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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商鞅改法为律
经过商鞅调整之后的秦律,已经成为一部体系完备、内容全面的成熟的法律,它既是改革的总纲领,又是秦国的根本大法。当然这时期秦国的法律并不仅限于律,在秦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有令、课、式等其他形式。但总的看来,秦国的法律体系中律是主干,令以辅律,其他多种法律形式起补充作用。在当时看来,这套法律结构清晰、内容丰富。
影响千载的历史功绩
商鞅变法前的边秦远远落后于山东诸国,奴隶主的势力十分强大。是商鞅把法律的概念带到了秦国,并且以“律”这种形式使其现实化、制度化、
自此,“律”成为秦国法律中最重要的形式,它规定国家的根本体制和运行规则。它以刑事法律为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立法、司法、经济等诸多领域,通过各级官吏无条件地执行发挥效力,是一套满足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国家根本大法。
不能简单地认为商鞅把他改革的成果称之为“律”,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之所以以“律”这样一种形式实现法制的统一,其实有着深刻的原因。在古代中国,律是表述包括历法、音乐、法律在内的通用概念,三者都有计算、规范、原理和秩序的丰富意蕴。
与起源甚为古老的历律和音律相比,法律之律乃是后起的概念,但法律之律与前两者一样,也是“法天乘气”的结果,即通过测度“天道之数”来衡量人间社会的“政治之数”,从而维护现实的政治统治。从微观层面上看,历律之数、音律之数与法律之数又相对应,法律之数模拟历律之数和音律之数,产生出所谓六杀、五刑、五听、正刑、闰刑等等。
法律之律所具备的计量和标准的功能属性,可以用来订立规矩,明确等级;当犯罪发生后,又可以通过
商鞅以律来称谓自己设计的制度,用“律”来代替“刑”和“法”的概念,并将它作为秦国法律的主要形式,同时对其他的法律形式进行合理有序的调整与安排,使它们严密
在军事方面,新的法律体制所体现出的“事决于法”的法制原理,以及“赏重罚厚”和“赏信罚必”的刑事政策,保证了高效有序的行政运作,使得大规模的征兵和物资调运成为可能。这套规整严谨、内容全面的法制体系满足了新崛起的诸侯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打破旧体制、构建新秩序的需求,为封建势力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可以这样说,这个具有量化内涵的、强调确定性和统一性的“律”,是秦战胜六国最重要的非物质力量。
战国时期各国都或多或少地进行过法制改革,秦国的变法未必就是这其中内容最全面、改革最彻底的。但是秦不同于其他诸侯的地方在于,它不仅颁布了新法律,并且将这种法律以一种权威的、正式的方式固定下来,使其能够长久、稳定地发挥作用。秦孝公去世后,痛恨商鞅的太子嗣位为王,商鞅被处以车裂的极刑,但是商鞅创制的法律却没有因为秦惠王的继位而废止。
自此而始,延至六代之后的始皇,法制不替,国祚不衰,秦国终于横扫诸侯,一统六合。而其他的国家呢?魏国用李悝,韩有申不害,楚国先后任用吴起、屈平两度变法革新。当新法颁行之际,各国也曾极盛一时,但是由于缺乏稳定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徒有良法却无法长久。这也许能从一个侧面解释,为什么秦国变法能功效持久而其他国家的改革只是昙花一现;为什么灭六国、平天下的是秦而非其他。
改法为律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称谓的变更,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种合理、有效的形式,推动了新型君主集权专制政治的产生与运行。这既是对同时代立法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又为日后秦汉两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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