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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郑成林 李升涛:清代中后期四川乡场的管理机制及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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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2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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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郑成林 李升涛:清代中后期四川乡场的管理机制及权力关系
清朝-郑成林 李升涛:清代中后期四川乡场的管理机制及权力关系

内容提要:清代中后期,四川南部县各地乡场渐次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这些乡场是由得到官府确认并授权的场总具体负责经营和管理的。场总负责经管乡场事务的制度,还得到四川督抚的支持和肯定,在其他州县也多有推行。场总通过抽收行用和帮差等方式,筹集活动经费,具有官府代理人、乡场保护人、逐利者的多重面相。在场总负责制下,官府和场总共同构建了一个双方均可获利的“盈利空间”,这也是该项制度得以长久运行的基础。光绪朝早年,随着官府加大对乡场财源的吸取力度,场内权力关系骤变,场总陷入“旧规”与“新政”的两难困境,并逐渐丧失对乡场的管控之权。
关 键 词:清代中后期 乡场管理 场总负责制 四川南部县  the middle and late Qing dynasty rural-town management the head of the rural-town responsibility system Nanbu County in Sichuan Province
市镇的运行与管理,长期以来就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不少学者在此耕耘,成果颇丰,但大多侧重于政府设官管理与市镇自我管理两个方面,其中前者重在论述有哪些官方机构驻扎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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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并将其视为官府管理市镇的重要表现和有力措施,但对官方机构如何管理市镇的分析显得语焉不详,后者则认为市镇的管理权掌握于民间社会,主要是宗族或士绅之手,似乎市镇的管理完全属于市镇自身事务,与官府无涉①。这两种论述从不同层面厘清了市镇管理的基本特征,但对究竟是谁在管理市镇,又是如何管理的,以及不同市镇管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等问题,均缺乏深入考察。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已有研究主要依赖于地方志(包括乡镇志)、族谱等史料,而这些文献通常缺乏对市镇管理及运行实态的具体记载。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高王凌、王笛等学者曾注意到四川乡场②中设置有场头、客总等管理人员,并利用清代四川州县衙门档案进行了初步论述③。近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利用清代巴县和南部县的衙门档案对场头、客长(总)的兴起及职能进行了初步考察④。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对乡场的内部管理及运行仍着墨不多,更遑论比较西南、江南、华北等地场镇管理的异同。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南部县为论域,基于《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兼及其他文献,对清代中后期乡场场总的选任、职责等进行具体考察,着重探讨乡场内部管理及其运行机制,进而述及社会转型过程中场总与官府、其他地方势力之间权力关系的演进。
一 乡场的管理制度:场总负责制
南部县位于四川省北部丘陵地带,现为南充市管辖。清代的南部县属保宁府管辖,是川北“南阆盐场”的核心区,产井盐,流经县境的嘉陵江段具备通航条件。时人有“南部界连九邑,水陆交冲,田少山多,幅员辽阔”⑤之说。
清初的南部县受战乱影响,社会经济凋敝,境内各场亦难幸免。据传,明末的铜剑山城寨,其麓原有古场“五龙镇”,到清初时已废弃⑥。随着四川政局的逐步稳定,南部县的乡场得到逐步恢复、兴建。雍正三年(1725)时,南部县境内东坝场、回龙场、新镇坝等地已建有社学⑦,到乾隆时期出现了民众呈请兴建黄连垭乡场的记载⑧。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南部县乡场的数量逐年增加。道光二十九年(1849),《南部县志》记载有场55个⑨。咸丰元年(1851),《南部县舆图说》中有“县属十乡八十场”⑩之说。据大约形成于咸丰九年(1859)到光绪二十三年(1897)间的统计资料显示,乡场数量增至72个(11)。至宣统三年(1911),又增至94个(12)。
社会经济恢复的同时,南部县行政机构和乡保体系也几经设置、调整。乾隆时,南部县官方将县境“安仁、永丰、政教、宣化、金兴、临江、崇教、积上、积下、富义”10乡编为73里、25保、168甲,并且建置了里甲、保甲、团练、乡约等基层组织(13)。除此之外,官方先后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设县丞衙门于富村驿,后四川总督在道光三年(1823)上报朝廷建议将富村驿县丞衙门移驻新镇坝,另在富村驿改驻巡检司衙门(14),两年后此项工作才得以完成(15)。自道光五年(1825)始,南部县“十乡”的里甲、保甲体系中,分布着数十个大小不等的商业性聚落——乡场,其中铺户数最多的新镇坝、富村驿两场分别驻扎有县丞衙门、巡检司衙门。
这些驻扎在市镇(乡场)的县丞衙门、巡检司衙门,主要负责其所在地的人口稽查、治安秩序管理等事务。依此而推,有些学者将此举视为国家和官府管理市镇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16)。不过,也有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并强调指出:“出于治安的缘故而设立的巡检司,并不一定是以市镇为核心”,“按照定制,‘市镇统于州县,例无设官’……将巡检司制度作为市镇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进行探讨,恐有失偏颇”(17)。
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载:“直省各县国初定每县设知县一人,县丞、主簿因事增革无定员……巡检、驿丞所官因事设立,无定员。”(18)“因事增革”、“因事设立”,因的是何“事”?是因乡场管理,还是另有其他事由?现有资料显示,清代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的兴设、裁撤、移驻,并非仅以管理“市镇”为中心,而是多与盐务管理有关。雍正八年(1730),南部县曾设立过巡检司,后于乾隆元年(1736)改设盐大使(19)。乾隆三十二年(1767),南部县又因该职仅查核“井灶”,似属冗官,将其裁撤。嗣后,官方将县丞衙门移驻富村驿,兼管盐务。因为新增盐井“较前十倍有余,又多在东、南、北三乡,距县丞衙门自一百余里至二三百里不等,即令稽查井灶,亦本有鞭长莫及之虑,此时若仍令该县丞驻扎富村驿,转得避劳就逸,投置安闲”,加之新镇坝濒临大江,是南部县盐斤水运必经之所,人口稠密,人员复杂,较之富村驿地位更为重要,因此,四川督抚上报朝廷将县丞衙门移驻新镇坝而获准(20)。县丞衙门移驻新镇坝后,四川总督鉴于富村驿亦是重要之区,故特禀请移驻巡检司。嗣后,朝廷将广元县朝天镇的巡检司移驻富村驿。移驻后的巡检司衙门,照例经理原县丞所管富义、永丰、安仁三乡的盗贼、匪徒、赌博、斗殴、私宰、窝娼等事(21)。
简而言之,南部县县丞、巡检司的职责主要是办理辖地命盗重案之外的事务,并兼理盐务(22)。换言之,他们对辖区域内乡场具备行政管辖之责,但无具体经理之实。那么,乡场的事务究竟是谁在经理?他们与县府官员和县丞衙门、巡检司等机构又是何种关系呢?
市镇(乡场)的兴起,打破了传统中国社会只有城市和乡村两种社区的模式(23),对地方社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均提出了挑战。为了加强对地方社会的管理,咸丰三年(1853),南部知县朱凤枟在全县范围内推行“在乡设乡约、保甲,在场设立场头、客总,在城设城约”的举措(24)。此法是先将全县分为城、场、乡三类,然后分别设立负责人进行管理。同样的做法,还见于嘉庆十五年(1810)巴县县衙发布的编联保甲的告示中。该告示规定,属于村庄的户口牌由约保、牌头管理,属于场市的户口牌由场头、客长负责(25)。
所谓场头就是该场头人的意思,客总则是负责移民管理的人员,在巴县又称客长。就南部县黄连垭场来看,场头由土著地主充当,客总由移民客商担任(26)。乡场同时设立场头、客总,意当为统筹管理场内的土著与移民。
南部县场头、客总的设置历史,可上溯至乾隆初年(27),有明确的人员记载则是乾隆十六年(1751)(28)。在巴县,二者出现的时间更早,客长甚至源自康熙年间(29)。延至辛亥革命前夕,南部县乡场仍活跃着场头、客总的身影(30)。场头、客总常常合并称为“场总”,这一称呼常见于县府发布的各类告示、点名单、批词。但“场总”又可单指其一,究竟指的是场头还是客总,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经笔者初步统计,《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中共记载了场总390人次,其中场总出现22人次、场头出现272人次、客总出现96人次,除去重复与无法识别的人名,实际共有场头、客总312人。这312人分布于73个场内,其中单设场头的乡场有51个,约占总数的70%;场头、客总同设的乡场有22个,约占30%。这些数据显示,清代中后期,南部县官府更倾向于设置场头来管理乡场。这点与巴县等外来移民较多的州县不同,巴县设置客总(长)的乡场更为普遍。此外,同设场头和客总的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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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规模较大。
为加强乡场的规范性管理,四川督抚曾劝导各县府在乡场普遍设立场总。道光十六年(1836),四川总督宝兴札称:“无论城市乡村,严行保甲,并设立客长、场头,按户给散门牌,编列保甲烟户册籍,责成设立稽查,互相察访,里民甚为安堵。”(31)同治三年(1864),四川总督骆秉章也颁行了几乎完全相同的札文(32)。由此可见,在乡场设置场头、客总,并非南部县一地的临时举措。场总作为乡场的具体经营者和管理者,还获得官府的认可和授权。
但是,对场总的职责,无论是朝廷,还是地方官府,均未颁行正式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往往是在给场总的任命书中一并提及。比如署重庆府巴县事的李姓官员给仁里十甲隆兴场民艾增阳、郑文遵颁给场头、客总执照云:
署重庆府巴县事兼护总捕府候补直隶州正堂加三级李,为给照事。本年三月十三日,据仁里十甲隆兴场民艾增阳、郑文遵认充场头、客长前来。据此,合行给照。为此,照给场头艾增阳、客长郑文遵收执。凡遇场内大小公事,务须勤慎办理,仍不时稽查匪匪情,娼妓、赌博、私宰、私铸、邪教、端公,以及外来面生可疑之人,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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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密禀本县以凭严究。倘徇情客隐,一经查出,或被告发,定行重惩,绝不姑宽。凛之慎之,毋违。须至执照者
场头艾增阳
右照给
收执
客长郑文遵
乾隆三十年三月十四日刑房承稿行(33)
在任命书中,官府同时赋予场总经理乡场各类事务的权力与责任,这些权力与责任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日益明确和具体。乾隆时期,南部县官府对场总职责的规定较为笼统,只是简单说明场总须确保场内不许强买强卖(34)。至道光时期,这些规定渐趋具体,要求场总确保交易公平,尤其是得遵用校准的度量衡,不许以强凌弱,以众欺寡(35)。光绪年间进一步细化,规定场总须确保买卖交易使用统一发放和校准的斗秤,并随时稽查和惩处使用低色银两等扰乱市场交易的行为(36)。
清代中后期,四川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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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场在官府的支持下,逐渐建立了场总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制度赋予了场总经管乡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职责,既有别于“政府设官管理”,因为县丞、巡检对乡场无具体经管之实,也有别于“市镇自我管理”,原因在于场总的选任、轮替及其职责范围均得经官府同意并授权。
二 场总的选任
场总的选任及其权力凭证获得,一般来说,与乡场的设立模式密切相关。总体来看,乡场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设场人申请新建;二是一地已自发演进形成事实上的商业聚落,设场人只是向官方申请备案即可。尽管在这两种模式下场总产生的方式、程序略有不同,但一旦被官府认可并任命,他们的职责则完全相同。
在新建乡场案中,申请者通常在向县衙门提交申请之前,即已酝酿好场总人选。在南部县,乾隆四十五年(1780)黑水潭(37)、道光二十二年(1840)义和场(38)、咸丰九年(1859)元山场(39)等设场案中,申请者在向县衙门提出申请时已明确了场头、客总的人选。以观音寺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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