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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565年11月14日:查士丁尼一世逝世
查士丁尼一世(又译优士丁尼一世,拉丁文:Iustinianus I;希腊文:Ιουστινιανός Α´;约482年-565年11月14日),东罗马帝国皇帝(527-565),史称查士丁尼大帝(英文:Justinian the Great)。
查士丁尼一世早年辅佐叔父查士丁一世登基、治国,后作为其养
对外,以名将贝利撒留等在东部与萨珊波斯作战,在西部征服北非汪达尔王国(533-534)、意大利东哥特王国(535-554)并占领西哥特王国南部(552前后)。晚年潜心神学,死后不久帝国在西方的领土便相继丧失。
查士丁尼一世的政策被学者瓦西列夫(英:Alexander Vasiliev)概括为“一个帝国、一个教会和一部法典”,其统治期一般被看作是古典时期的东罗马帝国向希腊化的拜占庭帝国转型的重要过渡期。
人物生平
482年5月5日(另说483年5月11日),查士丁尼一
查士丁尼原名弗拉维乌斯·彼得鲁斯·萨巴提乌斯,出身农民家庭,家境贫寒。他使用拉丁语并视之为“母语” ,可能说明他受过良好教育,也可能是因为他出身于已经拉丁化的民族。
青年时代,他去君士坦丁堡投奔当时担任高级将领的叔父查士丁,在那里受到更加优良的文化教育。查士丁也对查士丁尼寄予了厚望,将他收为养子,并加上了自己的姓“查士丁尼亚努斯”,这样,在不附加尊号(凯撒和奥古斯都)以及形容词等的情况下,查士丁尼一世的全名为弗拉维乌斯·彼得鲁斯·萨巴提乌斯·查士丁尼亚努斯(拉:Flavius Petrus Sabbatius Iustinianus;希:Φλάβιος Πέτρος Σαββάτιος Ιουστινιανός)。
518年,阿纳斯塔修斯一世故去,查士丁在查士丁尼的协助下被拥立为拜占廷皇
527年4月1日,查士丁尼被授予“奥古斯都”尊号,与叔父共同执政。同年8月1日,查士丁去世,他成为独任的君主。
565年11月14日,查士丁尼一世逝世。查士丁二世继位。
为政举措
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期间,对罗马法进行了整理,包括:
(1)《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528年开始编纂,次年颁布施行。它汇集与审定历代皇帝敕令与元老院决议,并取舍整理而成。以往历代皇帝颁布的敕令凡未被收入进去的一律作废。后查士丁尼发现在汇编过程中有疏漏,旋即组成一个新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继续进行整理,其中部分修改以查士丁尼新的立法为依据,534年颁布修订本,共12卷。
(2)《学说汇纂》(Digesta):由包括16名法学家的委员会,在特里波尼安主持下于530-533年间草拟完成。《汇纂》摘录1-4世纪初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述,共分50卷,9200段,均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宣布未被选入其中的法理陈述均属无效,禁止以后在法律上引用。在此过程中,为了解决以往法学家之间的分歧意见,查士丁尼曾于529-531年作出过一系列决定,合计约50条,通称为“五十项决定”(Quinquaginta decisiones)
(3)《法学阶梯》 (Institutiones):从为法律学校一年级学生编写基础教程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特里波尼安建议,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所编成的私法初级教科书。分人、物(包括债)、诉讼3篇,
(4)《新律》 (Novellae):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将他在535-565年颁布的敕令整理而成,有124条、134条、168条(含7条在查士丁尼去世后的敕令)三个版本。
以上四部分曾被合称为《法学大全》(Corpus Juris)。后来(一说1583年),为了与《宗教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对称,又被合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其中宣布皇帝有无限制的权力,维护国教的特权,保护私有财产,确定奴隶与国有隶农的无权地位。
严格说来,《国法大全》只是对以往法律的汇编和对罗马主要法学家言论意见的摘录,并不构成一部新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典。但作为罗马法的集大成之作,其对后世“私法”仍有深远影响,尤其是对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影响巨大,从形式到内容都被较完整地继承下来,成为大陆法系的基础。
教会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在有关方面也不同程度地吸收其原则。对它的注释在11至13世纪达到高潮,以致形成了一个法学流派即注释法学派。同时,它也是后世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史料。
查士丁尼一世与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大帝一样是罗马帝国晚期最重要的皇帝之一,也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帝王之一,主要体现为两点。
一是,他为拜占庭帝国打下了稳固的基础,这个帝国在历史的风吹雨打中延续了近千年之久,后来一度成为亚欧大陆西部文明世界硕果仅存的火种。
二是《国法大全》,查士丁尼的法典在拜占庭帝国衰亡后一度失去其影响力,但在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推动下,查士丁尼的法典重新焕发出它的热力,成为超越时空限制的法律大全。近代欧洲各国的法律,除了英国自成体系之外,多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并由此影响到亚非美等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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