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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元嘉之治的具体措施:减少了各级官员的任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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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嘉之治指的是南朝宋文帝刘义隆时期(年号元嘉),因其政治较为清明,又努力推行繁荣经济文化的各项政策,从而出现了短期内经济终于有所恢复,人民生活较为安定的政治局面历史网。
专道制度
设立御史中丞专道制度“宋孝建二年制,(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分道,虽丞郎下朝相值,亦得断之,余内外众官,皆受停驻”。如周一良先生所说:“自宋至梁。御史中丞之职迄不受重视”,而御史中丞“掌督司百僚”,因此,孝武帝此举有利于提高御史中丞的地位,从而有利于吏治的整顿和加强。突出例证是齐御史中丞江淹,“弹中书令谢朏、司徒左长史王缋、护军长史庾弘远,并以久疾不预山陵公事。
又奏前益州刺史刘悛、梁州刺史阴智伯,并赃货巨万,辄收付廷尉治罪。临海太守沈昭略、永嘉太守庾县隆,及诸郡=千担并大县官长多被劾治,内外肃然。此制被齐梁陈所继承,而且御史中丞的地位和职权不断提高。萧齐时,“中丞则职无不察,专道而行,驺辐禁呵,加以声色,武将相逢,辄致侵犯,若有卤簿,至相殴击”。萧梁时,“皇太子已下,其在宫门行马内违法者,皆纠弹之。虽在行马外,而监司不纠,亦得奏之。专道而行,逢尚书丞郎,亦得停驻。其尚书令、仆、御史中丞,各给威仪十人”。因为御史中丞威权的崇高,“自齐梁皆谓中丞为南司”。北朝亦有此制,“魏氏旧制,(御史)中丞出,清道,与皇太子分路行,王公皆遥住车,去牛,顿轭于地,以待中丞过,其或迟违,则赤棒棒之”。这一制度北朝明显比南朝严厉,说明北朝御史中丞的地位比南朝为高,该制度可能起源于北朝。御史中丞专道制度北周被废除,“自周隋以来无仪卫之重令,行出道路以私骑匹马从之而已”。
孝武帝此举的主观原因是他对大臣的猜忌。他“常虑权移臣下,以吏部尚书选举所由,欲轻其势力”。客观原因是吏部尚书的关键作用和极端重要性。正
二吏部尚书的设置与五兵尚书的废除 “世祖大明二年,置二吏部尚书,而省五兵尚书,后还置一吏部尚书。顺帝升明元年,又置五兵尚书(按,《通典》卷22《职官四》、《文献通考》卷52《职官六》和《通志》卷53《职官三》俱误载:“又置五兵二尚书”)”(《百官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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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度
郡县官入仕年限的取消和任期的缩短“初,文帝世,限年三十而仕郡县,六周乃选代,刺史或十年余。至是(孝建元年,笔者按)皆易之,仕者不拘长少,莅人以三周为满,宋之善政于是乎衰”。“宋之善政”的衰败是孝武帝多种政策措施导致的,不仅仅是这一改制的影响。但官员任期的缩短的确带来巨大消极影响。首先,官员任期短必然产生临时主义思想,不尽心竭力于政务,客观上官员们也不可能大展手脚地干出一番事业。故史家对此评论说:“莅民之官,迁变岁属,灶不得黔,席未暇暖,蒲、密之化,事未易阶。岂徒吏不及古,民伪于昔,盖由为上所扰,致治莫从”。其次,官员“迁谢遄速,公私凋弊”。因为魏晋南朝时期,“郡县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饷馈皆百姓出”。
送故迎新是官员合法的发财致富手段,他们可以借此大肆贪污受贿、搜刮民财。任期的缩短意味着他们搜刮聚敛财富的机会增加一倍。特别是官员“迁换去来,又不依三周之制。送故迎新,吏人疲于道路。四方守宰饷遗,一年咸数百万”。三年任期制度,不仅为齐、梁、陈所沿用,而且官员实际任期又进一步缩短,以致永明元年三月,齐武帝萧赜下诏重申,“莅民之职,一以小满为限”。小满指三周
服亲相临制度的扩大化与制度化刘祗“大明中为中书郎。太宰江夏王(刘)义恭领中书
政区变更
文帝时大量合并裁撤州郡县,其中撤消的州级行政单位有兖州、南豫州、湘州和南兖州四个。孝武帝即位后,不仅先后重设以上四州,而且新设立了郢州和东扬州。元嘉三十年六月,“还分南徐立南兖州”,“复立”。京口、广陵为两大军事重镇,且密迩京都建康。因此,南兖州的重设,首先是因为孝武帝对两镇强大军事力量和重要地理位置的防范,其次是他对当时兼任南徐州刺史的太尉、太傅、领大司马、他的叔父刘义恭的猜忌。当时孝武帝任命领军将军沈庆之为镇军将军、南兖州刺史,正是用来分义恭的势力和牵制义恭的。刘义宣的叛乱,有荆、江、豫、兖四州参加。荆、江、豫三州特别是实力强大的荆扬二州,成为孝武帝削弱的重点对象。
于是孝建元年四月,孝武帝正式分荆州之长沙、衡阳、湘东、邵陵、零陵、营阳,江州之桂阳立湘州。同时把广州的广兴、临庆和始安三郡划归湘州(按,《宋书》卷37《湘州志》载,这三郡“(元嘉)三十年,复度湘州”。“三十年”应为“孝建元年”,因为元嘉三十年湘州尚在刘义宣的管辖之内,孝武帝断不会把这三个郡割属湘州),以加强其实力,来防范屡起兵端的荆州。同年六月,他“分扬州立东扬州。分荆、湘、江、豫州立郢州欢迎。罢南蛮校尉。”。
当时是“分扬州之会稽、东阳、新安、永嘉、临海五郡为东扬州”。“分荆州之江夏、竞陵、随、武陵、天门,湘州之巴陵,江州之武昌,豫州之西阳,又以南郡之州陵、监利二县度属巴陵,立郢州”。大明三年(459)二月,进而“以扬州所统六郡为王畿以东扬州为扬州(按,旧扬州共有十个郡,东扬州划去了五个郡,新扬州还有五个郡,因此“六郡”应为“五郡”;次年四月“以南琅邪隶王畿”,始足“六郡”)”;七月“分淮南北复置二豫州州”。
孝武帝此举的客观原因是刘义宣等人的叛乱,主观原因是他本人以强藩身份夺取皇位,而对富强的荆扬等州和宗室子弟心怀疑忌。“兵强财富”的荆州,更使他心有余悸,成为他分割削弱的重中之重。而且他一反以前任用宗室子弟为荆州刺史的成规,任命非宗室的朱修之为荆州刺史,并且裁撤了重要的南蛮校尉。他任命义阳王刘昶为东扬州刺史,来削弱和牵制他极为猜忌的竟陵王刘诞的势力。除重设和新设以上六州外,孝武帝还新设和重设了河间、渤海等十六个郡和新阳、阳平等二十七个县,这都增加了行政开支和官员借“迎新送故”搜刮财富的机会。
以上措施,虽然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带来巨大消极影响。因为“荆、扬二州,户口半天下,江左以来,扬州根本,委荆以阃外,至是并分,欲以削臣下之权,而荆、扬并因此虚耗”。突出例证是“世祖大明中,一巴东、建平、宜都、天门四郡蛮为寇,诸郡民户流散,百不存一,太宗、顺帝世尤甚,虽遣攻伐,终不能禁,剂州为之虚敝”。
史又载:“初元嘉中,巴东、建平二郡,军府富实,与江夏、竟陵、武陵并为名郡。世祖于江夏置郢州,郡罢军府,竟陵、武陵亦并残坏,巴东、建平为峡中蛮所破,至是(后废帝元徽四年即476年)民人流散,存者无几”。州郡的凋敝残破,
扬州虚耗除了分置东扬州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因。一,孝武帝开创了扬州境内食封王国的先河,这也是他改制的一项内容。因为“宋武创业,依拟古典,神州部内,不复别封。而孝武末年,分树宠子”历 史 网。大明四年九月,“改封襄阳王子鸾为新安王”。五年八月,“立第九皇子子仁为永嘉王”。闰九月,“改封历阳王子顼为临海王”。七年八月“立第十六皇子子孟为淮南王”。旧扬州十个郡,孝武帝食封了四个郡的皇子,并且都是土地肥沃之地,扬州的经济实力自然大为削弱。齐明帝建武二年(495),接受通直常侍庾昙隆的建议,才废除这一制度。但齐末萧衍封梁王、梁末陈霸先封陈国,大都在扬州境内。可见,孝武帝开创的畿内封王之制影响之深远。二,大明五年,把扬州富庶的淮南和宣城两个郡割给了南豫州,直到明帝泰始二年,才“以淮南、宣城还扬州”。
专道制度
孝武帝死后,除淮南和宣称二郡仍属南豫州外,扬州政区的变更“还依元嘉”,大明“八年,罢王畿,复立扬州,扬州还为东扬州。前废帝永光元年,省东扬州并扬州”(《扬州志》),但其它州的设立都被沿用了下去。南蛮校尉他去世后也未恢复,而是建元元年(479)九月,“复置南蛮校尉官”(《高帝纪下》)。周一良先生根据《南齐书》卷22《豫章王嶷传》和《资治通鉴》卷135,断定“是萧嶷于建元元年任荆湘二州刺史兼领,非南蛮校尉之官已罢,而于是时复置也”,从而否定了以上记载。周先生的观点有误。南蛮校尉正是孝建元年废除,而于此时复置。
统治政策
宋武帝由于对外姓文武大臣极端猜忌,开创了重用宗室政策和以宗室子弟镇守州郡重镇的制度。宋文帝继续执行这一政策,内外要职大量重用宗室子弟。孝武帝时期,掌握中央与地方大权的宗室诸王对皇权构成一定威胁,并先后出现了荆州刺史南郡王刘义宣和雍州刺史海陵王刘休茂的叛乱。孝武帝的皇位是通过讨伐其兄刘劭和刘浚夺取的,与文帝被顾命大臣主动拥立不同;他的猜忌心也甚于其父,于是他开始极力抑制宗室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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