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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 明朝,中国古代史,明清,地主阶级,历史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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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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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摘 要:
明清时期地方上大姓富室的存在与稳定培育,对于区域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生活环境,自然有助于地方富户的培育,而社会动荡与王朝统治变更之际,尤能显现出富户阶层的特殊意义。“郡邑之有富家,亦小民之利”,富民乃国家元气所关,“安富以保贫”,使富民不苦于为国家供应,而贫民才能获得更多的依赖,这种意见,代表了明清社会中主流阶层的基本认识。但就总体而言,富户阶层的能动作用基本在“地方”,相对于帝制悠久的王朝国家,明显处于被控制与调配的地位。明清两代政府在推行一些“保富”政策的同时,还有限制富户某些活动的具体措施,并不是单纯地任由富户干预乡村和城镇的管理事务。而且,本富为上、末富为次的观念,在当时仍是普遍的。
关键词:明清时期; 富户; 地方社会; 王朝统治;
对于传统时代富户、富民、富室、富家地主等地方有力阶层的研究,曾经被批判之论笼罩的状况1,现在已有了较大改观。在很多方面,富庶阶层拥有相对优越的社会经济地位,而且这一地位的形成往往不免于城乡社会利益上的层层获取与敲夺的质疑,但他们对于社会的贡献,即使在明清时代,从上层社会至下层民众亦有着不同的看法。对富户阶层在明清两代的地位和力量以及社会反应等的考察,都可以清晰地发现这一点2。
富户的构成与地方的社会结构有着颇为密切的联系。在一般对于城乡社会结构的论述中,富户属于中、下层(主要是富裕的民户和普通的小地主)3,数量较为可观,尤其是在江南地区,他们的力量堪与国家财力相抗衡。傅衣凌很早就指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造就了江南地区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生活的富足,特别是从宋室南渡之后,到元代末期,不仅富户的经济实力可以敌国,且数量上也相当惊人4。有学者提出“富民社会”说,表示富民阶层也成为了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是认识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关键5。虽然,明清社会并不能在本质上被视为“富民社会”,但这样的思考与讨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在明代初期,由于土地集中的发展,元代以来江南地主不断增长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声望迫使朝廷采取了强制性措施,将他们迁向新都南京,或者更远的地方,从而希望对江南地区的大土地所有制有所遏制。据《明实录》所载,洪武三十年四月在户部上报“富民籍名”前,朱元璋曾对户部尚书郁新、吏部侍郎张迪等人言:“人有恒产,斯有恒心。今天下富民,生长田里之间,周知民事,其间岂无才能可用者?其稽诸户籍,列名以闻。朕将选用焉。”户部讨论后的举措是:“云南、两广、四川不取,今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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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得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隶应天十八府州田赢七顷者,万四千三百四十一户。”朱元璋表示,对于这一庞大的有力阶层,要“藏于印绶监,以次召至,量才用之”6。至于朱元璋是否全部召见并且予以选用这些“富民”,史事所录并不明确。而且移徙“富民”的举措,对于大土地所有的遏制,也只能是暂时的7,因为在整个明代,土地集中之势一直十分严重。
像常州府无锡县东亭地方的华氏家族,“田跨三州”,每年收租即可达48万之巨。华氏家族从洪武初年发展到清初,虽然经历了战乱的影响,但仍有废宅及五大墓,大量子孙延续了华家血脉。又如,苏州府齐门外的钱槃,也是“田跨三州”,每年收租更多,有97万8。湖州府乌程县人董份(1510-1595),凭借其早年的政治势力,大量兼并土地以聚积财富。他的田产散布于浙江及南直隶地区。曾以“铁御史”名震海内的冯恩(1491-1571)退居乡里后,积产达到了3万亩之多。不过这些与徐阶聚敛的24万亩之数相比,就差远了9。此外,一些寒士一旦身登仕籍,“一切大姓富室,尽寄其门,出平日力役之费,以供本宦薪水之资”10。这些情形可以表明,“富室”等有力之家,往往与政治权势有着多方面的联系,其地位当然也多了许多保障。
当然,从经营、生产方面来说,富户的致富方式是多样的。其中,从事经济产业,是其致富的主要方式。在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区,栽桑养蚕比粮食生产在农家经营中占据了更重要的位置。富家大户因田地广阔,大多广种桑麻,桑麻收益优于粮食收入11。嘉兴府地方的近镇村坊,乡民就以种桑养蚕为主,以织紬为业12。如王江泾镇地方,丝业极为发达,“其丝衣被天下,大贾鹜集”13。杭嘉湖地区最大的致富依靠之一,在于丝织或纺织业。嘉靖十四年进士、杭州府仁和县人张瀚(1510-1593)就曾指出:“大都东南之利,莫大于罗绮绢紵,而三吴为最。即余先世,亦以机杼起,而今三吴之以机杼致富者尤众。”14 这类情形,就如隆庆二年进士于慎行(1545-1607)所谓,士大夫家“多以纺绩求利”15。
在没有大的战乱和灾害的情况下,江南地方呈现于人们眼前的都是人物阜蕃、百姓生活安逸的美好景象,被无数士大夫目为人间“乐土”16。少有战乱的江南地区,民众生活的富裕与奢侈同时产生了:元末明初传说中的江南巨富沈万三好广辟田宅、富累金玉;明代中后期,世人争以求富为务,生活饰物更是争奇斗巧17。正如万历年间王士性所分析的,浙江杭嘉湖地区风俗,皆尚繁华,人性纤巧,“雅文物,喜饰鞶帨”;巨室大豪很多,就是其家僮,数量往往在千百左右,“鲜衣怒马,非市井小民之利”18。
由于江南的发展与繁荣形态较诸中国其他地区要丰富得多,能更多地显现出帝制农商社会的特质19,故本文的论述,即以江南(以太湖平原为主)为中心,从地方社会的视域出发,来观察王朝统治进程中的富户阶层(据论述情形,文中也使用“富民”“富家”或“富室”等称谓)表现。
一、概念与分类
至于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够得上“富户”、“富民”、“富室”或“富家”地主之谓,其实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明清史籍中所反映的概念,一直相当模糊。郑学檬虽然表示这样的地主富室可以有大、中、小之分,而且中小地主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但也没有提出一个大、中、小划分的具体标准,特别是在土地的拥有量方面20。毕竟明清时期知识人笔下对于“富”的概念缺乏计量性的表达,导致世人对于富贵论述的笼统性和模糊性。
这里不妨提一下万历四十四年状元、嘉善人、大学士钱士升于崇祯九年的一个初步论说。
钱士升提出,江南士民中能够得上“富家”之谓的,起码应该拥有百亩以上的良田;以百亩计算的“富家”的比例,在整个“富家”阶层中占得最多,达到了十分之六七;而所拥有的良田能以千亩计算的,占到十分之三四;只有少部分“富家”,所占有的田亩才以万亩计算,比例占了十分之一二21。倘若要以大、中、小的方式划分,钱士升所提江南的例子,或许可以作为一个标准,当然也只能局限于江南地区,并不能真地推广至中国其他地区,每个地区或不同的地理环境中,田亩的市场价值与产出价值都是不同的。
如果依钱士升的划分标准,社会上大部分的“富家”所拥有的土地,基本能以百亩计算,田产数量并不惊人。洪武晚期所籍得的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隶应天十八府州的富民田产超过七顷的,不过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一户22。也就是说,在当时的衡量标准中,田产达到七顷或以上,肯定会被洪武政权认同为富民或富家。同时,“富家”既然拥有庄田,自然会招雇佃户。由此产生的佃户与富家的关系,就是钱士升所谓的“佃户力田完租,以便富家办纳粮税”23。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拥有一定量的土地,就能称“富”,还需要考虑到生产经营状况、国家赋税压力、王朝政治以及天灾人祸等影响因素。
在人稠地狭的江南地区,土地资源本来很显珍贵。明代中期的田价每亩曾高达白银五十余两到一百两不等。不过在崇祯年间,由于水旱灾害的打击使“年谷屡荒”,每亩值银不过一二两,较差的田地还被无偿转送,百姓甚至有“以无田为幸”的心理24。
直到清初实行“摊丁入地”时,时人还担心,如果摊诸并无直接经营田地的富户,那么富户的佃民必将期其完纳粮额,并不合理,需要重作调整,否则不但赋无所出,而且还会引起下层贫民的反抗25。
在城乡地区,这样的“富户”,有着多样化的称呼。无论有无身份,那些“大家”、“巨室”、“富豪”、“富室”、“大户”、“豪强”、“豪民”甚至所谓的“世家”等,从田产的拥有量而言,都堪称“富户”。而从政治地位划分,如李文治所论,富民地主其实可以有身份性贵族、官绅地主和非身份性庶民地主的区别26,虽然都属于富家,但享有的政治特权是不同的。
倘要对更为广泛的富家地主作一个分类,可以分出平民地主(中小地主)、学校地主、宗族地主、善堂地主、寺院地主、商人地主、官员衿士地主以及皇室地主等,到清代,已发展成为政治上极其成熟的阶层27。
当然,有能力长期城居的地主富家,当属整个地主阶层中的上层,大多是大、中地主,有的还有功名,甚至拥有官僚身份。毕竟城居的开销较大,经济实力非雄厚者,很难较好地适应城市生活与消费28。而地主阶级中的中、上层,主要是依靠政治途径形成的,如明代后期谢肇淛所谓的“仕官富室”,占取的田产,大多靠政治特权29。而且这个阶层也因为政治关系(主要是身份限定),是有饱和度的。因此,更多的依赖土地经营或经商而致富的,尽管社会处境大为改善,但从社会分层角度来看,仍处于庶民阶层之中30,最多只能列入下层地主富室的范围,散处于广大乡村社会。傅衣凌认为,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南地区,一般所论的富民,可以分成地主型、商人型、产业家型三类31。后来学者的分法,也不出这三类32。
二、富室的样态及其影响
归有光曾指出,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生活环境,对于孕育地方富户,其实十分重要。明代的社会经济在洪熙至弘治年间,六七十年间,国家已进入了所谓“休明之运”,“天下承平,累世熙洽”。这样的社会环境,对于乡村民众力于本业的生活,十分有利,“安其里居,富其生殖”的生活状态也完全是可期的33。文征明就介绍过,常州府靖江县朱习之家族之所以能够“世以高赀长雄其乡,每多义举”的原因,主要是依靠本富,即农业经营致富34。在这样的情境下,就算是小小的市镇,也往往盘踞着数量不少的富户巨室;而且到明代中后期,江南富室的财力,能和宗藩相匹敌35。
另外,那时人们应该已经注意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扩大农业生产上的收益。这似乎是一种新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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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产形态。经典的例子,就是常州府江阴县人李诩(1505-1593)在其晚年笔记中所写的一个农民如何致富的事迹36:
谈参者,吴人也,家故起农。参生有心算,居湖乡,田多洼芜,乡之民逃农而渔,田之弃弗辟者以万计。参薄其直收之,佣饥者,给之粟,凿其最洼者池焉,周为高塍,可备坊洩,辟而耕之,岁之入视平壤三倍。池以百计,皆畜鱼,池之上为梁为舍,皆畜豕,谓豕凉处,而鱼食豕下,皆易肥也。塍之平阜植果属,其汙泽植菰属,可畦植蔬属,皆以千计。鸟凫昆虫之属悉罗取,法而售之,亦以千计。室中置数十匦,日以其分投之,若某匦鱼入,某匦果入,盈乃发之,月发者数焉。视田之入,复三倍。
这个谈参,就是常熟人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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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排行第三,生活俭朴,平时吃饭就煮一个蛋下饭,在蛋壳上开一个小口,每次用筷子挖一小点,吃完饭将小口封好,下次再吃,“三饭乃尽”。他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实与今天的生态农业无异。由于这样的经营,谈参也积累了不少财富,在嘉靖倭乱时期,还献万金作为修固常熟县城的费用,受到政府的表彰37。
湖州归安的茅氏,在茅坤以科名起家后,兄弟三人都精于筹划,善于稼穑,所谓“治生有法,


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桑田畜养所出,恒有余饶”,后人能够继而守成,更致富裕38。
出身松江望族的董含(董其昌的从曾孙),在其晚年笔记《三冈识略》中强调过,经历明清交替特别是在“奏销案”后,他们家的生活与明末相较有了很大落差,但他强调“余自少懒散,不善治生。放弃以来,家贫累重,不无忧生之嗟”39。董含虽然不善经营生计,但“家贫”、“忧生”之说,并不全部合乎事实。因为在康熙三十四年七月地方上遭遇罕见的大风灾后,已经从松江城退隐乡间的他,曾说:“予薄田二顷,连遭荒歉,今木棉、豆花尽行脱落,何其厄乎!”40 如果在正常年景,这二顷薄田绝对可以支撑起他在乡间比较像样的生活。所以按钱士升的标准,董含一家其实属于江南“富家”比例中的十分六七那一类,小富之家,实力尚可。
按一般的看法,这些基层社会中的殷实大户,是有能力承担地方上非常重要的粮长之役。倘能长期承担此役,多被地方认作“大家巨室”41。这类“大家巨室”承担粮长、里长或甲长之职任,也是明代洪武时期对于基层社会管理的理想制度设计。而且,地方百姓都怕到城市见官府(怕与官府纠结而产生更多的负累),有事就委托粮长出面办理,所以乡村百姓“有终身不识城市者”。但到明代中后期,百姓与官府纠结不断,问题频生,所谓“十九在官,十一在家;身无完衣,腹无饱食,贫困日甚”,国家逋赋日积,有“岁以万计”之说;即使缙绅之家,衙门胥吏也是日夕候于门前,征租索钱。所面对“差役沓至”的困扰,与庶民之家是一样的42。
出身于嘉兴望族的崇祯元年进士曹勳(1589-1655)则指出,在其曾祖父曹鑰时代,早已因重役废箸,从祖居地松江干巷徙居嘉善了43。所谓的重役,在松江华亭地方包括布解、北运、收兑、收银等44。曹家在乡间可能承担过类似这样的解户或粮长的名色,而不堪重负,有倾家之危。
曹家经受的生活,可以反映出从明初以来地方上的有力之家,曾经努力为王朝服务,符合制度上设定的乡间代理人,到后来尽力摆脱这种职役,到嘉靖年间出现普遍逃避徭役的过程。
作为晚明嘉善县城东南胥五区(当地的乡以区为名)中最具影响力的陈氏家族(以万历十四年进士陈于王及其子崇祯七年进士陈龙正为代表),对族人内部的生活管理,以及这个乡区的秩序维护,都曾有较好的规划。陈龙正的始祖陈惠,相传是从临安(杭州)迁居嘉善的。传至龙正的高祖陈芬、曾祖陈罍、祖父陈卿时代,家族已较具规范,且代有隐德。在父亲陈于王进入仕途后,祖父陈卿即获赠礼部郎中的荣衔,他在家乡遇到凶荒年岁时,常能倾力赈济族党,保持区域生活的基本安定。地方上非常感念陈家荒岁贷米完全不要求偿还,为此称颂陈家的善举将使子孙昌荣45。
按陈龙正的自述,陈家在乡间拥有五顷“义田”,他认为应按照官府的常规要求,在十年之内,佥派粮长两名,但陈家属于官户,可以优免。陈龙正认为优免掉的那些赋役,就要转嫁到其他民众身上,“义亦非安”。他决定在义田子粒中,每年粜银十九两三钱七分纳官,在崇祯十四年大造黄册后,陈氏义庄其实也列入《赋役全书》,照例起征由帖。十年之中,陈氏义庄已纳银一百九十三两七钱,足当两名粮长之费用。至于义租五百余石,除每年办粮约用米二百四十石、纳抵役银约用三十石、祭扫燕飨约用二十石、饶免租户限米约十余石、给管庄人户饭米五石外,还净余约二百石。每年义庄收益在开销后的剩余,都会存贮起来,准备全荒年份为籴粮完公、折价助私之用,而随时修葺祠堂、坟屋以及建造或扩建义学仓房,也要取给于此46。 据前文所述钱士升的划分标准,陈家如果还有其他的地产,总计最多够得上中等的“富家”。
另一方面,如何炳棣指出的,因有闲阶级的生活方式与没有实行长子继承而使家产稀薄化47,在地方富家而言,也是明显的。在清代雍正七年,曹庭栋(曹勳的曾孙)的继祖母黄太夫人过世后,只遗下了膳田三百亩及衣饰金珠等财产。庭栋曾特别记载当时族人为如何分割这些遗产,在家族中曾经出现了意见分歧48。当然也有可能曹家的产业早在分家过程中已被稀薄化,规模相当有限,对曹氏家庭来说不值一提。一个有趣的事例,是在乾隆十三年夏、秋间出现的米价高涨,使贫困民户的生活出现了危机,人情惶惶。作为地方上的精英人物,比一般庶民家境为佳的曹庭栋,觉得不能坐视不理,在无法从家中取资的情况下,征得母亲同意,通过典、贷来购米,推行平粜工作。在该年冬天,已经74岁的庭栋母亲提出,祖业300亩田与庭栋父亲添置的100亩田,析分给庭栋等人,要求以“量入为出”四字作为持家之法49。 庭栋晚年也自陈“负郭有田,粗给衣食”50。这些都可说明其家业并不庞大,属于财产一般的下等“富家”。
倘从财富消散的角度而言,富室的生活样态及其对于习俗的引导性影响,在城乡社会中都是应被注意的方面。
苏州府的常熟县等地,到天顺、成化之际,百姓日益富庶,风俗“崇侈尚靡”;在嘉靖年间,地方上更是“崇栋宇、丰庖厨、溺歌舞、嫁娶丧葬任情而逾礼”51。吴江县黎里镇地方在八月十五日常年举办“太平神会”,规模很大,乡村百姓在此前后举行了盛大的仪式,特别是富家大室,更是陈设“骨董”以互相炫耀。清人特别指出,黎里地方别无靡费,只有此项活动费资甚大52。
在松江府,生活日用到晚明已极尚工巧。万历时期当地人范濂就曾指出,在他年轻时细木家俱如书桌、禅椅之类“曾不一见”,民间所用只是银杏金漆方桌,但当有人从苏州购来几件细木家俱后,很快导致了松江日用家俱的变革,从隆庆、万历以来,“虽奴隶、快甲之家,皆用细器”,而“徽之小木匠争列肆于郡治中,即嫁装杂器,俱属之矣”;那些富庶之家又开始追求更高级的家俱制品,凡是床、厨、几、桌之类,都用花梨、瘿木、乌木、相思木与黄杨木做成,“极其贵巧,功费万钱”53。 居室的奢华还体现在门庭的营造上。清代上海人叶梦珠描述了当地居室大门样式的流变,认为皆始于“世家”,后及于“士类”,甚至开始流行于“医卜胥吏之家”,都趋于奢华54。这些社会生活样态的变迁中,可以让人明晰地注意到富家在当中的角色表现和影响。
三、“保富”的论说
在明初,江南的地主富民集团,当然是承袭元代的系统而来,来源甚久,聚族而居,势力强大55。富民农商秩序在朱元璋时期确实遭受了破坏,也对江南富民大地主为核心的经济结构造成大的影响56,但从明代中期以来的社会论述观察来看,富民阶层仍是构成社会安稳的重要支柱,而“保富”的论说比较普遍。
不仅是地主富豪,而且还有缙绅之家,都曾被笼统地视为“巨室”。这个阶层中,大多都是那些“齐民之首”或者“绅士”,为“一邑之望”57,很多在江南属于“著姓望族”58。
地方上的这些“大家巨室”,被认为“一方元气”,是“国运”的基础59。“理学名臣”丘濬(1421-1495)很早就指出,富家巨室,“小民之所依赖”;这些富者,“非独小民赖之,而国家亦将赖焉”60。国家有“大事”,基本也是“藉力于富民”61。
在南京人顾起元(1565-1628)的记述中,“邑有富民,小户依以衣食者比夥,时值水旱,劝借赈贷,须此辈以济缓急”,“富家”并不是“豪恶闵不畏法者”,倘若官府太过催剥“富民”,那么“富者必贫,阖百千万室而皆赤贫,岂能长保”62。
到崇祯时期,王朝统治阽危,财政疲困,有一名武生李琎即向朝廷题请搜括江南富户,抄没他们的家产来充盈国库。他夸张地形容江南那些“缙绅豪右”之家,田产的拥有量是“大者千百万,中者百十万,以万计者不能枚举”。钱士升对李琎的意见表示强烈反对。当时已拟旨将李琎移交刑部审问,但崇祯帝并不同意,与温体仁改为从轻拟罪。士升说:“此乱本也,当以去就争之。”他宁可丢官罢职,也要一争63。
崇祯九年四月初三日,士升奋然上疏,认为像李琎这样的“小人”进言,与兴乱无异,必须杜绝这类摇动人心、包藏祸心的“横议”,以使“人心定而乱萌消”。他以经济生活较为繁荣、社会问题也较复杂的江南地区为例,强调了富家或富室对于地方和国家的意义64:
就江南论之,士民富家数亩以对,大率以百计者十之六七,以千计者十之三四,以万计者千百一二尔。江南如此,他省可知。而乃动称千万百万,即敌国之富不应至此,何诞妄也!且所恶于富家者,为其兼并小民、鱼肉乡里尔。然郡邑之有富家,亦小民之利也。何以明之?凡富家必有庄田,有庄田必有佃户,佃户力田完租,以便富家办纳粮税,而因收其余以养八口。至于穑事方兴,青黄不接之际,则富家出母钱以贷之。而商贾之拥厚赀者,亦以质库应民之急。且富家之用物也,宏凡养生、送死、宾客、游观之费,百工力役皆仰给焉。则是富家者,固穷民衣食之源也。不宁惟是,地方水旱,则有司檄令出钱储粟、平价均粜,以济饥荒,一遇寇警,则令集庄客、缮器械以助城守捍御之用。即今日因粮输饷,富家居多,而颍州士民李栩、韦谦以家丁一千,协力捍贼,事尤较著。故富家者,非独小民倚命,亦国家元气所关也。
在钱士升等人看来,“郡邑之有富家,亦小民之利”,是国家元气所关。这种意见,代表了整个社会中主流阶层的基本认识。或者就是陈龙正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避免政府过多盘剥时所说的,要“安富以保贫”,使富民既不苦于为国家供应,而贫民能获得更多的依赖65。
这些论说背后呈现的社会实态,确实也是普遍的。
与上海、青浦相接壤的嘉定紫隄村望族代表秦渭,在地方堪称“富家”、“巨室”。在嘉定县民困于输运、很多大户诡寄运役的时候,这位太学例贡生秦渭“独无所谓,悉系本户而汇之一所,乡之百役,皆一家任之”,“为赋长数十年”,平时凡是关乎民间利害以及时政得失,官府“悉就参议”66。
苏州秀才顾公燮认为,居官之要虽在安顿穷人,但是“尤宜保全富户”,就地方社会而言,“富户”是贫民的依靠67。对“巨室”富家,州县官更要“交以道,接以礼”,不要轻易得罪,不可以权势相压68。陈龙正曾表示,很多巨室还是有“公心”的。他说69:
巨室有公心,为政果持身无缺,行事合宜,彼自不敢不听。若我未能实有实无诸已,或处之过激,则我固有罪焉。故曰不得罪于巨室。君子自反而已矣。非畏巨室之敢于我抗也。
王夫之(1619-1692)强调过“大贾”的意义,认为“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70。康熙时期,朝廷还有“地方多殷实之家,是最好事”71。切实的感受,多如唐甄(1630-1704)所论,“富室空虚,中产沦亡”,那么“穷民无所为赖”了72。
安徽泾县人包世臣(1775-1855)还提出了“本末皆富”的思想,粮食种植与商业经营并重,并希望政府能在十九世纪后半期更多地依赖商人富室的力量73。
魏源(1794-1857)明确表示反对国家过度对富民征发。他从《周官》中所论的保富之义出发,这样申说道:
诚以富民一方之元气,公家有大征发、大徒役皆倚赖焉,大兵燹、大饥谨皆仰给焉。彼贪人为政也,专朘富民,富民渐罄,复朘中户,中户复然,遂致邑井成墟。故土无富户则国贫,土无中户则国危,至下户流亡而国非其国矣。
魏源强调的“土无富户则国贫,土无中户则国危”的思想,契合明清时期士民论说富户或富家的主流看法。当然,魏源最终要强调的,其实就是“使人不敢顾家业,则国必亡”这样一种认识74。
在清朝由盛而衰的时代,魏源等人主张“富民”与“便民”、“利国”一样是重要的价值追求,“便民”是“利国”的基础,而“便民”的核心内容就是“富民”75。当然,“保富”的基本言说,在本质上与以往时代相比并无太大的不同76。


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四、明清变迁与富户的社会表现
明清两代政府在推行一些“保富”政策的同时,还有限制富户某些活动的具体措施,并不是单纯地任由富户干预乡村和城镇的管理事务77。但无论是贫富差距造成的危机舆论,还是贫富之间并非绝对对立甚至可以相互之间存在流动性的实际,如何加强对富户阶层的利用,作为地方官府施政、管理地方的支持和依靠78,仍是不同时期的重要议题。
清朝统一后,自明代发展而来的“缙绅地主”,由于改朝换代失去了政治特权,尤其是东南地区,由于种种原因而受新朝的裁抑而明显地式微凌替。曾拥田四万五千亩的故明缙绅后裔、松江人顾威明,最终是因“逋赋”为官府迫害而亡79。
《清实录》也记录了清初的江南、浙江等处官府,对富户多有勒迫,顺治年间地方官府还巧立机户等名目,“由富家承充”80。
而在普通乡村地区,富户厚实的根基在清初鼎革以来,更遭受较多的冲击,在考察清代地方社会变革进程中,这是应予注意的一个方面。
以太湖下泄干道吴淞江以南比较具有一体性的地域环境(清人以纪王、诸翟、高桥三地为主提出一个“淞南”的概念)而言,这里其实并没有孕育众多大户的土壤。而有限的大户,基本是以晚明诸翟的侯峒曾家族为代表,但在家族崛起后,就移居嘉定城中,使乡村富实的根基在形式上有淡化之态。但侯家还保留了乡村的生活空间,至少故宅、宗祠、祖墓依然存在,利于侯家在城居与乡居之间移动。明清交替与侯家的抗清活动带来的毁灭性打击,使诸翟这个最具权势的大户在清初彻底衰败81。在清初这里确实已如时人所述,进入了“村小民贫,无土豪把持”的平淡状态82。
淞南地方在明代因大户较多而有所谓“风气厚实”的形态,到清代已迥然不同。当地人秦立曾比较道83:
往时风气厚实,地多大户,田园广饶,蓄积久远,往往传至累世而不衰。今则大户绝少,纵有富室,不再传而破败随之。盖往时之富,率由本富,非因鱼肉小民而然,又能敦本务实,不事汰侈,崇尚诗礼,教训子孙,子弟醇谨朴厚、保世宜家,故能久而不衰。今之富者,多由盘剥小民,以苛刻汰侈为事,子弟气习从而加甚,宜其败之不旋踵也。
敦本务实的富室大户,基本是由“本富”即农业经营而来,而到清代,新兴的富者,是由盘剥起家为多,真正能富而好善的大户极其有限,在清代淞南文献记载中找到的,主要是纪王镇的曹氏家族。曹家在境况较好的时代,对于乡间饥荒有过捐谷赈贫的善举,让乡民十分感念。而且也有人(即曹仰田)愿意代充大役,使家室不厚的人户暂时得以保全84。
另一方面,是秦立没有论及的,就是这些大户从往时以来,需要承担乡间必要的赋役工作,而从中产生的经济压力与政治负担,会持续消耗他们的实力,使他们萎缩减少,甚至彻底衰败。
这个阶层的力量在乡间的衰退,会引起不少社会问题。而新兴的富室,可能就像秦立所讲的那样,漠视亲族情谊,惟知利己。在这种地方秩序或“风气”变化的比较中,世变之感应该随处可见。如秦立所指出的:“往时民风愿悫,耕织而外无他外务,亲情族谊犹能敦笃,有无缓急,患难相扶,今则惟知利己,不顾情谊,漠视患难,绝不引手,甚而反为抅斗又下石焉者,比比也,盖俗之媮甚矣。”85
就明清鼎革以来的淞南生活世界而言,既无明显存在的强有力的绅士阶层,也无占据主流的社会组织。清初这个荒区穷乡为反对不公正的折漕问题,都靠基层粮区的纳粮代理者(也是乡间徭役的承担者)联合起来,抵制县署中的粮书与地方“豪奴”的作弊劣行。他们互称“粮友”或“役友”,设法筹措诉讼经费,极力向各级官府控诉鸣冤,坚持将已成定案的被他区转嫁来的赋税予以清理出去86。
这在长期被认为社会力量强大的江南地区来说,确实是比较平淡而特殊的生活地域。
虽然如清代雍正帝表示的那样,各地富户多由祖父积累或个人努力经营成就,是“国家之良民”87,但是,如果富家的生产经营严重影响到国家的利益,或者已在民间引起广泛的敌意,那他们的称谓往往会成为“豪强奸宄”或“奸豪”,与“贪暴官吏”、“奸猾胥吏”一样,遭致严厉的批评88。
譬如豪室官僚要加强对土地的占有或侵夺,地主富户要设法将本应自己承担的赋役推洒到别人身上,以及部分乡村基层胥吏等要减轻或脱免赋役,往往都需从变更黄册或鱼鳞册的登载入手。当时田赋之弊,以江南为甚89。嘉靖六年(1527),嘉靖帝在一份诏书中也明确指出了这一弊陋:奸豪、富民与大户拥有很多土地,但通过“贿嘱”官吏、里书,“虚捏名字、花分诡寄”,将一人之田分作数户,“规避”重差;又有将田地隐寄于“乡宦、势要之家”,假称典卖,虚立文券,多方作弊,使“小民”困苦不堪90。
至于在水乡极重视的水利层面,阻碍水利或侵夺水利的行径,往往会与地方“奸豪”、“豪民”相联系。根据地方的观察与官府的认定,富户的侵占对水利等公共事业的破坏,负有重要责任91。明人杨溥更尖锐地指出土豪大户的侵占在江南地区十分严重,以致地方水利设施保存完好的,不过“十中之一”92。
再如在苏州府首县长洲,康熙四十七年间就曾发生恶棍侵占湖面的事情,引起官府的关注。次年底官方即发布了一项禁令,勒碑刻石,要求永禁城乡势豪以各种方式私占湖面、妨碍正常的民生。碑文最后指出93:
嗣后如有豪强在湖栽种菱茭,签簖截流,索诈渔户,捞草船只,害民妨农者,或经察出,或被告发,定行立拿解宪,按“光棍”律惩处。
长洲县发生的事情,并不是孤立的现象。清代的经世学家更指出:“占田不已,进而占水,豪民之为一方蠹,何其酷也!”地方官们多是外来人,对实际情形,又不太清楚,使这类情形更为普遍化94。清初苏州地方的一些“有田之家”,多贮米谷,待价格上涨后出粜,称作“栈囤”,因此被政府视为“地方之蠹”,要予严禁95。所以民间出现“贫民富民,多不相得,富者欺贫,贫者忌富”的表达96,“富者”在民间因而遭致广泛的敌意,亦属正常。
结 语
在秦汉以后,文献中时常可见的“富民”与“农商”二词,已引起学界的特别注目。这两个词,可以说是与帝制国家的“编户齐民”、赋役和“重本抑末”等牧民

中国历史文化故事精选

政策密切相关。特别是“富民”,自唐代中期以降,成了迅速发展起来的重要社会阶层97。比较而言,这也应当是一个拥有财富与良好文化教育的新的社会阶层98。特别是到明清时期,尽管社会基本类型与自秦汉时代开始的帝制体系一脉相承,但至晚于明代中期,中国社会已持续展现出新的形态面貌,以商品经济繁荣为突出表征的新经济社会趋势,席卷了社会的各个层面99。
尽管如此,社会主流阶层还是希望人口密集的东南地区,因“耕垦无田,仕进无路”而造成的“末富”、“奸富”,应尽量回到“本富”,即仍以农桑经营致富为主,达到徐光启所希望的“民力日纾,民俗日厚,生息日广,财用日宽”,从而恢复唐尧虞舜三代之旧观100。本富为上、末富为次的观念,当时仍是普遍的101。从耕织原是本业的主流思想来观,明清地主阶级的经济活动,仍以巩固自然经济为主,且主张乡居,反对城居102。而对王朝统治者而言,“上不以富民为功”或“为治者不以富民为功”,是希望天下太平却如北向而策马南行一般,根本不可能达成目标103。同时仍要注意的是,如魏源所论,传统时代士大夫与百姓在义利观上应有不同的要求,但魏源对百姓的利益追求,作过较大的辩护,认可百姓参与农、工、商的经济活动而逐利得财104。当然从全国性的政治语境与制度安排中考量,富户阶层的能动作用基本在“地方”,相对于帝制悠久的王朝国家,明显处于被控制与调配的地位。或者如傅衣凌所论,富户经济的形成和其发展,“必然的受着封建经济规律的支配”105。
而且如北村敬直、古岛和雄等对于西岛定生所提“不充分的”地主制乃至农民阶层分化问题的讨论,都触及“封建制”的发展以及解体问题,否定了“富农化方向”趋势,而强调了“地主寄生化的特征”。但明代中叶以后农村手工业生产的商品化发展,确实使佃户的独立再生产成为可能106。农商社会的特色更为明显,其中,富户的存在形态特别值得关注,这有益于探明王朝国家的统治体制以及社会结构。
这些都是在考察国家制度施行及其社会应对、地域社会结构与历史演进、帝制中国后期社会秩序运作时,尤应引起注意的内容,对于更好地把握不同时代的社会特质,清晰地揭示社会结构与对王朝统治的影响,以及理解何炳棣有关传统中国常是个多元阶级的社会、社会阶层中从未只有统治与被统治者两个极化的阶层的论述107,都极具意义。
注释
1 孙立群:《建国以来关于封建地主阶级研究的综述(1949-1983年6月)》,载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96-333页。
2 冯贤亮:《明清江南的富民阶层及其社会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最近的研究,可参见封磊《清前期江南地区“富民”阶层研究》(云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6月)、张小雅《明清时期山东富民阶层生活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年5月)等。
3 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9页。
4(1)傅衣凌:《明代江南富户经济的分析》,载氏著《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4页。
5(2)参见林文勋《唐宋时期财富力量的崛起与社会变革》(《转变与定型:宋代社会文化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大学,2000年10月)、《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宋元明清的“富民”阶层与社会结构》(《思想战线》2014年第6期)。
6(3)《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二,“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条。
7(4)何炳棣:《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葛剑雄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15页。
8(5)(清)钱泳:《登楼杂记》,转引自洪焕椿编《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87页。
9(6)赵佶:《试论明代后期权势之家与中央及地方政治间的关系:董份与湖州之变》,《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0年第2卷,第96-104页。
10(7)(清)赵宏文:《请均赋役以收民心疏》,载(清)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二十九《户政四·赋役一》,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
11(8)同治《湖州府志》卷三十《舆地略·蚕桑上》、卷三十一《舆地略·蚕桑下》,同治十三年刊本。
12(9)(明)天然痴叟:《石点头》卷四《瞿凤奴情愆死盖》,上海古籍出版社1957年版,第92页。
13(10)(清)谈迁:《北游录》“纪程”,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2页。
14(11)(明)张瀚:《松窗梦语》卷四《商贾纪》,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5页。
15(12)(明)于慎行:《谷山笔麈》卷四《相鉴》,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9页。

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16(13)(明)沈爚:《石联遗稿》卷四《别郡公唐岩先生叙》,明万历间刻本。
17(14)(明)黄省曾:《吴风录》(一卷),百陵学山本。
18(15)(明)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7页。
19(16)葛金芳:《农商社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宋以降(11-20世纪)江南区域社会变迁研究》,《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20(17)郑学檬:《论中国封建社会中小地主的历史地位》,《厦门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
21(18)(明)钱士升:《赐余堂集》卷一《看详章奏纠参李琎疏》,乾隆四年钱佳刻本,载《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0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影印版,第437-438页。
22(19)《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二,“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条。
23(20)(明)钱士升:《赐余堂集》卷一《看详章奏纠参李琎疏》,乾隆四年钱佳刻本,载《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0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影印版,第437-438页。
24(21)(清)钱泳:《履园丛话》丛话一旧闻,“田价”条,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7页。
25(22)(清)袁枚:《随园文选》,(上海)大达图书供应社1934年版,第61-64页:“记富察中丞四事”。
26(23)李文治:《地主经济制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纲》,《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1期。
27(24)冯尔康:《清代地主阶级述论》,载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283、293页。
28(25)冯尔康:《清代地主阶级述论》,载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47-248页。
29(26)刘泽华:《论封建地主产生与再生道路及其生态特点》,载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页。
30(27)赵轶峰:《明清帝制农商社会研究:初编》,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69页。
31(28)傅衣凌:《明代江南富户经济的分析》,第30-48页。
32(29)刘俊珂:《明代江南富民阶层的形成与救荒赈灾关系考论》,《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11期。
33(30)(明)归有光:《震川先生集》卷十八《蒋原献墓志铭》,周本淳校点,上海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494页。
34(31)(明)文征明:《文征明集》补辑卷三十二《古沙朱君墓碣铭》,周道振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571-1572页。
35(32)傅衣凌:《明代江南富户经济的分析》,第29页。
36(33)(明)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四,“谈参传”条,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53-154页。
37(34)同治《苏州府志》卷四《城池》记载,倭乱时期,常熟县令王鈇在嘉靖三十二年负责重筑城防,有位富民谭晓就义输4万两白银帮助筑城。这个谭晓,就是谈参。
38(35)(清)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三十八《近鉴》,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036页。
39(36)(清)董含:《三冈识略》卷七,“记梦”条,第728页。
40(37)(清)董含:《三冈续识略》,“风变”条,第790页。
41(38)(明)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下《日课》,康熙二十八年先醒斋刻本,载《续修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类第117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370-371页。
42(39)(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十三《史九》,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09-110页。
43(40)(清)曹鉴咸续修,曹焕、曹焜校刊:《曹氏族谱》卷六《泰宇公行略》,乾隆三十年序刻本,页17a。
44(41)(清)曹家驹:《说梦》,道光八年醉沤居士钞本,载《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0辑第12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影印版,第251页。
45(42)(明)高攀龙:《明孝廉卉闻陈公墓志铭》(天启六年),载(明)陈山毓《陈靖质居士集》,收入《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4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影印版,第555页;(明)陈龙正:《几亭全书》“附录”卷一《陈祠部公家传》,康熙云书阁刻本,收入《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2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影印版,第701页。
46(43)(明)陈龙正:《几亭全书》卷二十一《政书·家载上》,“明发斋偶记”条,第141-142页。
47(44)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徐泓译注,(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14年版,第203页。
48(45)(清)曹庭栋:《永宇溪庄识略》卷六《识阅历》,乾隆三十年刻、增修本,载《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0辑第21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影印版,第404页。
49(46)(清)曹庭栋:《永宇溪庄识略》卷六《识阅历》,第406页。
50(47)(清)曹庭栋:《永宇溪庄识略》卷三《识杂文》,第383页。
51(48)嘉靖《常熟县志》卷四《风俗志》,嘉靖间刻本。
52(49)嘉庆《黎里志》卷四《风俗》,嘉庆十年吴江徐氏孚远堂刻本。
53(50)(明)范濂:《云间据目抄》卷二《记风俗》,民国年间上海进步书店印行本。
54(51)(清)叶梦珠:《阅世编》卷三《建设》,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66页。
55(52)郑克晟:《明初的江南地主与朱明政权》,载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3页。
56(53)李治安:《元至明前期的江南政策与社会发展》,《历史研究》2016年第1期。
57(54)雍正《钦颁州县事宜》,“待绅士”条,同治七年江苏书局刊本。
58(55)参见吴仁安《明清时期上海地区的著姓望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明清江南望族与社会经济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9(56)(明)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下《日课》,康熙二十八年先醒斋刻本,载《续修四库全书》子部杂家类第117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370-371页。
60(57)(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十三《治国平天下之要·固邦本·总论固本之道》,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1(58)《明神宗实录》卷四百九十一,“万历四十年正月丙午”条。
62(59)(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五,“三宜恤”条,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63页。
63(60)(明)钱士升:《赐余堂集》,陆奎勳“序”,第399页。
64(61)(明)钱士升:《赐余堂集》卷一《看详章奏纠参李琎疏》,第437-438页。
65(62)(明)陈龙正:《几亭外书》卷四《乡邦利弊考》,“北运”、“乡绅充北运”、“勿查报大户”条,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崇祯间刻本。
66(63)(清)汪永安:《紫隄小志》卷二《人物》,上海博物馆藏康熙五十七年稿本,载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3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清)汪永安原纂、侯承庆续纂、沈葵增补:《紫隄村志》卷五《人物》,康熙五十七年修、咸丰六年增修,上海图书馆藏传抄本。
67(64)(清)顾公燮:《丹午笔记》,“居官之要”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68(65)(清)王凤生:《学治体行录》卷上《绅士》,道光四年刻本。
69(66)(明)陈龙正:《几亭外书》卷一《随处学问·不得罪于巨室》。
70(67)(清)王夫之:《黄书》,“大正”条,同治四年湘乡曾氏金陵节署刻船山遗书本,载《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94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547页。
71(68)《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六十六,“康熙五十四年十一月辛丑”条。
72(69)(清)唐甄:《潜书》下篇上《富民》,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07页。
73(70)[美]罗威廉:《言利:包世臣与19世纪的改革》,许存键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7页。
74(71)(清)魏源:《魏源集》,“默觚下·治篇十四”,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72页。
75(72)周中之:《魏源的经济伦理思想及其评价》,《船山学刊》2017年第6期。
76(73)林文勋:《中国古代的“保富论”》,《历史教学》2006年第12期。
77(74)光绪《重修嘉善县志》卷十九《名宦》,光绪十八年刊本;《明史》卷二百五十一《钱龙锡传》。
78(75)(明)陈龙正:《几亭外书》卷四《乡邦利弊考》,“北运”、“乡绅充北运”、“勿查报大户”条。
79(76)来新夏:《关于清代前期地主阶级结构的变化问题》,载南开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编《中国古代地主阶级研究论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页。
80(77)《清世祖实录》卷五十四,“顺治八年闰二月十二日”条。
81(78)冯贤亮:《从豪族、大户到无赖:清代“淞南”乡镇的生活世界与秩序》,《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82(79)(清)汪永安:《紫隄小志》卷上《坟墓》、《风俗》,康熙五十七年稿本,载《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3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标点本,第17、29页。
83(80)(清)秦立:《淞南志》卷二《风俗》,嘉庆十年秦鉴刻本,载《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3册,第15-16页。
84(81)(清)朱谨:《曹氏四世合传》,收入(清)曹蒙《纪王镇志》卷四《杂志·艺文》,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藏稿本,载《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3册,第49-50页。
85(82)(清)秦立:《淞南志》卷二《风俗》,嘉庆十年秦鉴刻本,载《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3册,第16页。
86(83)(清)陈瞻甫:《控复荒区折漕各图贴费议单》(顺治九年十月),载(清)汪永安原纂、侯承庆续纂、沈葵增补《紫隄村志》卷一《田赋》,康熙五十七年修、咸丰六年增修本。
87(84)《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九,“雍正七年三月戊申”条。

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明朝-冯贤亮:“国家元气”:明清时期的富户阶层论述与地方社会

88(85)(明)顾鼎臣:《顾文康公文草》卷二《处抚臣、振盐法、靖畿辅疏》,第309-310页。
89(86)(明)张瀚:《松窗梦语》卷四《三农纪》,中华书局1985年版。
90(87)(明)傅凤翔编纂:《皇明诏令》卷二十,嘉靖六年二月十三日“宽恤诏”,嘉靖二十七年补刻本。
91(88)(明)沈啓:《吴江水考》卷五《水议考下》,清乾隆五年沈守义刻本。
92(89)(明)杨溥:《预备仓奏》,载(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七《杨文定公奏疏》,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
93(90)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长洲县严禁豪强霸占湖荡索诈渔户碑》,载苏州博物馆、江苏师范学院历史系、南京大学明清史研究室合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5-286页。
94(91)(清)赵振业:《吴江占田私议》,载(清)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三十八《户政十三·农政下》。
95(92)《清高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九,“乾隆八年四月己酉”条。
96(93)(清)魏禧:《救荒策》,载(清)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一《户政十六·荒政一》。
97(94)李治安:《多维度诠释中国古代史——以富民、农商与南北整合为重点》,载赵轶峰、彭卫、李振宏主编《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国际视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5页。
98(95)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
99(96)赵轶峰:《明清帝制农商社会研究:初编》,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前言”,第x-xiv页。
100(97)(明)徐光启撰、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卷九《农事·开垦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211页。
101(98)(明)焦竑:《焦氏澹园集》卷二十五《刘处士传》,万历三十四年刻本,载《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36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影印版,第289页。
102(99)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103(100)(清)唐甄:《潜书》下篇上《考功》,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11页。
104(101)周中之:《魏源的经济伦理思想及其评价》,《船山学刊》2017年第6期。
105(102)傅衣凌:《明代江南富户经济的分析》,第51页。
106(103)[日]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姜镇庆等译,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第247-248、252页。
107(104)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第22-2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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