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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君主专制”称呼的历史由来 君主专制的利与弊
君主专制政体指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是政治学概念中定义的一种政体,又可以称之为或者译为君主专政、绝对君主制、绝对君主专制、绝对主义王权、绝对王权等;君主专制
它脱胎于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制。宗教祭祀与军事征伐是君主专制的头等大事,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古代中国的“王”字,有两种解释。一是董仲舒的看法,参通天
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拥有最大的,一般来说无上的权利。大多数独裁的君主是世袭的,少数是选举出来的(比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有时,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不仅是世俗的首领,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领(例如梵蒂冈)。
君主专制必然实行中央集权,但中央集权不一定要实行君主专制。在封建社会一般实行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君主专制必然被淘汰,而中央将继续存在。当前世界上如朝鲜等都实行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但都不是君主专制政体。
名称来源
欧洲
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人对人的战争。为了打破这种自然状态,需要经由社会契约,形成绝对主权,以获得和平与秩序。霍布斯引用古希腊的政体三分法,将一切政体分为民主制、君主制与贵族制三类。将来自社会契约的绝对政治权力只交给单一的一人时,这种君主制政体,霍布斯相信这是最佳的政体。类似的理论,也在法国出现,如让·博丹、雅克·贝尼涅·波舒哀等人,他们与霍布斯相同,认为国家主权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而君主是国家主权的唯一代表。但霍布斯主张国家主权来自社会契约,而让·博丹等人认为君主受到上帝托付,因此得以执行国家主权,在他们的理论中,君主不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因为君主的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或上帝,因此仍应该受到基本法、自然法、教会法等的限制。
霍布斯等人的理论,事实上又可以追溯到基督教早期教父,认为上帝权力独一、绝对、不可分割的想法。早期教父经常以君主制来比拟上帝的统治权力。但到了启蒙时代,在宗教改革运动之后,上帝权力被世俗化为国家权力与君主权力。
受霍布斯等人影响,在法国路易十四时期衍生出君主专制这个名词,其政敌则指责他是一种专制主义。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
在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出现了开明专制一词,此时专制主义受到欧洲各国国王的推崇,无不以“开明专制”自诩。而以法国路易十四为典型的启蒙运动时期君主,由于其高度的集权,则被称为绝对君主制(或称君主专制),并被政敌批评为专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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