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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第主旨
防卫厅改制为防卫省
全部宪法的条文主要为:
否决非自我防卫的战争行为
否决一切的战争行为及战力
保有在一般防御范围的战力
不承认国家交战权
第九条解释问题
第九条中战争的定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暗含耐人寻味的文字。如“为达到前项目的”就至少有两种解释:如果“前项目的”是第一款的前半句话(“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那日本只要保留陆海空军就违反了第一款,故不能保留之;但如果“前项目的”是指第一款的后半句话(“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那日本可以基于武力解决国际问题的手段以外的目的(比如自卫)而保留武装力量。
关于交战权的定义,请参照日本宪法的“放弃战争”。
战争的定义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外宣战,战争即开始。
为了解决国际纷争所使用的手段
自我克制,不升高对立行动
建立机制,不放弃对话沟通
遵守国际法,以和平方式处理争端
战力的定义
为了达到和平宪法第九条的目的,只能保有基本自我防卫的基本国防军备。
小川和久提出,自卫队队员属于非合法战斗人员,万一战争开打,无法受到国际法保障成为俘虏。
日本政府解释第九条
当时日本政府制定此宪法,是连自我防卫的权利都放弃。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容许日本再度重新武装。根据宪法,侵略战争是被禁止的,只能维持自我防卫,因此必须维持最小的防卫能力。联合国承认的集体自卫权,在日本也是不被允许的
2014年6月,执政自民党与公明党达成协议,允许在修改宪法解释下行使
原文出处:http://www.181051.com/world/202206/131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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