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文物出版社)
一
嶽麓書院藏秦簡簡4-011、4-012簡文為:
〼□,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4-011(2037)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4-012(2090)[1]
這條律文的內容可分為以下兩款:
第一款:〼□,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
第二款: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
兩款之內容應皆為“犯行+處刑”結構,可比較如下表:犯行處刑處刑一處刑二處刑三處刑四第一款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第二款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
第一款中的“犯行”與“處刑一”不存,但兩款中的“處刑二”“處刑三”與“處刑四”顯然存在對應關係。因此,李美娟先生對兩款加以比較,推斷第一款中的“處刑一”的處罰對象應該也是“縣道嗇夫”,其處刑則應低於第一款“處刑二”中“鄉部吏”的“貲一甲”並高於第二款“處刑一”中“縣道嗇夫”的“誶”,並據此在第一款“鄉部吏貲一甲”前補出“【縣、道嗇夫貲一】盾”簡文。[2]
李美娟先生意見可從。只是簡4-011簡首僅殘去兩三字,此簡大致應僅能補出“【貲一】盾”三字。則簡4-011前應有上接簡,上接簡簡文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其一,以“縣道嗇夫”結尾;其二,“縣道嗇夫”前的“犯行”,應該也是官吏對某類不應“占數”(登錄戶籍)的人予以“占數”
中国历史人物8故事
的行為。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的形制與書寫形式與其它已公佈的嶽麓律令不同,所以簡4-011的上接簡只能去《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中尋找。《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中,簡4-094簡文為:
作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4-094(2122)[3]
此簡以“縣道嗇夫”結尾,而“縣道嗇夫”前的“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的“犯行”,正是官吏對某類不應“占數”的人予以“占數”的行為。故簡4-094恰好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可將簡4-094與簡4-011、4-012連讀於下:
作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4-094(2122)【貲一】盾,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4-011(2037)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4-012(2090)
而上表之內容則可補足於下:犯行處刑處刑一處刑二處刑三處刑四第一款作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縣道嗇夫【貲一】盾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第二款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
簡4-094原編聯於簡4-093之後。簡4-093簡文為:
□□□罪而與郡縣道及告子居隴西縣道及郡縣道者,皆毋得來之中縣道官。犯律者,皆4-093(2107)[4]
中国历史故事和人物
簡4-094第一字整理者釋為“作”,其字形可與《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一組簡中的“作”字與“占”字加以比對: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94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10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17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25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30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57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68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68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11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11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12
嶽麓書院藏秦簡札記(四則)
4-012
若僅從字形來看,此字釋為“作”或“占”皆在疑似之間。但整理者注釋:“數:名數”,則“作其數”不可通。而如果考慮到與此字連讀的“其數”以及下文“吏弗能審而數”以及簡4-011中的“占者”“莫占吏數者”諸簡文,則此字顯然應釋為“占”。如此,簡4-094、4-011、4-012簡文為:
占其數,及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其縣道嗇夫4-094(2122)【貲一】盾,鄉部吏貲一甲,占者贖耐,莫占吏數者贖耐。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4-011(2037)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4-012(2090)
簡4-094前顯然仍應有上接簡,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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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官吏對某類不應“占數”的人予以“占其數”的“犯行”,與“命者旞(遂)、盜賊亡、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吏弗能審而數”為並列關係。而從“皆毋得來之中縣道官”和“犯律”的表述來看,簡4-093下接簡簡文應是對“毋得來之中縣道官”的“犯律者”予以處罰或給予某種否定性評價的規定,而不可能允許官吏對其“占其數”。因此,簡4-093與簡4-094不能連讀,簡4-094上接簡不明。
如文後附圖所示,簡4-094、4-011、4-012簡背劃線大致連續。
二
簡4-324簡文為:
祠焉。廷當:嘉等不敬祠,當……〼4-324(0467)[5]
“當”後二字,現僅存左側殘劃。依文義,“當”後應接續“廷(廷尉)”對“嘉等不敬祠”的犯行提出的“當”(未論決獄事之應論決方案)的具體內容。嶽麓書院藏秦簡中,以下兩簡亦與“祠”有關,其處刑皆為“棄市”。
如下邽廟者輒壞,更為廟便地潔清所,弗更而祠焉,皆棄市。各謹明告縣道令丞及吏主4-321(0624)[6]
令曰:縣官所給祠,吏、黔首、徒隸給事祠所,齋者,祠未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2004/30/1154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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