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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与日本的贸易关系,由于倭寇的骚扰,显得异常复杂。明初几位皇帝曾寄希望于通过外交途径来抑制倭寇的侵扰,故对日本实行过羁縻政策,颁赐给勘合,准许他们入明朝贡。但是,因双方对“朝贡”的理解不一样,明朝方面企图以此作为“羁縻”手段,以消除“衅隙”;而日本却将其看作是营利之机,甚至把某些资金的筹集都寄托在朝贡之上。因此,日本各大名、寺社往往因争取入明朝贡而激烈地竞争着,终于在宁波酿成了拼杀事件——“争贡之役”。
此后,明朝则改变对日贸易的政策,罢市舶,中断与日本的贸易关系,结果在东南沿海一带全面遭到倭寇骚扰,也就是所谓的“嘉靖倭患”。当倭患基本被平定后,明朝虽然在漳州月港宣布开海贸易,但对日本仍实行严禁政策,且终明之世,两国未再恢复过正常的贸易关系。一明太祖立国之初,鉴于倭寇入寇山东海滨郡县,掠民男女而去,于洪武二年(1369年)二月派杨载出使日本,赐日本国王玺书,要求各安其土。其书写道:“……间者山东来奏,倭兵数寇海边,生离人妻子,损伤物命。故修书特报正统之事,兼谕倭兵越海之由。诏书到日,如臣,奉表来庭;不臣,则修兵自固,永安境土,以应天休。”
但是,当时日本正处于南北战争时期,南朝的怀良亲王不仅不接受明朝的和解倡议.反而杀了使者中的5人,把杨载、吴文华2人拘留了三个月才放回。而当时明太祖对日本的国情并不是很了解,错把征西将军怀良当成是日本国王。在倭寇骚扰越来越严重,从山东转掠至温州、台州、明州,甚至福建沿海郡县时,于洪武三年(1370年)三月再遣莱州府同知赵秩出使日本,持诏谕怀良亲王。怀良开始时误认为明朝使者是蒙古所派,后经赵秩一再解释,则同意派僧人祖来随之入明朝贡,且送还明州、台州被虏男女70余口。明太祖对此大加赞赏,诏赐祖来等人文绮、帛及僧衣等物。
待辞行时,又派僧人祖阐、克勤等8人护送还国,并赐怀良《大统历》及文绮、纱罗等。从此开始了中日两国之间的外交往来。明太祖为了了解日本的真实国情,据说曾在奉天殿召见当时正挂饧于金陵天界寺的日本僧
使,以与京都之天皇往来。
同时,太祖也因误与怀良打交道,而对自己原先计划通过外交途径敦促日本抑制倭寇侵扰的做法感到怀疑,他说道:“幼君在位,臣擅国权,傲慢无礼,致使骨肉并吞,岛民为盗,内损良善,外掠无辜,此招祸之由,天灾难免。”从此对一切非日本朝廷派来的贡使一概拒绝接受,其中如洪武七年(1374年),日本肥后
他把朝鲜、日本、大小琉球、安南、真腊、暹罗、占城、苏门答腊、西洋、爪哇、彭亨、百花、三佛齐、勃泥等15国列为“不征诸夷”,并载诸《祖训》,以防“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明太祖对误将怀良亲王当成日本国王,遣使往答而使者遭其拘留二载始遣返一事,一直不能忘怀。
他敕令中书省曰:“今日本蔑弃礼法,慢我使臣,乱自内作,其能久乎。”要求中书省移书将其意告谕怀良亲王,“使其改过自新,转祸为福。”至洪武十六年(1383 年),又以“通谋胡惟庸”为借口,断绝与怀良亲王的朝贡关系。此事据说起于“明州备倭指挥林贤,以罪流日本。惟庸将为乱,遣人取贤回,就借精兵四百,与僧如瑶来献巨烛,中藏火药、兵器,意在图乱。事觉,磔贤于市,而绝其贡。”
有关此事的真伪,在史学界颇有争议。日本学者木宫泰彦认为:“从当时怀良亲王对明朝所抱的强硬态度和日本人民从弘安以来培养起来的冒险精神来推测,是很有可能的。”另一位日本学者秋山谦藏亦持同样看法:“这事在《明太祖实录》中虽未见记载,然当时正值明建国创业之际,而
日本国内亦正纷乱,因此发生这种事,虽程度有别,但并非不可能。”但有的中国学者却认为:“胡惟庸的罪名,名目繁多。朱元璋在他身上除了罗织谋逆、僭越等罪之外,再来一条林贤通倭和如瑶诈贡之类的故事,是有其政治需要的。因为这样加重罪名之后,使胡案株连更广,可以此为据打击更多他所要打击的对象。”
无论这些看法如何,明太祖毕竟是以此为借口,终止了与日本的朝贡贸易关系。同时,改变了原先寄希望于日本方面抑制倭寇侵扰的消极做法,转而实行加强海防,积极防御倭寇的政策。他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正月,命令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筑登、莱至浙沿海59 城,以防御倭寇骚扰。洪武二十年(1387年)三月,又命令江夏侯周德兴往福建,以福、兴、漳、泉四府民户三丁取一,为沿海卫所戍兵,其原置军卫非要害之所即移置之。周德兴至福建后,则按籍抽兵。相视要害可为城守之处,具图以进。另选丁壮15000余人,筑城16,增置巡检司45,分隶诸卫,以防御倭寇。
二明成祖继位后,遵循明太祖的遗绪,对海外诸国仍实行羁縻政策,鼓励他们派遣使者入明朝贡。明成祖告谕礼部大臣说
:“太祖高皇帝时,诸番国遣使来朝,一皆遇之以诚。其以土物来市易者,悉听其便;或有不知避忌而误干宪条,皆宽宥之,以怀远人。今四海一家,正当广示
必验勘合相同,否则以假冒逮之
者源通贤等入贡时,并献所俘获的扰边倭寇,受到明成祖的嘉奖。
永乐四年(1406年)正月,因义满遵明成祖的要求,捕捉来劫掠居民的对马、壹岐等岛的倭寇,并献所获的倭寇魁首,尽歼其党类。故明成祖派使者赍玺书褒谕义满,赐白金千两等物品,并海舟两艘,还封其国之山曰“寿安镇国之山”,亲制御文立碑其地。永乐五年(1407)五月,义满派遣僧人坚中圭密等来朝贡时,又献所获倭寇等,明成祖赐敕褒谕其“忠贤明信,恭敬朝廷,殄灭凶渠,俾海滨之人咸底安靖。”
然而,明朝为抑制倭寇骚扰而对日本实行的羁縻政策,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因每次朝贡都伴随着进行一次大宗的贸易,且不说对其贡物以高于几倍的价值予以赏赐,即使是贡使进京,沿途往返的车、船、食宿均由官府供给,那也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据《日本一鉴》记载:“入朝者沿途往还,给支廪粮之外,每人肉半觔,酒半瓶……若至会同馆,该光禄寺支送常例,下程每人日肉半幼、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厨料;若奉钦赐下程,五日一送,每十人羊、鹅、鸡各一只,酒二十六瓶、米五斗、面十二觔八两,果子一斗,烧饼二十个、糖饼二十个,蔬菜厨料。”
日本贡使在《允澎入唐记》中也记载:当他们在宁波将解缆启程回国时,还由“市舶司给海上三十日大米,人各六斗。”当时允澎一行人贡人员多达千余名,供给的粮食总量估计应在六百石以上。鉴于这种种原因,故明朝对日本的朝贡不得不实行各种限制,如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其十年一贡,船限两艘,人限二百,违例则以
期的北山时代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实际就是和明王朝的贸易。”
因此,双方在政治目的与商业利益上就形成了矛盾。日方每次派来朝贡的人员,一般是正使、副使各一人,居座、土官、通事各数人,其他还有船员、水手以及搭乘的随从商人等等。在朝贡贸易实行初期,由于朝贡船是由幕府、大名、寺社等自己经营,故随从的商人数量还比较少。但到了后来,朝贡船全部承包给了博多和堺港的商人,因此随从的商人数量便大大地增多,商人已从搭乘转变成为朝贡贸易的主体。他们不仅想通过朝贡贸易来赢取厚利,而且把某种资金的筹集也都寄托在这上面。
如正统十二年(1447年),日本京都天龙寺遭受火灾后正兴工重建,为筹集营建费,在景泰四年(1453年)入贡的9艘船中,最重要的3艘:1号、3号和9号船都是由天龙寺派遣。由此可见,日本派出的朝贡船是由商人承包,他们入明朝贡纯粹是为了营利,故其船数、人数及货物量不断增多是在情理之中。而明朝却将他们当成贡使看待,给予与普通商人不同的礼遇,分别由地方和中央政府出面接待,因此来的日本贡船过多,过于频繁,都将造成重大的负担。
于是,明朝不得不一再重申各种限制,如嘉靖六年(1527年)强调:“凡贡非期,及人过百,船过三,多挟兵器,皆阻回。”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再度强调:“日本贡船,每船水夫七十名,三艘共计水夫二百一十名,正副使二员,居坐六员,土官五员,从僧七员,从商不过六十人。”这里反映出来的是明朝官方与日本私商在朝贡贸易中的矛盾。由于明朝对日本的朝贡贸易限制比较严,不仅船数少,而且贡期长,远远满足不了日本方面的要求,故各大名、寺社经常为取得勘合,派船入明朝贡而剧烈地竞争着。这种竞争到后来终于发展成在宁波的拼杀事件——“争贡之役”。
据日本史籍记载,正德八年(1513年)日本人明朝贡使者桂悟一行返国时,明朝曾颁发给正德新勘合,交他们带回日本,但这批新勘合并没有送到京都足利幕府手里,而是在半途被九州的大内氏夺去。大内义兴在取得这批新勘合后,即准备独占对明贸易,一再要求足利幕府派遣之。正德十一年(1516年)四月,终于获得了足利幕府的承认,大内氏则派出入明朝贡船3艘,由宗设谦道率领,携带第一、二、三号正德勘合到中国,一行于嘉靖二年(1523年)四月二十七日抵达宁波。
此事当然引起其他封建领主和寺社等的不满,其中有盘踞坍港的细川氏,也向足利幕府提出要求分享对明贸易的权利。细川氏在当时不仅拥有强大实力,而且其领地紧邻京都朝廷和幕府所在地,故幕府不敢拒绝之。但正德新勘合又没有送到京都,只好以过期作废的弘治勘合交给细川氏。细川氏遂派出一艘朝贡船,以瑞佐鸾冈为正使,宋素卿为副使,于正德十五年(1520年)春由坍港启航。因为他们航
赏如例,但仍强调“贡期定以十年,贡使不过百名,贡船不过三只,违者阻回。”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源义晴再遣贡使周良等人贡时,则因贡期未到,贡船、人数均超过限额,而被阻在舟山群
,有众多的日本商人来到中国沿海从事走私贸易,而反过来是大量的中国商人涌向日本贸易。出现这种变化的原因,与当时中日两国的贸易政策演变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方面,既已准许私人贸易船出洋贸易,要再像开禁前那样禁止往日本贸易已不大可能,因往日本贸易的赢利远远高过往东南亚各地贸易的收益,故海外贸易商为利所诱,往往借口到其他地方贸易,待商船出海后再转向驶往日本。即所谓的“托引东番,输货日本”,“以暹罗、占城、琉球、大西洋、
在日本方面,1590年丰臣秀吉完成日本国内的统一后,即设立一种“朱印船”制度,准许这些朱印船到东南亚各地贸易。据记载,1592年由他批准到东南亚各地贸易的朱印船有9艘,即由长崎出航的末次平藏2艘、船木弥平次1艘、荒木宗右卫门1艘、系屋随右卫门1艘;由堺
港出航的伊豫屋某1艘;由京都出航的茶屋四郎次郎1艘、角仓与一1艘、伏见屋某1艘。这些船分别航行到吕宋、澳门、安南、东京、占城、柬埔寨、六坤和大泥等地。
人载运货物到日本的单向贸易。德川家康毕竟是一位重视对外贸易的封建领主,他始终没有放弃恢复对明朝贸易的努力。他“或者通过明朝商人,或者以琉球王、朝鲜为中介,频繁地对明朝进行活动。”
1606年,萨摩的岛津义久曾致书琉球王尚宁说:“中华与日本不通商船者,三十余年于今矣。我将军(德川家康) 忧之之余,欲使家久与贵国相谈,而年年来商舶于贵国,而大明与日本商贾,通货财之有无。”德川家康还命本多正纯和长谷川藤广分别写信,托到日本贸易的应天府商人周性如带给福建总督陈子贞。本多正纯在信中说,家康素有与明朝和平通好之意,请于明年福建商船开来长崎时,秉承明帝的旨意,送来勘合,果能如此,则在秋季信风起后,必派使船一艘赴明。
长谷川藤广在信中亦说,如明朝发给勘合,自己当亲任专使前往明朝,重修两国旧好,年年往返船只,互相交易。但明朝并无予以答复。尽管如此,德川家康仍一再鼓励明朝商人到日本贸易,给予他们各种优惠和安全保护。
据说在1610年底,德川家康曾邀请一位犯禁到日本贸易的明朝商人到他的静冈城堡,给了他一张准许自由进入日
本的朱印状,答应保护其航行安全及在日本的贸易活动。这种朱印状是颁发给日本本国商人作为到国外贸易的特许状,写明商船到达的目的地,并盖有朱色关防。它一般仅发给日本船主,德川家康
,禁止除中国和荷兰以外的外商到日本贸易时,到日本贸易的明朝商船数量反而急遽增多。据记载,在3月2
4日和9月17日之间,有93艘明朝商船载运货物到达长崎;1641年则达到97艘的空前数目。此时到达日本的明朝商船已不能像以前那样可以在长崎、平户、五岛、大村等肥前各地和萨摩、博多或纪伊等地停泊,而仅能被限制在长崎一个港口停泊。
易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明朝是将之作为羁縻海外国家的政治工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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