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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唐代崔仁师坚持查明案件真相,慎断谋反大案
中国古代皇权政治,最忌讳谋反之事,一有风吹草动,朝廷往往捕风捉影,见风是雨推荐。尤其是在皇帝下达对案件的指示后,有些司法官员往往极力迎合君上心理,将嫌疑人犯屈打成招,把鸡毛蒜皮之事办成大案要案,然后大肆株连,揪出一撮又一撮的谋逆案犯。在这种情况下,能顶住层层压力,坚持查明案件真相,就事论事不随意扩大打击面的办案官员,就显得难能可贵。比如唐朝初年的崔仁师。
青州案发
崔仁师是唐代定州安喜人,唐高祖武德初年就步入仕途;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升迁为从七品上的殿中侍御史,负责监察工作。
刚上任没多久,崔仁师就碰上一件棘手的案子。青州(今山东潍坊青州市一带)发生了谋反案件,州县官员搜捕反贼同党,宁可错抓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俘囚满狱”。接着地方官就向朝廷报告破获一起谋反大案。案子报上来后,唐太宗不敢掉以轻心,就下诏让崔仁师去审理,“诏仁师按覆其事”。
崔仁师此行,受到朝廷上下广泛关注。当时唐朝刚取代隋朝十年左右,人们对前隋的一些案件还记忆犹新。隋炀帝时,有个地方发生了普通的盗窃案件,于士澄前去抓捕,只要稍有嫌疑,就抓起来严刑拷打。重刑之下,竟然有两千多人被迫承认自己是盗贼,“枉承贼者二千余人”。隋炀帝大手一挥,“并令同日斩决”,下令将这两千人同日处死。
大理丞张元济觉得此事颇为奇怪,毕竟两千多人一同盗窃,太非同寻常。他疑惑之下,就调阅了文书档案,结果查出只有九个人形迹可疑。就是这九个人中,张元济的同僚还认识其中四个,能够担保他们绝对不是盗贼。也就是说,两千多人犯中,只有五个人是真凶,其他全部是无辜百姓。但因为隋炀帝已经下令斩立决,龙威之下,司法部门竟没有一个人敢触逆鳞,“遂不执奏,并杀之”,就这么眼睁睁地看着两千多百姓枉死。
仅仅是一个只有五人参与的盗窃案,前隋朝廷一天之中就杀了两千多人。如今青州出了谋反大案,崔仁师会将这满监狱的反贼全部处决吗?大家都在看他怎么办。
仁师按覆
崔仁师到青州后,立即大干快上,不是对案犯大刑伺候,而是去掉镣铐锁链,让他们洗澡换衣服,吃上好饭好菜,安慰大家不要恐惧,朝廷一定既不放过一个坏人,更不冤枉一个好人。
最终,崔仁师经过详细审讯,走访查问,只将为首的十来个人判处死刑,其他人犯全部无罪释放,“唯坐其魁首十余人,余皆原免”。崔仁师回长安后,将结案报告上奏。唐太宗有些不太相信,就再派钦差大臣去青州复核该案,如果确如崔仁师所奏,即将这十来名案犯处决。
大理
平心而论,从明哲保身的角度看,孙伏伽的好心提醒不无道理。崔仁师显然更明白这个道理,但他对孙伏伽说:身为法官,审理案件,要讲究公平和仁恕,“凡治狱当以平恕为本”。怎么能因爱惜政治羽毛,明知有冤情还坐视不理,任凭无辜百姓受难。就算我判断失误,错放了有罪之人,用我一个人的生命换取十个人的新生,也是值得的,“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愿也”。孙伏伽听罢,“惭而退”。
钦差大臣到青州后,重新审讯被崔仁师判死刑的人犯。这些人都表示,崔仁师以公平宽恕为本,我们都没有任何冤屈,知罪认罪悔罪,“崔公平恕,事无枉滥,请速就死”。更没有一个翻供,“无一人异辞者”。
贞观四年(630年),唐太宗曾对前文提到的隋朝盗窃大案进行过精彩的点评,认为造成两千人同日处死的千古奇冤,隋炀帝要负主要责任,但也不能把板子全部打在炀帝身上,“非是炀帝无道,臣下亦不尽心,须相匡谏,不避诛戮,岂得惟行谄佞,苟求悦誉”,如果司法官员能够刚直不阿,犯颜直谏,舍得一身剐,也要为无辜百姓洗刷冤屈,那事情就不会无法收拾。皇帝滥杀无辜,大臣又阿谀逢迎,“君臣如此,何得不败”。
贞观时期,正是因为有崔仁师这样怀揣仁恕之心,敢于坚持正见的司法官员,百姓的生命安全才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政治的清明也就有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唐太宗就说,“朕赖公等共相辅佐,遂令囹圄空虚,愿公等善始克终,恒如今日”。否则,一个冤魂的背后,就是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和更多伤心欲绝的亲朋好友欢迎。冤气和怒气的积聚,足以掀起滔天巨浪。
修律谏言
贞观十六年(642年),崔仁师升任门下省正五品上的给事中。唐朝前期,门下省是朝廷政务处理的核心枢纽部门,给事中又是省内仅次于长官侍中
当时唐律《贼盗律》规定,如有人犯下谋反大罪,罪犯兄弟要连坐关进官府当奴隶服劳役。刑部认为这条律文规定的惩罚太轻,不足以震慑那些对朝廷不满的危险分子,要求修改为全部处斩。唐太宗下令召开“八座”会议,即由尚书省左右仆射、吏民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共计八位朝廷大臣参加的国务会议,对刑部的修律意见进行讨论。
会上,深知太宗心思的右仆射高士廉、吏部尚书侯君集、兵部尚书李勣三位重臣都支持从重处理谋反案件,将罪犯兄弟一律处死。民部尚书唐俭、礼部尚书李道宗、工部尚书杜楚客三个大臣反对,其他两人态度暧昧不明。“八座”会议没有就刑部修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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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上,支持者和反对者看似人数对等,但高士廉位高权重,侯君集、李勣都是军队大将出身,掌握着话语权。所以会后朝廷官员继续讨论此事时,“议者以汉及魏、晋谋反皆夷三族,咸欲依士廉等议”,认为从秦汉到魏晋,谋反都是诛杀三族,应该根据高士廉等人的意见,批准刑部的修律建议。
高士廉和朝廷大臣所言,确实是历史实情,秦汉以来,谋反都是要灭三族的重罪。贞观初年,同州人房强因受担任岷州统军的弟弟谋反一事牵连,被判处死刑,“当从坐”。唐太宗录囚时,翻阅了此案的卷宗,认为房强本身没有参加谋
贞观前期,政治还算清明,一般百姓很少有重上瓦岗寨的造反心思,唐太宗也有坐稳江山的充分自信,所以用刑宽和。
但从贞观十年(636年)开始,唐太宗开始志骄意满,朝廷中的政治生态已大不如前。此时刑部提出加大镇压谋反力度,有迎合太宗皇帝从宽刑向重刑转变的政治需求在里面。
关键时刻,崔仁师出来说话了。他指出修改律文的历史依据,应该从法律刚产生时的原初生命中去寻找,从三皇五帝到夏商西周,都是“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秦朝以严刑峻法镇压百姓反抗,才开始有谋反诛三族的律文。我们不能忘却用刑平恕的初心,用亡秦的酷法取代宽简的刑罚。而且诛杀父亲儿子,已经足以震慑住谋逆者的反叛之心。如果人家铁了心要造反,父亲儿子都不管不顾,难道还在乎他的兄弟?靠诛杀三族甚至杀更多的人,解决不了谋反问题。
崔仁师一番据理力争,终于扭转乾坤,否决了刑部从重处理谋反罪的修律建议,“竟从仁师驳议”。
《尚书·舜典》曰,“惟刑之恤哉”,要求执法者在落下法槌时有悲天悯人之心,量刑适中,刑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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