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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宋刑统》介绍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当时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得到朝廷同意后,由窦仪等人主持其事。并于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首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
《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
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
五刑制度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如议、请、减、赎等也和唐律相同。但宋朝的刑罚也有了一些变化,如凌迟刑的开始合法化就是在宋仁宗时期。
《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根据需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于律文之後,与之并行。这是
《宋
《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宋王
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撰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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