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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英国下议院与政府的关系
下议院不会选出首相,但下院各党派的势力却往往对首相人选起关键性影响。根从惯例而言,首相必须向下院负责,也要设法取得到下院的多数支持。因此,每当首相一职出现悬缺的时候,君主所委任的新首相,都必须是一位得到下院大多数支持之人物,而此人物则往往是下院最大党的党魁(下院第二大党的党魁则成为反对党领袖)。在现代而言,首相尽皆出自下院,而非上院。
只会在得到下院信任的情况下,才可以继续留任。假若下院对政府或首相失去信心的话,就会透过否决信任动议,或通过不信任动议来表明。信任与不信任动议的内容,常常会使用诸如“本院对女皇陛下政府尽失信心”一类明确而不客气的语调,不过有些时候,语调则会比较客气。
另一方面,一些性质十分重要,又同时属于政府施政纲领范畴的议案(如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桉),也时常会被人们与信任动议看齐。当下院真的对政府失去信心,那么首相就有义
遭到反对党以投票强迫,一般而言,首相都可在君主之许可下择日解散国会,然后再择日举行大选。在选择这些日子时,首相多会作出政治上的考虑,以选出一个最有利其政党的日子。然而,每届国会均不可长于5年,过期就会自动解散。不过两院可透过共同通过法桉的方式延长国会任期,而这种情况在两次大战时期都曾出现过。惟在现实上,国会在5年后自动解散是极为罕见的事,因为按照惯例,解散国会之请通常会在国会任期自动达至最后限期前提出。
是国会任期已届5年、政府失去下院的信任,还是首相自动提出,下院都会被解散,然后举行大选。若果在大选后,首相所属政党仍然是下院的多数党,那么首相就可以继续留任;不过,如果其政党在大选失去多数优势,首相就要被迫辞职,好让君主委任出新首相。
然而,即使首相没有在选举中失利,他却仍然有权利辞职(如以个人健康为理由);在这种情况下
惯例,政府所有政治任命的官员都必须是上院或下院的议员。虽然不时也会有国会外的人士获得政治任命,但他们之后大抵上会透过下院补选或封爵而进入议会。自1902年以来,历任首相尽皆下院出身,惟在1963年
就实际层面而言,下议院本身对政府的监察始终是颇为有限的。基于多数制投票被应用于选举之中,执政党大多会在下院取得大幅度的多数优势,从而使执政党更不愿意与其他政党合作。再加
然而,后坐议员的“叛乱”却是不容忽视的,如果后坐议员与所属政党持相反意见,将有机会使议案流产(如《2006年恐怖主义法案》)。惟相较于前文提及过的专责委员会,后坐议员的监察力量仍算是相形见绌的。
下议院技术上仍然保留有弹劾失当皇室官员(以至于包括公职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士)的权力,以警惩犯事者。弹劾案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审议,经上议院简单多数通过便可定谳。惟弹劾权基本上已停止采用,并为其他如不信任动议的方法所取代。历史上最晚的一宗弹劾桉则为1806年的亨利·丹达斯,第一代梅尔维尔子爵(Henry Dundas,1st Viscount Melville)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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