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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996年9月10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通过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是一项旨在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约。
早在1954年印度领导人贾瓦哈拉尔·尼赫鲁首次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缔结一项禁止核试验国际协议的要求。1994年3月,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正式启动全面核禁试条约的谈判。经过两年半的努力,1996年8月20日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包括序言、17条、两个附件及议定书。条约规定,缔约国将作出有步骤、渐进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裁减核武器,以求实现消除核武器,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核裁军的最终目标。所有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
《条约》的宗旨和目标是: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爆炸及其他任何核爆炸,有效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及核裁军进
(一)
缔约国承诺不进行、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种核爆炸。
(二)
在维也纳设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所有缔约国均为《条约》组织的成员。组织机构包括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
(三)
为确保《条约》得到遵守,建立以国际监测系统、磋商与澄清、现场视察及建立信任措施为主体的国际核查机制。国际监测系统由地震、水声、放射性核素等全球监测网络组成;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缔约国对大规模化学爆炸进行自愿申报;磋商与澄清是指缔约国澄清并解决就遵约问题产生的怀疑;现场视察是指对发生可疑事件的现场进行核查来澄清是否发生了违约核爆炸。
(四)
根据《条约》规定,《条约》在其所列的44个有核能力国家全部交存批准书后第180天起生效。44国是美、俄、英、法、中五个核国家及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核门槛”国家和其他有核能力的国家。
(五)
《条约》无限期有效,在《条约》生效10年时,将召开审议大会,届时如有缔约国要求,会议将审议是否允许为和平目的进行地下核爆炸。
(六)
缔约国若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使其最高利益受到危害,有权行使其国家主权退出条约,等等。
1999年10月,联合国在维也纳首届召开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
2001年11月,第二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纽约举行。
2003年9月,第三届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维也纳举行。
1996年9月10日在第5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158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
1996年9月24日在纽约开始签署,当时的签约国有71个,包括5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目前有176个国家签署,其中156个正式批准。
至今(2013年1月1日)未签署该条约的主要国家有:印度、巴基斯坦、朝鲜。
签署但未正式批准的主要国家有: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埃及、伊朗、以色列。
该条约在附件二所列的44国全部签署并批准后180天生效。这44个国家是: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孟加拉国、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哥伦比亚、朝鲜、刚果、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墨西哥、荷兰、挪威、巴基斯坦、秘鲁、波兰、罗马尼亚、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越南。目前该条约还不满足生效的条件。
原文出处:http://www.6704.net/history/sjlssj/29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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