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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公海自由的概念
按照国际法,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
很早以前,荷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就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观点,这为以后公海自由原则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公海自由原则不是说公海本身有没有自由的问题,而是说各国在公海上有没有活动自由的问题。根据公海自由原则,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平等行使各种公海自由的权利。侵犯公海自由原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所谓的公海自由是否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无限的自由呢?这一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公海自由是有一定范围的。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6项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
在历史上,公海自由原则起初主要只限于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而到了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航空器的出现,又提出了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问题。此后,1958年的《公海公约》才提到了前4项自由,后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才扩大为6项。公海自由内容的扩大是与人类认识公海、开发利用公海的能力不断加强分不开的。
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但并不是说在公海上发生的事任何
一般来说,在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
为了维护公海航行安全和公海的正常法律秩序,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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