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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日“间岛问题”交涉(1907—1931)
中日“间岛问题”交涉是近代中日关系史上极为重要的外交活动,因此,引起国内外不少学者的关注研究。中国学者自上世纪80年代起从多个角度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成果。其中,一个基本共识是,中日“间岛问题”交涉是1907—1909年日本为了侵略延边地区蓄意制造各种事端而同中方发生的外交摩擦,其核心是“间岛”领土归属权和“杂居区域朝鲜人”管辖权问题。梳理既往的研究发现存在一个严重的误解,那就是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间岛问题”交涉于1909年9月中日签订《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间岛协约》)之后就结束了。其实,之后虽然“间岛”领土主权交涉已结束,但是杂居区域朝鲜人管辖权交涉并未结束,还在继续。不仅如此,此后领事馆警察问题和朝鲜人管辖权问题交织在一起,成为中日交涉的两大焦点。之所以产生这种误解,是因为长期以来很多学者过于重视“间岛”领土权问题,而忽略了所谓朝鲜人管辖权问题和领事馆警察问题,而这两项却一直被日本当作向延边地区渗透、扩张的重要方针和手段,在1909年后持续加以推行。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史学界对于中日“间岛问题”交涉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演变,其焦点和实质是什么,其结局如何等问题,尚无全面系统的研究。而这些问题对于重新审视“间岛问题”的真相以及中日在延边地区矛盾对立的来龙去脉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拟根据日本档案及《清季外交史料》等,将1907—1931年间中日围绕“间岛问题”交涉的整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深入考察,揭示其不同特点,以期从总体上更为全面、深刻地把握这一时期中日“间岛问题”外交斗争的内在实质和深刻影响。
一
进入20世纪后,日本在推行其大陆政策的过程中,通过日俄战争控制朝鲜政府,并在中国“南满洲”地区设置关东州租借地和“满铁”等侵略据点。紧接着,日本出于牵制俄国势力南下、“经营满蒙”、朝鲜殖民地安全等战略需要,把侵略矛头指向“间岛”(中国延边地区)。位于中朝俄三国交界处的延边地区,因其特殊的战略地位而被日本看作达到上述目的的重要区域。
为此,日本利用两件事作为入侵延边的借口。一是1885—1887年中朝边界问题交涉尚未完全结束;二是延边地区住民的八至九成是朝鲜垦民。日本能够利用这两件事,是基于《乙巳保护条约》(1905年)获得的所谓法律依据,即此后朝鲜对外关系事务悉由日本外务省监理指挥;朝鲜在外国的侨民,悉由日本驻外代表及领事“保护”。1907年8月19日,日本以“间岛”所属尚未定、“保护”该处韩民为借口,派遣60多名日本宪兵和朝鲜巡检渡过图们江,并于8月23日在龙井设置所谓“统监府派出所”。“间岛问题”由此发生,中日“间岛问题”交涉亦由此开始。
这一交涉,既有国家外交部门作为中央层面的交涉,又有相应地区权力机构之间作为地方层面的交涉。中央层面的交涉,在不同场合、不同官员之间以不同方式进行。具体而言,1907年9月19日、10月21日,在日本东京,由清驻日公使与日本外相会谈。11月2月,在朝鲜汉城,由朝鲜统监伊藤博文与中国公使马廷亮会谈。12月7日,在北京,由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与外务部尚书那桐及袁世凯会谈。1908年10月21日,奉天巡抚唐绍仪出使日本,与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会谈。1909年5月17日,外务部总理大臣奕劻向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发出照会。5月19日,伊集院彦吉向清外务部照复。1909年3月22日,外务部参议曹汝霖向伊集院彦吉转达了“满洲悬案”的节略。4月5日,伊集院彦吉向外务部递交国书。但是,大多数交涉是由外务部尚书梁敦彦与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之间进行的谈判。从1908年12月28日至1909年9月1日,共进行了15次以上。而地方层级的交涉,是在延吉边务公署与“统监府派出所”之间、吉林巡抚与日本驻吉林总领事之间,以公文、会谈等形式进行。
“间岛问题”交涉的起点,就是“间岛”领土主权问题。日本为了寻找根据,在制造“间岛问题”前后委托内藤湖南等学者对中朝边界历史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研究结果发现土门江、豆满江实为一江之事实。也就是说,日方已知“间岛”本来属于中国领土的客观事实。1907年12月6日,日本外务大臣林董向驻北京公使林权助发出电文称:“据我方调查,有关间岛问题的朝鲜政府的主张其论据薄弱。”日本继任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也认为:“豆满江为中韩国界基本上是不容置疑。”从此,日本政府觉得在领土权问题上日方胜算不大,遂准备向中方做出所谓“让步”(其意是不再提及)。1908年4月7日,日本外务大臣向驻华公使下达“间岛问题的内训”:明确指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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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间岛问题,不得已之时以图们江为国境”。其意思是在中方拿出有力证据之时,日方将向中方做出“让步”,不然,就继续坚持原先立场。
不过,当时这个所谓“让步”是有交换条件的,那就是:(1)允许日、朝人杂居于此;(2)在局子街设立领事馆,在其他重要地点设分馆或派出所,对朝鲜人的裁判权由领事馆行使;(3)吉长铁路沿长至会宁,提出修筑吉会铁路的要求;(4)承认日方对天宝山矿及其他事业的权利;(5)中朝两国承认以图们江为界,红土、石乙二水由中日两国派员共同调查。但是,考虑到中方不可能立即接受以上条件,决定暂时仍坚持“间岛”所属未定论。不仅如此,10月21日以在领土权上“让步”作为诱饵,还提到与“间岛问题”毫无关系的“东三省五案”,并把“间岛问题”和“东三省五案”绑在一起,称为“东三省六案”。日方之所以提出如此多的所谓的交换条件,就是因为日本看到中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特别重视“间岛”领土主权问题。
中方为了使日方承认“间岛”领土权属于中国及撤回间岛派出所,曾在中央层面上进行过7次会商。在实际交涉中,因中方拿出了吴禄贞提交的《延吉边务报告》等足以证明“间岛”归属权属于中国的确凿而有力的证据,日方在领土权问题上就不得不做出“让步”的姿态。结果,中日交涉在大部分时间里主要围绕其他问题而展开。其中,中日双方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就是杂居区域朝鲜人管辖权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越垦朝鲜人“在延吉者七万多人,多于中国之民数倍”。日方认为,在领土权问题上胜算不大的情况下,只有以“保护”为名,牢牢抓住所谓的朝鲜人裁判权(管辖权)问题,才可得以在延边地区站住脚。而中方认为,如果承认日方对朝鲜人的“保护”权,那么,即使有了领土权,也因在“‘保护’字义内即兼有审判、警察、司法、行政之权”,致使中国之主权“有名而无实”。
因此,在交涉过程中,中日双方都主张自己拥有朝鲜人管辖权的正当性。日方主要根据《乙巳保护条约》,认为裁判韩民之权是“日本所固有”,属于日本之“宗旨”和“义务”,所以“日本决不能放弃裁判权”。而中方根据以往实际管辖朝鲜人的确定无疑的事实,认为“自该民等渡江以来,服我政令,受我裁判,彼此相安,从无异议,我国固已视如子民,即该民等亦久自认为我部民矣。”尤其是,越垦韩民既已领有土地,“实与华民无异”,所以日本要变更“此等韩人”裁判权,中方“万难答应”。由于有了这些铁的证据,当日方以领土权作为交换条件,要求中方在朝鲜人管辖权上让步的时候,中方坚决主张“土地、人民、主权三者,俱为领土权之要素”,坚持了“间岛”领土权和朝鲜人管辖权的不可分离方针。
为了打破僵局,早日结束该交涉,中国方面于1909年1月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即把延边地区朝鲜人分为商埠地外杂居区域的“有地垦民”(越垦韩民)和商埠地内的“贸易游历人”(朝鲜商人)两种,并主张“有地垦民”归中国管治裁判,而“贸易游历人”则归日本裁判。其意图是,在实在无奈的情况下,开放几个商埠地,把日本的势力完全限制在商埠地内。对此,日方表示反对,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即日本不仅要管商埠地内的“贸易游历人”,而且要管杂居区域的一部分“有地垦民”,其办法是在商埠地外之杂居区域亦划出一条“地界”,地界以内者由日本领事裁判,地界以外者由中国管治。日方还威胁中方称:如果中方不接受此办法,日方就撤回以前承认的领土权一层。对此,中方态度也很强硬,不仅全盘否定日方的方案,而且主张将各案送交海牙和平会公断。
此时,在延吉道尹和“统监府派出所”所长之间,围绕如下一系列问题进行针锋相对的交涉:即封禁天宝山矿产之交涉、禁止日人干涉韩民完纳租税之交涉、封禁杉松背森林之交涉、阻止日人在图们江设渡之交涉、阻止日人添设宪兵分遣所之交涉等20项。
最终,中方为了既保住“间岛”领土权又保住杂居区域朝鲜人管辖权,首先在东三省“五案”上向日方做出重大让步,然后在开商埠地(龙井、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设置领事馆和分馆、敷设吉会铁路等方面也向日方做出了让步。关于领土权问题,日方向中方做出“让步”,即同意中朝边界以图们江为界,而其上流以石乙水为界(即承认“间岛”属于中国领土)。关于杂居区域朝鲜人管辖权,中方也做出一些让步,即承认由中方管辖杂居区域朝鲜人的原则,仅在“人命重案”上让给日方以“到堂观审”权、提出“复审”权等。对此,日方虽多有不满,但因在其他方面已获得巨大权益而表认可。于是,1909年9月4日中日间签订了《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朝鲜人管辖权问题交涉结束之后,日本紧接着向中方提出在延边地区设置领事馆警察机构的问题。这说明,日本一开始就有日后以领事馆警察向延边地区进行渗透和扩张的方针和阴谋。日方最初企图在商埠地内外都设置领事馆警察。如3月1日,日使伊集院彦吉向中方外务部面递的《节略》中,要求中方允许在即将开设的商埠地以外各地由日方“自设警察署及警察官驻在所”。对此,中方坚决反对,指出“按照自开商埠办法,埠内警察且应由中国自设,埠外更不待言”。但是,在7月17日致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的《节略》中,中方又同意在“领事馆内可附设司法警察”。关于其警察人数,日本公使为了易于获得中方同意,声称“为保护该(领事)馆起见,其数亦不过一二人,不能干涉地方行政之事”,但并未把该内容写入《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里。这是因为自鸦片战争以来中方同外国签订的所有条约中从来没有列入有关领事馆内可设警察的条款(租界和居住地例外)。如果中方把相关内容写入条约里,那么,以后其他列强必然会相继效仿,如此则后患无穷。
纵观这一阶段两年多交涉,因日本宪兵队等擅自侵入延边地区而发生,并且在北京、东京、汉城、延边地区、吉林等各地,中日中央地方各机构之间以照会、节略、国书、会见、会谈、谈判等形式进行交涉,次数繁多,内容复杂。但其中最重要的焦点在于“间岛”领土权、朝鲜人管辖权二项。在交涉过程中,延边地区还发生两国军警间的武力冲突事件,使得交涉更加复杂激烈。最后,中方以牺牲其他方面的巨大利益作为代价,勉强保住了“间岛”领土权和杂居区域朝鲜人管辖权,并使日方同意撤回统监府派出所和14个宪兵分遣所。
二
中日《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签订后,根据该条款及中方《节略》中的承诺,1909年11月,日方关闭“统监府派出所”和撤回宪兵队,同时在龙井设置日本驻“间岛”总领事馆及警察署,在局子街、头道沟设置领事分馆及警察署。1910年2月,在百草沟设置了“间岛”总领事馆出张所。1910年4月,在珲春设置了“间岛”总领事馆出张所(12月改为领事分馆及警察署)。
之后,日本在延边地区的侵略方针是,通过领事馆警察向杂居区域不断渗透和扩张,最终攫取对杂居区域全部朝鲜垦民的管辖权。为此,日方采取了各种策略和手段。对此,中方予以坚决抵制和反对。由此,中日间又发生了一系列外交交涉。
首先,中日交涉主要围绕领事馆警察人数问题而发生。日方在撤回统监府派出所时,暗中留下100名警察,其中在总领事馆安排52名,而在三个领事分馆各安排16名。1909年12月3日,清外务部从吉林巡抚得知日本留有甚多警察人员后,即向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致函抗议称:留驻警察人数与在协商条约时日方“声明”的警察人数(一二名)“大相径庭”,要求日方遵守自己声明的“原意”。对此,伊集院辩解称:在“间岛”总领事馆留有比较多的警察官,是为了维持过渡时期秩序而采取的“预备措施”,希望中方“不必误会”。之后,日方意识到保留更多警察官“招致清国的猜疑”而不利于己,遂以“进行减员”为“上策”。从此,“间岛”总领事馆撤回一半以上的警察人员。至1917年,延边地区日本领事馆共有警察31名,每个领事馆平均约有6名警察。这个数字仍然多于日方承诺的范围,但此后中方不再提出抗议,因而不了了之。
其次,这些领事馆警察不仅在商埠地内擅自处理有关朝鲜人内部及朝鲜人与汉人之间的司法案件,而且企图自由进入商埠地以外杂居区域朝鲜人部落进行各种非法活动。这里的问题在于,领事馆警察的活动半径因《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的相关规定仅限于商埠地内,而不能自由进入杂居区域。日本人明知此条款限制,遂别有用心地特别借用1896年签订的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的相关条款,作为其领事馆警察自由进入杂居区域的法律依据。在此条约第六条规定,“惟在通商各口岸,有出外游玩地不过华百里、期不过五日者,无庸请照”。当时,延边的大部分杂居区域离商埠地都不到100华里。那么,根据该规定,日警可以不携带护照,自由出入所有杂居区域。因此,日本领事馆根本不经过中方同意,随时派遣其警察擅自进入杂居区域,从事各种非法活动。这就引起各地朝鲜垦民及地方官员的反感。随之,在杂居区域时有发生日本人(包括领事馆警察)与朝鲜垦民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其中的代表性事件就是“二道沟事件”。
1913年9月7日,日本驻头道沟领事分馆把4名警察分为两个小组,进入头道沟、二道沟、三道沟、四道沟等地从事情报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有2名警察在二道沟村受到当地村民(朝鲜垦民)的围殴,他们随身携带的手枪及手册被夺走,还被村民捆绑审问,并且被迫写下“谢罪书”。翌日,村民们又把2名巡查押送到头道沟中方商埠局。商埠局巡警对他们进行审问后引渡给日本驻头道沟分馆。
得到中方头道沟商埠局的通报之后,日方趁此机会,企图对全体二道沟村村民实行严厉制裁,并以此要挟中方准其一些权益。在日方看来,二道沟村就是“排日鲜人的巢穴”,朝鲜垦民经常以加入中国国籍为由,排斥领事馆警察的调查。因此,日本趁此机会,采取严厉打击手段,企图让延边地区所有朝鲜垦民服从日本领事馆警察的调查活动。为此,9月14日“间岛”代理总领事令头道沟分馆主任直接找中方东南路观察使陶彬,提出五项新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项“由中方向加害者的部落及其他部落发布告示,要求他们服从领事馆的民情调查”。其用意很清楚,即企图让中方把杂居区域朝鲜人管辖权的一部分让给日方。陶彬认为,这个要求触及对杂居地朝鲜垦民的行政权问题,即违背《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第四款规定。所以,他表示:中方“难以发布有关(让朝鲜垦民)服从领事馆调查之告示,只希望发布有关保护游历者的告示”。9月18日,局子街日本领事分馆主任岩永同陶彬进行交涉,结果是双方最后达成协议:关于向朝鲜垦民部落发布的告示内容,把朝鲜垦民“配合领事馆的民情调查”改为“郑重对待游客,提供方便”等。可见,在告示的内容上日方承认了中方的主张,回避了直接有损中国主权的内容。
随后在9月末,吉林东南路观察使陶彬向延边各地发布《吉林东南路观察使公署布告》。其中有“以后凡是外国官民在离商埠地100里以内去游历之时,各地村民不管携带护照与否,尽量以礼接待,如有外国人做事不当,村民们尽量讲理或告以附近巡警采取妥当的处理,绝对不要擅自处理或引发事端。”该布告虽然表面上既反映日方要求的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六条规定,又有中方规制朝鲜垦民行动的内容,但实际上继续表明中方为维护《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要求各地朝鲜垦民同地方官员密切配合,有效监视和抵制日警在杂居地擅自行动的维权努力。
最后,中日间主要围绕《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部分规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又发生激烈纷争。从上述交涉中可以看出,日本领事馆警察向延边杂居区域的渗透活动已因《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的第四款规定而受到了限制。所以,日方对该条款非常不满,企图突破或废除该条款相关规定。恰在此时,1915年5月日本逼迫袁世凯政府签订了《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简称《南满东蒙条约》)。根据该条约,日本人在整个“南满”可以自由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还拥有领事裁判权(第五条)。此后,依照该条约,日本领事馆警察在“南满”各地进行了各种渗透活动。同样,日方为了使其领事馆警察权渗透到“间岛”杂居区域,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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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以《南满东蒙条约》对日本人的领事裁判权作为依据,单方面宣布《间岛协约》的第三款、第四款“无效”。由此,中日间发生围绕《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相关规定发生了“有效论”与“无效论”的激烈纷争。
日方宣布《间岛协约》的第三款、第四款“无效”的所谓“根据”主要有两方面。一,1910年“日韩合并”后,延边地区的朝鲜人不管其加入中国国籍与否,都被日方视为“日本臣民”。既然把朝鲜人视为日本人,日方就可以把《南满东蒙条约》的有关日本人领事裁判权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间岛”杂居区域朝鲜人。二,日方认为“间岛是南满洲的一部分”。其理由来自1907年《第一次日俄协定及密约》。其实,这与中方的“南满洲”概念并不一致。中方认为:“南满洲只是奉天全省”。
那么,《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第三款、第四款是真的“无效”吗?答案是否定的,其实仍然有效,日方的“无效论”是强词夺理。因为该条约符合《南满东蒙条约》第八条的规定(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对此,1915年5月日本外务省在其内部坦言:“如果公平地讲,《间岛协约》作为有关特殊地方的特殊协定,其第三款及第四款也应该按照新条约第八条,和从前一样仍然可以实行”。但是,1915年8月13日日本内阁会议别有用心地决定,根据《南满东蒙条约》的有关规定,“《间岛协约》的第三条、第四条的全部和第五条的大部分无效”。结果,从1915年8月25日起,驻延边地区的日本各领事馆不经中方的同意,直接受理有关杂居区域朝鲜人的诉讼案件。
中方发现日方的这些举动之后,立即向日方表示抗议。9月3日,驻龙井商埠分局局长访问日本驻“间岛”总领事,就日本警察在杂居区域内公然履行“裁判手续”一事提出抗议。9月4日,延吉道尹陶彬也亲临局子街分馆通告:《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仍旧全部有效”。9月10日,中国外交部致函日本代理公使小幡酉吉,强烈谴责“间岛”日本领事馆受理商埠地外越垦韩民之诉讼案,重申了中国政府对于新旧条约关系问题的原则立场。
9月25日,中国外交部以《节略》向日方表示抗议,称根据《南满东蒙条约》第八条的规定,《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不受《南满东蒙条约》的任何影响,图们江北杂居区域内的越垦韩民依然要服从中国法权,要求日方停止受理杂居区域越垦韩民的诉讼。对此,日本驻华代理公使小幡酉吉称:根据该条约第八条的规定,《间岛协约》的一部分受其影响,“当然要失去其效力”。因而,日本领事受理杂居区域朝鲜人诉讼案件也是“理所当然”的。对此,中国外交部再次以《节略》表示抗议,称《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与《南满东蒙条约》“没有抵触之处”,并举出三个理由。其一,《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是以“东三省五案”作为交换条件而签订的,所以与《南满东蒙条约》无关。其二,延边杂居区域内的朝鲜垦民,尽管“日韩合并”以后被宣布为“日本国臣民”,但是他们同其他地区日本人不同。他们在延边地区既享有特殊权利,又负有特殊义务。在“南满”地区的日本国臣民只能得到“土地商租权”,而在延边杂居区域内的朝鲜垦民却拥有土地所有权。所以,这里的朝鲜垦民服从中国的法权。其三,根据《南满东蒙条约》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南满”地区日本国臣民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中国地方官注册,亦即在《南满东蒙条约》所涉及的地方,日本国臣民须带护照。可是,根据《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的规定,在间岛的朝鲜韩民无需带护照。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对此,小幡酉吉逐条加以否认。其一,关于在《间岛协约》中规定的对朝鲜人的管辖权问题,即使是在当时中方以“东三省五案”等问题上的让步而获得的,但事实上在《南满东蒙条约》和《间岛协约》都有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规定。所以,《间岛协约》作为《南满东蒙条约》第八条中所谓的现行各条约之一,应该受到《南满东蒙条约》的影响。其二,中方称间岛杂居区域朝鲜人与其他地区日本国臣民不同,拥有特别权利和义务。而日方却认为既然《南满东蒙条约》的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南满洲”全境及日本臣民全部,那么,该条约必须适用于间岛杂居区域内作为日本臣民的朝鲜人。至于土地所有权,“南满”朝鲜人的“土地商租权”和延边朝鲜人的土地所有权是一样的。可以说,这也是《南满东蒙条约》对《间岛协约》的新规定。根据《南满东蒙条约》第八条的规定,《间岛协约》中的这些规定当然要失效。其三,关于《南满东蒙条约》第五条第一项有关护照的规定,日方认为,这只不过是办理和保存护照的手续和形式问题而已。
由此可见,中日纷争的焦点在于《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第四款是否属于受《南满东蒙条约》影响的东三省中日之间的现行条约之一。虽然双方都各执己见,无法说服对方,但显然日方是决意激化矛盾的一方。
在此情况下,中方向日方提出临时性的妥协方案。11月15日,中方外交部次长曹汝霖向日方提出:对实施《南满东蒙条约》以后进入“间岛”的朝鲜人使用《南满东蒙条约》,而对之前居住于“间岛”的朝鲜垦民则设法研究出某种“适当的办法”。对此,小幡酉吉并没有答应。同时,延吉道尹陶彬也向“间岛”代理总领事提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1)日本政府必须承认1914年以前取得中国国籍的“间岛”朝鲜垦民的归化之事实;(2)在实施《南满东蒙条约》之际,已居住于“间岛”的朝鲜垦民将来向中方要求归化之时,日本政府必须予以承认。对此,“间岛”总领事以把“间岛”朝鲜人置于日本法权之下是“日本政策上的需要”为由,加以拒绝。
之后,日方觉得没有必要继续同中方进行交涉,就决定派遣领事馆警察擅自干涉杂居区域朝鲜人的内部事务。对此,中方也采取了相应的抵制措施。日方感到只靠商埠地内领事馆警察署不足以支持日本法权向商埠地外杂居区域扩张的需要。于是,日本外务省制定在商埠地外杂居区域设置18个警察机构的计划,并从10月下旬到11月上旬从朝鲜总督府秘密调动120名警察到“间岛”总领事馆及各分馆。尽管如此,因当时的各种条件限制,也只设置天宝山分署、八道沟派出所、南阳坪派出所三个警察机构。由于这些警察人员的调派和机构的设置都在暗中进行,故未引起中方的注意。
总之,这一阶段交涉先后围绕三个问题而接连发生。最初是由于日方违背承诺而在商埠地新设的领事馆安排超量的警察人员而发生交涉。该交涉主要由清政府外务部与日本驻华公使之间进行。结果是,日方裁减了一些警察人员。之后,由于领事馆警察借《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的相关条款而突破《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的规定,擅自在杂居区域进行各种情报活动而发生交涉。该交涉主要由驻“间岛”总领事与延吉道尹之间进行。结果是,使日方不能突破《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的规定。最后,由于日方单方面宣布《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相关规定“无效”而发生交涉。该交涉由中国外交部与日本驻华公使馆之间、延吉道尹与“间岛”总领事之间以《节略》、访问等形式进行。结果是,中日双方都因无法说服对方而僵持不下,但是由于中方坚决维护《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的规定,日本领事馆警察实际上仍无法擅自进入杂居区域进行活动。
三
随着日本对朝鲜殖民统治的加强,很多朝鲜反日志士(日方称“不逞鲜人”、“不逞鲜人团”)纷纷来到延边地区,加入中国国籍,组织各种反日团体,从事反日运动。1919年“三·一三”运动以后,延边地区成为朝鲜人反日武装斗争的根据地,1920年“庚申年大讨伐”后则成为朝鲜共产主义运动的舞台。日本把这些朝鲜人反日团体及其日益高涨的斗争视为严重威胁朝鲜殖民地安全的“不逞鲜人”、“不逞鲜人团”、“不逞团”,并以“取缔”他们为借口,不断派遣其领事馆警察向杂居区域渗透和扩张,并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由此,中日间发生一系列更加复杂激烈的外交交涉和斗争。
1919年在朝鲜发生“三·一”运动后,在延边地区发生声援该运动的“三·一三”运动。日本领事馆事先探知朝鲜人将在3月13日举行反日大示威运动的情报,然后在3月11日指使局子街分馆主任访问延吉道尹张世全,听取中方官宪的态度和取缔方法,并对中方施加压力,称如果中方不采取充分取缔的方针,日方将独立进行取缔,当事态扩大时,将“不得不出兵”。对此,延吉道尹表示拒绝称:如果在中国内部发生有害于公安的行动,将由中方派遣军警采取取缔,“不会麻烦日本官宪”。结果是,中方官宪自行平定了“三·一三”运动。
此后,延边地区朝鲜人反日运动开始转入武装斗争的新阶段。至1920年夏季,已建有国民会、北路军政署等七支规模较大的武装团体,其总人数达2900多人,拥有2600多支步枪、5挺机枪和相当数量的手枪等武器。这些反日武装团体经常偷袭图们江南岸的日军哨所、警察署等机构。在此情况下,日方强烈要求中方加紧“讨伐”中国境内的“不逞鲜人团”。但是,中方的取缔行动始终“不彻底”,引起了日方的不满和抗议。如1920年3月15日,200名延边地区朝鲜人反日武装袭击图们江以南事件发生后,18日“间岛”代理总领事堺與三吉会见延吉道尹,指责中方取缔“不逞鲜人团”很不得力,要求中方采取“彻底的取缔措施”。
但是,日方通过各种情报发现,中方取缔“不彻底”的原因在于,中方从来没有应对“不逞鲜人”的方针,中方军警与“不逞鲜人”之间有着长期的良好关系,中方军警从自身的排日思想出发内心喜欢朝鲜人的妄动行为等,于是认定取缔任务“根本无法委托给支那当局”。在并无借口出兵延边地区的情况下,外务省制定了让领事馆警察参加中方“讨伐”行动的所谓“日支协同讨伐”方案。其做法是,在道尹公署里安排日本人警察顾问,在其下聘用相当数量的领事馆警察,或在中方陆军团长孟富德之下聘用日本军事顾问,以监视中方军警的取缔行动。
为了实现上述方案,日方与延吉道尹陶彬进行了交涉。5月23日至26日,“间岛”代理总领事堺與三吉赴局子街,同延吉道尹陶彬进行“会谈”。堺與三吉指责中方对“不逞鲜人团”的取缔不彻底的事实后,建议在中方各“讨伐”队里聘用日本领事馆警察,“日支合作进行搜查”。他还强调:这既可弥补中方军警的不足,又可避免中日间纠纷和取缔不彻底的议论。对此,陶彬表示“不妥当”,且“很难进行”,因为很多领事馆警察官分散在各地“很危险”。
在此情况下,6月25日吉林总领事森田会见吉林省省长徐鼐霖,以威胁的态度指出:如果中方不立即采取适当的取缔措施,日方将不得不采取“自卫手段”。对此,徐省长解释称:以前中方之所以无法彻底取缔“不逞鲜人团”,就是因为缺乏足够的武器装备。所以,他提出能否由日方向中方出售三八式步枪。对此,森田答复说,如果中方接受日方提出的日中军警“协同取缔”计划,包括聘用日警作顾问等,日方就可以“出借”武器。对此,徐省长拒绝称:只靠中方军警也足够行事,“难以同意”日警参与。
7月27日,吉林总领事森田又同吉林督军和省长举行会谈。中方同意以吉林督军顾问斋藤大佐为“讨伐”队顾问,又任命中方团长孟富德为警备司令。但是,中方只同意给斋藤顾问以“间接的指挥权”。其意在于,只许斋藤顾问坐在办公室当顾问,不许直接参与“讨伐”行动。这样,斋藤实际上起不了任何“监视”作用。在没有更有效方法的情况下,7月20日日方不得已而决定向中方出借武器。9月1日,从俄罗斯沿海州送来步枪300支及子弹30万发,9月17日从朝鲜会宁送来步枪500支及子弹50万发。
尽管如此,此后中方的“讨伐”行动仍然被日方指责为“不彻底”,其最为重要的原因还是中国官宪仍相当同情朝鲜人的反日活动。对此,中方有识之士认为:其实他们的行动是“为了祖国光复而进行的炽热的义举”;日本人的“主义”才是“不懂正义人道的侵略主义”。
在此情况下,1920年10月2日,日本为了消灭延边地区朝鲜人反日武装力量,唆使日本特务山本荻窪收买宁安一带马贼头目万顺、镇东,蓄意制造袭击珲春县城、烧毁日本驻珲春领事分馆的“珲春事件”。在该事件中,珲春分馆警察署长受重伤,多名日本平民被杀。之后,日本谎称在该袭击者中有不少“不逞鲜人”,并以此作为借口,动用日军2万入侵延边地区,对朝鲜人武装力量进行“庚申年大讨伐”。日本趁日军占领杂居区域各重要地点之机,1920年12月至1921年1月期间,在杰满洞、铜佛寺、大砬子、二道沟、釜洞、嘎呀河、依兰沟、凉水泉子、头道沟(珲春县)、黑顶子等10处增设领事馆警察分署。同时,向延边地区先后增派324名警察。由此,中日间围绕杂居区域领事馆警察分署及其活动发生了激烈的交涉和斗争。
中国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分别以各种方式向日方表示强烈抗议。1921年的1月24日、4月15日、8月25日,中国外交部部长先后向日本驻华公使小幡致函,1921年的2月16日、12月17日,中国外交部总长向日本外务省致函,1922年3月27日中国驻日本公使胡惟德向日本外务省致函,1922年1月9日中国驻日本临时代理公使张元节向日本外务省致函等,均表示强烈抗议。在地方,1921年的1月12日、3月3日、4月25日、5月14日、6月24日、7月8日,延吉道尹陶彬分别以公文或照会,向“间岛”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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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提出强烈抗议。在此,中方向日方严正指出:日方在商埠地外设置警察机构是“违反了条约”,“严重侵犯我主权”,“侵犯了国内的行政权”。还指出,在延吉各处已经驻有大量中国军队而日本侨民“绝不会再有危险”。基于此,中方上下“绝对难以承认”日警在杂居区域的存在,要求日方“尽快一律撤回向各处派出的警察”。
针对中方的严正抗议,日本外务大臣内田康哉于1921年12月22日和1922年的1月28日、30日、2月13日、4月12日向中方分别复函。1921年7月13日,代理公使吉田伊三郎会见中国外交总长颜惠庆。1921年5月4日、6月8日、7月4日,“间岛”代理总领事先后向延吉道尹复函。
日方提出:由于杂居区域内的“不稳状态还在继续”,目前“不逞鲜人”虽然暂时出逃,但很有可能卷土重来。尽管中方军队担任地方的治安任务,但日方“不能只信赖贵国军警”,所以暂时派遣领事馆警察是“万不得已的”,在中方取得维持治安的实绩以前“根本无法撤回”。
对此,中方逐条予以反驳。首先,中方根本不承认所谓“不稳状态还在继续”,尽管有一二名“不逞辈”躲在地方,但“不可能再构成后患”。其次,对于日方关于“不能只信赖中方”等言论,中方认为“实属以空话诬蔑我方”。同时,中国政府把这一棘手问题提交到当时正在举行的华盛顿会议上。但是,由于日方的阻挠,华盛顿会议否决了中国代表提出的议案。
恰在此时,在延边发生了马贼袭击头道沟分馆的“头道沟事件”。1922年6月28日凌晨,由“仁义军”(徐某)率领的约170名来自安图古洞河的马贼,突袭头道沟,对领事分馆造成不少损失,日本警察死亡2名,重伤2名,还烧毁分馆主任及巡查的房屋、武器库等。
这一事件致使中方处境被动。因为这一事件有违之前中方的声明和承诺。6月28日,日方局子街分馆主任访问延吉道尹和镇守使称:珲春事件后再次发生如此事件,“信赖贵国军警,心中无底”。对此,道尹和镇守使只能表示“道歉”。6月30日,日本驻华公使小幡按照内田的指示,会见中国外交总长,称珲春事件发生当时,“贵国政府曾经发表声明,表示由支那方面负责维持治安和保护日本侨民的责任”,而“当今在珲春事件尚未解决之时,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痛感无法信赖贵国政府的声明”。对此,中方只能表示“深感遗憾”,“将尽快采取善后措施”。
与此同时,更为严重的是,设在杂居区域的日本领事馆警察分署以“调查”、“保护取缔”为借口,擅自处理很多有关杂居区域朝鲜人的诉讼案。据统计,日本领事馆处理的杂居区域朝鲜人案件数及人数1923年达到153件218名。这说明日方已公开攫取《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中赋予中方的杂居区域朝鲜人管辖权。于是,中日间发生很多纷争。如1922年5月8日,珲春头道沟领事馆警察分署的巡查在头道沟小多木沟的李春根家里对所谓“不逞鲜人嫌疑者”进行调查。对此,延吉道尹向“间岛”总领事抗议称,居住于杂居区域内的朝鲜人“属于中国裁判权”范围,这是《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所规定的,所以这次领事馆警察调查朝鲜人是“违反条约”。对此,“间岛”代理总领事辩解称:“对鲜人的裁判权属于本官的职权”,“本官为了保护取缔帝国臣民,对帝国臣民进行调查是当然之事,是不违反条约的”。
对此,中方无法以实力对抗。延吉道尹陶彬无奈地感叹:日方“借口韩人而设警察,其实欲侵食中国”,“商民主战,政府求和,欲战则无兵力,欲和则缺强权”。
至1928年12月,东北军阀张学良宣布东三省易帜之后,对延边杂居区域领事馆警察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强硬政策。在他的指示下,1929年4月吉林省民政厅长张启槐命令延边地方当局和龙井村商埠局长向日本驻“间岛”总领事提出撤回设在商埠地外杂居区域的13个警察分署的要求。1930年12月5日,吉林省民政厅长向珲春县长发出训令,要求按照《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居住于图们江北的朝鲜垦民应服从于中国法权,受中国地方官的管辖和中国官吏的裁判。
在这种情况下,在杂居区域经常发生中方军警夺回日警逮捕的朝鲜人“犯人”的事件。如1930年11月24日,日警在南阳坪獐洞村逮捕押送6名“共匪嫌疑人”时,中国警察就夺回了那些“共匪嫌疑人”。类似的事件在延边地区多有发生。对此,日本外务大臣币原喜重郎认为:最近在“间岛”,中方为了废除日本警察分署,排除日本在杂居区域行使警察权,正在倾注“特殊之力”。
与此同时,自1930年5月起,延边地区朝鲜共产党组织按照共产国际“一国一党”原则,纷纷宣布解散,全部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在中共领导下进行“红五月斗争”和“八一吉敦暴动”等声势浩大的反帝反封建斗争,既打击日本领事馆警察及其走狗,又打击东北地方当局。对此,朝鲜总督斋藤实惊呼:近来“间岛”、珲春一带“几乎变成了共产党的巢穴”。
面对这种新局面,日本外务省为了维持杂居区域警察分署的现状,突然改变以往的强硬策略,采取了同中方妥协的所谓“日支警察官的联络协调”策略。1930年6月4日,币原外务大臣向奉天、吉林总领事分别致电,要求奉天、吉林及“间岛”总领事分别与地方首脑接触,尽力使得中方“理解”“日支警察官的联络协调”之意义。据此,6月6日先由吉林总领事石射猪太郎访问中方参谋长熙洽,要求中方加强“日支官宪的联络”。后在延边地区,“间岛”总领事冈田兼一同延吉筹备处处长张世全进行了“恳谈会”。然后,各分馆主任同各县当局也进行了“恳谈会”。1931年3月6日,外务省理事官末松吉次等赴和龙县,同和龙县长及公安局长进行了“恳谈会”。
在“恳谈会”上,日方向中方提出了11个方面的交涉内容。其内容一半是有关取缔“不逞鲜人”方面的问题,一半是关于中方官员及军警应对共产主义危险等问题。其目的是以夸大“不逞鲜人”问题的严重性,使得中方接受日方提出的共同镇压共产主义运动的要求,最终达到维持杂居区域警察分署现状的目的。在交涉过程中,为了欺骗和迷惑中方,日本还向中方公开表示以后日方可以撤回杂居区域警察分署。其方法是,从治安上“取得实绩的地方”开始,在中日双方“进行协议的基础上,将分批撤回”。特别是,1931年3月1日,间岛总领事馆的末松理事官在与和龙县当局进行“恳谈会”时,又欺骗中方官员说:日方在杂居区域设置的警察分署,只不过是为了“取缔不逞鲜人”而已,“我方丝毫没有侵犯领土的野心或确立警察权的意图”。
日方的这些承诺确实使中方产生了一些幻想。1931年4月16日,吉林省政府致延吉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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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号“密训”中称:日本“有意撤退”驻扎在延边各地的警察分署,所以要求延边各地警团全力以赴肃清“匪源”,以免各地发生不安状态。省政府还指出,“如果在三、四个月内得以安定,就会找到向日方提出撤退警察要求的机会”。中方出于这种幻想,此后甘心同日方合作,共同镇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朝鲜族人民革命运动。可是,直到九一八事变,杂居区域日本警察分署连一个都没有撤回,而中国方面以妥协获致日方相应让步的幻想终成泡影。
纵观这一阶段交涉,最初主要围绕对朝鲜人反日武装力量的取缔问题,在延吉和吉林省城由日本总领事与中国地方当局首长直接交涉。由于中方坚决抵制,日方企图将相当数量的领事馆警察直接参与“取缔不逞鲜人团”行动的要求未能达成。之后,日方制造和利用马贼袭击事件,大力推进在杂居区域增设警察分署、扩张警察权等侵略活动,致使中日双方在中央层面的外交机构之间、中国地方官员与日本领事馆之间以致函、公文、照会、会晤、访问等途径进行多方交涉。但终因日方百般抵赖,中方未能使日本撤回杂居区域警察分署,以期有效抵制日本的渗透和扩张。至1928年底张学良东北易帜后,在中方以空前强硬的态度要求日方撤回杂居区域领事馆警察分署的压力下,日方仍通过驻吉林、“间岛”总领事同吉林省政府、延吉筹备处及各县政府官员以举行“恳谈会”的形式应付交涉。其结果是,中方仍被日方的“日支联络协调”以共同镇压共产主义策略所迷惑,最终也未能使日方撤回任何一个警察分署。
结语
综上所述,从1907年开始的中日“间岛问题”交涉,并未因1909年《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的签订而结束,而是一直持续到九一八事变。这是因为,日本为了牵制俄国、“经营满蒙”、朝鲜殖民地安全等战略需要,制定对“间岛”渗透和扩张的政策,利用领事馆警察在延边地区持续推进其渗透、扩张活动,越来越严重地威胁中国主权完整和东三省安全。
中日“间岛问题”的交涉表现出了三大特点。第一,中日交涉主要在延边、吉林省城、北京三个不同地点,以谈判、访问、照会、节略及“恳谈会”等多种途径交错进行。交涉层级从中央机构到地方相关部门,交涉方式和途径几乎穷尽所有,说明这场交涉异常复杂和激烈。第二,这场交涉时间漫长且曲折。从1907年到1931年,日本总是利用各种机会,以各种借口,不断挑起事端,使得中日交涉经常发生且曲折不断。如此长时间的交涉,在中外交涉史上也属罕见。第三,这场交涉虽然内容很复杂,但以“间岛”的领土主权、朝鲜人管辖权、领事馆警察权为中日纷争最激烈的三大焦点。
“间岛”领土主权、朝鲜人管辖权虽然通过1909年中日《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均归属于中方,但是,此后日本以各种借口,利用《南满东蒙条约》等不断破坏《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同时,派遣领事馆警察对杂居区域朝鲜人事务进行肆意干涉,引起中方的不满和抵制。特别是在“庚申年讨伐”前后,日本以所谓“取缔不逞鲜人”为借口,擅自在杂居区域设置13个警察分署,使得中日交涉更加复杂激烈。
在此可以明确,这一时期日本对“间岛”侵略外交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日本始终把图们江以南驻朝日军作为其外交的后盾;二是事先把情报资料及学者的研究成果作为其制定外交策略的重要依据;三是利用中国方面上下高度关注“间岛”领土主权的敏感心态作为要挟中方的外交突破口;四是始终把“间岛”朝鲜人是日本的“保护国民”或“日本国臣民”作为干涉“间岛”事务的外交借口;五是为了达到领事馆警察向杂居区域渗透和扩张目的,把《通商行船条约》、“二道沟事件”、《南满东蒙条约》、朝鲜人反日独立运动、马贼袭击事件、朝鲜人共产主义运动等作为其挑起事端的借口。
总之,中日“间岛问题”交涉的实质是中日间渗透与反渗透、扩张与反扩张、侵略与反侵略的外交斗争。虽然中方因实力差距而无法阻止日方向杂居区域渗透、扩张并攫取朝鲜人管辖权的总趋势,但是依靠各级爱国官员及军警的巨大努力,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日本渗透、扩张的实际进程。
(本文原刊《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4期第20-34页,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现代史》2019年10期转载。文中原有注释,引用请务必参考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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