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贡贸易-明清时期的民间“海上丝路”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朝贡贸易-明清时期的民间“海上丝路”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明清时期的民间“海上丝路”
摘要:
目前学术界对明清海上丝路的研究,多关注于官方的朝贡贸易,而忽略了民间层面的海上经贸活动。民间海上经贸活动主要表现为“借贡兴贩”、特许贸易、走私贸易等三种形式。在明清严厉的“海禁”政策背景下,民间海上经贸活动并未因此而中断。一方面,国家通过政策的调控与法律的约束以及与地方社会的协作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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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了对民间海外贸易活动的掌控;另一方面,商人的利益诉求也得到了应有的关照。这种国家、地方、社会之间所形成的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为民间海上丝绸之路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
海上丝绸之路民间贸易朝贡贸易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明清宫藏丝绸之路档案的整理与研究”(19ATQ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李立民,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古代中国以闽、粤两省的主要城市为枢纽,从海路上开辟了一条通往世界的“海上丝绸之路”。就明清时期而言,因“闭关锁国”政策的实施,海上贸易多表现为以官方为代表的朝贡贸易。事实上,除了官方朝贡贸易外,在“海上丝路”中还活跃着诸多民间的商贸往来,却一直被学术界所忽视。① 那么,明清时期海上民间贸易有哪些表现形式?它们的贸易行为是否被纳入到了国家管理体系之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一史馆)有几件重要的明清档案史料,本文以这些档案史料为依据,试探讨国家与社会在明清时期民间“海上丝绸之路”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民间海上贸易的多种形式
明清时期施行严厉的阶段性海禁政策,明初就禁止濒海居民私自出海。洪武二十七年(1394)规定: “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月销尽。”②入清之初,为进一步抑制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清廷亦制定了严厉的海禁政策,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特别严禁运输粮食等货物,一旦被官查出, “即将贸易之人,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③。对于停泊靠岸的船只,“各该督抚镇俱饬防守各官,相度形势,设法阻拦,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④。将商贸活动严格限制在由官方操纵的朝贡贸易体制内。所谓朝贡贸易体制,是指藩属国在得到中国皇帝的册封后,可以携带贡物来京觐见,皇帝亦会“回赐”贡使,并据其身份高低,给予不同等次的“抚赏”。但在官方朝贡贸易之外,明清时期还存在着诸多形式的民间海外贸易活动。
民间贸易的第一种形式,是所谓的“借贡兴贩”,即在官方允许的朝贡贸易期间,外国贡使等人员在民间私下进行的贸易活动。如日本的朝贡贸易,由设立在宁波的浙江市舶司掌管。日本使节先到宁波歇脚,等待明廷的许可,方许进京。在此期间,他们的随行人员如僧侣、商人等,也被官方所允许夹带货物,同中国商人私下贸易, “正贡外,使臣自进并官收买附来货物,俱给价,不堪者令自贸易”⑤。这种贸易行为,即使是在入京的沿途中也广泛存在。日本卖给中国商人的大多是丝绵、棉布、药草、砂糖、瓷器、书画以及各种铜器、漆器等,而从中国购买的物品则主要是生丝及丝织物。康熙二十三年(1684)规定: “外国贡船所带货物,停其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听所差部员照例收税。”⑥贸易完成后,交易者不得久留内地,一并遣还, “贡船回国,带去货物,免其收税”⑦。乾隆年间,因琉球国地处偏僻,物产无多,为勉其向化之诚, “凡贡船只,准带土产货物银两,在闽贸易,建设柔远驿馆,抚恤安置”⑧。
在严厉的“海禁”政策下,政府也会特例准许一些民间正常的商贸活动,成为民间商贸的第二种形式。顺治二年(1645),清廷为解决国内铜斤短缺的困境,曾下令:“凡商贾有挟重资愿航海市铜者,关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值收之,以供官用。”⑨这是为解决国内物资所需而特许的民间商贸活动。此外,出于民生的考量,政府也会允许沿海一些居民出洋经商。雍正初年,福建福州、兴化、泉州、漳州、汀州五府地狭人稠,民生惟艰,闽浙总督高其倬奏请于厦门设立正口,准令商民开洋贩运茶叶、雨伞等物至暹罗等地,兑换燕窝、呢绒,“借贸易之盈余,以佐耕耘之不足”(10)。
而民间贸易更多的,则属于走私贸易。沿海居民冒险与外国走私,多出于生计所需。茅元仪称:“贫民倚海为生,捕鱼贩盐乃其业也。然其利甚微,愚弱之人方恃乎此。其奸巧强梁者,自上番舶以取外国之利,利重十倍故耳。今既不通番,复并鱼盐之生理而欲绝之,此辈肯坐而待毙乎!”(11)明嘉靖三年(1524),葡萄牙人在广东开辟贸易的企图落空后,开始转向东南沿海地区,经过多年经营,在宁波双屿岛建立了与中国内地走私贸易的根据地。嘉靖八年,浙江市舶司被罢,日本来华贸易受到严重影响,嘉靖二十七年,日本又在福建开辟了浯屿港、月港等走私贸易据点。日本商船也成为这里的常客: “日本原无商舶,商舶乃西洋原贡诸夷载货泊广东之私澳,官税而贸易之。既而皆避抽税,省陆运,福人导之,改泊海仓月港,浙人又导之改泊双屿。每岁夏季而来,望冬而去,可与贡舶相混乎?”(12)顺治十年,还发生了海商赴日本走私的事件。山东即墨海商黄之梁、杜得吾等人,“潜纠不逞之徒,各买绸绫毡布等货,挈附来相之舟,假道庙湾,售之倭国”(13),涉案的海商及水手有80余人。据此,当时走私的规模可略窥一斑。
明清时期“海上丝路”中的民间商贸往来,构成了明清时代世界海上贸易网络中的重要一环。这种民间正常的海上经贸活动,是沿海地区的民生所需,也是对官方朝贡贸易的有益补充。
二明清政府对民间海上贸易的管理机制
明清时期,政府在官方操控的朝贡贸易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中,都有专门负责管理朝贡事务的衙署。在中央机构中,礼部的主客司是明清时期负责朝贡的具体机关;会同馆(清朝改称会同四译馆)是负责接待贡使的机构。在地方,明朝还设有市舶司。嘉靖初年,在广东、福建、浙江设立市舶司,掌管海路以东日本、琉球等国的贸易。邓钟云: “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领之,在广东者专为占城、暹罗诸番而设,在福建者专为琉球而设,在浙江者专为日本而设。”(14)清代则改由地方督抚管理朝贡事务: “外裔入贡,由部复准,行文该督抚填给勘合,于该省同知、通判中委派一员,伴送来京。”(15)由府衙中的同知、通判具体负责贡使来京事宜。可见,明清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朝贡贸易的基本行政管理体系。但是,与官方的朝贡贸易有所不同的是,对于民间的海上贸易活动,明清时期并未成立专门的国家机构予以直接管理,而是通过如下措施将国家的权力渗透至民间海外贸易之中:
第一,官方兼管机制的建立。这主要针对的是“借贡兴贩”的民间贸易。贡使至京后,主要居住于会同馆,会同馆便成为了监督“借贡兴贩”贸易的机构。据《大明会典》载: “各处夷人朝贡领赏之后,许于会同馆开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16)清代沿袭明朝政策,于乾隆十三年(1748)将四译馆并入会同馆,改称会同四译馆,由礼部郎中兼馆事,同时,也负责监督贡使与官民的私下交易,“稽其出入、互市之事”,对违禁物品的查核也日趋严苛。据(光绪) 《大清会典》载:“各国贡使附载方物,自出夫力,携至京城,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鲜、琉球不拘限期。贡船往来所带货物,俱停其征税。”(17)
第二,综合调控手段的施行。在特许贸易中,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商品,清廷还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乾隆帝规定:“朕轸念民艰,以米粮为民食根本,是以各关米税概行蠲免。其余货物,照例征收。”(18)对于外洋海运米粮至内地者,“带米一万石以上者,着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五;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船货税银十分之三”(19)。不仅在税收上实行了优惠措施,还对米粮贸易进行了调控:“若民间米多,不需糴买,即着官为收买,以补常社等仓,或散给各标营兵粮之用。”(20)
第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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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社会的协作。晚明时期的澳门夙有“东方第一商埠”之称,自葡萄牙人占据澳门后,这里便成为东西方贸易的重要商埠。然而,这些被称为“澳夷”的葡萄牙人,凭借高船火铳,
勾结粤东商人,常常运载违禁之物,由此也引发了外洋海寇勒索盐船、奸民接济粮食、窝藏赃物等社会问题。为此,明政府采取“严乡保之治”的措施,“不严乡保,则踪迹不可得”。又通过采取乡保间的互相监督,以杜窝藏之弊, “官司不知而乡保知之,间有一乡一保皆为盗者,则邻乡邻保必知之”(21)。国家在与地方社会的互动中,在客观上也增强了地方社会的治理能力。雍正年间,清廷还在闽、粤等省设立了“商总制度”。当时,在民间的海外贸易中,一些市侩之徒往往以身试法,贩卖违禁货物,“既有违于国宪,亦不利于远人”。为杜绝此类弊端,雍正六年(1728),清廷设立了“商总制度”。据各商保举殷实老练之人为总商,每人取具各洋商十家连环互结,分交省府存案。凡有出洋商船,须取同出洋商人三名连环互结,写明船只字号、所带货物数目、船手年貌、籍贯、姓名等一并造册,由总商加具保状,交付地方官详明,经督抚批准,行知各海关,方准出洋。出洋前,总商还要亲自到船验看船只是否有夹带违禁军器等,准令同保之人检举,“总商报官,严拿究治”(22)。商总制度的设立,是政府利用社会力量管理民间贸易的有益尝试。
第四,严法禁止。明代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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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贸易多以“谕旨”等形式下达,并在政策层面加以控制,清代则在此基础上又引入了法律的机制。顺治三年,清廷颁布了“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律”: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23)走私贸易成为了一种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明清时期,对民间海外贸易虽然未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但通过政策的调控与法律的约束以及与地方社会的协作等方式,进一步掌控了民间海外贸易活动。国家权力在民间海上丝路中的渗透,也体现了明清时期国家通过与地方、社会之间的有效互动,形成了对基层社会的行政管理网络。
三民间商人的利益诉求及其上达
明清时期作为沿海省份的地方政府,在民间海外贸易中不仅仅扮演了管理的角色,还成为在商人与国家之间协调各自利益关系的媒介。
茶叶是福建福州、兴化、泉州、漳州、汀州等府的特产。雍正年间,为解决五府民食不敷的窘境,清廷议准于厦门设立正口,允许五地商民通过海路贩卖茶叶至暹罗等国,以充税课。闽省茶叶除了行销东南亚地区外,还一向贩卖至广东。从闽至粤的茶叶贸易,原本由内河承载,但因脚费渐昂,一些闽商逐渐改由海运。两广总督蒋攸铦恐奸商串通海盗,私相售卖,奏请禁止海运,奉旨曰:“着福建、安徽及经由入粤之浙江三省巡抚,严饬所属广为出示晓谕,所有贩茶赴粤之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24)此令一出,影响却波及了原本经海路贩运至暹罗的茶商。当时福州等五府经海运贩茶至暹罗等地的商船已出发在即,却迟迟未能得到厦门关口的验放通知。
每年经海路销往暹罗等地的茶叶是该地区海外贸易的大宗,一旦禁止海运,不仅不能及时兑换燕窝、呢绒等必需的生活物品,而且由于利润的锐减,洋行等机构亦在存亡之际。故地方商人便派
厦门洋船户蒋元亨为代表,向闽海关衙门呈明其利益诉求,“呈恳移饬泛口,照旧验放”。粤海关衙门接到蒋元亨诉求后,先上呈至福建布政使司。福建布政使司对蒋元亨的诉求进行了初步查核:“厦门洋船向与各夷互相交易,查核从前验报货物,皆系首列茶叶,次及粗磁、雨伞、烟丝等物,可见洋船全以茶叶为重,自应准其照常贩运。”(25)再上呈给闽浙总督。闽浙总督衙门接到福建布政使的意见后,先是查核了两广总督蒋攸铦的原奏,肯定了福建布政使司的裁断,又进而从两个方面评估了禁止海运茶叶的危害:一是从朝贡贸易的角度看,暹罗等国入贡有年,且态度一向恭顺,若将茶叶禁运,“在外夷生命有关,骤见禁止,势必心生疑惧”,进而会影响到清廷与东南亚地区正常的朝贡贸易秩序;二是从地方社会利益出发,认为如果洋船停运,所雇佣的大量舵工水手也就成为了无业游民,他们失业后,“无业穷民,转致无从约束”,会对地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隐患。闽浙总督再据此上疏,“请查照旧例,准其装运出洋”,并恭请皇帝最终裁定。(26)
从以上行政流程来看,民间商人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是基本畅通的。但作为代表国家的地方督抚,其执政的出发点,却并不是仅仅以满足商人的利益诉求为目的,而是更多地考量了这一事件对国家贸易秩序与地方社会治理的影响。这种国家、地方、社会之间所形成的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为民间海上丝绸之路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保障。
尽管明清时期在外交政策上实行了严厉的阶段性“海禁”政策,但民间的海上贸易活动并未因此而中断。明清时期“海上丝绸之路”上的民间商贸活动,成为官方朝贡贸易的有益补充,也是世界海上贸易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清政府虽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掌管民间海外贸易的机构,但通过政策调控与法律约束等方式,引入了社会的力量,加强了对民间海上贸易行为的管理,因而在民间的海外贸易领域并未形成“权力的真空”。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作为沿海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国家与商人的利益协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媒介作用,保障了民间商贸活动的正常秩序。
① 学术界对明清时期的官方朝贡贸易制度研究成果较多,代表性的有费正清《论清代的朝贡制度》(《哈佛亚洲研究杂志》1941年第2期)、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陈尚胜《闭关与开放———中国封建晚期对外关系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李云泉《明清朝贡制度研究》(暨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然而,对于明清海外贸易的民间商贸活动,学术界目前尚无专门论述者。
②《明太祖实录》卷231,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癸丑。
③《清世祖实录》卷102,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巳,《清实录》第3册,第789页。
④《清世祖实录》卷102,顺治十三年六月癸巳,《清实录》第3册,第789页。
⑤《明会典》卷113 《给赐二·外夷上》,明万历内府刻本。
⑥《清会典则例》卷94,《礼部·朝贡》,《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932页。
⑦《清会典则例》卷94,《礼部·朝贡》,《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2册,第932页。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下称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福州将军新柱奏为琉球国贡船在闽贸易情形事,档号:04—01—32—0260—003。
⑨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卷19 《钱法》,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求实书社铅印本。
(10)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闽浙总督董教增奏折奏为厦门洋商贩运茶叶与外夷贸易仍请照常海运事,档号:04—01—01—0587—040。
(11)(明)茅元仪:《武备志》卷214 《海防六》,台湾华世出版社1984年版,第20册,第9077页。
(12)(明)邓钟:《筹海重编》卷10 《开互市》,明嘉靖十四年刻本。
(13)《明清史料》己编,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49页。
(14)(明)邓钟:《筹海重编》卷10 《开互市》,明嘉靖十四年刻本。
(15)《光绪会典》卷39 《礼部·主客司》,线装书局2006年版,第354页。
(16)(万历)《大明会典》卷108,礼部《朝贡四》,明万历十五年(1587)刻本。
(17)《光绪会典·礼部·主客清吏司》卷39 《礼部·主客司》,线装书局2006年版,第355页。
(18)一史馆藏军机处上谕档:着闽粤督抚减免外洋运米商船税银。
(19)一史馆藏军机处上谕档:着闽粤督抚减免外洋运米商船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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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一史馆藏军机处上谕档:着闽粤督抚减免外洋运米商船税银。
(21)一史馆藏内阁题本,兵部尚书张凤翼题为议除粤东海寇郑芝龙接济澳夷等弊事,档号:01—01—002—000001—0029。
(22)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抄呈办理查验东洋商船只事宜稿,档号:04—01—32—0402—001。
(23)张荣铮点校:《大清律例》卷20,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27页。
(24)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闽浙总督董教增奏为厦门洋商贩运茶叶与外夷贸易仍请照常海运事,档号:04—01—01—0587—040。
(25)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闽浙总督董教增奏为厦门洋商贩运茶叶与外夷贸易仍请照常海运事,档号:04—01—01—0587—040。
(26)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闽浙总督董教增奏为厦门洋商贩运茶叶与外夷贸易仍请照常海运事,档号:04—01—01—0587—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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