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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古代中央六部的权力大小怎么排
自周朝开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就作为中央行政机构,分别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清朝入关以后,六部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并直接向皇帝负责,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清代帝王的皇权集中。
但随着中央集权程度在清朝时期的逐步发展,握有实权之六部所掌权势,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并逐步形成严重有别于前朝历代的六部排序方式。
作为古代主管各级官员的行政机构,自汉朝以后,吏部就被列为尚书省六部之首,肩负着针对文职官员“品秩铨选之制,考课黜陟之方,封授策赏之典,定籍终制之法”的具体职能。在《清史稿·职官志》中,吏部也被列在六部首位,专掌文官的任免管理及考核奖惩。相较于现今的行政机构设置,基本相当于中央组织部,权限巨大。
但随着皇权集中的逐步发展,等到乾隆皇帝将中央集权发展到巅峰状态的时候,吏部的权限被逐步削弱,朝廷对于各级官员的管理、任免乃至奖惩权力绝对程度上掌握于皇帝之手。也就是说,吏部对于官员的管理权限更多的侧重于考核和任免、奖惩意见提供,而并无直接决定权。
况且,清代朝廷在地方政府中施行“督抚制”,一省或数省最高行政长官可以越过吏部,直接就所辖下级官员的任命、奖惩意见向皇帝建议。而且,清代统治阶层为了维护地方督抚的权威性,对其所提人事变动意见,一般不会予以驳回。
也就是说,在前朝历代位列六部之首的吏部,随着清朝皇权集中和地方“督抚制度”的逐步发展,而逐渐落寞并失去了“六部之首”的位置。
户部,掌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及一切财政事宜。清代户部的职权和前朝历代基本等同,也大致为“掌军国之用,以足邦用”。在《清史稿·职官志》中,户部被立在传统的“第二把交椅”位置上,作为国之根本职能部门存在。
对于清代户部在六部中的排序,曾历任晚清督粮道、盐运使、按察使的金安清,在其所成《水窗春呓》中,有过明确说明:
六部以户部为至要,凡总理之大学士及满尚书,皆以眷注第一之人为之,必兼提督及内务府带钥匙,此嘉、道年间风气也。
在《清史稿·职官志》的记载中,自雍正朝开始,对户部就开始了“始令亲王、大学士领部事”的特殊规定。嘉庆朝的户部,“复令亲王永瑆综之”;嘉庆朝以后,“仍令大学士管部”。由此,足以证明户部在清朝朝廷中权势的逐步增强、地位逐步抬升。
对于除吏部、户部之外的四部,《清史稿·职官志》和《水窗春呓》也有着直接、明确的排序说明:
吏、刑二部次之,工部又次之,礼、兵二部又次之。
也就是说,清代之礼、兵、刑、工四部也基本延续了前朝历代的排序办法,具体职能权势几无变化。礼部,作为掌典礼事务与学校、科举之事的特殊部门,乃系等同辅相之殿阁大学士最常见的来源部门。
乾隆朝以后,想要实现国家级副职向国家级正职的升迁,礼部尚书这一官职乃系最为便捷、最为直接的仕途节点。
另外对于封建皇权社会而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明确了礼部的特殊地位和权势外,也确定了兵部低于礼部的排序。
另外,清代兵部掌管武职官弁的任免、考核、奖惩以及有关兵籍、武器制造、马匹饲管、武科考试等事务,而对于至为关键的军队调动、布防、驻扎等具体兵权,兵部却并不管辖,仅掌握于皇帝手中,也决定了兵部在六部之中无法占据较高地位。
刑部,乃系掌管刑罚及监狱之政令,受理刑事案件的所在,但对于死刑案件还必须会同都察院、大理寺进行“三法司会审”;对于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之“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之“朝审”,除了都察院、大理寺还必须有“九卿”以及六科给事中、十五道监察御史共同审理。更重要的是,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必须上呈皇帝给出最终勾决。
也就是说,这个拥有司法部和绝大部分公检法部门职权的实权部门,在封建制度的制约下,逐渐成为了
而掌天下造作之政令与其经费的工部,虽然掌管水利房屋到城乡建设等所有造作之事,乃系油水特别丰厚的实权部门,但其较之上述五部的管理职能,更偏向于执行职能,也只能落得六部最末位的位置。
清代六部,作为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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