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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使用的宪法,持续时间1949至1990年10月3日,最初版本颁布于1949年10月7日,和《魏玛宪法》高度相似。1949年宪法
1949年宪法颁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基础为德国统一社会党1946年9月的草稿。1949年宪法最初是为一个统一的德国撰写的,而不是后来在苏占区单独成立社会主义政权。因此这一宪法部分模仿了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但又与之不同。在政府组织上表面上模仿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另外一个模仿议会民主制的地方是立法机构被分为“联邦议会&r
人民议会掌握立法权,联邦议会可向前者提供法律草案。1949年宪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为向全德国推行民主制的妥协产物。批评者指出,由于缺乏真正独立的宪政司法机构,宪法文本变得毫无意义。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东德政府无视宪法条文,默许了德国统一社会党建立对政治权力的集中控制。
1949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章,第1条规定:
1968年宪法
1968年4月8日乌布里希在新宪法上签字
1967年4月统一社会党七届党代会上,乌布里希宣布要建立
1968年宪法其原型为《1936年苏联宪法》。该宪法将1949年宪法依照社会主义框架修改,并减少了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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