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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印度种姓制度是怎么运作的
印度种姓制度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体系。种姓制度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内婚制群体。
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次种姓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聚落种姓再分成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
如果说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是洁净与不洁,种姓的实际运作则呈现“集体性”与“阶序”的特征。这些特征意味种姓并非一成不变的体系,而是深具包容性与弹性的社会制度。
印度教徒只可吃婆罗门和与他同一种姓的人的食物。由牛油煮的食物任何种姓也可食。在进食前会专门洗澡,素食戒酒者也比食肉的地位高。
由于种姓制度与地域紧密结合,并有明显的区域范围,因此其政治权力可依区域大小分为三个等级:地方的小王国或地区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别聚落内的种姓。
这三个层级的权力运作虽有高低之分,而且差异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权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尔纳阶序中的刹帝利,而且都会宣称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即使实际上未必如此。尼泊尔的种姓制度与印度不同:婆罗门与刹帝利远多于首陀罗,是印度的婆罗门有意为之的结果。
在近代印度,经常想像乡村地区有一“村落共同体”的民主自治传统存在,并认为这是透过“村落潘恰雅特”(Gram panchayat)的方式表现来宰制种姓。
英属印度的殖民官员爱德华·亚瑟·亨利·布兰特(Sir Edward Arthur Henry Blunt)根据1911年他本人在联合省主持的种姓调查,指出各种姓内的自治状况可分为三种类型。
没有潘恰雅特的种
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这些种姓容许当事人(通常是触犯禁忌者)受到他人严重敌视与排挤时有权请求召开临时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实际上这种请求甚少提出,实际上召开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见。
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不同于其他两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种姓具备常态的潘恰雅特组织,使其具有定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工制度,这种制度是世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世袭的。这种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种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尔在家中做做的话,则不像专业那么有污染性;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态度也不一样。例如理发师,在印度南部,因为要负责丧礼事情,所以极度不洁;但在印度北部,因为不用负责丧礼事情,地位较高。
除了婆罗门种姓不可离婚与寡妇不可再婚外(婆罗门只可分居,如无子则可再婚),一般种姓的妇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认真,之后也可再婚但不太光釆,历史上如果丈夫过世其寡妇会执行殉夫仪式萨蒂投火自尽。
虽然高种姓妇女不可以嫁给低种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
为此,女方家庭在婚姻中,不得不付出高昂的嫁妆。这也导致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地出现为了嫁妆谋杀妻子的现象——索奁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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