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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化私为官”:《南部档案》所见清末硝磺政策转变及其在地效应
内容提要:
梳理新近发掘的《南部档案》并结合已出材料,得见清末硝磺领域发生了一次微妙却重要的改革。光绪中叶以降,随着洋产入侵、朝廷括财及地方自筹自支趋势日盛,贵州和四川接连以机巧的“化私为官”策略,先期获得禁品硝磺的商业开采和贩销权,并逐步结合地情推行“官运商销”“局运商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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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取代了旧有军政型限产采买制。就卷入新政的南部县而言,由于市场有限及价格管制,硝磺官卖未达当局经济预期。以官店为代表的新利益主体的引入,强化了缉私氛围,激起更多缉私行为,客观上达致改革的“禁私”目标。但同时却致发了更多诬告性“贩私”案,对地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领域内利益格局也发生变化。营汛系统已基本被排除在利益圈外。南部县衙则各方周旋,疲于应付,对新政态度趋于谨慎。承商虽有“威势”但不获实利。炮房、药铺等民商与贫弱小民一样,处于被动承受地位,愈发无意且无力参与“走私”。当局“刀尖上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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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式的革新总体上得不偿失。
关 键 词:
硝磺政策/化私为官/禁私/在地效应/《南部档案》
标题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批准号:11&ZD093)、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区域文化研究中心2018年度项目“清至民国四川硝磺政策演变与社会效应”(批准号:QYYJB1801)及西华师范大学英才基金项目“清代以来嘉陵江流域环境史研究”(批准号:17YC240)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吕兴邦,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易代战争中受火器影响至深①的清王朝建政初期即就“军中利器”硝磺②进行管制。对疆域周边各类潜在敌对集团,试图以严厉的禁运来保持军事上的胜算,③但乾隆朝以后,随着西方科技进展及海路大通,这一既有抑或想象中的优势已呈渐丧之态。④于境内广大臣民,则通过制定严密的律令打击私采、私运、私销,但迫于行政资源有限、官僚系统腐化及朝廷态度的摇摆,违禁行为一直无法根绝。⑤咸同军兴,旧有的内倾型军火征解系统已无法供应日益频仍的军事行动,负责征剿的官员开始大量进口洋硝磺以解燃眉。⑥太平天国败亡后,随着当局对新式武器重要性认识的加深,加之洋务运动的推进,进口的硝石及硫酸(可替代硫磺制造无烟火药)很快成为各军民工厂大宗原料。⑦洋硝磺的充斥既打压土产市场、加重利权外溢的程度,也带来了新的禁私风险。内外交困之际,如何应对这一硝磺新局成为官方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光绪中叶以降,贵州、四川等省在取得中枢支持后先行开始在土产硝磺领域进行改革,以一种商业开发型官督商销体系逐渐取代了旧有的军政型限产采买制。⑧可能因为系统详实材料的缺乏,目前学界对此一重要政策转变及其影响尚未有专门讨论。⑨近年来,笔者在参与整理清代四川省南部县衙档案⑩的过程中,有幸发现一批涉及该问题的珍贵史料,共56卷计230件,(11)其中主要为诉讼类档案和政府往来公文。具文时间早自雍正七年(1729)六月一日,晚迄宣统三年(1911)十月十日。文类构成包括该县与上、下、平级各衙门、团体及个人往还产生的禀文、信牌、札文、申文、验折、移文、牒文、通知、告示、告状、传票、差票、供状、缴状等十数种。因为县衙为上下对流、左右勾连的王朝行政信息网络的重要节点,通过这些内容细致丰富的政府文书,不仅能窥及清末硝磺新政在中枢、督抚、道、府等层级的生成、演变过程,(12)也可得见其在南部县域社会的实施情形及引生的在地效应。(13)基于此,本文将主要依据这些档案,并结合其他材料,尝试对上述立意展开例证式剖析,以期能深入理解清末这一政策变动的实质内涵。
一、“化私为官”:贵州的尝试、省际竞利与川省仿效
中法战争前后,清王朝对军费的需求又到紧要关头,而中枢财政早已千疮百孔。如何开源节流、增加税收成为朝廷关注焦点。(14)面对其时国内洋矿大行其道,在当局大倡“浚利”“塞漏卮争利权”(15)等语境与潜在利益刺激下,一些省份开始着力推动矿业开发。光绪十二年二月初九日,署理贵州巡抚潘霨以全省民生艰难、“每岁度支全赖各省协济”为由,专折上奏请求开办铜铅煤铁等各矿并开列章程,其中对属地富产的硝磺特别提出了“宜变通办理”的构想。
此前,战时和各地军营日常需用,必先得朝廷准许方可采办,“或招商……或设官店、官局,或设炉座熬煎”,勒限解运,“俟足数即行封闭”矿场。民间“匠铺需用硝磺,由地方官报明藩司给予印票,自赴产地购买……仍勒限回日,将印票缴销”。对“煎采售买各数”、矿场“启闭日期”及“铺户领票购买各数”,“俱造册取具印甘各结”存案备查。(16)旧制的重心在于通过特许审批来控制矿场的不定期开闭,从来源上最大程度阻遏敌对势力的可能资用。忽略掉管制措施上各地存在些微差异,总体上朝廷将硝磺视为军政禁脔的倾向明显。
潘霨在主动“揭穿”以往贵州硝磺领域“禁遏愈严私贩愈巧”“空悬禁令”之后,抛出五个关键措施:开放辖境全部矿场;主产区招商集股开采,产品由官方向各省督销以抵御洋产;零星产区“穷民”自采自售日用“熏磺”;设卡抽厘助饷;严禁走私。最终“化私为官”,将原先逸出和预期的利源导回当局的财政脉路中去。(17)已饱受多年“部硝危机”(18)之苦的中枢,在督抚财权日重以致“力筹通变”成为主导政策、(19)土产硝磺军政意义减弱等背景下,面对这一箭多雕式的破禁式谋划,很快将黔省的实质指向——对硝磺由军政性按需开采变为商业性持续开发直接归纳为“弛禁硝磺”。(20)并于同年三月间照准,知会相关省份予以配合。贵州的硝磺新政就此开始正式运作。
开采熬炼相对容易,且黔省内需有限,因而官方主要着眼于对外省的运销。借助朝廷政策倾斜,潘霨频与李鸿章、曾国荃、张之洞等就黔产行销详细会商。(21)甚至一度向远处长江下游的金陵火药局推销,被以质量稍欠、局产火药已敷足用等原因婉拒。(22)而近邻川省疆域辽阔,理论需求甚大,其硫磺产量相对有限,于是成为重要的目标销售区之一。光绪十二年四月间,贵州方面开始从二郎滩、官渡口等地“顺流入川”,上溯成都、下指重庆,分别运送数千斤硝磺欲图试销。在意识到这一行为可能带来的冲击后,川省相关地方如彭山县令在所属双江口扣押了贵州的“官磺”、重庆松溉汛亦以旧规索要“私磺”转为官运的费用进而留难黔产。次年二至闰四月间,在经过贵州方面向朝廷“据理力争”及两省多次交涉后,川省才通令地方,“即将硝觔硫磺照章禁止,以防匪徒买用滋事”,仅允许黔省“至彭山松溉重庆等处,设店销售‘熏磺’”。(23)而“熏磺”、硫磺本为一物,贵州当局人为从军民殊途角度将之分类,显然埋设了一个此后频繁触发两省交涉的逻辑漏洞。
借“熏磺”名义,黔省当局不免“志在多销,冀扩利源”,一些弊端逐渐显现。光绪十八年五月初二日,四川总督刘秉璋上奏朝廷,缕陈黔磺入川之弊:(1)走私增多。如“乐山县彭山县资州等处,迭经查获磺觔,每起一二千斤、三四千斤不等”。(2)逾限运售。旧规,商人持地方官出具之印结,至黔商所设之官店,“每商只准一票,每票不得过百斤”。而“刁员奸商恃官磺局为护符,运川动辄巨万”。(3)难免资匪。商贩辗转分售途中,“势不至济匪不止”。又“彭山一局,深入腹地,五方杂处,稽查难周”。而“硫磺熏磺,本无区别,皆可以资火器”。同时指出黔省入境销卖“熏磺”的必要性不大,且与川省每年协饷其“数十万”额度相较,贵州获利甚微。刘秉璋最后要求重申“每票百斤”旧制、严厉查处泸州走私案相涉人员,得到朝廷支持。(24)面对邻省的频繁责难和防范,贵州除了向朝廷申辩、(25)在具体措置上进行调整外,还努力拓宽销售渠道,也取得一定成果。如经过积极争取,黔磺一度成为始办于光绪十五年的重庆自来火厂和温江麻商的主要货源之一。(26)
甲午战争后,清王朝已入末途,各省拥有了就地筹款、自筹自支的财权,争相开办杂税杂捐、(27)发掘利源的势头空前高涨。四川很快将振兴矿务提上日程。(28)黔磺的长期行销也逐渐激起川省当局的经济考量。光绪二十二年二月,总督鹿传霖在提醒各州县注意贵州运销熏磺委员的新动向时称:
其实用意改路者,系夺取叙南一带利权。虽一己之私,他省受害。……兼之川南一带山峒,又系产生硝磺之地。抑且地瘠民贫,硝磺出产犹多。土民等虽不敢明目张胆销售,其实赖以为生。该委员名为办公,暗系踩搅,夺我川境穷民之命源。……其事日久,其害益深,难免不无影射济匪情事。若该委员果系实心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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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便民,自应遵照前章,仍由仁怀厅一带经过。不惟不无阻难,且较之改道尤为快便,何得屡年禀操,其射利居心已可概见。(29)
与此前历次交涉相异,行文中罕见地对“叙南一带”以私采私贩为生的“穷民”可能因黔磺改道而丧失“命源”表示关切,直陈邻省射利居心深厚。而几乎在同一时段内,川省正在朝廷的支持下为开办矿务公司多方筹措,(30)其与贵州的竟利态势已经明显。
黔磺入境行销足有10年后,四川开始实质性反制。光绪二十二年七月至十一月间,在接受缉私经验丰富的丁忧知县张继“试办官磺”“化私为官”等建议后,(31)经奏请中枢同意,总督衙门参考黔省经验,对磺政做出重大调整:(1)停止贵州入境销磺,撤出原驻彭山、松溉的黔员。(2)开放磺禁,鼓励招商开采。“永停文武官票、全裁营汛规费”,废除旧有军用采办制和民用准买制。(3)构建运销网络,于成都开办总局。(32)在毗连邻省之江安、叙永、二郎滩及江津之白沙、永川之松溉、南川之金佛山等六处设卡,收买滇黔川各地运缴之磺;另在“彭山、嘉定、叙府、重庆、万县”等五处设立分局,“招商认地”,于各州县开设磺店,“领磺行销”。(33)通省武营用磺直接向各局按本价申领。(34)(4)严禁私贩。要求地方文武和衷共济,“并通饬所属暨税厘盘查局卡及分防各营,督率兵勇差团一体缉私,如能人磺并获,即予由局价一半给赏,一半充公以资激劝而畅官磺”。(35)约1年后,乘磺务稍有起色,又分别就硝石的产销各环节做出了相似的政策革新。不过,因硝产来源广泛(36)且更具社会危险性,相应的措施要绵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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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许多。
相较黔省,四川硝磺新制最大特点在于对此前省内盐法改革成功经验的援用。(37)行政机构方面,没有成立单独机构,而是称“盐务兼办硝磺总局”“盐磺总局”或“盐务兼办硝磺分局”“盐磺分局”等名号。如全省经营硝务的二十七个网点,不论旧有、移驻还是新设,通归相应盐磺局兼办。在收买、销售环节中,则借用了盐法中的引岸思想,各分局行销一般都采取招商认岸制。运输上,摈弃旧有的营汛、匠铺等赴产地自行采买的做法,借助“局运”这一既有的发达盐运系统,“列纲批运”,(38)无疑既保证了安全也节省了成本。另者,当局主要用力经营省内网络,对跨省运销兴趣不大。饶有兴味的是,尽管四川方面一再强调新政非为求利,如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三十日总督奎俊在回奏举办情形时表示:“伏查当时创办之意,首防济匪并杜私贩,实为防患未然。而设与专开利源者不同,故一切费用归并盐局,撙节开支,但求成本无亏,即可贞诸永。”(39)其措辞中对黔省举动不无讥诮,但在实践中却恰好相反:如在收磺网点的布局上,尽可能扼守黔滇等省相关地区的出路,同时欢迎其来局运缴,欲图压低购价,又如在官方行文中不再刻意区分“熏磺”“硫磺”,而是熟练地为我所用,(40)等等。充分说明当局为求“浚利”细大不捐的一面。此后,川省的硝磺政策虽在具体方面有所增损,(41)但至清朝覆灭,其基本原则、框架未有大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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