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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890年7月2日:美国通过休曼法案
休曼法案(英语:Sherman Antitrust Act,经常被称为Sherman Act,1890年7月2日通过),美国联邦的反托拉斯法,要求美国联邦政府有责任去调查并且起诉,有托拉斯行为的公司与组织。它是美国第一个针对独占与卡特尔的法律。由俄亥俄州参议院议员、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约翰·休曼在1890年提出。
休曼法案(Sherman Act),简单定义反托拉斯行为是任何以契约、信托或其它方式所形成之联合或共谋行为,而具有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之贸易与商业者。同时也发展出「域外适用」原则(FTAIA),只要意图影响美国贸易,违反行为具有直
休曼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此处所称之联合或共谋,理论上应包括水平联合(同业竞争者之间)以及垂直联合
休曼法第一条仅揭示联合行为之定义,对于哪些种类的行为会被认定属于水平联合则无具体规定。参照美国竞争法实务发展,会被认为涉及水平联合行为的案件类型包括:直接或间接限定价格(Directly or indirectly fixing prices)、限定交易条件(Fixing trading conditions)、协议划分市场(Sharing markets)、限制或控制生产或投资(Limiting or controlling production or investment)、围标(Collusive tendering(bid-rigging))、联买或联卖(Joint purchase or selling)、分享信息(Sharing information)、交换价格信息(Exchanging price information)、交换非价格信息(Exchanging non-price information)、限制广告(Restricting advertising)及订定技术或设计标准(Setting technical or design standards)等。
总归而言,处于同一产销阶段水平市场的竞争者间,不可以就商品的价格、数量、市场及技术设备等为任何相互约束或限制的协议,例如商品制造或供应业者共同决定统一同类商品价格、共同决定调涨价格、共同减产以提高商品价格、划分商品贩卖的地理市场范围、分配商品销售对象的消费者或客户层等,均属于违法的联合行为。
此外,既有业者联合起来不向上游特定供货商采购,或不供货给下游特定经销商,或采取各种方式抵制新进业者参进市场,此等竞争者相互间协议实行的抵制行为,甚至包括常见的联合集体采购(联买)或联合统一贩卖(联卖)等协同行为,均将使原本应存在的竞争状态丧失,故属于休曼法所禁止的联合行为。
关于管辖权部分,虽然休曼法不适用于涉及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行为(进口贸易或进口商业除外),然而若该行为对于非与外国间的交易或商业行为,或者与外国间的进口贸易或进口商业,或于美国从事与外国间的出口贸易或出口商业,有着直接、实质和可合理预见的影响,且此影响符合休曼法下请求权的要件时,该行为即受休曼法的管辖。
重点在于,何种情况会被视为具有「直接、实质和可合理预见的影响」?虽然目前美国最高法院就此尚无定论,不过参酌美国司法实务,多数认为即使该交易行为完全发生于美国境外(例如交货与付款均不在美国境内),只要若干产品嗣后进入美国市场,即会符合上开市场影响理论
换言之,若从我国业者的立场观察,只要我国业者有产品外销至美国市场,则业者与其水平竞争者间的互动,即需符合休曼法对于水平联合行为的禁制规定。
原文出处:http://www.6704.net/history/sjlssj/25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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