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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汉代法律:乱伦通奸结为婚姻的男女一起绞死
1983年发现于湖北江陵、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使亡佚已久的汉律得以重新面世,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更是为汉代婚姻史研究补充了许多新鲜而又真实的史料。本文着眼于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笔者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索,为汉代婚姻史研究以及汉代与前朝、后世在婚姻立法上的比较研究略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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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中有关婚姻的禁令归纳起来大致有六个方面,以下将分别论述:
一,禁与逃亡者为婚。这一法令首见于《二年律令-亡律》:“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
其实有关禁与逃亡者为婚的律令在汉代以前即已出现,《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便有类似的内容:“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岁,生子,乃告情,乙即弗弃,而得,论何也?当黥城旦舂。”但秦律与汉律的不同点在于,秦律对于既非逃亡、又不知情的一方尚能网开一面。同是《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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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公异是。”“当畀”即给还男子甲,“入公”即没为官奴婢,看得出男子甲因其对所娶之妻的亡人身份不知情而得到从宽处置,其与亡人妻子所生的子女也判归给他。同时,秦律对于弃夫逃亡的妇女也没有一概黥为城舂,而是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法律答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古人以六尺为年满十五岁的标志,未盈六尺即为不满十五岁,看得出秦律对未满十五岁的逃婚妇女是按两种情况处理:假如其原有婚姻已经官府登记,即所谓“已官”,那么就予以处罚;而假如其原有婚姻未经官府登记,即“未官”,那么就免予追究。
汉律本来是继续自秦律,但却比秦律对于逃亡者为婚的态度还要严厉,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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