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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 《江青案辩护纪实》,马克昌主编,中国长安出版社
1980年12月24日上午9时至11时38分,第一审判庭对江青开庭进行法庭辩论。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17名审判员出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5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实,本庭于11月26日、12月3日、5日、9日、12日和23日上午,先后6次开庭,已经调查完毕。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起立发言,揭露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篡党夺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经过6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读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了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
子……她犯下的罪行是十分严重的。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案。江青硬把逼出来的假供当成定案的依据,结果造成了全国在“文化大革命”中最大的冤案。刘少奇终于被迫害致死。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至于江青个人究竟点了多少名,诬陷了多少人,这个数字现在是很难统计的。凡是被她点名诬陷的人,绝大多数都遭受了各种迫害。有的被整病了,有的被整伤了,有的被整残废了
江文还指控江青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公然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继续犯罪。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宣布被告人江青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在辩护发言中,对起诉书指控她的罪行,没有做什么辩护,而是利用辩护的机会,继续攻击国家领导人,说对她搞突然袭击。还说:“你们逮捕审判我就是丑
江青放开嗓门尖声尖气念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投降叛变,授人以柄。要害问题,两个纲领。以阶级斗争为纲,纲举目张,继续革命。以三项指示为纲,以目混纲,修正反动
曾汉周宣布:“法警把江青带出法庭,休庭。”
1980年12月29日上午9时至10时26分,第一审判庭对江青继续开庭进行法庭辩论。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16名审判员出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法庭辩论。
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5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庭长江华宣布开庭,传被告人江青到庭。审判长曾汉周宣布继续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起立发言,他就江青12月24日上午的法庭辩护给予驳斥,批驳江青的辩解完全避开了指控她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犯罪事实,使用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反革命惯用伎俩,企图转移目标,达到掩盖罪行、逃避罪责的目的。江青的全部辩护言论,集中起来,就是攻击法庭对她的审判是什么“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江青竟然颠倒黑白、鱼目混珠,说她的反革命罪行是代表毛泽东主席的,是按毛主席的指示办的
,妄图把反革命罪责,推到毛主席身上,借以掩盖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反革命罪行,逃避依法应负的刑事责任。
江文列举了事实,说明江青的辩解是谎言和诡辩。江青说什么“逮捕审判我,这是丑化毛泽东主席”。江青妄图利用毛主席的崇高威望来掩盖她的反革命罪行是徒劳的。江文指出,1974年7月14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她(指江青)并不代表我,她代表她自己。总而言之,她代表她自己。”1974年12月23日毛泽东主席严肃指出:“江青,一不要出风头;二不要乱批东西;三不要参加组织政府。你们看她有没有野心?我看有。”1974年年底,毛主席又说:“江青有野心,她是想
”。指出这是对人民的公开侮辱,这是颠倒黑白的胡说。江文说:“江青代表什么呢,不过代表一小撮阴谋家、野心家、反革命分子……和形形色色的社会渣滓。”又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横行的10年中,毒害了广大青少年,严重损害了年青一代的成长。他们同广大群众一样,强烈要求清
合,或者是秘密勾结。他们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颠覆政府,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些方面,江青一伙同林彪反革命集团是狼狈为奸、勾结在一起的,如果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内部后来有矛盾,那不过表明他们是做贼是一伙,分赃有矛盾罢了。
江文说:江青在长达两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指控她所犯的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02条、第136条、第138条、第142条、第144条,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被告人江青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代表特别检察厅再一次提请特别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条对被告人江青从严惩办。
江
文发言结束后,审判长曾汉周问江青:“还有什么话要讲。”
江青向法庭提出要看“九大”、“十大”的报告。
审判长认为这一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被告人江青违犯法庭规则,不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借题纠缠,并说法庭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她执意不听,说:“江华了解我,问问江华我怕过谁?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审判长向被告人江青宣布:“你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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