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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吴李国 :近代中国大学的名誉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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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31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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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吴李国 :近代中国大学的名誉学位授予


作者简介:吴李国,华东师范大学统战部副研究馆员。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20年第6期,本文注释从略。
内容提要:
近代中国大学的名誉学位授予始于圣约翰大学,终于光华大学。北京大学首开国立大学授予名誉学位之先河,私立复旦大学却因名誉学位授予引发教育部两次禁令。政府对授予名誉学位非常慎重,大学则期望通过授予名誉学位实现自身诉求。大学名誉学位授予的历程也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努力探索发展的一个侧影。

近代以来,国外大学颁给国人名誉学位的情况很多,并往往引起社会轰动,例如,胡适在1946年就已获赠30多个名誉博士学位。学界对近代中国部分大学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情况有简要介绍,但尚无专文论及近代中国大学自行授予名誉学位的总体情况。本文以近代报刊资料为基础,对近代中国大学名誉学位授予的史实略作概括,借此管窥该时期高等教育的情形。

笔者目前查阅到的中国大学第一次颁发名誉学位的消息,是1908年1月25日《字林西报》(No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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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Daily News)报道上海圣约翰大学赠予顾斐德教授名誉理科硕士的新闻。此后,上海圣约翰大学又分别于1915年2月和7月、1916年7月和1917年6月授予过名誉学位,但直到1919年11月,在该校举办的40周年纪念会上向张伯苓、李登辉、黄炎培等8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后,名誉学位授予问题才开始引发社会关注。

1919年11月24日《教育周刊》指出,授予名誉学位在我国虽“尚属创闻”,但在欧美大学实属平常,并指出授予学位旨在“对于热心社会公益之人士应当表示其敬仰之忱、崇奖之意”,“对于社会奔走之人,亦授以名誉学位,此实所以表示学必求其有用,更所以表示涉世者亦不可离学问也”,同时可以鼓励国人“舍私利而谋公益,弃权术而求学问”,只是叹息“中国人不自为之,而必欲使外人代我为之也”。

“中国人不自为”的状况很快得到改变。1920年7月,北京大学评议会通过设置名誉学位“以赠当代之大学问家”决议,强调“博士学位之受赠与者之资格,以世界学者为准,条件极为严格,盖所以防杂滥之要求”,并决定授予法国前总理班乐卫、美国前驻华公使芮恩施、法国里昂大学校长儒班、美国教授杜威4人名誉博士学位。不过,由于这4位被授予学位者无法同时到齐,北京大学此次授予名誉学位仪式分两次举办。社会各界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我国大学校以名誉学位赠给外人,以此次为嚆矢”,“中国大学以学位授与外人,前未有之,此实创举也”。《申报》从场景的布置到整个授予程序都进行了详细的报道;《晨报》从9月4日起亦连续6天予以报道;《京报》更是发出“中国人何时可以受得起此种学位”之叹。

在北京大学首开国人自办大学授予名誉学位的先河后,其他公立、私立大学也相继开始名誉学位的授予。例如,复旦大学先后几次授予过名誉学位。1922年6月以“或学有专长,或热心服务,颇得社会信仰”授予校友学士学位;1923年6月,以“在校教授有年非常热心”授予本校教师硕士学位和“曾为母校尽力赞助”授予校友学士学位;1930年10月又以“爱护本校有功党国”赠予博士学位和“潜心学术、启迪后进,或献身社会、卓著贤劳”赠予学士学位。然而,1930年10月复旦大学进行的名誉学位授予却因涉及博士学位引起波澜。

1930年11月,教育部呈请行政院,明令各大学“不得擅授名誉学位”。《时事新报》据此呈文,认为复旦大学乱开授予名誉学位之风气,“此风一启,或将为海上各私立大学步其后尘。诚以学术之名器,作馈赠之礼物,则以名誉博士,恐如雨后春笋,簇拥而生,非所以尊重名誉博士之道,更无以崇今日得博士之三君”。

《时事新报》的做法,引起复旦大学的强烈不满,“除由王德亮君驰函据理驳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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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通讯社发出《国内各大学授予名誉博士之调查》一稿,在国内各大报纸披露,藉以纠正该报之昧于事实”。《复旦五日刊》调查列举了民国以来北京大学等校授予名誉学位的先例,斥责《时事新报》“昧于事实”,同时认为教育部处事不公,“其他大学授予名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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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学位以后,未闻呈请行政院,加以限制,独于本校……有所论列,又岂得谓为公允?”《申报》也发文力挺复旦大学,认为复旦大学授予名誉学位,“在事前是有严重的考虑,而且含有伟大的意义。私立大学中可以算是放一光荣的异彩”。

尽管舆情纷纷,行政院还是核准了教育部的报告,“令公私立大学在学位授予法未制定公布以前,不得擅授名誉学位”。这是国民政府第一次明确反对各校擅自授予名誉学位。然而从训令措辞看,政府并不反对大学授予名誉学位,而是反对在制度未定情况下的“擅授”。

1935年10月11日,教育部再次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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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各校不得擅自授予任何名誉学位。时隔5年,教育部重提旧事,针对的仍是复旦大学擅自授予名誉学位。是年10月7日,复旦大学未经教育部允准,授予12人名誉学位,其中授予孙科等6人名誉博士。事实上,当年2月同济大学亦未经教育部允准,授予德国人诺哈脱名誉博士学位,然而教育部对此却并无反应。

教育部再次发文,明令各校“不得擅授名誉学位”后,《申报》刊发时评,认为名誉博士“以国家赠予为最相宜”,对于接受者的资格应该有严格规定,不赞成授与政治人物,并呼吁国内教育家应多贡献意见,国家机关亦应尽快制定相应办法,“庶几国人渐可认识学位之尊严矣”。之后,《申报》又刊文,认为复旦一次授予名誉学位十余人,“确是一件使人注目的大事”,主张名誉学位应当授予国货发明家,“惟有国货发明家才够有受名誉学位的资格。这样一来,名誉学位既有相当的规定,受者的资格也有严格的限制,那末,名誉学位的尊严性与可贵性就不至于丧失了”。

教育部禁令发布后,国内大学名誉学位授予偃旗息鼓。直到1946年,上海的光华、大夏、东吴等7所私立大学联名呈请教育部准许授予名誉学位:

窃查属校等于胜利后经营复校,排除万难,黾勉从事。唯大难之后,百废待举,襄成教育固攸赖于名师硕儒,而热心公益之士为校务奔走,或捐斥巨资兴葺黉舍,或尽心竭力为校擘划,于学校行政多所匡赞,殊不可不有以纪念其劳勋。尤以为教育界服务多年各名学者、名教授等,孜孜终日,从事学术之阐明,更亟应予以推尊。且属校等并计划与外国各大学约订交换教授,相互发明。为特备文呈请察核,并祈准许于必要时得由属校等对各名师硕儒赠予荣誉学位,以资推奖而利教育之振兴,实为公便。

抗战胜利后,私立学校办学环境恶劣,需要尽可能地争取社会资源,授予名誉学位不失为一种荣誉性奖励。此时私立大学对政府补助依赖实多,加之复旦大学的前车之鉴,7所私立大学自然不敢违犯法令,而是小心翼翼地联名呈请。不过,教育部对此并无明确回应。

处在经济困境中的光华大学等不来政府的答复,却需要及时回馈社会的办学力量。1947年6月,光华大学校长朱经农亲自授予捐建了一座男生宿舍的荣尔仁荣誉法学博士、授予为光华大学募捐成绩显著的蔡显敏荣誉商学士。

此后,因时局变化,直至新中国成立,中国的大学再无名誉学位授予的消息见报。近代中国大学名誉学位授予的总体情况可以参见表1。(表略)
综上,近代中国共有10所大学实际授予过名誉学位,其中教会学校有圣约翰大学、北京汇文大学和东吴大学(含东吴大学法科),国立大学有北京大学、中央大学(含前身东南大学)和同济大学,私立大学有复旦大学、远东商业专门学校、民国大学和光华大学。授予对象共99人次,其中博士64人次,硕士6人次,学士29人次。

各大学对授予名誉学位都有积极性,而且授予名誉学位也会引发社会的关注,这对扩大学校影响、促进办学不无作用。但是,名誉学位授予的目的、对象以及标准问题,在高等教育制度尚处发端的近代中国,实难达成一致,其授予制度的难产也正是这一情况的反映。

1919年4月,北洋政府教育部交议教育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有关“高等学会及博士学位案”,提到了名誉博士的授予,这是教育部门第一次讨论到名誉学位问题,但没有得到最终的确认。

1928年5月,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请大学院订定毕业考试及学位授予条例案”,提出学位证书不得由学校授给,“凡学士、博士两级的学位,均须另经大学院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由大学院授予”。有意思的是,在“讨论学位制度应否存在案”时,后来长期担任教育部部长的朱家骅认为,“学位制度是一种阶级制度,在国民党治政府之下,似不应存在”,尽管该案因赞成者少而不成立,但朱家骅此时对学位制度的态度耐人寻味。

1929年4月29日,教育部“费数月光阴,详细研究高等教育中各种主要法规,拟定大学条例、专科条例、学位条例三种草案”,“汇呈行政院,咨转立法院核议后,再行呈送国府公布施行”。其中《学位条例草案》第1条明确,“学位分学士、博士两级。学士学位,由大学授予之;博士学位,由国家授予之”;第9条又提出,“每届博士学位实验毕后,教育部部长得提出国内外对于教育学术有特殊贡献者一二人,同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但立法院在两次审议后认为《学位条例草案》“与考试院有密切关系,应俟考试法审定后再行讨论,当即议决缓议”。此次缓议后,该草案迭经审查讨论,前后历时6年,直到1935年4月12日《学位授予法》才在立法院通过,同年4月22日公布,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过,《学位授予法》对于名誉学位依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11条说明,“名誉博士学位之授予,另以法律定之”,至于名誉学士或名誉硕士,则根本没有提及。

1940年,教育部学术审查委员会成立,在审议《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时,才再次提及名誉学位。该草案对于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其中一条就是“推荐及审议名誉博士学位之事项”。不过,该草案在行政院、考试院、中研院、教育部之间反反复复,最终并未正式生效。

这表明,国民政府一直试图把名誉学位纳入一般学位制度进行通盘考虑,名誉学位中最具影响力的名誉博士学位不可避免地与一般博士学位紧密相关。在近代中国大学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悬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断”的情形下,名誉学位授予虽不具普遍意义,但其探索与实践的历程在中国高等教育史上亦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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