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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1885年06月09日:《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款》,又称《李巴条约》及《中法新约》。是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
该条约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6月9日由清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Jules Patenotre,1845—1925)在天津签订。为中法订立的即黄埔条约以后的条约,共十款。
(1)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允许对越南订立条约。
(2)堪定中越边界,并在边界保胜以上和谅山以北指定两处为通商地点,允许法国商人在此居住并设领事;
(3)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
(4)日后中国修筑铁路应向法国商办;
(5)法军退出台湾、澎湖。
中国同意法国与越南之间“所有已定与未定各条约”一概不加过问,亦即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国约明“应保全助护”中国与越南毗连的边界,中国约明“将所驻北圻各防营即行调回边界;中国同意中越边界开放通商,并约明将来与法国议定有关的商约税则时,应使之“于法国商务极为有利”;本约签订后三个月内双方派代表会议详细条款。为法兰西国在南海以西的土地进行殖民统治,建立法属支那部的行动提供了便利。
6月17日,福禄诺交给李鸿章一份节略,通告法国已派巴德诺为全权公使来华会议详细条款,并单方面规定在越南
一些传统观点认为这是中国军队在战场上取得重大胜利之后,签订的一个地地道道的丧权辱国条约,是世界外交史上空前绝后的奇闻。左
中法战争又作清法战争(法文:Guerre franco-chinoise),是1883年12月至1885年4月(光绪九年十一月至十一年二月),由于法国侵略中国和越南而引起的一次战争。第一阶段战场在越南北部;第二阶段扩大到中国东南沿海。
战争过程中,法海陆两军虽于多数战役占上风,但均无法取得底定全局的战略性大胜:法国远东舰队虽于海战赢得全胜,并一度攻占基隆,却因沪尾(今台北县淡水镇)一役受挫及疫病
中法越南战争巅峰期间,日本在朝鲜扶持的亲日派(开化党)趁机勾结日军挟持朝鲜国王暗杀诸位朝鲜亲华大臣发动甲申政变,被清军击败。
以此为契机,两国重启和谈,结果订定《中法新约》,清方承认法国对法属印度支那诸殖民地的宗主权,两国重开贸易。受此战的影响,清廷于台湾设省,以刘铭传为巡抚大力推展现代化防务及新政,并积极筹建北洋水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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