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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文化-先秦秦漢文獻“宜”字表示“怨”義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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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03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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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先秦秦漢文獻“宜”字表示“怨”義補說

(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筆者不久前發表了《說楚竹書“宛悁”即“鬱怨”》一文,[1]文中討論了三則楚竹書中“宛悁”這個詞語的釋讀,主張它應讀為“鬱怨”;其中第三則為上博二《容成氏》簡36“湯乃溥為征籍,以征關市。民乃宜悁,虐疾始生”的“宜悁”,認為“宜”字應是“宛”字的形訛,所以“宜”應校改為“宛”;而“宛悁”讀作“鬱怨”,為同義詞連用。在《“宛悁”文》中,引述了鄔可晶分析古文獻中“宜”表示“怨”、“恨”一類意義的觀點;他在文章中主要討論了以下三種文獻:(1)上博二《容成氏》簡36:“民乃宜怨。”(2)《墨子‧備城門》:“此十四者具,則民亦不宜上矣,然後城可守。”(3)《論語‧陽貨》“今之矜也忿戾”之“忿戾”,定州漢墓竹簡本《論語》530號簡作“忿誼”,而這些“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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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誼”字都表示“怨”義。[2]
在《“宛悁”文》發表後不久,筆者發現鄔氏在另外一篇文章中也談到“宜”字表示“怨”義的問題,他在這篇文章中主要是討論放馬灘秦簡日書“婦人必宜疾”(乙8貳─乙9+13貳)的“宜”字的意義,認為它表示“怨”和“違”義;而“宜”字之所以有這類意思,現在尚不清楚其理據。[3]今筆者擬在《“宛悁”文》和鄔氏所討論的基礎上,對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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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中“宜”字表示“怨”義的這個語言現象做一些補充和說明。
放馬灘秦簡日書《直室門》:“屈門:其主必昌富,婦人必宜疾,是謂鬼夾之[之]門。三歲更。”(乙8貳─乙9+13貳),[4]其中“婦人必宜疾”句,孔家坡漢簡日書作“婦女媀族人婦女”(281貳),原整理者說:媀,嫉妒。《廣韻‧遇韻》:“媀,媀妬也。女子妬男子。”[5]劉增貴釋讀“宜”字時用“宜(媀)”來表示。[6]鄔可晶認為此“宜疾”之義與“媀”相當,此“宜”指“怨恨”,而“疾”有“怨”義和“妬”義,在這裡取“妬”義;對於“媀”則沒有訓解。
把放馬灘簡“宜疾”與孔家坡簡“媀”二者的意義視為相當,這個看法是對的。孔家坡日書原整理者引據《廣韻》“媀”字來作為訓解“媀”的書證,這個證據並不充分,主要是在此以前的字書或典籍似乎未見此字有這種意義。這裡對“宜疾”與“媀”的詞義提出新的訓解。此“媀”字可能應讀為“鬱”,表示“怨”義。先說二者的聲音關係。首先,《尚書‧堯典》“宅嵎夷”,《史記‧五帝本紀》作“居郁夷”,張守節《正義》:“郁,音隅。”此“禺”聲之字和“郁”音近相通。其次,“郁”和“鬱”也往往音近相通,例如《山海經‧海經‧海內東經‧都州》:“都州在海中,一曰郁州。”郭璞注:“郁,音鬱。”[7]再如《公羊傳‧昭公二十四年》:“杞伯鬱釐卒。”徐彥疏:“‘杞伯鬱釐卒’者,《左氏》《穀梁》作‘郁釐’字,今正本亦有‘郁’字者。”陳立《義疏》:“古鬱、郁音近。”又如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鬱”字云:“即郁李也。用‘郁’亦同‘鬱’,鬱、郁雙聲。”所以,結合“鬱”和“郁”以及“郁”和“嵎”音近相通的現象,可以作為孔家坡簡“媀”讀為“鬱”的證據。“媀(鬱)”猶“宜疾”,皆表“怨”義,“宜疾”應是同義詞連用。[8]
在戰國秦漢的出土文獻以及傳世古書中,可以見到少數“宜”字表示“怨恨”義,對於此種現象的理據,鄔可晶尚存闕疑;而針對此種“宜”字用法後來不再通行,他提出了解釋說:“戰國秦漢時人對此種‘宜/誼’字大概不會感到陌生。《管子》《大戴禮記》《荀子》等書的‘宜’譌作‘惪’或‘置’之本,排擠掉正確的本子,流傳下來,應該是‘宜’的這種用法已不復通行之後發生的事情。”[9]“宜”字表示“怨”義的語言現象,在先秦及秦漢時期的傳世古書和出土文獻中並不多見,而後來這種用法也消失不見了,這的確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
筆者在《“宛悁”文》中已經提出,這種表示“怨”義的“宜”字應該是“宛”字的形訛;而這種訛變的情形,很可能在先秦時期就已出現。戰國竹書中寫錯別字的情形是很常見的現象。裘錫圭曾為文討論過戰國竹書上的錯別字,他說:“從這兩批竹書(引者按:指郭店簡和上博簡)看,當時抄書的人不時寫錯別字,有時把字寫得不成字,有時把字寫成另一個形近的字。”又說:“我們在釋讀楚竹書的時候,應該把竹書中有錯別字這一點牢記心頭。如果遇到錯別字而不能辨明,就會無法理解或誤解文義。”[10]所以,在訓解詞義時,要注意辨明是否有錯別字的情形。
《容成氏》“湯乃溥為征籍,以征關市,民乃宜悁”的“宜”字,原作“宛”,而“宛悁”應讀為“鬱怨”。“宛”字因形近而訛作“宜”,後來逐漸發展成為“宜”和“宛”二字形體混同而且混用的情形,這屬於不是十分頻繁地混同的情況。[11]在戰國以至秦漢時期的文獻中,可以看到少數把“宛”或“䛷”寫作“宜”或“誼”的現象,而它們都表示“怨”義。因此,《墨子‧備城門》“民亦不宜上”之“宜”,應當校改為“宛”,讀為“怨”;放馬灘日書的“宜疾”,校改為“宛疾”,讀為“怨疾”或“鬱疾”;而定州漢簡《論語》的“忿誼”,校改為“忿䛷”,讀為“忿怨”。這些“怨疾”(或“鬱疾”)和“忿怨”都是同義詞連用。
這種“宜”或“誼”表示“怨”義的情況,應該是屬於形訛混用而誤讀的產物;它們原來作“宛”或“䛷”,讀為“怨”或“鬱”,後來因為形近而被寫作“宜”或“誼”,再輾轉形成“宜”或“誼”有“怨”義的語言現象。這是因為文字形近混用而影響語言的現象。鄔可晶就指出:“從整個漢語史發展來看,由於人們對文字的誤釋而將錯就錯地以為語言中本有以此誤識之字記錄之詞,並廣泛加以使用的現象(即所謂‘文字影響語言現象’),確有其例。”[12]以下舉出三個例證來觀察。
(1)郭永秉說:“與古文獻中處處可見的‘寒’字相比,表示‘寒’義的‘滄/凔’在先秦至西漢古書裏的實際用例實在少得可憐,僅有三例,不得不讓人對之生疑。”又說:“先秦至西漢古書中表示‘寒’義的‘滄/凔’是戰國文字類‘倉’形‘寒’字轉寫誤釋的產物,……是文字影響語言的又一例證。”[13]
(2)《詩‧陳風‧墓門》:“夫也不良,歌以訊之。”毛傳:“訊,告也。”《經典釋文》:“(訊)本又作‘誶’,音信,徐息悴反,告也。《韓詩》:‘訊,諫也。’”蔣文指出,《說文》:“訊,問也。”“誶,讓也。”可見在《說文》體系中,“訊”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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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而“誶”表“責讓”義,用各有當,區別清楚,而“訊”和“誶”二字從漢代以後字形才開始有接近的跡象;又指出:“‘訊’、‘誶’又皆可訓為‘告’,使二者在意義層面上也產生了糾葛。一方面,‘告’與‘問’在意義上似乎皆有聯繫,而‘告’的意思又比較籠統,‘訊’、‘誶’似皆可訓‘告’;另一方面,實際的情況也有可能是‘訊’和‘誶’中有一字本無‘告’義,後因二字形訛相混,後人才誤以為兩者均可訓‘告’。”[14]
(3)趙平安說:“‘也’、‘只’本不同字,後來形近混同。本原型語氣詞‘只’,是‘也’的寫訛。寫訛以後,人們誤以為語言當中有語氣詞‘只’這個詞,不僅引用、模仿,而同用借字‘咫’、‘軹’、‘旨’等來表示它。這種現象使我們聯想到語氣助詞‘那’。”[15]對於作為語氣詞“只”是由“也”字形近混用而產生的這個觀點,也有學者持不贊同的看法,[16]這個問題的答案,尚待更進一步的研究來確認;不過,趙氏所提因為文字形近混用而影響語言的觀點,的確值得注意。郭永秉在討論文本中因形近而轉寫誤讀的現象時,就引用了趙氏這段話來說明。
以上“滄/凔”有“寒”義,是因為與“寒”字形混而產生的意義;而“訊”和“誶”皆有“告”義,也是因為二字形訛相混才造成意義上的誤釋。又“只”作為語氣詞的意義,也可能是因為和“也”形近混用而產生的。由此可見,形近混用的情形,會造成語言所表示的詞義產生變化,原本沒有的意義會因此而產生新義。
總之,古文獻中幾個表示“怨”義的“宜”或“誼”字,分別見於《容成氏》“民乃宜悁(怨)”、放馬灘秦簡日書“婦人必宜疾”、《墨子‧備城門》“民亦不宜上”和定州漢簡《論語》“忿誼”,這些“宜”和“誼”,應該校改為“宛”和“䛷”,讀為“鬱”或“怨”。因為“宛”字與“宜”形近混用,所以輾轉造成“宜”或“誼”字有“怨”義的語言現象。用“形訛混用而誤讀”來理解古文獻中少數的“宜”字表示“怨”義的現象,應該是比較合理的解釋。
[1] 顏世鉉:《說楚竹書“宛悁”即“鬱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20年5月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540)。以下簡稱《“宛悁”文》。
[2] 鄔可晶:《說上博簡〈容成氏〉“民乃宜怨”的“宜”及古書中的相關字詞》,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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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上海:中西書局,2013年,第58-68頁。
[3] 鄔可晶:《孔家坡漢簡〈日書〉短札四則》,楊振紅、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2016‧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61-162頁。
[4] 孫占宇:《天水放馬灘秦簡集釋》,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102頁。
[5]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65、166頁。
[6] 劉增貴:《放馬灘〈日書‧直室門〉及門戶宜忌簡試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5頁。
[7] 《水經注‧淮水》:“東北海中有大洲,謂之郁洲。”熊會貞云:“《山海經》郭《注》,,郁音鬱,二字通用。故魏、晉以下,諸史多稱郁洲,亦稱鬱洲。”參楊守敬、熊會貞疏,段熙仲點校,陳橋驛復校:《水經注疏》,臺北:莊嚴出版社,1991年,第2564頁。
[8] “疾”有“怨”義,例如《管子‧君臣上》:“故民不疾其威。”尹注:“疾,怨也。”《形勢解》:“小民疾怨,天下叛之。”又《韓非子‧姦劫弒臣》:“故姦莫不得而被刑者眾,民疾怨而眾過日聞。”此“疾怨”可以理解為同義詞連用,指“怨”義。可參馬曉穩:《讀清簡〈治政之道〉札記(六則)》,《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1期(第35卷),第55頁。
[9] 鄔可晶:《孔家坡漢簡〈日書〉短札四則》,楊振紅、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2016‧秋冬卷,第161-162頁。
[10] 裘錫圭:《談談上博簡和郭店簡中的錯別字》,《裘錫圭學術文集‧簡牘帛書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72、377頁。
[11] 有關“形體混同”的意義界定,可參袁瑩:《戰國文字形體混同現象研究》,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2-6頁。
[12] 鄔可晶:《上古漢語中本來是否存在語氣詞“只”的問題的再檢討》,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400頁。
[13] 郭永秉:《從戰國文字所見的類‘倉’形‘寒’字論古文獻中表“寒”義的“滄/凔”是轉寫誤釋的產物》,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六輯,第392、396頁。此文由王精松君所提示,非常感謝。
[14] 蔣文:《先秦秦漢出土文獻與〈詩經〉文本的校勘和解讀》,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15-22頁。
[15] 趙平安:《對上古漢語氣詞“只”的新認識》,《文字‧文獻‧古史—趙平安自選集》,第91頁。
[16] 鄔可晶:《上古漢語中本來是否存在語氣詞“只”的問題的再檢討》,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六輯,第399-422頁。黃德寬:《新出戰國楚簡〈詩經〉異文二題》,《中原文化研究》2017年第5期,第7-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5月12日15:0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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