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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古代姬妾制度到底是什么制度
“姬妾制度”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
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两者其实是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尸子·卷下》记载:“(尧)妻之(舜)以媓,媵之以娥。”古代诸侯贵族之女出嫁,以侄女和妹妹从嫁
起初妻和媵的差别并不大,娥皇、女英都是舜帝的妻子。《史记·五帝本纪》:“舜妻尧二女”。虞舜“遂为二妻之祖”。《庄子·则阳》则记载:“卫灵公有三个妻子,他们在一个盆池里洗澡”。
正因为先秦存在“以妾为妻”、甚至“后妻贱而婢妾贵”的情况,李悝《法经》为维护等级制度而提出:“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guo);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礼记·曲礼》记载:“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帝王称后、妃,平民称妻、妾。
《汉书·外戚传》记载:“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适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皇帝的正后称皇后,其他妃嫔统称夫人。皇帝之妾各有爵位,享有俸禄。
《通典》说:“天子贵臣三公,贵妾三夫人。诸侯贵臣卿大夫,贵妾侄娣。大夫贵臣室老。士贵妾亦为娣侄。”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汉人除了“嫡妻”外还有“偏妻”、“下妻”、“御婢”等,可见“三妻四妾”的习俗由来已久,
《战国策》记载:“象床之值千金,伤此若发漂,卖妻子不足偿之。”卖掉妻子儿女的事情在古代是普遍存在的,再如《宋书》:“贫者卖妻儿,甚者或自缢死。”富者一掷千金买妾,穷人走投无路卖妻。特殊时期,妻、妾、媵、婢都是可以买卖的。“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则始于隋朝李谔。
《唐律疏议·户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疏义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在唐代妻的地位高于妾,妾的地位高于婢。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混淆,但“以妾为妻”的不在少数,如刘汾《大赦庵记》称:“汾起微陋,致身荣显,忝有九妻。曰郑氏,赠信国夫人。曰鲍氏,曰宋氏,曰王氏,曰马氏,亦赠夫人。曰张氏,曰郭氏,曰李氏,曰武氏,俱有淑行。”
《宋刑统·户婚律》:“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宋代妾的地位与唐妾大致相等,且身份都是良人嫁娶需有婚契。妾可以选择离开丈夫,并不都是男人卖买的物品,如苏轼《朝云诗(并引)》:“予家有数妾,四五年相继辞去,独朝云者随予南迁。”苏轼的诸妾是自己辞去的,所谓的“坡公又有婢名春娘”也不过是后人杜撰。、
《明代律例汇编》:“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读例存疑》:“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清代依然存在鬻妻的情况,如谢万程“卖妻葬父”。
《太平天国史》:“今允东王、西王各十一妻,自南王至豫王等各六妻,高级官员三妻,中级官员二妻,低级官员以及其余人等各一妻。自高而低,依级递减,上多下少,切莫妒忌。”根据洪秀全颁布多妻诏诏令,表明了太平天国各王实行多妻制。
到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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