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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水中,一女子躲避未及,男子伸手救援,拉了一下女子的左臂。女子大哭:“我几十年的贞节,怎能让陌生男子污了我的左臂。”
立即给林邦基立子嗣,并答应捐资抚恤,甚至要给匾预旌。林家将邦基兄子立为邦基之子,交给曾氏抚养。几天后,曾氏自己写了状词到县里,说明县官命令我养亲育子,本是节孝两全之道,但公公另有几个儿子供养,养子的生父尚在,不需我来抚养。我一生很重承诺,已经答应陪丈夫一起去,怎么能在这样的大事上失信呢?县令回复说:“慷慨赴死易,从容守节难”,现在子嗣已立,不要因为小承诺废了大事,并捐资赠匾,大书“孝节双全”以彰其事。曾氏不得已,只得暂时答应。孝敬公公,善抚子嗣。五年后,林朝汉病逝,曾氏与伯叔妯娌一起经办了丧事。事后,曾氏说,这次我可以实践诺言了。焚烧诗文旧稿,绝食14天而死。(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三笔》卷2,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75-677页。
这个故事中,林烈女曾氏在丈夫死后欲以身殉夫,多次寻死未果,林家怕承担责任多次告到县里。这个县令看来也不是昏庸之辈,屡次劝诫,并为曾氏安排了“孝节两全”之法,但在公公死后,曾氏还是毅然决然地绝食而死。曾氏反复寻死,不管林家和官府采用了多少办法避免她的死亡,她总是抱定了必死的决心,简直就是非死不可。曾氏自己说,
寻死是为了重承诺,要到地下去陪伴丈夫。夫死身殉的承诺本来就来自于当时普遍的贞洁观念,曾氏也以此种观念作为自己的自觉追求,可见在当时人们的心目中,节烈是何等重要,妇女本人往往是自愿赴死。
从字面上看,贞洁二字的本意无非是“正当纯洁”的意思,贞操就是保持这种正当纯洁的一种行为。这个意义上的“贞洁”,既是一种自我保护措施,也是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契约。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实际社会生活中,贞洁的基本含义是:女子未嫁之前,不得接触除父亲之外的任何男性,以保证其处女的纯洁;女子出嫁后不得与丈夫之外的任何男性有任何接触尤其是性关系,直至其生命终结,这就叫“贞洁”。在这个基本意义上,进一步衍生出这样的含义:出嫁或订婚后,如果丈夫去世,该女子不得再嫁,也不得与其他异性有性关系,能保持至死者,称“贞节”。在女子一生中,如果碰到性暴力,应立即以身殉节,如人死后身体未受“污染”,则为“节烈”或“贞烈”。同时,在女子的一生中,应随时警惕,抵制来自外部的种种诱惑和来自内心的种种欲望,应把上述几方面要求化为自己毕生的行为准则,是为“贞操”。当然,如果丈夫
立即自杀殉葬,则是最高层次的“节烈”。故事中的林烈女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这个最高层次的节烈而义无反顾地以身殉夫的。
清代,虽然没有明确的如同明初那样,对贞洁烈女的家族实行赋税方面的优待,但贞洁已经成为普遍观念。统治者也把妇女的贞洁看得同男性的忠君一样重要。“君为臣纲”和“夫为妻纲”是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女子对丈夫的贞洁,男子对君王的忠诚,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原则。这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皇帝要臣子尽忠,男人便愈要女人守节”。所以,政府对于贞洁烈女的旌表,与明代一样的不遗余力,大肆宣扬。
此种社会氛围下,发生了许多今人看来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个典型的故事发生于道光十一年,这年因海水倒灌,江水泛滥,沿江各地洪灾多发。安徽桐城也发生了水灾。大水中,一女子躲避未及,水快要淹到腰部了,有一男子伸手救援,拉了一下女子的左臂。女子呼号大哭
。(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7,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52页。这个故事与元、明
理由可讲的。《清史稿·列女传四》卷510,讲了这么几个故事:
清初,寡妇李氏与家人避难后回到杭州,当时清军刚刚进入这一地区,检查很严,有车入城,男子须下车,女子也要打开帘子。李氏的车入城时,她有病初愈,守门的军卒远远地看见,“为嫚语”,李在车中也多少听到几句。回到家后,李恸哭,说自己不幸被几个门卒所辱,终日涕泣,二十多天不吃东西,绝食而死。此女只是被门卒远远看了几眼,大约说了几句不干不净的话,也就死了,可叹可悲!
更有可悲者,赵某妻王氏,丈夫出门,她一个人在家午睡,风吹门帘微动,仿佛是有人在偷窥一般,王氏愤不欲生。丈夫和公婆都劝她,只不过是风吹动了门帘,不必太在意,但她始终不能释疑。最后觉得,与其抱着怀疑而活着,不如带着怀疑去死,终于自缢而死。被男人接触到了或偷窥到了,自杀,本已十分可悲,而是女只是怀疑被人偷窥,没有任何佐证,就死了,是贞洁观念到了极致的情况下的一个典型个案,不能不说是一件可悲的事。
安徽歙县有两个相邻的女子汪氏与贺氏,情同姐妹。某夜
,当地发生火灾,汪氏未睡,急呼家人去救贺氏,到了贺的楼下,贺在楼上问,姐姐已逃出来了吗?汪氏回答,已出来了,所以来找你。过了一会儿,贺氏在楼上喊:我找不到外衣,不能出来了,谢谢姐姐来救我。一会儿,大火临近贺氏所住的小楼,汪家人想冲进去把贺氏救出来,但贺氏在内怒骂,于是只好退出来,贺氏就这样被困于大火之中。汪氏大哭,妹妹死,我怎么能独生,也跳进大火之中。就这样,两个女子都被大火吞噬了生命。这个故事也很可怕,只因找不到外衣,就死了两条人命。
这些女子被载入史册,表达了清末民初时,国史的修纂者对她们“贞洁”观念与行为的赞赏与表彰,其中体现的,是贞洁观念发展到极致之时,贞洁烈女们“非死不可”的举动。哪怕只是怀疑被人偷窥,也不能苟且偷生了!
未婚守贞,极难之事。更多的一种情况是,女子在未婚夫死后,以身相殉,留得一世清名。康熙时,扬州“池烈女”,是个贫家女子,父亲把他许配给当地吴氏长子吴廷望,廷望从军,在广东打仗死了。吴氏想把池氏改配家中次子,池氏闻之,乘父亲外出之际,上吊自杀了。雍正时,扬州霍九女,许配李
正荣,订婚不到十天,李就死了,霍九女闻讯,自杀以殉。二女子都是未嫁而死的例子。(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6,第386-387页。王士禛《池北偶谈》卷10:福州有个叫王慧贞的女子,许配儒士杨俨为妻后,未婚而杨死。女子想以身相殉,家人百般防范,她就前往夫家奔丧,自缢而亡。康熙时福建武平县女子林清玉,未婚夫在从京师回家的途中病亡,她闻讣痛哭,到夫家拜灵,安慰婆婆,待丧事完毕,吞金而亡。
已嫁妇女在丈夫亡故之后,孝敬公婆,抚养孩子,在夫家守贞一世,为当时观念中极正常的情况。近年来,学者们对清代妇女的改嫁问题多有研究,当时社会上寡妇由于种种原因而改嫁的例子并不少见,如夫
,只是一个特例;多数情况下,夫死之后,其妻(甚至于妾)的殉节是受到社会赞许的行为。乾隆时人李斗《扬州画舫录》载,当地有五烈女墓。五烈女各有各的悲惨遭遇,其中第五座墓本是一个外地寓居扬州人的妻子之墓。江宁人陈国材寓居扬州,死时仅26岁。其妻周氏,在他死后绝食二十余日,“从容就义”。因为陈国材是外地人,本来周氏不在旌表之列,后来地方官还是为她题请旌表。当地这才有了五烈女墓和五烈祠。历朝历代,此类事甚多,正史的列女传多有记载,而《清史稿》中列女传中此类事亦极多。社会生活中,也有丈夫因为妻子的节烈义行而“夫以妻荣”的事例:乾隆五十二年,军机章京、给事中刘谨之病故,其妻汤氏以身殉节,事情被报告到了朝堂之上,特命赏给刘“鸿胪寺卿”衔,赐银百两治丧事,汤氏 “特旨旌表”。夫以妻荣,被称为京官中的特例(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8,第469-470页。。这就是所谓的盛世倡贞洁。
在清代普遍的贞洁观念下,即使是为人妾者,也有为夫殉节的故事。康熙时平定台湾的名将海兰察,于归途中在苏州娶了青楼女子阿芸为妾。阿芸深得这位超勇公的宠爱,她对丈夫的暴躁脾气和行为也
多有规劝,对其子安禄的不检点也有抑制。海兰察死时,阿芸并不哭泣,规劝安禄说,作为功臣子弟极为不易,富贵家族门户不易保持,对安禄颇有触动。当晚,阿芸自缢而亡。(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3,第361-362页。另一个故事是康熙时文人嵇永仁被叛藩耿精忠所捕,其妾苏瑶青与之一同入狱,在狱中的三年里,苏氏为丈夫抄录书稿多部,今天流传下来的《西京杂语》、《东田医补》、《竹林集》、《葭秋堂诗》等书,都是出自苏氏狱中抄录的手稿。嵇永仁被害时,苏瑶青年仅17岁,与嵇同时取带,面对着嵇自缢而死。(清)陈康祺:《郎潜纪闻三笔》卷1,第664页。
寡妇因被逼改嫁而自杀的事情也很普遍。道光间,浙江仁和县王氏,嫁三月而寡,谨侍公婆。八年后,公婆因家贫,私下里收了别人的聘礼,准备将王氏外嫁,直到出嫁前一天才把事情告诉王氏。王氏不动声色地答应了婚事,当晚,她把仅有的一两件首饰交给婆婆,说这也可以用来过几天日子的啦。夜半,她
的也不在少数。
至于寡妇守节,清苦难当。清人青城子《志异续编》卷3载:某节妇,少年矢志守节,每天晚上关门后,家人总能听到铜钱掉在地上的声音,天亮后,地上并不见钱。后来这女子年寿已高,临终时,从枕畔拿出百枚铜钱,“光亮如镜”。她指着钱对儿媳说,这就是助我一生守节的工具了。原来,她每于夜间熄灯后,将百枚铜钱撒于地上,一枚一枚地摸索寻找,直到全部找到,自己也已身心疲惫,这才上床休息。“历今六十余年,无愧于心,故为尔等言之。”这位节母,用劳累肌体的方法,打发漫漫长夜,最终得以安心辞世。这个故事与上面讲到的贞女绣五百罗汉像的故事极其相似,所不同的,只是这个节母有儿子,而绣佛像的贞女是未嫁守节。清人沈起凤《谐铎》卷9记载了一个守节的寡妇临终时对后辈的劝诫:如果不幸青年寡居,自己思量能守则守,否则干脆改嫁。她讲了自己年轻守寡的故事:我年轻守寡,那时还不到18岁,因为生于名门,嫁于官宦人家,又有了身孕,所以不敢有别的想法。但守节实在是“晨风夜雨
地走了回来,欲念一动,则“心猿难制”。最后,下了决心去相见,走到中途,听到灶下婢女窃窃私语,赶紧屏气回房。把灯放在桌上,倦极而眠,梦见与那书生相见,各道衷曲,携手入帐,忽有一人跌坐帐中,“首蓬面血,拍枕大哭”,一看,乃是亡夫,吓得大喊而醒。此时桌上青灯荧荧,床上小儿索乳啼哭,不觉顿生悔意。洗心涤虑,成为良家节妇。若不是当时灶下有人声,后果则难想象了。我是此中过来人,深知守寡之难,故此劝人勿勉强为之。寡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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