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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992年08月12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署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英语:North American Free T
2018年12月,美国、墨西哥与加拿大领导人签署了取代《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协议。
2018年12月,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他很快就会正式通知国会,将终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并敦促国会批准他与墨西哥和加拿大两国首脑签署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
与欧盟性质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并同时宣告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NAFTA)正式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区拥有3.6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约6.45万亿美元,年贸易总额1.37万亿美元,其经济实力和市场规模都超过欧洲联盟,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自2017年8月中启动谈判以来,三国已经进行了四轮、总计22天的谈判。2017年10月17日为期7天的更新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四轮谈判在华盛顿近郊落幕。根据当天会后三方发表的联合声明,三方在谈判中出现“巨大观念差异”。为此,三方决定将第五轮谈判推迟至11月17日举行,以留出更多时间评估分歧,并且后续谈判将延续至2018年第一季度。在第四轮谈判中,美国提出的增加协定5年自动失效的“落日条款”、修改汽车原产地规则、废除争端解决机制等均引发巨大争议。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是一项国际协议,与条约非常类似。在美国法律中,它被作为国会——行政协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一条有明确规定,墨西哥、加拿大、美国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正式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其成立宗旨是:取消贸易障碍,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对知识产权提供适当的保护,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争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进三边的、地区的以及多边的合作。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来实现其宗旨,藉以消除贸易障碍。
在权利方面,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税,但对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障碍。
有关北美自由贸易区成立后对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经济贸易的影响,依据美国对外贸易统计资料显示:北美自由贸易区自19
原文出处:http://www.6704.net/history/sjlssj/4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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