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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邦联条例的弊端
美利坚合众国,于1776年7月2日被构想(《李决议》通过),于4日宣布成立(《独立宣言》通过),并于1777年11月15日随着《邦联条例》的通过重新制定,终于在1781年3月1日《邦联条例》的批准下在宪法层面诞生。
《邦联条例》开始正式生效,使曾经流动举行的合众国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 of the Unite
该条例规定设立一个邦联国会(Congress Assembled),每个州都可派若干代表参加。每州不论人口多少,都在国会中有一
按照这部宪法,成立起来的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同盟。按《邦联条例》成立起来的美国国家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国会,每州选出代表2至7人组成;中央不设置国家元首,只是在国会下面设立一个诸州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第三,中央权力极小。
各州都表现得很悭吝,它们往往设立关税壁垒来相互扼制;而且很少能有九个州意见一致以通过重要立法。正是由于邦联条例的种种缺陷,才最终导致了美国制宪会议的召开。
1787年5月25日,要求修改《邦联条例》的费城会议在独立厅召开,七州法定人数与会。来自12个州的代表抛弃了这些条款,制定了一部新的《美国宪法》,并于1787年9月17日提交邦联国会。国会于1787年9月28日辩论并同意向13个州提交宪法。1788年6月21日,9个州批准了宪法。《邦联条例》被废除的提议是在没有各州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1788年6月21日,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九个批准新宪法的州,实质上终止了《邦联条例》及其政府。
根据邦联条例自己的修改条款(第十三条),在13个州中最后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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