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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中古灾害史研究的新路径: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史实重建
中古灾害史究竟如何书写,这似乎本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时至今日,中国灾害史研究业已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其中,魏晋南北朝是研究的重要断代,除去前贤所做的大量灾害史料统计工作之外,相关研究论文也在50篇以上。进入21世纪以来,该断代灾害史亦是博硕士论文的热门选题。然而从整体上看,由于史料的局限与视角的僵化,魏晋南北朝灾害史研究,在研究框架、叙述模式以及结论诸方面,似乎已然成为某种定式,以致近年来相关研究出现了停滞不前的态势。实际上,魏晋南北朝的灾害史叙述依然存在甚多“真相漏洞”,诸多问题尚有继续探讨的空间。如此看来,如何继续书写中古灾害史的确又成了一个问题。鉴于此,本文选取了地方官群体的灾后救济行为作为分析案例,试图通过反思相关史料,对魏晋南北朝灾害史实建构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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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中古灾害史研究的新路径。
一 法令之内:“先表后给”的灾后救济程序
关于地方官的灾后救济程序,我们先来看两则发生在北魏的故事。北魏末,杨逸任光州刺史,“时灾俭连岁,人多饿死,逸欲以仓粟赈给,而所司惧罪不敢。逸日:‘国以人为本,人以食为命,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假令以此获戾,吾所甘心。遂出粟,然后申表”。另一位地方官是北魏宗室元徽,孝明帝时任并州刺史,“州界夏霜,禾稼不熟,民庶逃散,安业者少。徽辄开仓赈之,文武咸共谏止。徽曰:‘昔汲长孺,郡守耳,尚辄开仓,救民灾弊,况我皇家亲近,受委大藩,岂可拘法而不救民困也?’先给后表。肃宗嘉之”。这两则故事实际上为我们勾勒出北魏后期地方官灾后救济程序的基本轮廓。从文本叙述的逆向逻辑来看,杨逸的“遂出粟,然后申表”以及元徽的“先给后表”行为,实际上均是一种违规程序,合法的程序应当是“先申表,后出粟”及“先表后给”,即灾情发生后,地方官首先要向朝廷上表请求救济,经朝廷允许后,方可动用地方官仓进行赈灾,这应是当时地方官进行灾后救济的一套合法程序。就在杨逸“遂出粟,然后申表”之后,朝廷各方立即围绕其行为展开了讨论,“右仆射元罗以下谓公储难阙,并执不许。尚书令、临淮王或以为宜贷二万。诏听二万”。元罗一方持反对意见,而元或一方则认为可以实施赈济,但对出粟的数量需要有一个限定。但无论是反对抑或支持,均体现出朝廷在地方救灾事务中的主导地位,而这一地位的实现即是“先表后给”程序的有效施行。
同时,从僚属“惧罪”“谏止”等行为来看,地方官如果擅自开仓赈济,除地方官本人外,连同僚属都是要获罪的,即杨逸所谓的“获戾”。也就是说,擅自开仓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见当时对于地方官开仓赈济不仅具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同时还伴有一定的法令保障,即元徽所谓“拘法”的“法”。对于北魏的相关法规条文,目前史载阙如,但如果上溯至西晋,却有与之类似的法令出台。据西晋《擅兴令》:“州郡岁饥,不待报而擅发仓者,有罚。”同时,与上述法令相配套,地方上的粮仓管理亦十分严格,西晋州郡便设有仓曹史、监仓史以及仓都监等职。可见,西晋对于地方官开仓赈济行为从法令到吏员设置均比较完备。由于证据不足,我们目前虽然无法对西晋《擅兴令》与北魏相关法令之间的承接关系下结论,但上述北魏后期杨逸、元徽违规开仓赈济行为背后所反映出的“先表后给”相关法令规定的确与西晋《擅兴令》的内容极其相似。因此,如果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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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设计层面来讲,针对地方官的灾后救济,仅就西晋、北魏而言,当时朝廷已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救灾体制。那么,这一灾后救济程序的具体实施情形如何呢?
西晋《擅兴令》主要是围绕开仓放粮赈济灾民的合法途径而制定的相关法规,这一合法途径即是“待报”,具体到史料记载中,便是“上表”。如东晋成帝时,虞潭任“镇军将军、吴国内史。复徙会稽内史,未发,还复吴郡。以前后功,进爵武昌县侯,邑一千六百户。是时军荒之后,百姓饥馑,死亡涂地,潭乃表出仓米振救之。又修沪渎垒,以防海抄,百转赖之”。这里的“表出仓米振救”便是地方官上表的具体反映。再来看北魏,孝明帝时,封回任瀛州刺史,“时大乘寇乱之后,加以水潦,百姓困乏。回表求赈恤,免其兵调,州内甚赖之。宣武帝初,宗室元鉴任徐州刺史,“属徐兖大水,民多饥馑,鉴表加赈恤,民赖以济”。与此同时,李元护为齐州刺史,“值州内饥俭,民人困弊,志存隐恤,表请赈贷,蠲其赋役”。上述北魏地方官的“表求赈恤”“表加赈恤”“表请赈贷”说明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擅兴令》的规定始终在持续发生效用。
我们再来看一看上表的具体内容。这里有一段北魏的记载为我们提供了帮助。北魏薛真度为豫州刺史,宣武帝“景明初,豫州大饥,真度表曰:‘去岁不收,饥馑十五,今又灾雪三尺,民人萎馁,无以济之。臣辄日别出州仓米五十斛为粥,救其甚者。’召曰:‘真度所表,甚有忧济百姓之意,宜在拯恤。陈郡储粟虽复不多,亦可分赡。尚书量赈以闻。薛真度的上表内容极具代表性,通过分析上述文字,可知灾情发生后,地方官的上表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汇报灾情,二是提出救灾建议,比较应急的措施便是请求开仓赈济。上表经朝廷同意后,以诏书的形式下达批复文字之后,地方官方能动用官仓进行赈济。薛真度的上表从文本上为我们展现出当时地方官灾后救济的一整套鲜活程序。
反之,如果违反《擅兴令》的规定,则“有罚”,即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且看以下两则东晋的故事。一是东晋元帝时,邓攸任吴郡太守,“时郡中大饥,攸表振贷,未报,乃辄开仓救之。台遣散骑常侍桓彝、虞(□)慰劳饥人,观听善不,乃劾攸以擅出谷。俄而有诏原之”。吴郡太守邓攸在未得到朝廷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开仓赈济灾民,他的这一违法行为虽然侥幸未被治罪,但的确是遭到了使臣的弹劾,其罪名便是“擅出谷”,这与上述《擅兴令》的规定相契合。二是东晋外戚王蕴,“补吴兴太守,甚有德政。属郡荒人饥,辄开仓赡恤。主簿执谏,请先列表上待报,蕴曰:‘今百姓嗷然,路有饥馑,若表上须报,何以救将死之命乎!专辄之愆,罪在太守,且行仁义而败,无所恨也。于是大振贷之,赖蕴全者十七八焉。朝廷以违科免蕴官,士庶诣阙讼之,诏特左降晋陵太守。复有惠化,百姓歌之”。吴兴太守王蕴的罪名是“违科”,这里的“科”便是上述《擅兴令》的规定,所谓“违科”便是擅自开仓。从“主簿执谏,请先列表上待报”以及王蕴的所谓“若表上须报”来看,地方官对于《擅兴令》的规定可谓了如指掌,说明这一法令在地方贯彻得比较理想。同时,王蕴因违科而遭到的处罚是免官,虽然此后将免官减轻为左降,但毕竟说明朝廷对于该法规的执行还是比较严格的。
二 法令之外:擅自开仓与私产赈济
通过上文的讨论,我们可知魏晋南北朝至晚从西晋开始便有禁止地方官员擅自开仓救济的《擅兴令》出台。从东晋邓攸由于擅自开仓被弹劾到王蕴的免官左降,说明这一法令不仅被后代所继承而且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实施,“先表后给”是当时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唯一“法内”行为。
然而,在上述记载中,我们却发现了一个独特现象,就是一些地方官即使违规开仓也会偶尔得到朝廷的宽恕,这一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如上述北魏并州刺史元徽违令开仓,不仅没有被治罪,反而得到了孝明帝的赞赏。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在两晋南朝也时有发生。
西晋武帝时,郑默“出为东郡太守,值岁荒人饥,默辄开仓振给,乃舍都亭,自表待罪。朝廷嘉默忧国,诏书褒叹,比之汲黯。班告天下,若郡县有此比者,皆听出给。人为散骑常侍”。郑默在东郡大饥荒后,未等朝廷诏令即擅自开仓赈济。“乃舍都亭,自表待罪”说明郑默也了解相关法令的存在,他自知违法,才会做出如此举动。但其结果却是受到了朝廷的褒奖。更为重要的是朝廷不仅首肯了郑默的“违法”举动,而且似乎修改了法令,即如遇灾荒,地方官可不经朝廷,先行开仓赈济灾民,即所谓“听以便宜从事”。当然,从后世的事例来看,我们只能将郑默的例子视为朝廷在特定时空下的偶然之举。
还有一则东晋初年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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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也比较典型,陶回迁征虏将军、吴兴太守,“时人饥谷贵,三吴尤甚。诏欲听相鬻卖,以拯一时之急。回上疏曰:‘当今天下不普荒俭,唯独东土谷价偏贵,便相鬻卖,声必远流,北贼闻之,将窥疆埸。如愚臣意,不如开仓廪以振之。’乃不待报,辄便开仓,及割府郡军资数万斛米以救乏绝,由是一境获全。既而下诏,并敕会稽、吴郡依回振恤,二郡赖之”!。陶回虽然上疏请求开仓赈济,但他并没有等到诏令下达,便提前开仓。对于此事,朝廷并没有像西晋对待郑默那样,给予褒奖,但通过“既而下诏,并敕会稽、吴郡依回振恤”的记载来看,朝廷对其行为实际上是持默许态度的。此后,王羲之为会稽内史,“时东土饥荒,羲之辄开仓振贷。然朝廷赋役繁重,吴会尤甚,羲之每上疏争之,事多见从”。朝廷对王羲之的行为也采取了默许的态度。陈庆之在梁武帝后期任都督南北司、西豫、豫四州诸军事、南北司二州刺史,大同二年(536年),“豫州饥,庆之开仓赈给,多所全济。州民李昇等八百人表请树碑颂德,诏许焉”。试想如果陈庆之是按照正常上表依诏赈济程序行事的话,他是不会得到百姓树碑颂德的荣誉的,因此陈庆之开仓一定是擅自行事,但的确也得到了朝廷的认可。
然而,从制度角度来讲,无论是赞誉还是默许,都是对“先表后给”程序的一种背离。当然,从史料记载来看,这一背离在当时恐怕并非一种常见现象,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地方官并非均是“虽复犯矫诏之义,冒画一之法,亦无惮焉”的勇士,“法内”的灾后救济行为毕竟是主流。但是,上述郑默、陶回、王羲之、陈庆之以及元徽的行为的确为我们呈现出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另一面相,即使他们违规擅自开仓也会偶然得到朝廷的赞誉或默许,我们可以将这类救灾行为称为“被合法化”的“法外”救灾行为。
实际上,除去擅自开仓,当时还存在一种游离于法令之外的行为,那就是地方官的私产赈济。就史料记载的多寡而言,相较于擅自开仓,这一行为在当时似乎更为突出。
东晋初,孔坦“迁吴兴内史,封晋陵男,加建威将军。以岁饥,运家米以振穷乏,百姓赖之”。范广为堂邑令,“后大旱,米贵,广散私谷振饥人,至数千斛,远近流寓归投之,户口十倍”。又如王导之子王荟任吴国内史,“时年饥粟贵,人多饿死,荟以私米作□粥,以饴饿者,所济活甚众”。在上述记载东晋事迹的史料中,“家米”“私谷”“私米”是关键词,说明孔坦、范广及王荟用的是私产赈济灾民。
南朝的相关记载比东晋更为普遍。如刘宋初年,交州都督杜慧度,“岁荒民饥,则以私禄赈给。为政纤密,有如治家,由是威惠沾洽,奸盗不起,乃至城门不夜闭,道不拾遗”。南齐建元二年(480年)宗室萧子良“仍为征虏将军、丹阳尹。开私仓赈属县贫民”。梁初,任昉为义兴太守,“岁荒民散,以私奉米豆为粥,活三千余人”。天监元年(502年)王志任丹阳尹,“为政清静,去烦苛。京师有寡妇无子,姑亡,举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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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当时的私产赈济还存在一种情形,就是地方官动员当地富户出资救济,如北魏樊子鹄任殷州刺史,“属岁旱俭,子鹄恐民流亡,乃勒有粟之家分贷贫者,并遣人牛易力,多种二麦,州内以此获安”。又如北齐南清河太守苏琼,“天保中,郡界大水,人灾,绝食者千余家。琼普集部中有粟家,自从贷粟以给付饥者。州计户征租,复欲推其贷粟。纲纪谓琼曰:‘虽矜饥喂,恐罪累府君。’琼曰:‘一身获罪,且活千室,何所怨乎?’遂上表陈状,使检皆免,人户保安”。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强令富户出资救济的行为亦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如北齐武平七年(576年)“春正月壬辰,诏去秋已来,水潦人饥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诸富户济其性命”。可见,朝廷也是鼓励地方官动员富户出资救灾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救济物资及款项并非出自地方官,但依然是地方权力强制下的救济行为,因此也可视为地方权力的救济形式。
这种地方官以私财赈济行为的效果如何呢?通过上引史料可知,最直接的受益者当然是当地受灾百姓,其结果往往是“百姓赖之”“远近流寓归投之,户口十倍”“所济活甚众”“活三千余人”“民称之不容口”“所济活甚多”“百姓甚悦”“所活甚众”“百姓甚赖焉”“州内以此获安”“人户保安”等令人欣喜的结局,可以说私产赈济在当时的灾后救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同上述擅自开仓行为,这一私产赈济行为偶尔亦会得到朝廷的褒奖。如南齐初,王珍国“累迁虎贲中郎将、南谯太守,治有能名。时郡境苦饥,乃发米散财,以拯穷乏。齐高帝手敕云:‘卿爱人治国,甚副吾意也。’”受到褒奖的还有北魏宗室拓跋平原,“拜假节、都督齐兖二州诸军事、镇南将军、齐州刺史,善于怀抚,边民归附者千有余家……时岁谷不登,齐民饥馑,平原以私米三千余斛为粥,以全民命。北州戍卒一千余人,还者皆给路粮。百姓咸称咏之。州民韩凝之等千余人,诣阙颂之,高祖览而嘉叹”。可见,相较于擅自开仓,由于地方官私产赈济动用的是个人财产,与公产无涉,故其虽游离于法令之外,却不受法令约束。朝廷的偶尔褒奖,亦是将这一“法外”行为合法化的体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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