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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説嶽麓秦簡(肆)0349簡中的“歸寧”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嶽麓秦簡(肆):0914、0349規定:……“戍者及冗佐史、均人史皆二歲壹歸,取衣用,舍家卅日。其□□□以歸寧,居家卅日……”[1]簡文中所缺三字,李瑩波近日撰文補“父母”二字,甚是,幷推測三字應爲 “父母在”,幷認爲歸寧爲探視父母。[2]其實此處“歸寧”當爲喪假,如果聯系上下文,所補三字應爲“父母死”。檢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律曰: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一八〇)者歸寧卅日;大父母、同産十五日。”[3]
嶽麓秦簡(伍)秦令還有官吏歸休、告、歸寧的相關規定可為參証。
1903:“吏歲歸休卌日……”。
1882、1881:“……為吏官、丞、以告已盡而取(娶)妻尉(告),許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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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隤以為後歲告。病篤不能視事,材(裁)令治病,父母病篤,歸旬。·遷吏令”
1884:“吏父母死,已葬一月;子同産,旬五日、泰父母及父母同産死,已葬五日。”[4]
下面對以上三條秦令引文的大意對照詮釋如下:
1903:吏歲歸休卌日,幷規定了往返不同道路每日所行里程,與上引0914、0349文例相同。
1882、1881:吏官丞尉(告)休假已盡而娶妻,許歸十日,但要算入來年休假日數。病重不能處理公務,才令治病,父母病重,准許歸家探視五日。遷吏令。
1884:吏父母死已葬,喪假一個月。兒女或兄弟姐妹死己葬、喪假十五日、祖父母或父母同産兄弟姐妹死已葬,喪假五日。幷有吏詐以上親屬死或病求歸者皆遷之的罰則。
嶽麓秦令中幷有吏詐以上親屬死或病求歸者皆遷之的罰則。
[1]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12月。
[2]李瑩波:《岳麓書院藏秦簡(肆)0914簡“父母在”補釋》,簡帛網201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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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家山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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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8頁。
[4]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12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901/29/631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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