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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什么是自由民权运动
自由民权运动,19世纪70年代,各种不满现状的政治力量掀起了要求开设民选议会、实行君主立宪、减轻地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政治斗争,是在日本明治时代发生的一场政治及社会运动。
自1874年民撰议院设立建白书递交以来,该运动的分子就向明治政府(当时被人戏称藩阀政府)提出一系列开设议会,减免地租,修改不平等条约及保障言论与集会的自由等等的要求。
直至1890年帝国议会开设后,该运动仍继续。其本质是明治维新的继续和发展,其目的是促进日本政治的改革。
日本明治初期发生的
1874年1月,前政府参议板垣退
此后,九州、四国等地纷纷建立民权组织。1875年2月上述自由民权派组织以立志社为中心在大阪成立了全国性的结社——爱国社。但早期民权运动显示出士族民权的局限性。
1877年6月立志社代表向天皇进呈建议书,系统地提出开设国会、减轻地税、修改不平等条约等3大要求。以此为转机,自由民权运动逐步发展为全国规模的政治运动。
1880年3月,爱国社改名为国会期成同盟,向政府递交了《开设国会请愿书》。这一年全国各地要求开设国会的请愿签名人数达24.6万余人,递交的请愿书、建议书达70件。
面对声势浩大的自由民权运动,明治政府十分恐慌,兼施镇压和收买手段,分化、瓦解自由民权运动。不久,运动发生分裂。
1882年福岛事件发生后,自由党下层党员逐渐与农民相结合,以武力反抗专制统治。相继发动起义,均遭镇压。
1884年10月,自由党以失去对运动的控制为由,宣布解散。不久,立宪改进党领导人也宣布退党。自由民权运动走向衰落。
1887年10月发生的要求言论集会自由、减轻地税、修改不平等条约的所谓三大事件建议运动,及其前后由后藤象二郎倡导的所谓大同团结运动,均由于明治政府的镇压而失败。历时10余年的自由民权运动彻底瓦解。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完成。翌年1890年,政
但是,大日本帝国宪法把臣民的权利定义为是由天皇赐给臣民的“恩惠的权利”,并限制在法律之规限内,务求达至安宁秩序。自由民权运动的真正成功,要待至日本国宪法施行后才得以实现。
该宪法把这些权利限定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换言之,即使在大日本帝国宪法中是最先进的内容,也未能实现自由民权运动的真意.一直至驻日盟军总司令实行民主化政策实施后,自由民权运动的成果才得以一一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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