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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2015年08月12日: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
“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Explosion accident in Tianjin Binhai New Area)是一起发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
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
事发地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位于北纬39°02′22.98″,东经117°44′11.64″)运抵区(“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
天津港,也称天津新港,位于天津市海河入海口,处于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交汇点上,是中国北方最大的综合性港口和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天津港是在淤泥质浅滩上挖海建港、吹填造陆建成的世界航道等级最高的人工深水港。天津港主航道水深已达21米,可满足30万吨级原油船舶和国际上最先进的集装箱船进出港。
2003年11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港务局实行政企分开,行政职能转交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港务局转制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6月3日,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2013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首次突破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突破1300万标准箱,成为中国北方第一个5亿吨港口。
2015年8月12日晚22时50分接警后,最先到达现场的是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最先起火。
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相当于15吨TNT;发生爆炸的是集装箱内
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相当于430吨TNT。
国家地震台网官方微博“ 中国地震台网速报”发布消息称,“综合网友反馈,天津塘沽、滨海等,以及河北河间、肃宁、晋州、藁城等地均有震感。”
截至2015年8月13日早8点,距离爆炸已经有8个多小时,大火仍未完全扑灭。因为需要沙土掩埋灭火,需要很长时间;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
2015年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于不顾,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生命安全,不择手段变更及扩展经营范围,长期违法违规经营。
(二)有关地方政府安全发展意识不强。瑞海公司长时间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在瑞海公司经营问题上一再违法违规审批、监管失职,最终导致天津港“8·12”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定城市规划。天津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意识不强,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失察。天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四)有关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人员甚至贪赃枉法。天津市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交通运输等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工作规定,没有严格履行职责,甚至与企业相互串通,以批复的形式代替许可,行政许可形同虚设。
(五)港口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天津市管理,但是天津港公安局及消防支队仍以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管理为主。同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将多项行政职能委托天津港集团公司行使,客观上造成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涉及部门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同时,全国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难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全时段、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监管。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国家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现行有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单位和个人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瑞海公司没有开展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准备相应的预案、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消防队员缺乏专业训练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能力不强;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队也缺乏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以及相应的装备;天津市政府在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发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应对不妥。
防范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八个方面的教训与问题,调查组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把安
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监管;
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从业行为;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原文出处:http://www.6704.net/history/zglssj/4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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