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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 汉朝,中国古代史,法律,秦简,中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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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1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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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邹水杰
摘 要:属邦是秦针对境内少数民族设置的管理机构,在秦统一六国前具有中央与地方双重属性,管理归服的“臣邦”和有蛮夷聚居的“道”;统一后,属邦与内史、郡平级,主要在陇西地区辖有县、道,管辖界内蛮夷和杂居的秦人。秦统一前,在属邦之下由“臣邦君长”统辖“臣邦人”,袭用原有的统治方式;统一后,相应称谓变为“蛮夷君长”和“蛮夷”。秦始皇三十三年之后,境内蛮夷全部划归郡下之道,由国家官吏行使管理职责,基本实施了郡县一元化。道中蛮夷本有交纳賨钱即免徭赋的政策,但随着时间的演进,蛮夷被征发屯戍,成为实际上的编户,故徼内蛮夷的编户化过程也逐渐达成。
关键词:属邦 臣邦 郡县化 蛮夷 编户化
自睡虎地秦简《属邦律》公布之后,秦属邦问题正式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为:“属邦,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见秦兵器铭文。汉代因避汉高祖刘邦讳,改称属国、典属国,见《汉书·百官表》。本条为关于属邦职务的法律。”日本学者工藤元男对《属邦律》作了专门研究,以分析秦如何将非秦人编入秦。他指出,秦国不断对周边地区发动战争扩大领土,在征服了邻近地区的少数民族居住地后,会在其地设郡,其法制上的地位是作为属邦的臣邦,它由几个(县、)道构成。臣邦君长及其统治下的人民也被纳入秦的爵制之中进行统治。孙言诚对秦汉的属国作了通贯研究,他指出汉的“典属国”即秦“属邦”避讳而来,秦设属邦乃为收容少数民族降者,利用他们为秦国服务,但设立属邦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瓦解塞外的敌对民族。陈力不赞同属邦即典属国的观点,他认为典属国是中央机构,属国是典属国管辖的地方组织,因此,秦属邦应是典属邦管辖下的少数民族内属国,并不同于典属邦。他进而指出,秦孝公、惠王时期,统治征服地相当不易,因此秦人不得不采用一种较为缓和、间接的方式来完成其统治。属邦正是这种间接缓和的统治形式。并且,他认为在秦国对东方战争还未了结的情况下,设置属邦,分开内属与外附进行统治是一种良策。刘瑞则认为秦只设立有“属邦”而未设“典属邦”,秦的属邦只设在中央,而且只有一个,汉设立“典属国”的时间在景帝之世。
日本学者渡边英幸在对工藤元男、堀敏一、饭岛和俊、张政烺、鹤间和幸等中日学者的相关研究作了评述后指出,秦让难以编入“秦”的人们服属于“君长”、“君公”之下,构筑了“臣邦”这一与直辖郡县有别的统治途径。他着重分析了秦律“夏”与“臣邦”的意涵,指出“夏”是表达以秦为中心的两个结合关系的概念:一个是对秦的政治臣属,另一个是由秦人父向子所传续的血统。前者通过臣邦君主形成了使其属下的人们也间接地归属的政治架构;而后者则以下嫁的秦人女性为媒介,构筑了让秦女所生的“臣邦人”(“夏”的孩子)也归属的血统架构。这些是具有显著统治论性质的概念。史党社针对渡边英幸文中“臣邦”还当包括秦之封国或臣服的诸侯一说,重申“臣邦”不可能是封国或臣服的诸侯,强调秦境内“夏”、“臣邦”,即秦人与非秦人之间,还存在着明确而严格的差别;属邦管理的对象是秦境内的非秦族群,其地方基层组织是道。他指出,秦境内的非秦族群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先进者为“秦人”而以县治之,后进者为“臣邦”以道治而君长享受特殊待遇。黎明钊和唐俊峰认为《史记》《华阳国志》中公子通(或通国)所封的“蜀国”为“蜀属邦”,其前后演进大概经历“蜀邦—蜀属邦—蜀郡”三个阶段。文中对蜀属邦架构作了分析,认为属邦内部的官僚系统采用“流官—外族官”双轨制。
以上均是在秦简和秦兵器铭文的基础上,学者们结合相关文献所作的研究。通过围绕“属邦”、“臣邦”和“秦”、“夏”等概念,已有的研究对秦代政治与社会作了相当深入的探讨。但由于以往材料过少,有些问题语焉不详,部分研究也存在以己意解读材料的问题。近年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又有新的材料面世,虽不足以构建对秦代属邦的全面研究,但对于部分前人有争论的观点,尤其对属邦性质与秦代民族地区的郡县化问题,可资作出更为合理的解释。
一、属邦性质的再探讨
文献中直接记载属邦的材料并不多,为便于分析,兹将相关材料列举于下:
1.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 属邦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秦律十八种》,简201)
2.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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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琅邪守四百卅四里,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告琅邪守固留费,且辄卻论吏当坐者。它如律令。敢【告主】。郡一书。·以苍梧尉印行事。/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尉,皆勿留。/葆手。            洞【庭】。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月庚】午水下五刻,士五(伍)宕渠道平邑疵以来。/朝半。
/骄手。/八月甲戌,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以律令从事。传别【书】贰春,下卒长奢官。/□手。/丙子旦食,走印行。(《里耶壹》,简8—657)
3.●令曰:吏及黔首有赀赎万钱以下而谒解爵一级以除,【及】当为疾死、死事者后,谒毋受爵└,以除赀赎,皆许之。其所除赀赎,[皆许之其所除赀赎]过万钱而谒益【解】爵、【毋受爵者,亦许之,一级除赀赎毋过万】钱,其皆谒以除亲及它人及并自为除,毋过三人。赀赎不盈万钱以下,亦皆【许之。其年过卌五以上者,不得解】爵、毋受爵,毋免以除它人。年睆老以上及罢���(癃)不事从睆老事及有令终身不事、畴吏解爵而当复爵者,皆不得解爵以自除、除它人。鼎者劳盗〈盈〉及诸当���(拜)爵而即其故爵如鼎及���(拜)后爵者,皆不得解其故爵之当即者以除赀赎。为人除赀赎者,内史及郡各得为其畍(界)中人除,毋得为它郡人除。└【中】县、它郡人为吏它郡者,得令所为吏郡黔首为除赀赎。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为解爵者,独得除赀赎。令七牒。 •尉郡卒令第乙七十六 (《岳麓伍》,简138—145)
4.武库受属邦。中。卅,卅年,诏事。中阳。
5.二年,属邦守蓐造,工室建,工後。
6.五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酨,工寅。诏事。属邦。
材料1《属邦律》是对不同机构间输送“隶臣妾、收人”时禀食、受衣等的规定。其中的“道官相输”,既可以理解为“各道官府之间互相输送”,也可以理解为“道与都官之间互相输送”。但无论如何,依据律文并不能分辨属邦为中央机构还是地方机构,这也是学者们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材料2为秦统一后琅邪假守发给“内史、属邦、郡守”的文书,三者并列,题头又用了“敢告”的平行文书格式,说明至少在秦统一后的秦始皇廿七、廿八年,秦设有内史、属邦、郡三种郡级统县机构,内史、属邦、郡守三者为郡级机构长官,内史、属邦作为长官与机构同名。材料3中“内史”与“郡”并列,又言“各得为其畍(界)中人除”、“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虽体现了属邦、内史与郡有稍异之处,但可以得出二者都像郡一样,是有实土、有区界的地方行政机构,治下均包含了有爵位的秦人。虽然张金光指出睡虎地和郝家坪秦简牍中的内史“绝非郡级地方行政长官”,但秦统一后的情况确如杨振红指出的,内史可表示京师特别行政区长官。材料2、3也明确显示了内史、属邦既可表示郡级行政区,又表示同名的行政区长官。依此再来看材料1,体现了“道”是属邦所辖的县级机构,且此条《属邦律》规范的也是县级地方行政事务。
但材料2、3显示内史与属邦全国均只设有一个,且机构与职官同名,符合秦汉中央二千石官的特点。尤其是材料4、5、6所载秦兵器铭文中,属邦与中央的相邦、诏事、武库有兵器授受的联系,且属邦设有“工室”。学者研究也认同属邦为中央机构。郭永秉和广濑薰雄认为,《史记·孝文本纪》载文帝后元七年(前157)六月己亥遗诏中的“属国悍为将屯将军”,即“典属国悍”,并据以指出“属邦”应该就是“典属邦”之义。由此也可知材料5中的“属邦守”应为试守或代理的“守”,与郡守之“守”异。
根据对以上材料的考述和以往学者的研究,可知秦代属邦作为中央机构,其职掌与汉代的典属国相延续,其主官名称为“属邦”;然属邦又可为郡级地方行政机构,其主官名也为“属邦”,统辖有县一级机构,与郡、内史有明确的区划界限,治下至少部分为有爵之秦人。故秦代的属邦具有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的双重属性。具有这种双重属性的机构,至少在西汉后期仍然存在。西汉绥和元年前的太常为中央九卿,但又辖有陵县,以至于西北汉简中还出现有“太常郡”的提法。可见不止秦代的属邦,汉代的太常同样为具有双重属性的机构。
二、统一前属邦统辖有道、臣邦与县
如果像材料1《属邦律》那样,属邦只统辖“道”一种行政区划,问题就会相当简单。的确,秦汉时代的“道”是表示少数民族集居的区域,《汉书·百官公卿表》概括为“有蛮夷曰道”。这已经成为学界共识,毋须论证。但战国秦汉秦戎混居、华夷杂处,不仅统一前的秦旧地为“中县道”(统一后为内史县道),扩张后的郡同样设有“郡县道”。可见设“道”并不是区分是内史、郡还是属邦的标准。因此,材料1仅仅表示属邦下设有道,而不能通过孤零零的一条摘抄律文说属邦下只设有道。
事实上,统一前属邦更重要的是辖有“臣邦”。《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虽然秦代文献中并未见到“典属国”或“典属邦”,但秦代属邦为掌管被征服的周边少数民族或归义蛮夷的机构,是学界基本认同的。正如孙言诚所说:“秦专门设置一个管理少数民族降者的属邦,有其历史原因。自春秋至战国,秦一直处在戎狄的包围之中,在它的北部、西部以及西南边境,布满了形形色色的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对秦时叛时服,和战不已,可以想见,零星的或者大批的少数民族降者,终秦一代源源不断。为收容这些降者,并利用它们为秦国服务,属邦的机构自然就应运而生了。”秦的属邦是专门为蛮夷降者设置的,但降服的民族政权并没有立刻被全部纳入郡县(道)体系进行一元化管理,而是在部分建立过民族政权的地区保留有君长或君公治理的“臣邦”。既云为“臣邦”,就表示这些民族政权虽然已成为臣属于秦的“秦属”,但臣邦君长的统治地位和管理模式仍然没有改变,只是原有的蛮夷王侯臣属于秦后改名为“臣邦君长”或“君公”,接受属邦的羁縻统治。吴永章指出:“秦在民族地区虽设置郡、县,委派守令,但‘蛮夷邑君侯王’并未废除,可谓实行与汉区不同的郡、县守令与臣邦君长并存的双轨制。清人钱大昕说,秦‘其初虽有郡名,仍令其君长治之’(《潜研堂文集·三十六郡考》),这一见解,是符合历史实际的。”睡虎地秦简中有关臣邦的材料有如下几条:
7.“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法律答问》,简72)
8.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辠(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辠(罪),【赎】宫。其它辠(罪)比群盗者亦如此。(《法律答问》,简113—114)
9.“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法律答问》,简176)
10.“真臣邦君公有辠(罪),致耐辠(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法律答问》,简177—178)
材料7中,臣邦君长可以自置“后大(太)子”,而不需要向秦官府报告,说明臣邦君长有独立选置继承人的权力。但选置之后却不能擅自刑杀,否则得按秦法接受处罚,表明秦法对臣邦君长有约束力。材料8首先揭示了在秦的爵制秩序规范之下,有爵的“臣邦真戎君长”即使在犯有重罪时也可以赎免;材料10体现的是“真臣邦君公”在犯有轻罪时可以赎除。可以想见,“臣邦君长”或“真臣邦君公”虽然在本臣邦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但前提是遵守秦法。也即臣邦虽然由君长或君公负责治理,但不能逸出于秦法的约束之外。因此材料9中的“臣邦人”,即使对统治他们的“主长”不满,也禁止离开臣邦,因为离开臣邦就意味着脱离“秦属”。从这里可以看出,臣邦并非设于道之下。设若臣邦设于道之下,臣邦人逃离臣邦主长控制之后,就会来到道及乡里的县治空间,这是不能称作脱离“秦属”的。只有当臣邦为属邦之下在边徼独立设置的区划时,逃离臣邦就可能意味着脱离秦的控制,即“去秦属”。可见“臣邦”与“道”同级,均接受属邦的管辖。
传世典籍中也有与之对应的材料。《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巴郡南郡蛮”条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王先谦《集解》引刘攽曰:“巴氏之君,可有爵耳,民何故辄得之?明衍民字。”刘攽之意即蛮夷君长方得有爵,普通賨民不得有爵。对照材料8,可知刘攽所论甚碻,工藤元男之说有误。虽然简文中蛮夷君长并非可直接以爵除其罪,但有爵的君长重罪可赎,轻罪更是有无爵位均可赎除,而赎金对君长来说不是问题,也就相当于可以爵除罪了。《舆地纪胜》引陈寿《益部耆旧传》云:“昔楚襄王灭巴子,封废子于濮江之南,号铜梁侯。”段渝、谭晓钟征引这条材料,认为这个“巴子”即镇守枳的巴废王子,重庆涪陵小田溪M1、M2就与巴王子有关。文物专家在研究了M1、M2出土的编钟、有“王”字的铜钲和錞于等高等级的随葬器物组合后指出,小田溪墓地可能是战国晚期巴国的王陵所在地。这就说明巴地在被楚征服和入秦后的一段时间内,还保留着君长的统治。巴地蛮夷的“君长”应为简牍中的“臣邦君长”。
除了南边的巴地,北边义渠的情况也类似。《史记·秦本纪》载惠文君十一年(前327),“县义渠”,“义渠君为臣”。《后汉书·西羌传》记为:“义渠国乱,秦惠王遣庶长操将兵定之,义渠遂臣于秦。”惠文王派兵平定义渠之地,虽设有部分县道,但“义渠君为臣”表示义渠君长臣服于秦,应该就是以“臣邦君长”的形式接受秦的管理,而非统一于郡县之下。刘瑞指出:“‘臣邦’虽然已经被纳入了秦的版图,但实际上与传统上的‘秦’是有着具体的区别的。”义渠君长有自己管辖的部众,义渠臣邦或许还领有不少城,因而才会有惠文王更元十年(前315)“伐取义渠二十五城”和武王元年(前310)再度“伐义渠”。后来,《史记·匈奴列传》载:“秦昭王时,义渠戎王与宣太后乱,有二子。宣太后诈而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义渠戎王之所以能在甘泉宫与宣太后有染,或也是由于其作为义渠臣邦君长,可以“世尚秦女”,得以有机会接近秦国太后的缘故。
虽然上述材料都未明言臣邦隶属何种机构,但臣邦为蛮夷戎狄政权之孑遗,学者对照《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典属国的职掌,将臣邦隶于属邦所辖,当无问题。因此,秦统一之前,属邦之下辖有自治权较大的蛮夷臣邦。
需要指出的是,睡虎地秦简中还有“外臣邦”一词。《法律答问》简180载:“‘使者(诸)候(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使)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简中“外臣邦”是能与秦通使的民族政权,居于秦边界之外,在秦人的观念中,与关东诸侯一样属于“它邦”。外臣邦虽有“臣邦”二字,实非秦的属国,与臣邦性质不同。
根据上述考证可知,统一前属邦辖有道与臣邦。那么属邦之下是否辖有县呢?工藤元男虽然在秦属邦研究的结语中,指出臣邦“由几个(县、)道构成”,但在具体的论述中,则只描述了属邦与道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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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他用“(县、)道”这种方式仅仅为了表示“道”为县级机构。然从文献包含的信息分析,直到统一之后,属邦之下仍然设有县,管理部分有爵之秦人。像义渠之地,从“义渠君臣于秦”而非秦灭义渠来看,此后应有一段设臣邦管理的时期。撇开对“县义渠”的争论,史籍记有乌氏县,岳麓秦简记载“中县道”北部原义渠之地的阴密、泥阳均为县,里耶秦简记载彭阳也为县。这些地方本为“西戎八国”之地,入秦后,戎狄臣邦与嬴秦县道杂厝,这是由当地秦戎杂居的现实状况决定的,也决定了管辖义渠戎狄的属邦会辖有县。而最为直接的记载是岳麓秦简中出现了与“中县道”、“郡县道”相对的“陇西县道”:
11.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人及䙴(迁)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䙴(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不智(知)其请(情),主舍,赀二甲,典、伍不告,赀一盾。└舍之过旬乃论之。└舍其乡部,课之,卒岁乡部吏弗能得,它人捕之,男女无少长,伍(五)人,谇乡部啬夫;廿人,赀乡部啬夫一盾;卅人以上,赀乡部啬夫一甲,令丞谇,乡部吏主者,与乡部啬夫同罪。其亡居日都官、执法属官、└禁苑、└园、└邑、└作务、└官道畍(界)中,其啬夫、吏、典、伍及舍者坐之,如此律。(《岳麓肆》,简053—057)
12.□□□罪而与郡县道及告子居陇西县道及郡县道者,皆毋得来之中县道官。犯律者,皆(《岳麓肆》,简093)
13.襄武。内史。(《里耶贰》,简9—965)
材料11中,“中县道”的西界涵盖了“襄武”;材料13显示,直至统一后设置内史时,襄武仍然是内史辖县。《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显示,统一后秦与匈奴仍然是以昭襄王长城为国界,直至三十三年始皇派蒙恬发兵“西北斥逐匈奴”,秦的势力才越过昭襄王长城,将国境推进到榆中边上的黄河一线。如此一来,襄武以西的国境之内,已知的县道就只有狄道和临洮。春秋战国时代,陇山以西之地是戎羌聚居之地,秦穆公得戎人由余,“遂霸西戎,开地千里”。但其后直至秦王政时,“务并六国,以诸侯为事,兵不西行,故种人得以繁息。秦既兼天下,使蒙恬将兵略地,西逐诸戎,北却众狄,筑长城以界之,众羌不复南度”。可以说,陇西乃戎羌旧地,遍布各种戎羌部族。昭襄王虽然筑长城将陇山以西部分区域和戎羌包涵于境内,但襄武以西之地并无设郡的地理空间,对戎羌的治理也更适用以属邦管理的民族政策,以便于统摄戎羌各部。材料12中与“中县道”、“郡县道”相对的“陇西县道”,显示襄武以西的陇西之地既未设郡,也没涵盖在“中县道”之内,最合理的解释就是由属邦管辖。同时,“陇西县道”意味着属邦在陇西区域辖有县和道。材料3显示属邦与内史互相“解爵以除”赀赎的人得有爵位,且享受互相解爵为他人除赀赎的特殊政策,也正是二地相邻,便利行政之故。因此,属邦管辖的陇西之地是设有县和道的。
综合义渠戎国与秦县道的杂厝、“陇西县道”和属邦界中包含有爵的编户民等情况,可知属邦辖境中应有县的设置,只是道与臣邦占比更多而已。到了西汉,《汉书·百官公卿表》载:“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汉书·地理志》记载,很多属国都尉的治所均为县而非道,如三水县为安定属国都尉治,日勒县为张掖属国都尉治,或存在秦的传统。属国虽为管理蛮夷降者而置,但既然辖有县,其中会有汉人编户。秦的属邦所辖县亦当如此,这也是材料3中属邦所辖部分黔首可以“解爵以除赀赎”的原因。
通过以上考述可知,秦统一前,属邦所辖并非完整的一片区域,而是领有分布在沿边民族地区的陇西县道、北地义渠和巴国旧地等多片实土,其下设有道,有臣邦,而且还设有县。区界内主要是非秦的蛮夷,但也存在部分有爵位的秦人。然而,随着统一后郡县一元化的推进,属邦所辖机构发生了改变,“臣邦人”的称谓也随之改变。
三、统一后“臣邦人”称谓的变化
查找已知的秦代文献,上文所论含有“臣邦”的材料均出自秦统一之前抄写的睡虎地秦律,且都为解释法律条文和术语的《法律答问》。在抄写年代主要为统一后的岳麓秦简《亡律》中,与“臣邦人”相应的名词为“徼中蛮夷”:
14.〼□主,不自出而得,黥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颜)頯,畀其主。之亡徼中蛮夷而未盈岁,完为城旦舂。奴婢从诱,其得徼中,黥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颜)頯;其得故徼外,城旦黥之;皆畀主。(《岳麓肆》,简099—100)
15.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为城旦舂;亡徼中蛮夷,黥其诱者,以为城旦舂;亡县道,耐其诱者,以为隶臣。(《岳麓肆》,简101)
16.道徼中蛮夷来诱者,黥为城旦舂。其从诱者,年自十四岁以上耐为隶臣妾,└奴婢黥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颜)頯,畀其主。(《岳麓肆》,简102)
这三条亡律的条文虽不完整,但明确涉及三种区域:县道、徼中蛮夷、故塞徼外蛮夷。材料15完整地体现了这三种区域,逃亡罪的处罚也根据逃亡区域的不同有轻重的差别。与睡虎地秦简中的律令相对照,可以发现,睡虎地秦简中统辖民族地区的“臣邦”与“外臣邦”,在岳麓秦简《亡律》中不再出现,代之而起的是被称为“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的人群。欧扬据里耶秦简8—461“更名方”中“边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指出:“‘故塞’和‘故徼’在岳麓秦简《秦律令比》中合称‘故塞徼’,简称‘故徼’。”材料14中的“故徼”当作如是观,“徼中蛮夷”也应理解为“故塞徼中蛮夷”。
有关秦“故塞徼”的设置,除《史记·匈奴列传》所载北边与匈奴的关塞在秦时已为“故塞”外,《史记·朝鲜列传》的“辽东故塞”和《史记·西南夷列传》的“蜀故徼”,均在汉时方称为“故塞”、“故徼”。陈松长披露了岳麓秦简中有“东故徼”:“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0706)、“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0383)虽然我们暂时还不知道“东故徼”具体所指何地,但秦地东边接境原韩、魏旧地,是中原而非蛮夷地区,入秦后相对秦旧地而言为“新地”。《法律答问》中称出徼逃入关东六国的行为是“邦亡”,所受处罚为“城旦黥之”(简5);材料15、16中“亡故塞徼外蛮夷”和“道徼中蛮夷来诱者”的处罚也为“黥为城旦舂”;睡虎地秦律又称东方六国为“诸侯”,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三记载汉高祖十年(前197)的罪名“从诸侯来诱”,以及使人“亡入诸侯”的处罚也是“黥为城旦”。因此,“亡故塞徼外蛮夷”与逃往关东诸侯所指不同,只能是逃往与秦地接壤的西北匈奴与戎羌,这从岳麓秦简秦令中可以明显看出:
17.●捕以城邑反及非从兴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赏毋律。└今为令└:谋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欲反城邑者,皆为以城邑反。智(知)其请(情)而舍之,与同辠(罪)。弗智(知),完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存者,智(知)其请(情),与同辠(罪),弗智(知),赎城旦舂。└典、老、伍人智(知)弗告,完为城旦舂,弗智(知),赀二甲。 ·廷卒乙廿一(《岳麓伍》,简170—172)
18.●吏捕告道徼外来为间及来盗略人、谋反及舍者,皆勿赏。·隶臣捕道徼外来为间者一人,免为司寇,司寇为庶人。道故塞徼外蛮夷来盗略人而得者,黥㓷(劓)斩其左止(趾)以为城旦。前令狱未报者,以此令论之。└斩为城旦者,过百日而不死,乃行捕者赏。县道人不用此令。 ·廷卒乙廿一(《岳麓伍》,简176—178)
19.●数人共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若诇告,皆共其赏。└欲相移,许之。(《岳麓伍》,简180)
20.●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令、丞必身听其告辤(辞),善求请(情),毋令史(《岳麓伍》,简181)
21.治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死辠(罪)不审,耐为司寇;城旦舂辠(罪)不审,赀(《岳麓伍》,简182)
这几条令文处罚的是“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或“以城邑反”等行为,既契合秦统一后秦匈关系的紧张局面,也符合匈奴劫略人口的特性。据《汉书·匈奴传上》:“匈奴单于曰头曼,头曼不胜秦,北徙。十有余年而蒙恬死,诸侯畔秦,中国扰乱,诸秦所徙適边者皆复去,于是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胡三省《资治通鉴》注对“故塞”有详细解释:“故塞,秦之先与匈奴所关之塞。自秦使蒙恬夺匈奴地而边关益斥,秦、项之乱,冒顿南侵,与中国关于故塞。及卫青收河南,而边关复蒙恬之旧。所谓故塞外,其地在北河之南。”《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边五郡故塞外”条《正义》注:“五郡谓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并是故塞外,又在北海西南。”则此河南故塞即昭襄王长城,原为秦胡间之障塞,蒙恬扩边后方称为“故塞”。又根据岳麓秦简肆331的“二年曰:复用”和简334—335的“三年诏曰:复用”,岳麓简中部分秦律令的颁布年代可能晚至秦二世三年,则这些令条应是秦二世时针对内部谋反和匈奴侵扰寇边的内外形势而颁发。对比前引三条亡律的用语及内容,大致可以认为材料15处罚隶臣“亡故塞徼外蛮夷”的律令,同样发生在秦二世时期。
因为“故塞徼外蛮夷”是指原昭襄王长城之外的匈奴与戎羌等少数民族,这些区域在秦始皇三十三年前并非秦属之地,睡虎地秦简中称这区域的少数民族政权为“外臣邦”。相应的昭襄王长城之内的少数民族就是“故塞徼中蛮夷”,原为属邦之下的“臣邦”统辖。现在的问题是,为何在统一前称为“臣邦人”的非秦人,在始皇三十三年后被称为“徼中蛮夷”?
秦统一前,为争取臣邦君长的支持,让民族地区平稳过渡,由属邦羁縻臣邦,形成中央政权下辖中县道、属邦和郡的多轨体制。属邦除辖县、道外,重要的是领有管理蛮夷的“臣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于二十六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但仍然存在与内史、郡平行的属邦,实行的是以郡为主、内史与属邦为补充的管理体制。统一后的属邦至少仍辖有襄武以西的“陇西县道”,直到三十三年蒙恬“西北斥逐匈奴”,扩境四十四县之后,陇西郡和北地郡方得以跨故塞徼而置,属邦也就失去了实际管辖县、道与臣邦的实土和人民,成为专门管理蛮夷降者事务的中央职官。可以说,只有到秦始皇三十三年后,秦王朝才完成中央辖郡的一元化管理模式。原有的“臣邦”不能再称“邦”,全部隶属于郡县体制下的“道”,“臣邦君长”改称“蛮夷君长”,“臣邦人”就成了令文中的“徼中蛮夷”。《史记·东越列传》载:“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者,其先皆越王句践之后也,姓驺氏。秦已并天下,皆废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说明秦统一后的闽中郡仍然有闽越“君长”,只是不能再以“王”为称,也不存在“闽越臣邦”。就西北而言,蒙恬扩张之后,继续留在秦境内的蛮夷戎狄,虽然还保留有君长为治,但不复能有与县道并立的“臣邦”,而成为县道之下的“徼中蛮夷”。材料12的“陇西县道”并非表示襄武以西的陇西之地没有蛮夷,而是表示这些“徼中蛮夷”居于道之辖区,蛮夷君长和部众均要接受道的管理,受秦法的约束。
与此相应,原来黄河以南故塞外的“外臣邦”,由于被蒙恬征服,纳入郡县道的统辖,也不再有“邦”,被称作“故塞徼外蛮夷”。由于“故塞徼外蛮夷”处于缘边之地,故有境外蛮夷通过他们入秦为间谍或掠夺人口,因而要临时下诏令颁布处罚措施。但由于“徼中”与“故徼外”有地缘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区别,在管理政策上也存在一定差异性。材料14、15“亡故塞徼外蛮夷”的奴婢、隶臣由于有“去秦属”的意图,因而受到的处罚更重。
四、秦及汉初蛮夷的编户化
不管是统一前的“臣邦君长”、“臣邦君公”、“臣邦人”,还是统一后的“蛮夷君长”、“徼中蛮夷”、“故塞徼外蛮夷”,均属于受秦政府统辖(“秦属”)的少数民族。根据材料8和10,归服的蛮夷君长或君公在违犯秦法后,可以通过自身爵位或身份特权获得更轻的处罚。但无论如何,这些律令表明,蛮夷归义之后,即使是君长,也要像秦国贵族那样接受秦法的规范,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成为秦国君权之下的特权阶层,在政治身份上已经从非秦人向秦人转化。睡虎地秦简《属邦律》虽然只存一条,但可以想见,完整的《属邦律》中还应有与《法律答问》的解释相对应的其他条文。秦国正是通过立法,赋予属邦管控这些“秦化”蛮夷君长和君公的权力,再通过他们治理各种少数民族,使各种非秦人向郡县编户民过渡。
秦统一前的法律解释表明,对于刚纳入秦国的“臣邦人”,照旧接受臣邦君长的统治,即使“不安其主长”,也不得“去夏”来脱离秦属。但在统一后抄写的岳麓秦简中,全然不见“臣邦君长”、“臣邦人”的用法,代之而起的是“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典籍中则出现了“蛮夷君长”。这些蛮夷在县道管理之下,逐渐需要担负郡县民的贡赋义务,如巴

战国时期的中国历史故事

氏蛮夷“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武陵蛮直到汉初仍“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板楯蛮在秦时,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至汉兴,“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蛮夷只要交纳一定的“賨钱”或“賨布”,就可免除其他徭赋。然“賨钱”或“賨布”是徭赋的货币化或物化形式,这就表明,蛮夷地区在行政上郡县化以后,接下来就开始了蛮夷的编户化。“賨”这种贡赋实际上就是蛮夷编户化的开端。
蛮夷不出田租,在西汉仍然一样。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有一项为:“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马代忠据整批简的年代定为长沙王刘庸七年(前122),蛮夷归义夷民垦田数占都乡垦田总数的22.4%。这批简已公布的部分简文中有:“具狱亭长庚爰书:先以证律辨告搞,乃讯。辤曰:士五,无阳共里壻子,吏令为臾皇人择(译)。迺二月中不识日,啬夫襄人在轻半,令搞收责���溪臾人□〼〼□船一㮴(艘),当米八斗,士五强秦、麏、仆予肠各廿五斤,凡七十五斤。搞令安居士五周乘船下,搞先去���溪中,环(还)轻半襄人所,收责得船〼(简0080)”可知无阳有集居在���溪的臾人。里耶秦简中特别指出迁陵县都乡无濮人、杨人、臾人,但其他地区可能有。校释者据《左传》杜预注“百濮,夷也”指出,三者均为部族名。上述“垦田租簿”中不出田租的临湘蛮夷归义民,可能就有包括臾人在内的賨民。据简文,士伍强秦、麏、仆只要向啬夫襄人交纳廿五斤肠等物资以为賨米,耕种的田地就不再需要交纳田租。长沙蛮夷交賨赋而不交田租的制度,应是承自秦及汉初的制度,而非武帝时的创制。
秦汉郡县编户民除了田租、口赋之外,还有更卒、徭戍之役。蛮夷本可免除更徭之役,里耶秦简载:“卅四年后九月壬戌〈辰〉朔辛酉,迁陵守丞兹敢言之:迁陵道里毋蛮更者。敢言之。(正)十月己卯旦,令佐平行。平手。(背)”(8—1449+8—1484)这是迁陵县廷回复洞庭郡询问的文书,答复迁陵县不存在让蛮夷服更役的情况。说明直到始皇三十四年,迁陵县的蛮夷在制度上是不需要服更役的。然洞庭郡的询问和迁陵县的回复文书中隐含的意思,显现出洞庭郡属县中可能有让蛮夷服更役的现象存在。张家山汉简一个汉初案例就是如此:
22.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汉朝-邹水杰: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丞嘉敢���(谳)之。六月戊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繇(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毋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问,如辤(辞)。·鞫之:毋忧变(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廷报:当要(腰)斩。(《奏谳书》,简1—7)
夷道位于南郡西南部,境内蛮夷部族有君长,蛮夷向官府缴纳賨钱。这与秦代蛮夷的情况是一致的。高祖十一年(前196),是西汉立国后的第六年。根据“汉兴,南郡太守靳彊请一依秦时故事”,可知汉初南郡的制度大体依秦之旧。从蛮夷大男子毋忧的辩辞可以看出,夷道之下的蛮夷,是有蛮夷君长的賨民。按《蛮夷律》规定,有君长的蛮夷男子每年出賨钱,以当徭赋。因此,毋忧认为按律上缴五十六钱的賨钱以后,就可以免除徭戍。都尉却发出致书,征发毋忧屯戍,治狱吏解释说虽然法律规定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但并没说不能兴发屯戍,因此夷道尉窑有权征发。审理案件的夷道官吏怀疑毋忧有罪,因而上谳。南郡官吏在讨论毋忧案时有按吏民“乏军兴”当腰斩和按《蛮夷律》不论罪两种意见。案件上谳到最高审判机构廷尉,最终的答复是当腰斩。
根据简文提供的信息可以推知,汉初规范蛮夷的法律是《蛮夷律》,郡县道依据《蛮夷律》管理蛮夷事务。毋忧所在的蛮夷聚居区有君长,但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蛮夷君长却是缺位的,说明蛮夷君长已经不能实施对族人的自治,而是完全接受政府的直接管理。毋忧特别说明他们是有君长的賨民,只是为了强调在法律上自己与编户民不同。的确,有君长的蛮夷男子毋忧可以适用《蛮夷律》的“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他可以免除屯戍。因而有学者认为毋忧案是一桩冤案。但问题是,通过县上谳到郡,直至廷尉,最终论定他还是被判腰斩,就不能简单以“冤案”来定性了。案件中,官吏明确表示“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且参与覆狱的部分郡吏和廷尉认可尉窑的说法,否定了毋忧的复除权,揭示出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蛮夷已经很难享受复除徭戍的权利,而是与郡县编户民无异。《晋书·李特载记》云:“秦并天下,以为黔中郡,薄赋敛之,口岁出钱四十。巴人呼赋为賨,因谓之賨人焉。及汉高祖为汉王,募賨人平定三秦,既而求还乡里。高祖以其功,复同丰沛,不供

中国历史上轰动的故事

赋税,更名其地为巴郡。”虽其撰述较晚,但文中指出刘邦募汉中賨人为兵,应是当时实情;后来賨人因功才得复除赋税,也说明秦时賨民本不能完全免除徭赋。又《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唐蒙“发巴蜀吏卒千人,郡又多为发转漕万余人,用兴法诛其渠帅,巴蜀民大惊恐”,既云“渠帅”,则其民为賨人无疑。事后,武帝乃使司马相如责备唐蒙,安抚巴蜀民。相如一方面发檄申明“发军兴制”非陛下之意,一方面指出:“当行者或亡逃自贼杀,亦非人臣之节也。”意即虽然使者“发军兴制”非皇帝之意,但既已兴发吏卒,巴蜀民也不当亡逃。这与官府对毋忧案的态度一致,事实上已经将賨民视同编户。2004年湖北荆州松柏汉墓M1中出土的47号木牍《南郡卒更簿》列出了汉武帝早期南郡辖下17个县、道、侯国卒更的情况,其中有“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三十七人”。35号木牍记夷道有“免老六十六人”、“新傅卅七人”、“罷���卌八人,其卌人可事”。卒更簿显示夷道所辖蛮夷与他县汉人编户一样需服更役。1981年武威县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简册载成帝建始元年(前32)诏令中有:“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此处的“归义”,应即内附的归义蛮夷。诏令表明归义蛮夷只是不出田租与市赋,并未提到复除更徭,说明元、成时期,归义蛮夷须服徭戍已经是制度化的规定。经过西汉一代的转变,至迟在东汉时代,“县、道皆案户比民”,道中蛮夷逐步纳入郡县编户齐民体系。而将蛮夷纳入官府赋役体系,也导致了蛮夷的一次次反叛和政府的军事镇压,最终结果是蛮夷被纳入王朝体系,成为王朝编户,而蛮夷也逐渐形成了对华夏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
史载可以复除更徭的賨民基本上为南蛮与西南夷。徐中舒认为南郡以西的巴濮族与阆中周围的姬姓巴族称为賨。从毋忧案来看,南郡由蛮夷君长管理的夷道蛮夷只出賨钱,同样称为賨民。然《二年律令·秩律》显示,西汉初年设道较多的除蜀郡、广汉外,以陇西与北地最为集中。陇西有平乐道、辨道、武都道、狄道、予道、氐道、豲道、薄道,北地有朐衍道、义渠道、略畔道、除道,但史籍未曾记载二郡的戎狄、义渠享有何种复除政策。然北大汉简《苍颉篇》“汉兼”章有:“汉兼天下,海内并厕。胡无噍类,菹醢离异。戎翟给賨,百越贡织。”(简8—9)又简14—15中有:“狄署赋賨,狧骜騀謷。”这样就将戎狄与賨联系起来,或许秦及汉初西北戎狄同样只要出类似“賨”的贡赋。但与西南夷不同的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开始在西北“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说明蒙恬驱逐原有的戎狄,将内地的“七科谪”和“闾左”等官吏与百姓迁往河套地区,加速了西北民族地区的郡县化进程。在西汉时代的历史书写中,史家并没有特别关注西北的戎狄,似乎在蒙恬扩边设郡县徙民实边后,境内的蛮夷戎狄已渐渐编户化。但从材料14—16中特别注明隶臣逃亡至“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分级处理的情况分析,蛮夷集居地还是有存在。秦简材料中既有奴婢、隶臣亡之故塞徼外,也有境外蛮夷潜入境内为间谍而得到舍匿者,更有徼中蛮夷谋以城邑反者,显示出蒙恬之后缘边民族问题的复杂和西北边疆形势的严峻。
结 语
属邦是秦在扩张过程中,针对民族地区纳入秦国疆域后的管理而设置,具有中央机构与地方机构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秦只在中央设置一个属邦机构,下辖“臣邦君长”,管理“臣邦”和“道”内民族事务,在统一六国前还有铸造兵器的任务,其长官为属邦,是中央职官。另一方面,统一后的属邦又是与内史、郡同级的地方行政机构,主要辖有陇西地区的道,管理被征服的少数民族。由于秦戎杂处,有些县会被道包围或隔离,同样可能置于属邦之下,管理有爵的秦人编户。政府制订《属邦律》规范属邦对下辖机构的管理和对蛮夷的控制。但属邦的这种双重属性并非贯穿秦朝始终。
统一六国前,由于秦在征服西边的陇西戎羌、北边的义渠与匈奴,以及南边巴人的过程中,虽将部分地区设县道归入“中县道”直接管理,但在曾有过民族政权的蛮夷集居区,蛮夷势力较强大、较难以直接管控,政府因而设立“臣邦”。原来的蛮夷侯王或渠帅改为臣邦“君长”或“君公”,在属邦之下管理蛮夷部众。边地蛮夷的区域并不连属,而是分几片散在秦地周边。因此,属邦在秦统一前至少辖有过北地义渠、陇西戎羌、巴地蛮夷等并不相连的实土,甚至在绍兴地区也有过管辖百越“臣邦”的可能。“臣邦君长”率先被纳入秦的爵制秩序中,享受秦法给予的特权,但也接受秦法的约束。在“臣邦人”只是“秦属”的非秦人之时,“臣邦君长”在法制身份上已经率先“秦化”,且享有以金钱赎重罪的特权。
设置属邦只是秦在民族地区的过渡性政策或权宜措施,最终目的是要实施郡县一元化。至迟在秦朝设置三十六郡之际,昭襄王长城内北地义渠的县道归入了内史,巴地蛮夷在经过蜀巴郡的短暂过渡后独立设置了巴郡,闽越王成为闽中郡之下的“蛮夷君长”,会稽郡也可能完成了对百越蛮夷的统辖。故统一之后,在岳麓秦简律令中就只记载了“陇西县道”还独立于内史与郡之外,应是仍然由属邦管理,且与内史在襄武一带存在明确边界。随着秦始皇三十三年蒙恬的扩边,陇西郡与北地郡设立,秦最终完成了中央辖郡(含内史)的一元化进程,属邦也因不再辖有实土而成为完全的中央机构。
蛮夷地区郡县化以后,对蛮夷的编户化就成了王朝统治的自然延伸,也是蛮夷进入国家秩序的必然结果。原来的“臣邦”归入郡县之后,不能再保有“臣邦”之名,蛮夷只能根据其所处区域称为“徼中蛮夷”或“故塞徼外蛮夷”,原来的“臣邦君长”也只能称作“蛮夷君长”。根据张家山汉简和汉代史籍的记载,《蛮夷律》规定有君长的蛮夷享有交纳賨钱即免除徭赋的政策。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南郡夷道的蛮夷大男子毋忧,由于不听都尉发屯而被判处腰斩。案件经由县、郡而至廷尉,虽然存在不同意见,但最终毋忧还是按编户民的身份受斩刑,而不是按《蛮夷律》论定无罪。这就意味着政府已经不愿认定他们可复除徭戍的蛮夷身份,而是试图将他们以编户民对待。西北地区由于与匈奴特殊的地缘关系和大量的中原徙民,境内戎狄与徙民杂厝,编户化进程较之西南地区更快。北大汉简《苍颉篇》中虽然记有“戎狄给賨”、“狄署赋賨”,但更常见的则是戎狄与诸羌种人为汉守边、抵御匈奴的记载,这是西北与西南少数民族不同的编户化途径与方式,然在入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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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经历属邦管理这一过程则是相同的。
当越来越多的蛮夷成为王朝编户,被纳入国家赋役体系之后,地方官吏致力于通过发展经济、传播文化教化蛮夷,使之沾沐王化而变夷为夏。在长江中游地区,睡虎地秦简《语书》和岳麓秦简律令文中有禁止南蛮恶俗的规定,说明秦对长江中游蛮夷风俗的移易相当重视。这与秦始皇刻石“匡饬异俗”、“黔首改化,远迩同度”的精神高度契合。长沙地区属于南方边陲的中心地带之一,走马楼西汉简记载西汉中期长沙国蛮夷民户不出田租,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书中偶有蛮夷出现,而长沙吴简中已不区分蛮夷与汉人编户。经过东汉循吏修教设礼,长沙平原地带的蛮夷在文化改造后基本华夏化,逐渐融入王朝国家体系。自秦至汉,在边陲地带少数民族中得以建立国家秩序,其最初的契机就是从秦设置属邦对民族地区进行差异化管理开其端绪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论文对秦及汉初民族地区郡县化、蛮夷编户化进程的一些判断,由于史料的局限,还存在推测的成分,有赖新材料的进一步发现做出验证。
﹝作者邹水杰,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长沙 410081﹞
原载《历史研究》2020年第2期,第44-64页。发表时有删节,此为原稿。

感谢邹老师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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