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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代孕的现状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即代孕母亲)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其衍生技术),将受精卵植入子宫内,为他人(委托方)完成妊娠、分娩的行为。
代孕以男女不发生性交为前提,过程包括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以及其他相关衍生技术。生育行为本身具有社会性,而代孕却打破了集妊娠、分娩与血缘为一体的传统母亲形
国内现状
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和人类
目前,我国关于代孕行为的规定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立法效力层次偏低,规制力度和处罚手段较弱。同时,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仅限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切中代孕行为的关键主体。若只是惩罚实施人工授精的医疗机构,其结果要么是迫使医院走入地下实施手术,要么迫使代孕者想方设法与代孕需求方直接发生性交而怀孕,故而无法达到规制的目的。
国际现状
世界各国对待代孕的态度各有不同。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印度、南非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伊州和内华达州允许所有形式的代孕;加拿大、瑞典、英国、越南、澳大利亚允许非营利性代孕;巴西只允许二等血亲以内相互进行代孕;中国、日本、阿富汗、沙特阿拉伯、土耳其、意大利、法国、德国、波兰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其他国家则对此未
而对于涉及代孕所生子女的案件,越来越多的国家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倾向于承认代孕所生儿童与委托代孕父母间的法律关系。
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涉及到了与代孕相关的内容。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4)均明确规定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代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已将“禁止代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4)
三、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五)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十三)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禁止代孕”的相关条款删除。
原文出处:http://www.6704.net/history/shbt/42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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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美国代孕-代孕的现状;本文链接:http://gazx.sd.cn/qwqs/190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