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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點校本《舊聞證誤》衍文發覆及其他*
一
中華書局1981年出版的唐宋史料筆記《舊聞證誤》卷二末尾,有一段四十餘字的衍文,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全宋筆記》第六編第八冊所收《舊聞證誤》亦有此誤,茲迻錄於下:
《遼史·國語解》,遼制,宰相凡除拜,行頭子堂帖權差,俟再取旨,出給告敕,故官有知頭子事。(出《陰山雜錄》。脫心傳按語。)
《舊聞證誤》係南宋史家李心傳所作,原書十五卷,明時亡佚,清四庫館臣自《永樂大典》裒輯百余條,重新釐定爲四卷。蜀人李調元旋即將新輯本收入《函海》叢書,刊行於世。此後諸家多以《函海》本爲基礎,重新校訂刊印,較爲著名者有张丙炎《榕園叢書》本、缪荃孙《藕香零拾》本。由於繆氏校勘精審,復從錢塘丁氏影宋本殘卷輯出三十條,另爲《補遺》一卷。故中華書局點校本即以《藕香零拾》本爲底本,參以《函海》本和《榕園叢書》本;《全宋筆記》本亦以《藕香零拾》本爲底本,參校《四庫全書》本、《函海》本、《榕園叢書》本。除去《四庫全書》本,以上諸本皆收有“《遼史·國語解》”條。
然而問題在於,李心傳乃南宋時人,卒於宋理宗淳祐三年(1243)。而《遼史》成書於元至正四年(1344),《國語解》乃元代史臣新纂,此前並無名《遼史·國語解》者。心傳之作與《遼史》成書時間相差逾百年,《舊聞證誤》原書顯然不可能收錄《遼史·國語解》的內容,故輯本該條必爲衍文無疑。今檢文淵閣、文津閣《四庫全書》本《舊聞證誤》,均無是條。大概是因爲四庫館臣在檢核過程中,發現了這一訛誤,隨即刪去。而早先傳播於外的輯本,則因仍舊誤,廣爲流傳。那麼,最初的輯本爲何會誤收此條衍文呢?
《舊聞證誤》卷二“《遼史·國語解》”條的上一條謂:
孫叔易言,嘗見監朱僊鎮使臣云:“少日作吳沖卿丞相直省官,親見元豐中郭逵討交阯,以重兵厭富良江,與交人止一水隔。沖卿忌其成功,堂帖令班師。逵逗遛不進,交人大入,全軍皆覆。逵坐貶秩。侔儲,沖卿孫也,大觀中以左道伏誅,蓋天報之”云。(出王明清《揮麈後錄》)按《國史》,郭仲通以南伐得罪,詔獄窮治,後得丞相書云:“安南事宜,以經久,省便爲佳。”時丞相已病,由是憂畏而薨,未嘗下堂帖也。蓋沖卿本意不欲取交州地,爲得之不足守而勤供費耳。使仲通成功,丞相必受上賞,又何忌邪?況班師大事,不得旨而下堂帖,丞相且獲罪不輕。詳見心傳所著《建炎以來繫年要錄》。
據此可知,“孫叔易言”條與“《遼史·國語解》”條所言皆與“堂帖”有關。是故,筆者推測這兩條很有可能均輯自《永樂大典》之“堂帖”事目,且二者前後相承。四庫馆臣在蒐輯时,誤以首尾相繼的兩條爲一,遂將“《遼史·國語解》”條一併抄入《舊聞證誤》。《函海》本據以刊行的早期輯本,當即如此,故《函海》本“《遼史·國語解》”條並未另起一段,而是繫於“孫叔易言”條內。後人重新付梓,方才分作兩條。行文至此,《舊聞證誤》衍文之原委,已昭然明矣。
又,《舊聞證誤》“《遼史·國語解》”條“俟再取旨”之“旨”字,原誤作“二日”,中華本及《全宋筆記》本均據《遼史》卷一一六《國語解》改正。然百衲本、明抄本、南監本、北監本、乾隆四年殿本《遼史》及《永樂大典》卷五二五二引《遼史·國語解》皆作“二日”。中華書局在校點《遼史》時,方才據《遼史·營衛志》改“二日”爲“旨”,並出校說明。故兩種點校本《舊聞證誤》據《遼史》之《國語解》改字,亦有不妥之處。至於諸本皆誤“旨”爲“二日”,蓋因“旨”之俗字有“
宋朝-點校本《舊聞證誤》衍文發覆及其他*
”這一寫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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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易被誤認作“二日”,遂有此誤。
二
清人纂修《四庫全書》時,曾大肆刪削、竄改諸書中事關夷狄、胡虜等違礙文字,故遼金元史界對四庫本的重視程度遠不如其他版本。近年李偉國、尹小林先生以廿四史爲例,揭示四庫本在校勘上特有之價值,足應引起時人對於四庫本之重視。就輯本《舊聞證誤》而言,因其原係四庫館臣所輯,故而在校勘上,或以四庫本爲底本,參以影宋本殘卷爲佳。除去上文所言“《遼史·國語解》”之衍文條,另有數條可證四庫本爲優,特臚列如下:
1、《舊聞證誤》卷二“熙寧六年,北人遣蕭禧來議地界事”條謂八年三月己酉,“又遣內侍李舜舉諭以長連城、六蕃嶺許之”。“長連城”,《函海》諸本皆誤作“長城連”,惟四庫本作“長連城”。
2、《舊聞證誤》卷二“熙寧中王和甫尹開封”條稱“上遣內侍馮宗道監鞫,斬永祚於市”。“馮宗道”,《藕香零拾》本、四庫本作“馮宗道”,《函海》本、《榕園叢書》本作“陳宗道”。中華點校本、《全宋筆記》本皆出異同校,未下斷語。按,此事亦見於《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二五元豐五年四月壬子條小注,內容雖與《舊聞證誤》略有出入,然內侍爲“馮宗道”並無疑異。此外,熙豐時期之“內侍馮宗道”在宋代史籍中屢見不一見,故知四庫本之“馮宗道”無誤。
3、《舊聞證誤》卷三“按孟富文以辛亥九月”條之“後五日,富文即除參知政事”。“富文”二字,《函海》諸本皆誤作“宣文”,唯四庫本作“富文”。
4、《舊聞證誤》卷四“紹興己卯,陳瑩中追述忠肅”條“先丈何事得罪秦師垣耶”。“先丈”,《函海》諸本皆誤作“先又”,惟四庫本作“先丈”。
三
影宋抄本《舊聞證誤》今殘有卷一、卷二兩卷,其中卷二有一段文字與輯本《舊聞證誤》出入頗大。影宋抄本《舊聞證誤》卷二“太宗初即位”條云:
太宗初即位,放進士榜,欲置張文定公齊賢於高等,而有司偶失,掄選第三等之末,太宗不悅。有旨一榜盡與京官通判。文定得將作監丞、通判衡州,不十年,果爲相。按:《會要》太宗所取進士,太平興國二年吕文穆蒙正榜凡百人,第一等除將作監丞(原注:今之宣義郎),第二等除大理評事(原注:今之承事郎),並通判諸州。三年胡祕監旦榜七十三人,五年蘇參政易簡榜百一十八人,皆倣此例。
道輔謂以文定故,一榜盡與京官通判者,謬也。文定實吕文穆榜第一等及第,是時止分兩等,安得有第三甲也?後十五年,文定乃拜相。
輯本《舊聞證誤》卷一同條則云:
太宗初即位,張齊賢方赴廷試,太宗欲其居上甲,而有司偶失掄選,置於丙科。帝不說,有旨,一榜盡與京官通判。文定得將作監丞,通判衡州,不十年,位宰相矣。(出邵伯温《聞見前録》)按:《會要》太宗所取進士,太平興國二年吕文穆蒙正榜凡五人,第一等除將作監丞,今之宣義郎;第二等除大理評事,今之承事郎,並通判諸州。三年胡祕監旦榜七十三人,五年蘇參政易簡榜百一十八人,皆倣此例。
邵氏謂以文定故,一榜盡與京官通判者,謬也。文定實吕文穆榜第一等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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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止分兩等,安得有第三甲也?後十五年,文定乃拜相。
兩相比照,影宋本心傳按語前文字與輯本《舊聞證誤》所引《邵氏聞見錄》相差甚夥。惟影宋本脫書名出處,檢諸史料,知此段文字蓋出自魏泰《東軒筆錄》,是書云:
太祖幸西都,肆赦。張文定公齊賢時以布衣獻策……至太宗初即位,放進士榜,決欲置於高等,而有司偶失,掄選寘第三甲之末,太宗不悅。及注官,有旨一榜盡與京官通判。文定釋褐將作監丞、通判衡州,不十年,累擢遂爲相。
其中“掄選寘第三甲之末”、“不十年,累擢遂爲相”兩句,朱熹《五朝名臣言行錄》引《東軒筆錄》作“掄選第三甲之末”、“不十年,果爲相”,與影宋本《舊聞證誤》同。
又,影宋本心傳按語稱“道輔謂以文定故”云云,道輔恰爲魏泰之字,亦可證明影宋本文字出自《東軒筆錄》。
此一異文說明影宋本與輯本《舊聞證誤》當出自兩個不同的版本系統,影宋本系統或許更接近《舊聞證誤》的最終定稿。蓋因《邵氏聞見錄》成書於《東軒筆錄》之後,心傳最初所採係邵氏之書,後發現出處更早的魏氏筆錄,復又改之。
又,輯本《舊聞證誤》謂“吕文穆蒙正榜凡五人”,據影宋本,“凡五人”當爲“凡百人”之誤,兩點校本皆失校。
四
因筆者參與陳智超先生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宋會要》的復原、校勘與研究”,故平日對於《宋會要》之佚文多有關注。李心傳曾編纂《十三朝會要》(《國朝會要總類》),對於宋代《會要》自是了然於心,今從輯本《舊聞證誤》摘出與《會要》相關者,以備他日之用。
1、《舊聞證誤》卷一“唐至五代國初,京師皆不禁打繖”條,心傳按語引《會要》云:“國初惟親王得張蓋。太宗時,始許宰相、樞密使用之。”
2、《舊聞證誤》卷一“太宗初即位,張齊賢方赴廷試”條,心傳按語引《會要》云:“太宗所取進士,太平興國二年吕文穆蒙正榜凡百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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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除將作監丞(原注:今之宣義郎);第二等除大理評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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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今之承事郎),並通判諸州。三年,胡祕監旦榜七十三人;五年,蘇參政易簡榜百一十八人。”
3、《舊聞證誤》卷一“縣吏受郡事而下之縣者”條,《舊聞證誤》引《演繁露》謂“《皇朝會要》:唐藩鎮皆置邸京師,謂之上都留後院。大曆十二年,改爲上都知進奏院。”心傳按語引《皇朝會要》云:“宋初緣舊制,藩鎮皆置人爲進奏官,軍監、場務、轉運使則差知後官,或副知掌之。太平興國八年,汰進奏知後官,存百五十人,並充進奏官,罷知後官之名。咸平五年,復令進奏官各置守闕副知一名。”
4、《舊聞證誤》卷一“朱希真云”條,心傳按語引《會要》云:“太平興國二年,命學士李明遠、扈日用偕諸儒修《太平御覽》一千卷、《廣記》五百卷。明年,《廣記》成。八年,《御覽》成。九年,又命三公及諸儒修《文苑英華》一千卷,雍熙三年成。與修者乃李文恭穆、楊文安徽之、楊樞副礪、賈參政黃中、李參政至、吕文穆蒙正、宋文安白、趙舍人鄰幾,皆名臣也。”
5、《舊聞證誤》卷二“至和元年九月,吕溱、王洙並爲翰林學士”條引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稱“故事,翰林學士六員……洙蓋第七員也……議者非之”。心傳按語謂“《三朝會要》云:學士無定員。燾所云蓋據王岐公《續會要》所書爾”。《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之四六引《兩朝國史志》稱“(翰林學士)承旨不常置,以院中久次者一人充。學士六員,掌大詔命”,其後之文則謂“承旨,唐置,以學士第一人充,今不常置。學士無定員”。據心傳所言,“學士無定員”的說法似出自《三朝會要》。又,職官六之四九謂“(至和元年)九月,翰林學士楊察爲承旨,知制誥吕溱、王洙並爲翰林學士。故事,學士六員,今洙爲第七員,蓋宰相過除也”,與李燾所言相合,故此段記載或有可能源出王珪所上之《國朝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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