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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
一、引言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明确的行政区划边界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基本前提。历史时期,中国的行政区划有“山川形便”、“犬牙相入”两大原则。山西、陕西两省以黄河为界,就体现了“山川形便”的原则。但在龙门至潼关这一段,属于典型的游荡型河道,素有“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之称。笔者较早注意河道变动与行政区划边界问题,开展了初步研究,a其后,又利用大量地方文献专门研究了明清以来黄河小北干流山陕滩案,并与“关中模式”进行了学术商榷。b此后,学界关于江河生态环境与行政区划的研究相继展开,主要集中在历史地理学领域。c包括笔者在内的已有研究,虽然重视环境因素,强调地方社会、政府在技术、制度等方面对环境的调适,但围绕土地或其他资源开发利用的倾向十分明显。其实,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
清朝-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
a 参见胡英泽:《河道变动与界的表达——以清至民国的山陕滩案为中心》,《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6 年第 2 期。
b 胡英泽:《流动的土地与固化的地权:清初至民国关中东部地册研究》,《近代史研究》2008 年第 3 期;《近代地权研究的资料、工具与方法——再论“关中模式”》,《近代史研究》2011 年第 4 期;《流动的土地:明清以来黄河小北干流区域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
c 刘炳涛:《环境变迁与村民应对:基于明清黄河小北干流西岸地区的研究》,《中国农史》2008 年第 4 期;徐建平:《民国时期鄂皖赣三省沿江边界调整与江堤维护》,《史林》2009 年第 4 期;穆俊:《清代土默特旗与达拉特旗的“滩地旗界”纠纷始末》,《历史地理》2015 年第 1 期;刘赫宇:《清代“鸡心滩”争案的环境史》,《史志学刊》2018 年第 3 期。
看,除了征收田赋(租)、划分行政区划边界、降低社会冲突风险等之外,避免或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保障河道通畅,则是研究者过去所忽略的。进一步来看,“关中模式”所用的核心资料是关中东部的黄河滩地册,地册中有“滩租”、“滩粮”的记载,“关中模式”认为是租、赋混淆,是产权观念模糊的表现。a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在讨论河道变迁与山陕划界思想的动态关联外,通过滩案解决过程,发现中央与地方官员最终确定征收官租而非田赋的形式,并非产权观念模糊,亦非租、赋含混不清,而是有着明确的所有权界定,中央政府把滩地定为官田,采取征租的形式,一方面因为滩地不稳定,另一方面在于防止乡民建筑房屋、栽植树木等行为,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河道。
“关中模式”强调权势,强调人身依附关系,而从清宫档案中的山陕滩案中看到的是国家权力、人对环境的依附。
二、山陕鸡心滩案
历史时期山陕两省的黄河滩案主要发生在龙门至潼关段,龙门以上,黄河穿行于晋陕大峡谷,河身狭窄,即使有所摆动,幅度也较小。潼关以下,黄河折向东流,亦为峡谷束缚。龙门至潼关段则不同,河出龙门,河身陡然变宽,河宽在 4 公里至 19 公里不等,两岸是 50-200 米的黄土高崖。受水沙条件影响,河道经常发生变化,一是左右摆动,俗称“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一是河流分汊,形成河中夹滩。山西省河津、荣河与陕西省韩城地处龙门河口之下,山西省永济县、陕西省朝邑县和华阴县位于潼关之上,所处地理位置容易发生河道摆动、河流分汊现象,因此也是滩案易发之处。明清时期,受大的生态背景影响,龙门至潼关段对上游水沙条件变化反应敏感,游荡性进一步加剧。康熙五十三年(1714)、雍正七年(1729),均发生过两省滩争并在中央政府的主持下划分边界,解决争端。
明代黄河河道偏东,东距山西蒲州城仅二三里,而西距陕西朝邑县城几三十里。明末河流迁改,西距朝邑仅十数里。清代以降,河流日渐西徙,时至雍正七年,黄河西距朝邑才六七里。晋民执以河为界之说,“每遇西坍东涨,随时报垦,而朝邑百姓又谓历年迁改之河身,俱是秦民之粮地”。康熙五十三年,蒲州、朝邑百姓争田私斗,两省巡抚会勘将大庆关西南等处 27 里筑墙立界。大庆关西北等处 17 里嫩滩,难以筑墙植柳,未经分晰界址,因此,数十年来纷争不已。雍正二年,奉旨清查地界。蒲州主张将分隔在河东的陕西省大庆关一带划归蒲州管辖,“仍系抵河为界,以免隔属纷争之扰”。朝邑县则认为,河道迁改后,大庆关一带 30 多个村庄,已经有 20 多个村庄、3.6 万余人陆续迁往河西,形成村庄在河西、土地在河东的状况,这 20 多个村庄既不能迁往河东,而河西亦无土地可以拨补。陕西巡抚法敏、张保、西琳等与山西巡抚德音、觉罗石麟等多次委员共同踏勘,将大庆关西北 17 里中分定界。b
乾隆时期,山西省永济县与陕西省朝邑县、华阴县争夺鸡心滩发生滩案时,曾回顾山陕滩地划界的旧事:
两省近河居民耕种滩地由来已久,只因河流迁徙无定,屡有占争,曾于康熙五十三年,经两省抚臣公同查勘,于秦省界内旧大庆关之东原立秦晋分界牌,以南二十七里至秦地之高家庄(社)、晋地之三家店止,筑立界墙一道。雍正七年又经钦差勘丈,于分界牌以北十七里至秦地
清朝-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
a 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语文出版社,2010 年,第 99-100 页。
b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14 册,雍正七年三月初九日,《川陕总督岳钟琪奏请敕派部员确勘陕西朝邑山西蒲州疆界以定赋粮归着折》,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 803-805 页。
之乌牛村、晋地之鸳鸯村止,亦筑立界墙一道,自后两省民人遵守分界耕种滩地,各无异说。a 河道的变化不断引发新问题,对旧有和新建制度提出挑战。康熙五十三年、雍正七年山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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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界,实际是以明代隆庆年间黄河大改道以前的故道中间线为界,即“以黄河旧渠中央定为秦晋交界”。b乾隆三年(1738)黄河河道分为东西两河,两河中间形成一个夹滩,长十五里,广五六里,其大致范围在永济县下阳、上源头、独头、长旺、匼河5村以西,下阳村以西称为“夹沙滩”,上源头村以南则称为“鸡心滩”,鸡心滩处于河中,并不在从前所立的界墙内,所以山陕两省永济、朝邑、华阴三县民人并就盗垦私立界畔,起初未尝敢有独据之心。
乾隆十一年,滩西河水减小,秦民以为鸡心滩将会毗连秦地,遂有独占之思。正在争执的时候,适遇河水变更,夹滩之西河水小者变大,夹滩之东水大者变小,晋民也认为将来夹滩可毗连晋地,也想据为己有。乾隆十二年正月二十九、二月二十九等日,永济沿河村民认为应以大河为界,秦人耕种滩地是侵占了晋方土地,所以声称要耕种全滩,而朝邑、华阴民人则坚持 “分耕滩地已久,安得独归晋,且界故不以大河也。”于是秦、晋百姓争斗不已,山西省永济县村民郑大勋、薛大恩等先后驱除朝邑县、华阴县滩民孟四、杨二等,抢夺陕西滩民的牲畜、农具,焚烧黄河滩里搭建的草庵。c
乾隆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川陕总督庆复向乾隆帝奏报陕西滩民被山西永济县滩民郑膏等烧毁房屋、抢夺农具、赶逐过河的情况,一方面禁约县民静听勘查,一方面移文山西巡抚各委大员订期会勘,划定界限,以杜争端。d
先是,两省巡抚各遣官员共同勘验,但久议不决。不久,同州府、蒲州府知府及永济、朝邑、华阴三知县再次会勘,达成解决方案,并上报两省巡抚,双方均表同意,奏报朝廷,交由户部办理,户部又请山陕两省巡抚再委官吏详按审核,使双方均平,不复争斗。山西布政使李敏第、按察使多伦、署按察使事驿盐道孙陈典、潼商道李肖筠等一起联衔会详:“请照雍正七年钦差会勘事例,将此新涨沙滩除去两旁荒碱不堪耕种之地,丈量平分,各给两省小民垦种为业,科租归公,筑沟立界,永远遵守。”e
正在处理滩案过程中,黄河河道又发生了新的变化。乾隆十一年,山陕鸡心滩争夺的起因是西河变小、东河变大,陕民欲想独占。意想不到的是,乾隆十二年,东河变小而西河变大,鸡心滩将与晋省滩地毗连一体,晋民希图全种,地方官也受到民情的影响。乾隆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山西省蒲州知府李为栋督同永济县知县费映奎,会同陕西省同州府朝邑县、华阴县会商定议,将此滩除去荒碱地,两省平分划沟为界,此举也符合雍正七年筑墙划界的事例,但永济县知县费映奎又翻悔此前的决定,拖延而不结案。受此影响,乾隆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朝邑县滩民孟生银、程喜茂等又渡河赴滩械斗打伤永济县滩民,抢去衣服、牲畜等物。f
鸡心滩案久拖不决,山陕两省巡抚分别上报乾隆皇帝。乾隆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山西巡抚阿里衮上奏鸡心滩案时,乾隆帝朱批:“汝两人何不面会商办,属员传言,终非妥计。”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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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山西巡抚阿里衮:《奏为会勘黄河滩地请敕部议复事》,乾隆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档案号:04-01-23-0016-012。(以下凡引档案有档案号者,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 b 陕西省朝邑县民国二十年《营田庄新崩旧崩滩地簿》。陕西省大荔县档案馆藏。
c 山西巡抚准泰:《奏为山陕两省民人互争滩地永济知县费映奎不能秉公断制请旨革职并请特简河东道员缺事》,乾隆十三年七月十五日,档案号:04-01-22-0026-086。
d 川陕总督庆复:《奏为秦晋沿河居民争占滩地并会勘立定界限办理事》,乾隆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档案号:04-01-01-0154-070。
e 陕西巡抚陈宏谋:《奏为会办山陕两省民人争夺滩地事》,乾隆十三年,档案号:04-01-01-0157-007。
f 山西巡抚准秦:《奏为遵旨抄案绘图恭呈丈明鸡心滩情形平分立界等事》,乾隆十三年闰七月二十六日,档案号:04-01-22-0026-156。陕西巡抚陈宏谋:《奏为会办山陕两省民人争夺滩地事》,乾隆十三年,档案号:04-01-01-0157-007。
谕山西巡抚阿里衮、陕西巡抚陈宏谋约日会勘。a两省巡抚都有军务在身,直到十四年二月初六日,阿里衮从太原府起程,陈宏谋二月十二日从西安府起程,分别于二月十四日、十五日抵达蒲州。二月十六日,两省巡抚一同前往鸡心滩履亩确勘,共同议定,“此滩原属淤出河中,界在秦晋之间,地未升科,乃属朝廷官地,秦民晋民俱不得视为己有”,将夹滩四围嫩滩不可田种者除去,六分给晋民耕种,四分给秦民耕种。其应分界限,请自原筑界墙之南头起,直抵滩之东头至凤凰嘴止。”这样山陕仅从河东一方来讲,形成了一道以大庆关为节点,西北起于鸳鸯村南,由南而东至凤凰嘴,长约五、六十里的滩地界线。两省滩民不得越界耕种,将来河流若有变化,东河坍没,则听晋民报官请豁,西河坍没,则听秦民报官请豁。界墙之东若有滩涨出,则听晋民报勘起租,秦民不得越界而争,反之亦然。若有越界侵争之事,即照“山陕刁民例”严加治罪,同时,依照河滩之例征收租谷,从乾隆十四年开始起租。b
从乾隆十二年到乾隆十五年,鸡心滩一案历时四年才得以解决。平分立界并非唯一解决方案,在勘查、划界过程中,各级官员对平分立界之说存在严重分歧。不可否认,其他解决方案,亦具有其合理性。最初提出也是最终确定的方案是平分滩地,筑立界墙,河道变迁、滩地坍没,秦晋双方都不能越界耕种。但是,永济县知县费映奎曾经提出夹滩不可平分的六条原因,后来,河东道托庸、永济知县费映奎提出三种解决议案。其一,每年霜降节气时两省会勘河面,如滩东河水势大则归秦民耕种,滩西河水势大则归晋民耕种。地亩随河迁徙,耕种只归一省。c其二,东西两河之水大小相同,秦晋两省民人隔年轮流耕种。其三,平分夹滩,如遇将来一边水涸则归毗连之处。d这些方案当中,其实体现了确定黄河主流、以主流为界的划界精神。e同时,这些议案还突出了隔属不种地、隔离两省民人、禁绝滩争的意涵。但在康熙雍正年间平分滩地、筑墙立界的成见定例之下,这些建议不可能被一些同属官员、对方官员、乾隆帝所接受。当然,这些议案也受到当时河势变化、民情私意等因素的影响。
边界划分的原则确定后,就是征收租谷(田赋)。在商讨征收租额时,参与查勘、会商的官员对官地性质、租额大小、起租时限等问题发生了争论。最初定案,征收租谷,照“河滩之例”,每亩征收租谷 5 升。在会勘过程中,就有官员认为鸡心滩从河中淤出,并非砂石荒滩,而是膏腴之地,“小民趋利若鹜,因征租过少,是以屡起争端,构讼无已”。主张提高租额。虽然现在山陕两省分疆划界,暂时可以相安无事,将来河道再有迁徙,势必藉端竞控,结讼连年。鸡心滩既是入官之地,应查照河南、湖广等省入官地亩征收租谷、均分籽粒之例,加增租额。河南、湖广等省入官地亩有每亩征收租谷自 1 斗 8 升至 8 斗不等者,有官民四六平分者,有招佃耕种分收籽粒者,情形并不相同。
鸡心滩虽属入官地亩,但与户部所议其他地方的入官地亩大相径庭。“入官地亩,本属民间纳粮之熟地,因故入官,本应按限变价,但或估价甚多,又在偏僻之处,无人承买,或与承变
清朝-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
a 山西巡抚阿里衮:《奏为奉旨委员会同陕省干员前往滩地确勘秉公办理山陕民人互争鸡心滩一案事》,乾隆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档案号:04-01-01-0160-038;陕西巡抚陈宏谋:《奏为委员会勘鸡心滩地并稍缓前往蒲州与阿里衮面商缘由事》,档案号:04-01-22-0026-128。
b 山西巡抚阿里衮:《奏为会勘黄河滩地请敕部议复事》,乾隆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档案号:04-01-23-0016-012。
c 山西巡抚阿里衮:《奏为酌议黄河鸡心滩地秦晋均分耕种永杜竞争事》,乾隆十四年三月十日,档案号:04-01-01-0171-047。霜降是秋季最后一个节气,也是入冬之前的一个节气,此时,河流进入枯水期,河道相对稳定。
d 山西巡抚准泰:《奏为奏明永济县民人与陕省朝邑华阴二县民人争占河滩地前后情节事》,乾隆十三年闰七月初二日,档案号:04-01-01-0157-006;陕西巡抚陈宏谋:《奏为会办山陕两省民人争夺滩地事》,乾隆十三年,档案号:04-01-01-0157-007。
e 1949 年后,山西荣河、陕西韩城两县发生夹滩纷争,在政务院周恩来总理的主持下,最终确定以主流为界的划界方案。方案中规定了确定主流的方法:“主流有变化,其确认主流的方法,普通即以河身之宽、深、大认定之。如河流分支,其流量相差不大为常识不易确定时,即由两岸政府务于立冬前约请专家确定之。”《陕西省山西省两省解决黄河滩地问题的协议》,参见赵海祥主编,黄河小北干流山西河务局编:《山西黄河小北干流志》,黄河水利出版社,2002 年,第 459 页。
限内,地方官因抛荒未便详明,召佃耕种,或经题名,拨入育婴、食济等堂内,择人经理,收租办公,是入官地亩本有额粮,租于民人耕种,仍须于所收租籽内按则还粮,盖租籽在于额粮之外,额粮尚在租籽之中,与民间取租初无二致。”这就是河南、湖广等地入官地亩的性质不同以及均分籽粒的原因。所以,不能援照入官地亩租额、征收租谷的方式。a
征收租谷的依据是土地质量及亩产量,而非征租过少与山陕民人争斗的简单归因。则壤成赋,必按照地土之肥瘠,任土作贡,须合计收成之丰歉。黄河滩地在土地形态上不稳定,黄河夹滩存在冲漫淹没的隐患,耕作不能稳定持久。“江南、江西、湖广等省之芦课洲滩,开阔广远,滩河身近者,虽有冲漫之患,滩河身远者即有堵御之方,故其额有沿边腹内之分。今此项河滩无多,长阔四面,临河水发,无从堵御,腹内无异沿边,夏秋黄河汛至,每被淹没。”水溢冲浸之患,非他处可比。受水沙运动、河道位置等影响,每次黄河改道、泛溢之后,黄河滩地壤质分布并不均匀。据山陕官员查勘,鸡心滩并非膏膄之地,土性带碱,每年只能收一茬庄稼,如果播种两料庄稼,土地肥力则被拔尽,会渐渐变为碱地。滩民因为土性带碱,惟黑豆有“油气”,能胜碱气,所以都经验性选择种植黑豆。丰年每亩约收京
中国历史故事短句
仓斗六七斗,寻常每亩约收四五斗,歉薄之年则只收升斗者,甚至有的颗粒无收只落下柴草者。间或播种谷子、小麦,收成甚薄,不可作为租额的标准。合计每年每亩约收 5 斗米,除去籽种、人工、饭食、牛具一切工本,大约耗费二斗六七升,所获不过二斗有余。综合考虑荒岁歉收、河道变迁、坍没收缩等因素,最后酌情定为每亩征收 1 斗租谷。b
鸡心滩的形成是龙门至潼关河道变迁的结果,当然,这也受到上游大环境的影响。乾隆三年鸡心滩出现后,自乾隆五年逐渐淤出。由于两省屡起争端,滩地时耕时芜。乾隆十二三年发生大的冲突后,即行禁止滩民耕种,滩地荒芜,没有了人为干扰的因素,鸡心滩的生态逐步恢复到自然状态。c
乾隆四十一年,山陕两省之滩地以律例的形式确定下来。乾隆四十一年议准,陕西同州府属之朝邑、华阴县与晋省蒲州府属之永济县,“黄河涨出滩地,履勘明确,已种熟地十六顷余亩,并未种老滩碱地,均以六分给晋民、以四分给秦民耕种,筑墙树木立界。将来河流迁徙,再有坍涨,照依分定界,随时报勘升除。每亩征租一斗,永为定额。归入各本省地丁案内,另款造报奏销。”d
三、荣河、韩城间滩案
山西省荣河县、韩城县的滩地之争最早记载见于乾隆初年。当时黄河主流在东,支流在西,西面的支流则是过去的主流。乾隆元年,由于黄河向东冲蚀崩塌较往昔尤甚,荣河县永安营沿河一带 18 村庄冲塌过半,“十八村庄土肥人密向称富庶,频年水决,庐舍田土咸圯于河,居民窜处崖畔,耕夹滩苟活而已,对岸韩邑各村见大河东徙,褰裳可涉,霸种靡遗,荣民赴滩力作,常被殴击,兼掠其牛畜、口粮、器具,民控于县,屡□无人,趋控于韩,官为漠然,数岁以为常”。荣河知县周遐龄渡河与韩城知县会商,指出夹滩是万荣县纳粮田地崩决后而形成,并非无主荒滩,不论大河东移西徙,均应归属荣河一方。e
乾隆三十三年,荣河、韩城间河道渐渐东徙,东西两岸滩地东窄西宽,荣河县滩民每欲越河耕种,与韩城县民争种滩地而向上控告,山陕两省巡抚各委官员会勘,“定断详明,以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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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②③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傅恒:《题为遵议山西陕西两省民人互争黄河滩地复勘明确请照例起租事》,乾隆十五年六月
十三日,档案号:02-01-007-036985-0008。
d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165《户部·田赋·屯田》,乾隆四十一年。
e 山西省荣河县乾隆十五年《永安营等沿河各村保守滩地碑记》。
界”。那时,黄河虽然偏东,各村东崖之下尚都有田地可耕,因此还能够听命遵法。乾隆四十六年以后,黄河屡发大水,河流愈向东移,黄河东岸土地日渐淹没,西岸滩地则日渐扩大,荣河县民不愿再遵守“以河为界”之官断,越河种地,屡生争端。
嘉庆五六年(1800、1801)间,黄河直逼东岸崖根,形似弓湾,荣河县永安营等六村正当黄河顶湾之处,粮地均没入洪流,六村只留下 7 顷 50 余亩土地。荣河县永安营等村民因失地赔粮过多,认为河西涨出的滩地就是河东坍没的土地,因此渡河种地。韩城县民认为乾隆三十三年断定“以河为界”,滩地在边界之西,应当属于韩城。两省村民互相上控,地方官员也拘泥于“以河为界”之说,久难断定。
嘉庆初年,在处理荣、韩滩案过程中,“以河为界”的旧规被打破,出现了隔河种地、均分滩地的划界思想。刑部侍郎瑚素通阿受嘉庆帝委派,亲赴荣河现场查勘,他认为,“黄河大溜迁徙无常,非若他处河身可作一定界址,是以河为界之说,独不可行之于黄河。向来河流在中,则东西滩地分属两县,今河即东迁,则河西淤出之地,自应归之荣民。”a正如笔者在研究中指出的,河道有规律的周期性摆动,能够保持东西两岸的滩地资源平衡,虽然在一段时期内遭受河流侵逼、滩地淹没带来的损失,但也能在一段时期内享受河流远徙、滩地涨出的收益。然而,当河道有规律的周期性摆动演变为持续单向发展,则打破了滩地资源“河在中流—对称平分” 的空间平衡、“河道迁移—此多彼少”的时间平衡。无论哪一种情形,实质都是秦晋两省共享分耕滩地。b
嘉庆年间荣河、韩城滩案的解决援引了雍正七年蒲州、朝邑滩案的旧例。委派官员向嘉庆帝奏称,雍正七年钦差侍郎马尔泰、内阁学士何国宗曾经审断,蒲州、朝邑中界黄河,明代黄河发生大的变道,将朝邑县之大庆关等村截在河东,大庆关西北 17 里朝邑县有 3 村正当黄河顶湾之处,朝邑土地西坍,未经报豁而赔粮,蒲州民人则耕种河东涨出的滩地,马尔泰等勘明清丈,豁免朝邑县赔粮之地 90 余顷,涨出河东已垦地 499 余顷,令秦晋两省平半均分,按例升科,奏准遵行。“荣、韩在蒲、朝上游,情形相同”,“仍请照雍正七年之案,查出滩地,平半均分”。山西巡抚会商陕西巡抚方维甸,各遴选道府官员履勘,经山西冀宁道李会观、潞安府知府张曾献会同陕西陕安道陈祁、西安府同知徐洪懿于嘉庆十年五月间勘定,在河西涨出之新滩划分 130 余顷滩地,其中包括水洼沙碛在内,拨给荣河县滩民耕种,补偿淹失的土地。除划拨地之外,荣河县民多种了数十顷土地,划归韩城县民收获,韩城县民则补偿荣河县民籽粮 600 两银子。案件正在完结、核奏上报过程中,荣河县永安营等村谢扶辰、樊俊彥等又赴京控告,除二人之外,荣河县被水冲淹最严重的六村还有刘汉成、薛通、柴作梅、卢生华等多人在省先后控告。经讯问,这些人供称,官府划割河西地亩给荣河县,原属为民调剂。韩城县滩地原本只有 30 余顷,而荣河县滩地原有 300 余顷,但这样出现了“本村仍在赔粮而河西仍升科纳税”的情况,所拨地亩不足耕种糊口。c
清查赋役册书、核定有粮无粮地则成为关键。刑部侍郎瑚素通阿赶赴荣河县处理滩案时,他查阅各县志书和赋役全书,发现自顺治四年(1647)至乾隆八年(1743),荣河县蠲免无主荒地及河冲地共 1332 顷余,实征各项民地 4220 顷,这 1332 顷余地是就全县所有村庄、市镇而言,并非永安营等数村之地,意指永安营等村在与韩城争地中以少报多,夸大了失地面积和受损程度。同样,查明河西韩城完粮滩地也只有 34 顷余。河东荣河县永安营等村与河西韩城梁代村等
清朝-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
a 刑部侍郎瑚素通阿:《奏为遵旨查审山西蒲州府荣河县民人谢扶辰等控失地赔粮叠冤莫伸一案定拟事》,嘉庆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档案号:04-01-08-0164-022。
b 胡英泽:《流动的土地:明清以来黄河小北干流区域社会研究》(修订版),即出。
c 刑部侍郎瑚素通阿:《奏为遵旨查审山西蒲州府荣河县民人谢扶辰等控失地赔粮叠冤莫伸一案定拟事》,嘉庆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档案号:04-01-08-0164-022。
村共有荒熟地 490 顷,中立壕埂分界种地。
接着就是按例升科。因为是黄河滩地,《户部则例》对于滩地升科影响河道、堤工有明确规定:
濒临江海湖河处所沙涨地亩 , 如有阻遏水道为堤工之害者 , 毋许任意开垦 , 妄报升科。如有民人冒请认种 , 以致酿成水患 , 即将该民人家产查抄 , 严行治罪 , 并将代为详题之地方官等一并从重治罪。a
为了保护河道行水通畅,减少灾害,清政府严禁在河道建筑房屋、修筑堤坝等人工设施。雍正九年,山西巡察御史励宗万曾到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公署言及河津县靠近黄河之地,自雍正二年至雍正八年,共坍没 150 余顷土地,拆房 1 千余间。土地随坍随涨,房亦随修,但非终久之计,“宜于各滩地内疏浚沟道,使水不致直逼此岸,即可免房地侵塌。”觉罗石麟向皇帝奏报,山西省河津县西南一带地近黄河,如张家崖、杨家庄、葫芦滩等处,自雍正二年以来,沿河滩地屡被侵坍,洪水退后涨出,“其房屋亦有预行拆卸,水退仍复搭盖”,“沿河滩地,原属河之道路,每遇水发,坍于此者必涨于彼,小民仍资其利,其庐舍中有迁移之劳,旋即平复安居,并无流离失所,民相习于固然,亦已久矣”。受当地河势以及河床条件所限,无论是修筑堤防工程,还是疏浚河道,都不可行。b由此也可知,雍正年间,河津县沿河一带滩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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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有村庄、房屋,其实是在河道之内,不宜居住,但沿河居民因为耕种滩地等原因,却在滩内建房居住,人为影响了河道。
乾隆四十六年,乾隆帝专门针对居民开垦河滩地亩、影响河道的问题下达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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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河滩属于河道的一部分,居民开垦河滩,建立庐舍,则填塞河身,占据滩地,影响河道。突遇水涨之时,滩地、民居亦会被淹没受害。因此,乾隆帝特降谕旨:
令确加履勘,其堤外地居高阜者,仍听照常居住耕种。若占居堤内,于水道有碍,即行明切晓谕,俾陆续迁徙。并令该督抚等妥为经理,毋致贫民失业。……所有旧居堤内滩地,无碍河身者,民人已经筑室垦种,仍加恩准其各守旧业,毋庸押令移居,以副朕廑念穷黎之意。至此后,河南、山东、江南、直隶等省,凡属滨河堤内滩地,该督抚河臣必当严切查禁,毋许再行住居占种。如有从前侵占滩地,阻遏水道者,惟该督抚河臣等是问。c
乾隆五十七年,乾隆帝又令各省督抚清查堤内河滩的村庄、住户、房屋的准确数量,申明禁例,以后不许民人等私自添造,“以杜影射占居之弊”。据陕西巡抚秦承恩查勘,认为陕省境内河滩固非河南、江南黄河下游可比,即较之直隶永定河两岸情形也大不相同,各属河滩并无村庄房屋。d
根据《户部则例》有关河滩地升科的规定,负责勘报的官员认为:“所有河西湾内地亩系属滨临黄河,有关水道,虽该处并无堤工,若仍令升科,小民即为世业,恐致筑墙筑堡,阻遏水道,亦与例意不符。应请将永安营等数村河西滩地四百九十顷作为官地,照则例,按亩征收租谷,不准升科。”e
滩地壤质不同,征收租额也有差异。陕西巡抚方维甸奏报,韩城县自卜家村以北至梁代村中界的 245 顷滩地,除不堪耕种之沙碛荒坡外,实在试种杂粮地 160 顷 60 亩,此处系河流中湾,
清朝-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
a 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 2 辑第 3 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 年,第 521 页。
b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0 册,雍正九年五月初四日,《山西巡抚觉罗石麟奏报查勘河津县黄河滩地没坍难于疏浚情形折》,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 469 页。
c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919《工部·河工·禁令二》,乾隆四十六年。
d 陕西巡抚秦承恩:《秦报查明陕省所属滩地并无村庄房屋事》,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九日,档案号:03-0292-046。
e 刑部侍郎瑚素通阿:《奏为遵旨查审山西蒲州府荣河县民人谢扶辰等控失地赔粮叠冤莫伸一案定拟事》,嘉庆十年八月二十九日,档案号:04-01-08-0164-022。
为滩地中段,夹沙较少,每亩议请升租 5 升。自梁代村中界以北至昝村的 194 顷余滩地、卜家村以南至芝川镇止共丈出荒滩地 199 顷余,这两项滩地在南北两头,沙多土少,甚为瘠薄。如果按照中段滩地每亩 5 升租额征租,实在乏人租种,请以每亩征租 3 升。每年征收租谷,照依市价粜卖,解司造册报拨。a
征收租谷不便于民,滩民吁请改以折色交纳。嘉庆十二年韩城县生员薛铭呈称,该县与荣河县划分滩地沙土瘠薄,所种俱系芝麻、碗豆杂粮,不产粟谷。当时,钦差刑部侍郎瑚素通阿在处理滩案时,按例征收租谷。嘉庆十一年征收租谷时,韩城县民以不产谷粮为由,屡次请改。有的滩地土性多沙,雨少易致干旱,雨多易被淹没,实非膏腴之地可比。韩城、荣河滩民所种皆系杂粮而交租谷,必须粜籴粟谷,这样一来,出入虚耗颇多,而且地方官征收粟谷后仍需变价解司,几经周折,容易滋生弊端。不如折色完交,较为简易。奏报之后,议定每京斗谷 1 石折收银 1 两 2 钱,共折收银 1634 两 4 钱 5 分 8 厘 2 毫。改为折色交纳,民情称便,租课亦不亏短。b
河津县与荣河县相邻,与陕西省韩城县隔河东西相望。在处理山西荣河、陕西韩城滩案过程中,牵连着河津县。瑚素通阿前往荣河县查勘滩地时,有河津县屯户曹继尧等声称卫地坍失,呈请拨地。奏准将河津县张家崖对岸之韩城县梁代村荒地内划拨数十顷滩地令其租种,陕西巡抚方维甸转饬该道府督同两省委员以及河津、韩城两县,遵照奏议章程,传令屯户曹继尧等前来秉公划拨。划拨滩地不久,曹继尧等又声称所划拨的韩城县梁代村中界以北及化石、河下、谢庄等各村一半荒地计 54 顷 64 亩,内有堪以试种地 21 顷,每亩升租 3 升,理应承认租种,但地亩多系夹沙,收成难保,恐怕将来赔租受累,不敢领种,情愿出结,退还韩民,以后不再要求拨地。经当场会讯明确,取具甘结。经河津县知县李抒圭清查,该县沿河坍失卫地久经报豁,与曹继尧等人声称的失地赔粮者并不相符。曹继尧等人担心试垦无效,不愿领种,自应听从其便,又将该屯户不愿租种的地亩,仍令韩城民人一并认租,即在梁代村以北一段升租。陕西巡抚将此事上奏朝廷并得到批准。c
令人注意的是,在荣、韩滩案处理过程中,基于河道行水的考虑,官府把一些黄河夹滩定为官地,征收的是租谷而非田赋。如果征收田赋,沿河居民会视将滩地当作自己的永业田,修筑房屋等会阻碍河道行水。这体现了通过租谷形式限制沿河居民行为、保护河道顺畅的意涵。这样一来,乾隆年间山陕鸡心滩之争,官员争论征收租谷的轻重,虽然是减少两省滩民争端的一项措施,但联系到嘉庆年间荣河、韩城滩地争端解决,征收租谷而非田赋,除了黄河滩地不稳定外,重要的是通过征收租谷的制度,来调节、控制两省沿河村民经营滩地的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对黄河河道的影响。
四、“关中模式”的相关研究
“关中模式”所用的清代地册实际上是陕西省朝邑、潼关等县的黄河滩地册,在地权分配的相关讨论中,并未确切说明这些地册特殊的生态环境背景。但在传统宗法共同体对土地所起的凝固与调节作用、强调“社”的重要性时则指出:
清代关中的许多地籍册都是按“社”编制的,有的还明显以“社”为征收赋税的单位。如朝邑县加里庄在清嘉庆年间共有地 5400 亩,其中就有 5240 亩属于东、西、北三社。而大部分畛地均是按户平分,恰如“份地”一般。事实上,关中沿黄、沿渭以至沿泾地区因河道摆动、
清朝-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
a 陕西巡抚方维甸:《奏报准咨勘丈韩城滩地议定升租事》,嘉庆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档案号:04-01-35-0600-004。
b 陕西巡抚方维甸:《奏为韩城滩地应征租谷请改征折色事》,嘉庆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档案号:04-01-35-0600-013。
c 陕西巡抚方维甸:《奏报河津屯户不愿领种韩城滩地仍令韩民认租事》,嘉庆十一年,档案号:04-01-35-0600-011。
漫滩,时常造成土地重分,或者发生社际、村际、县际乃至省际土地纠葛,“社”在进行重分与处理纠葛中起着重要作用,也因此才能长期保持规整的条田体系。a
由上可知,“关中模式”在运用黄河滩地册资料时,清楚这些地册的性质,也了解地册所记载的滩地信息,但为了突显其地权分配吉尼系数低、量化统计的实证性,却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一点。
在忽略了清代至民国陕西省黄河滩地册独特的生态环境因素后,“关中模式”对这些地册中所记载的租、赋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土地税有如地租之沉重,人们的产权观念非常模糊,因此,明清以来关中人对“国有地”与“私有地”、“赋税”与“地租”的分别也是含混不清的。
“关中模式”举例说明这一现象:
清乾隆元年(1736)朝邑知县冯尽善署《东林村等十四村社庄镇滩粮银册》中,各分项下一会儿称“滩租银”,一会儿又称“滩粮银”,而合项皆总计为“滩粮银”。《加里畛丈册》中有“无粮地”若干顷亩应于何时“起租”之记载。武功县境内的“渭南三厂号”一带据说是官地,民国初年正式“售于民”,然而在文件中时而称耕者为田粮,而“省方令有升科之说”,土地学者对此也搞不明白。这与江南租佃制下“佃户交租、业户完粮”的明显区分很不相同。总之,在关中,统治者的权力与所有者的权利界限不清,因而统治权产生之“赋”与所有权产生之“租”亦似异而同。对于关中人来说,反正是无权势的向有权势的送东西(不管叫“租”叫“粮”),小民要向官府送东西就是了。b
乾隆十八九年,黄河东移,河道之西岸形成滩地,陕西省朝邑县沿河一带村庄因开垦耕种滩地屡起争端,控告于省,陕西省委批朝邑县、郃阳知县,自郃阳、朝邑县边界起,清丈朝邑县沿河各村滩地,并刻石立碑,名曰《分拨定界碑》。2005 年笔者田野考察时在北延寿、雷村、北岐村、辛村发现了乾隆二十年刊立的《分拨定界碑》,据碑刻记载,“北延寿村界内丈拨无粮地及拨补垦粮地共六十五顷九亩一分四厘三毫”c,“雷村界内丈拨无粮地及拨补垦粮地共一百六顷一十七亩七分八毫”d,“北岐村界内丈拨无粮地共九顷九十八亩八分”e,“辛村界内丈拨无粮地及拨补垦粮地共六十二顷八十亩九分八厘”f。
乾隆二十年,朝邑县加里庄亦获得了官府丈拨的无粮地,共计 56 顷 45 亩 9 分。据记载,无粮地东西南北四至,“西畔下尺处自北往南,阔九百步,顶本村滩粮地。北畔自下尺处起至黄河,东西长一千五百步,邻城乡各户地并本村尖角地。南畔自下尺处至黄河,东西长一千五百步,邻营田庄地。东畔自北往南,阔九百步至黄河。”由此可知,“无粮地”位于“滩粮地”之东,东临黄河,属于黄河东移山西一侧后形成的新滩地。g
新滩之地尚未垦熟,有些属于荒沙地,有些属于刚刚形成的嫩滩,因此,陕西省官府根据垦熟程度进行了区分,并根据土地开垦程度,采取征租的形式,而非田赋的的形式。对此,乾隆二十年加里庄滩地册是这样记载的:
加里庄共丈明无粮地五十六顷四十五亩九分,内现种地九顷,应于丙子年起租。垦成地一十一顷,应于丁丑年起租。初垦地九顷,应于戊寅年起租。荒沙地一十四顷十五亩九分,应俟垦成布种有收,勘报起租。嫩滩地一十三顷,应俟坚成实,垦种有收,勘报起租。h
清朝-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
a 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 95 页。
b 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 99-100 页。
c 乾隆二十年陕西省朝邑县《北延寿村分拨定界碑》。
d 乾隆二十年陕西省朝邑县《雷村分拨定界碑》。
e 乾隆二十年陕西省朝邑县《北岐村分拨定界碑》。
f 乾隆二十年陕西省朝邑县《辛村分拨定界碑》。
g 乾隆二十年陕西省朝邑县《加里庄东西东三社界碑》,现存于陕西省大荔县档案馆。
h 乾隆二十年陕西省朝邑县《加里庄滩地册》,现存于陕西省大荔县档案馆。
这说明陕西省朝邑县加里庄以及其他沿河各村划拨的“无粮地”,从土地所有权来看属于官地,从地方政府征收的形式来看属于租而不是赋。因为黄河滩地的位置、壤质等原因,垦熟及收获的时间存在差别,56 顷 45 亩 9 分的“无粮地”内,现种地、垦成地、初垦地分别应于乾隆二十一年(丙子年,1756)、乾隆二十二年(丁丑年)、乾隆二十三年(戊寅年)起租。而荒沙地、嫩滩地仍属于尚未开垦、正在形成的状态,等待其垦种有收再行勘报起租。
结合清代乾隆、嘉庆年间的山陕滩案,以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处理滩案过程中对土地的勘丈,田赋的清查,无粮地的认定,征收租谷的时间、额度等,可以知道,黄河滩地可分为官地(国家所有)、民地(私人或法人所有),二者之间的所有权界限非常清晰、明确,政府对二者征收的田粮以租、赋而区别,并非“关中模式”所讲的,明清以来关中人对“国有地”与 “私有地”、“赋税”与“地租”的分别含混不清。基于租、赋的问题,“关中模式”指出,晚唐以前,体现所有权的“租”与体现统治权的“赋”或“税”往往无法区分,宋以后这种区分也是相对的。基于土地私有基础上的统治并不重要,在宗法共同体中占支配地位的是人的纽带而不是物的纽带,是统治—服从关系而不是财产关系。a
在此,结合“关中模式”相关问题谈谈笔者对山陕滩案研究的初浅思考。“关中模式”对地主租佃制、租佃决定论等问题提出了反思,认为受租佃决定论影响,消灭租佃制、消灭地主成为反封建的核心任务,而反封建时强调的反对个人人身依附、公民权利、自由与财产不可任意侵犯的原则不被重视。
从山陕滩案中可以了解到,在清代还存在另一种租佃制即国家租佃制,这不同于私人所有的地主租佃制。就黄河滩地而言,山陕两省其实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两省之内又形成村庄之间、村庄内部的大大小小的共同体。由于部分滩地的所有权属于官地,租给沿河各村耕种,在划分山陕两省滩地时,是按照村庄数量、耕者多寡等原则来分配的,村庄内部则多以“份地”具体分配。受到土地所有权的限定,个人不可能形成大地主,从而形成租佃关系,即私人所有制基础上的地主租佃制。当然,这些官地性质的滩地分配给村庄、村民后,个体家户分配的滩地面积有时还较大,也可能出现租佃,但是形不成地主租佃制。
沿河村庄就滩地而言,因为初始分配是“份地”,内部的分化可能不大,尤其是官租滩地,村庄内部的差异应该不大或者较小,主佃冲突也不存在,官民冲突也不存在。这与其说是村庄这样的宗法共同体对土地所起的凝固与调节作用,不如说是国家权力的调节作用。
“关中模式”强调权势的作用,无权势者当不了(或很难当)地主,有权势者又不屑于或用不着当地主。历来我国的土地就不是(或主要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权分配”。“土地所有者”主要不是以钱,而是以权占有土地的,有时表面上这种占有也采取“购买”手段。因此,我国的“地租”就其主体来说并不是土地资本的利息,而是权势带来的利益,并不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而是统治—服从关系的经济体现。b山陕黄河滩地以及全国范围内的江、河沿岸之滩地的某些部分属于官地,国家权力在土地划拨、分配土地过程中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因为发生争端的滩地属于官地,山陕之民俱属有份,滩地的分配可谓“按份分配”。不同于“按资分配”、“按权分配”,尤其是“按权分配”,这不是依靠权势、依靠人身依附获得土地,在深层次上反映的不是人的纽带关系,而是物的纽带关系,体现了人对黄河滩地(土地)的依附、对黄河的依附,对环境的依附。
“关中模式”强调“重赋”,清代以后,关中地区重赋,又缺少享有合法优免特权的庞大缙绅阶层,土地难于集中。均田制废除后,赋税地税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对土地征收的赋役量
清朝-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
a 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 120-121 页。
b 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 99 页、第 170-171 页。
有直追出租之趋势。a但清代山陕黄河滩地最后仲裁的结果却体现了“轻租”的思想。乾隆年间,在处理山陕“鸡心滩”过程中,曾有官员认为黄河滩实乃膏腴之地,建议比照其他省份官地的租额,通过征收高额田租的方式,降低滩民种田收益,抑制双方发生冲突。这种方案得到了其他官员的反对,结合滩地的不稳定性、土地的质量与产量,最后确定每亩收租 1 斗。嘉庆年间,在处理山陕荣河、韩城滩地纠纷时,初议每亩征收租谷 5 升,后以滩地多沙、乏人租种,议定每亩征收租谷 3 升。这些租额其实都属于“轻租”,虽然租额较轻,但土地也难于集中,原因在于滩地产权属于官田。
“关中模式”强调权势、“统治—服从”的关系。无权势者当不了地主,有权势者不一定当地主。又指出,明代官田占全国土地面积的比例较高,通过直接暴力手段直接干预财产关系。b 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的关系,具有不同的时间特征,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清代,所要强调的国家权力,不是单向的施加,地方社会也不是一味地服从,在有些场景中也会有拒绝国家权力的一面。例如,在荣河、韩城滩案中牵扯到河津县的一些村庄,起初,河津县屯户提出划拨滩地的诉求,官府亦给予积极回应。其间,河津县滩民担心垦种无效、赔租受累,最终将滩地退还给官府,由韩城县民耕种。这说明在国家权力之下,沿河村庄有选择、放弃相关的土地权益的权利。
五、结论
黄河是世界上含沙量最多的河流,受水沙条件、河床条件等因素影响,容易出现河道迁徙、淤积、冲决等现象。龙门至潼关河段,是典型的游荡性河道,素有“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之称。河道变迁引发黄河东西两岸滩地的演化,有时也会形成河中夹滩,由此引发山陕沿河村庄耕种滩地的争端,甚至形成大规模的械斗。
清代中央政府和民间都保留了山陕滩案的文献,但清宫档案更多的反映了处理滩案的过程,地方文献则较多的是官府判决的结果,两种文献的参照利用会形成比较完整的资料系统。通过清宫档案中各级官员的奏折和皇帝的谕旨,可以更清晰地了解黄河河道变化与滩案发生的过程、两省划界的主张及变化。乾隆年间的鸡心滩之争,两省提出的“以河为界”、平分滩地,均是以有利于自己一方为前提,当东西两条支流的河势大小发生变化时,又会调整、改变划界的主张。
中央政府处理滩案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保护黄河河道的思想。滩地属于河道的一部分,但沿河居民为了生存而耕种滩地,甚至在河滩内建立聚落,修筑河堤,栽植树木等,既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也是与河水争地,成为影响河道的人为因素。清代中央政府一再对滩区内的村庄、房屋等严行禁止,但又屡禁不止。在处理山陕滩案的过程中,政府对滩地征收租谷的形式,而非田赋的形式,一方面是因为滩地不稳定所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如果征收田赋,地权性质则由官田变为村民的永业田,沿河村民则会建房植树,从而人为影响河道的生态环境。因此,中央政府运用田赋制度来调节、限制沿河村民的生产生活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黄河河道。
从全国范围来看,清代处理沿河、沿江、沿湖的滩地,入官出租(官田佃耕)是比较常见的形式。当然,不同时期政策也会发生改变,嘉庆道光以后,在财政压力下,不少地方采取变价招买的形式,但入官出租仍然是主要的形式。从环境因素来看,耕种滩地其实是人与水争地,
清朝-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
a 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 96-98 页、第 163 页。
b 秦晖、金雁:《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第 162 页。
入官出租可以约束开发程度,避免人为因素对环境产生更大冲击、干扰。从维持社会秩序来看,入官出租,对国家而言,可能通过明确产权维护社会秩序;对地方官而言,避免升科(受灾后的报灾、勘灾,坍没后的蠲免等)带来的繁冗的行政事务。同时,这类地租收入,往往被列为地方公费之下,成为地方可支配的一项经费来源。对民间而言,可以参与滩地开发,避免升科以后带来的一系列义务。
“关中模式”曾讨论过租、赋问题,认为黄河滩地册中租、赋同时出现,反映了清代关中地区产权观念模糊,租与赋含混不清。清宫档案所记录的滩案发生、处理过程的具体历史细节,则揭示了中央政府通过明确的产权界定,把山陕两省相争的滩地确定为官产,划拨给两省沿河村民租种并收租,官产私产的产权是明晰的,租与赋的区别是明显的。
“关中模式”在土地分配等方面强调权势,强调超经济强制,强调人身依附关系、统治— 服从关系。清宫档案、地方文献则反映了国家权力的重要面向,划分边界,界定产权,征收田租,这种租佃制可称为国家租佃制,不同于个人私有制基础上的地主租佃制,受产权性质限制,滩地划拨与分配是“按份分配”,于是形成“份子地”,土地分配平均。这些滩地禁止买卖,不可能出现土地买卖与土地集中。在以前的研究中,笔者曾对沿河村庄共同体、村内家户的保护、束缚、依附等问题进行过初步思考。“关中模式”所强调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物的纽带关系,就山陕滩案所见,还是体现了人对土地、黄河、环境的依附。
当然,国家权力并非单向地施加于地方社会,地方社会亦非绝对地服从、听命。从荣河、
韩城滩案来看,河津县最初呈诉希望中央政府划拨滩地,政府亦顺应民情予以划拨,但后来河津县屯户担心滩地多沙将来垦种薄收,难以承担田租,于是最终又退还了中央政府所划拨的滩地。
(感谢《清史研究》首届清代经济史高端论坛夏明方、刘文远、和文凯、龙登高等教授提出的有益意见和修改建议,当然文责自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2104/01/1924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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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清朝-清代山陕滩案中的征租问题研究;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12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