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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苏联宪法简介
苏联宪法全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自1922年联盟成立以后,苏联曾制定三部宪法。即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斯大林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
1924年宪法突出地反映了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特点。1936年宪法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建成的特点。
1977年宪法则
1924年1月31日,为适应苏联的成立,调整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的关系和明确它们之间的权限,苏联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
宪法包括2篇:第1篇为苏联成立宣言。它确认了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为统一的联盟国家的事实,规定了加入苏联的自愿和平等原则以及各加盟共和国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第2篇为苏联成立的盟约,共11章72条。它规定联盟有权管理外交、军事、对外贸易、铁路和邮电等事项,制定加盟共和国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指导原则,领导财政、粮食、监察等部门的工作,确定法院组织、诉讼程序以及民事、刑事和劳动的立法原则,废除各加盟共和国与苏联宪法相抵触的各项决定等。规定加盟共和国是一个主权国家,在苏联宪法的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
宪法还规定了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的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权划分。宪法没有规定社会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条款,这方面的内容由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加以规定。
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实现,使苏联的经济和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36年12月5日苏联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宪法共13章146条。
在这次会上,前苏联领导人И.В.斯大林(1879~1953)宣布苏联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剥削人的现象已经消灭。以此为出发点,宪法规定苏联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确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为苏联的经济基础;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享有劳动、休息和物质保障等权利,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规定苏联是形式上的联邦制国家,苏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的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主席团既是最高苏维埃的常设机关,也是集体元首。
宪法还规定了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其他内容。最后,难能可贵的是,1936年宪法还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九届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通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
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共9部
1、宣布苏联
2、规定苏联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包括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两种形式。国家促进集体农庄合作社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接近。国家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劳动标准和消费标准实行监督。
3、在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增加了公民
4、苏联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各加盟共和国是主权国家,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但取消了加盟共和国有编制本共和国军队的权利。
5、苏联国家机关的体系结构和组织与活动原则的规定与1936年宪法基本相同,但在国家机关的任期和职权方面作了某些改变。如,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任期由4年改为5年;地方苏维埃的任期由2年改为2年半。
1977年宪法是苏联宪制史上的最后一部宪法,对现今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仍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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