。 财政部长的最主要的任务是由其决定反倾销税的税率或税额。具体如:根据局长的再评估,重新确定新的税率或税额。如果部长认为应当在调查期间采取临时措施,则财政部长应作出一个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进口商需就该临时税款提供担保。对于超过终裁税额征收的反倾销税,财政部长应指示审计员予以退回。 (二)时限和通知 1、时限。 裴济的法律对时限的规定基本上有下列几项: (1)局长在发起调查后,应于150天内给各利害关系方一个书面通知,通知包括部长作出终裁时可能依据的重大事实与结论。 (2)在发起调查日后180日内,提供上述(1)段所指信息不少于30日,部长必须作出终裁。 (3)对于征收反倾销税发起的复审和对于价格承诺发起的复审都应于180日内完成。 (4)征收反倾销税与价格承诺在正常情况下都应当在5年后失效,分别自终裁之日或接受价格承诺之日起算。如果有复审的情况,则前者自就重新确定的税率发出通知之日起算,后者则从发起复审之日起算。 (5)若部长认为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则财政部长应在发起调查之日起60日内,作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并公告,但对于因为价格承诺的违反而发起的进一步调查不受上述60天时限的限制,财政部长可以在任何时间,作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并公告。 (6)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在特别情况下也不应早于做出临时措施之日之前60天。 2、通知。 发出通知是指通知出口国政府、出口商、迸口商、申请人以及在为第三国利益采取措施时,通知该第三国政府。一项通知必须说明理由并在公报上刊载。通知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发出给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1)局长发起调查,必须发出发起调查通知。在发起调查前,必须通知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国政府。 (2)局长应于调查开始后的150天内给各方以通知,通知包括有可能作为最终裁定依据的所有重大事实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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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但保密信息除外。 (3)部长如果决定终止调查时,则应就此发出通知。 (4)局长发起进一步的调查时,必须就此发出通知。 (5)部长在作出终裁后必须尽快予以通知,并就财政部长决定的税率或税额发出通知。 (6)在再评估情况下,如果财政部长重新确定了一个新税率或税额,则部长必须就新税率或税额发出通知。 (7)部长可以通过发出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 (8如果因接受出口国或出口商的价格承诺而终止了一项调查,必须发布终止通知。 (9)临时措施的作出必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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