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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罗斯福新政社会保障措施
从1935年开始的第二期“新政”,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着重通过社会保险法案、全国劳工关系法案、公用事业法案等法规,以立法的形式巩固新政成果。
罗斯福认为,一个政府“如果对老者和病人不能给予照顾,不能为壮者提供工作,不能把年青人注入工业体系之中,听任无保障的阴影笼罩每个家庭,那就不是一个能够存在下去、或是应该存在下去的政府”,社会保险应该负责“从摇篮到坟墓”整个一生。
为此制定了《社会保险法》,法律规定:凡年满65岁退休的工资劳动者,根据不同的工资水平,每月可得10至85美元的养老金。
关于失业保险,罗斯福解释说:“它不仅有助于个人避免在今后被解雇时去依靠救济,而且通过维持购买力还将缓解一下经济困难的冲击。”
保险金的来源,一半是由在职工人和雇主各交付相当工人工资1%的保险费,另一半则由联邦政府拨付。这个社会保险法,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强烈愿望,受到美国绝大多数人的欢迎和赞许。
1937年5月24日,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受到广泛注意的关于最低
由于国会没有对法案采取行动,1937年10月12日,罗斯福再次提出,直到1938年6月14日通过。这就是《公平劳动标准法》(又称《工资工时法》),它的主要条款包括每周40小时工时,每小时40分最低工资;禁止使用16岁以下童工,在危
这些社会立法,虽属社会改良的范畴,但对广大人民特别是工资劳动者甚有好处。
为了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联邦经费来源问题,罗斯福破天荒地实行了一种按收入和资产的多寡而征收的累进税。对5万美元纯收入和4万美元遗产征收31%,500万美元以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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