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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70年来元代法律史研究成果丰硕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第一个统一全国的王朝,法律制度既继承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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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法律传统,又因时制宜,有所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元代法律史研究取得丰硕成果,先后出版《中国法制通史·元代卷》等专著。其中,法律文本的整理、立法制度、司法审判与刑罚制度等方面的成果尤为突出。
对法律文本进行整理
研究法律史,必须立足于法律文献。元代法律典籍流传至今的仍有不少。《元典章》因卷帙庞大、内容丰富,很早就引起学界重视。长期以来,学界能利用的仅为错误百出的“沈刻本”,民国时期虽已在故宫发现元刻本,且有1931年陈垣据以成书的《元典章校补》及《释例》,但仍不足以取代元刻本。1972年,台北“故宫博物院”将元刻本影印出版,学界方得窥见元刻本全貌。此后,学界开始在元刻本的基础上对《元典章》进行校勘整理。2011年,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了陈高华主持的《元典章》点校本。2016年,台北也出版了洪金富校订本。两书的出版,极大地方便了学界对《元典章》的利用。
《通制条格》指元代官方法律汇编《大元通制》的条格,民国时期发现了明抄本残卷,后于1930年由国立北平图书馆影印出版。1986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出版了黄时鉴点校本。在此基础上,2000年法律出版社又出版了郭成伟点校本。2001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则是迄今最好的整理本,书中含有大量注释,或征引相关文献,或解释相关名词,非常便于参考利用。
《至正条格》为元代后期颁布的另一部法律汇编。此书曾被《四库全书》馆臣从《永乐大典》辑出条格部分,但列入存目。长期以来,学界一直以为此书已失传。21世纪初,此书断例与条格残卷各一册在韩国庆州被发现,引起轰动。2007年,韩国学中央研究院正式出版《至正条格》影印本与校订本。《至正条格》的再发现,填补了元代中后期法律史的空白。国内学界反应迅速,第二年即刊出张帆《评韩国学中央研究院〈至正条格〉校注本》(《文史》2008年第1期)、陈高华《〈至正条格·条格〉初探》(《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等论文,2010年南京大学为此专门召开了学术研讨会。近年来,学界对《至正条格》的关注热度仍不减,出版了宋国华《元代法制变迁研究:以〈通制条格〉和〈至正条格〉为比较的考察》(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等论著。
立法制度研究不断深入
1949年前,元代立法史的研究较少,仅有翁独健《蒙元时代的法典编纂》(《燕京社会科学》1948年第1期)等少数介绍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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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元代立法制度的讨论开始不断深入。
元代法律体系较为庞杂,经历了从援用金律到独立发展的一个过程。姚大力《论元朝刑法体系的形成》(《元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指出,元朝刑法体系的建立过程大致可分三个阶段:1260年以前、1260—1271年、1271—1302年。第一阶段紊乱不一,但基于金代法制影响,司法实践已逐渐产生统一中原汉地刑法的潜在趋势。第二阶段基本上用金《泰和律》定罪,但在量刑时加以折代,在此基础上积累起来的断例,逐渐形成一个附着于《泰和律》的新刑法体系雏形,同时为其从《泰和律》独立出来准备了基础。第三阶段以元朝于1271年禁行《泰和律》为起点,到1302年《强窃盗贼通例》公布,独立的元朝刑法体系最终确立。
《大元通制》因“断例”部分已失传,曾引起一些学者关注。黄时鉴《〈大元通制〉考辨》(《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认为,《大元通制》是中国法律编纂史上一部完整而系统的法典,其中的“断例”即成律,而且“断例”分名例等12篇,正是以《唐律》为范式的。方龄贵《〈通制条格〉新探》(《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也有类似看法。不过,上述观点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殷啸虎《论〈大元通制〉“断例”的性质及其影响——兼与黄时鉴先生商榷》(《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认为,《大元通制》的“断例”就其性质与内容而言,是在吸收、借鉴传统立法经验与成果的基础上,将那些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和事例以及通则性的规定,按照旧律的体例进行汇编整理而成的,从法律形式与内容来看,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刘晓《〈大元通制〉断例小考》(《法律史研究》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则检出两则散佚的《大元通制》“断例”,以实例佐证了殷啸虎的观点。近年来,随着《至正条格》“断例”残卷的发现,上述争议应该说已尘埃落定。有关《大元通制》与《至正条格》的编纂特点及性质,刘晓《〈大元通制〉到〈至正条格〉:论元代的法典编纂体系》(《文史哲》2012年第1期)指出,二者作为元朝官方颁布的法律汇编,均是在传统律令法典框架下,将历年颁布的例以“断例”与“条格”的分类重新加以整合而成。
元代法律形式种类繁多,对其归纳总结很有必要。吴海航讨论了其中的条画与断例(《元代条画与断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胡兴东考察了元代的“例”与“令”(《元代例考——以〈元典章〉为中心》,《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元朝令考》,《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以上对元代法律形式的研究可圈可点,虽然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但无疑推动了相关研究走向深入。此外,《大元通制》与《至正条格》大量收录判例,是元代立法制度最鲜明的特点。元朝判例多由省部在司法审判中创制,经“通行定夺”后颁行全国。胡兴东《中国古代判例法运作机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为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是这方面一部较重要的著作,有利于纠正中国古代无判例法的认识误区。
司法制度研究日益深化
元代司法制度有许多独特之处,如不设大理寺,使得刑部的重要地位凸显,大宗正府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各从本俗法导致“约会制”在司法审判中普遍实行等。有关元代司法审判的综论性论文目前已有很多,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陈高华《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东方学报》京都第66册,1994年),提出了许多前人未曾注意的问题,如“五府官”、行省理问所等,认为元代的审判程序与前代基本一致,但一些具体环节有所变化。虽然元朝有关审判程序的规定非常严密,但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存在许多严重弊病,如冤假错案极多,各类案件久拖不决等。造成这些弊病的原因主要是官吏素质太差、立法工作极其混乱,使元朝各级官府审判工作受到了巨大干扰,加剧了社会矛盾。元代狱制,也非常有特点。例如,地方各级监狱直隶于监察部门,而非地方行政机构。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刘晓《元代监狱制度研究》(《元史论丛》第7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等。
元代刑罚体系继承了传统五刑制度,但有不少创新。其中以流刑及其相关刑罚——迁移、出军的研究最为集中,主要研究者有冯修青、陈高华与吴艳红等(《元朝的流放刑》,《内蒙古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元代的流刑和迁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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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杨志玖教授八十寿辰中国史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关于元代出军的两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3期)。姚大力、郭晓航《金泰和律徒刑附加决杖考——附论元初的刑政》(《复旦学报》1999年第4期),认为决杖在金代是作为徒刑的附加刑,而不是作为替代刑使用,元初断例中法司所拟“合徒若干年,决杖若干”并非是对徒刑的减半折杖,而是主刑与附加刑的关系。以往学者在论及元代刑罚制度时,多强调其残酷性。赵文坦《元代刑法轻重考辨》(《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通过比较唐、宋、元三朝的法律规定,认为无论是法定量刑,还是法外酷刑,这种看法不切合实际。
元代法律史研究成绩斐然,取得了不少进步,但也有不少缺憾。首先,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史学界与法学界的对话目前还很少,不少研究重复甚至出现退步的迹象。其次,元代法律作为中国法律发展史的重要一环,缺乏比较研究性的著作。因此,对元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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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进行前后通贯式的比较研究,不仅有必要,而且大有可为。
(作者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中国元史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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