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四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四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四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簡1.證書到候身臨以書一二曉來不服遣吏將來與市
□是服言·謹以府書 EPT56:7
本簡屬案驗官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因為簡牘殘短,綴合後的字形受到影響致使,存疑未釋,此字可作“相”。
簡2.尚賀 與 從雒陽樊有·肥川·蘇福·溫廉
□分 ·凡四人 EPT56:11
本簡完整,字跡清晰,約為人員出入關記錄文書。“尚賀 與”三字居中大書,餘為兩行字。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分”應釋作“細公”,是人名,與前面
中国历史的锦鲤故事简短
的三人構成所言的“凡四人”。“公”、“分”二字的差異比較大,分別見陳建貢字典頁77與頁90。由之可見,“溫廉”復姓漢簡亦有記錄。
簡3.則即
騂馬候長通歸更至月廿二日還到隧則 EPT56:19
通歸取枲一宿持枲二
稯還到隧則未取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四
至月十二日 EPT56:20
此二簡涉及到一個人所做事,此人名“通”,筆跡速草,出自一人之手,所以放在一起檢討。二簡除前簡左下小殘損不影響字體外,均完整。釋文《集釋》與原本同。如果說“即”字尚可的話,“騂馬”二字釋文則與字形相去較遠,“騂”可釋作“辤”;“稯”也有問題,這個字左側是“糸”,不是“禾”部,右下類“豕”。且後一字迺“枲”之量詞,簡牘中除了以枲製作的履、長弦等器物外,表示枲數量的詞以“斤”為主,此外或稱“絜”、或稱“束”。故“稯”字應存疑待定作“□”。
簡4.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四
□當曲隧長居延利上里公乘徐延壽年卅 五鳳四年十一月庚午有劾缺 EPT56:24
本簡上殘,為漢代官吏的任免文書。字跡清晰,《集釋》釋文與原本同,為在開頭部位增加一個“□”。按照居延漢簡文書例,此字應該是當曲隧所屬是甲渠候官,可補釋“渠”字。
簡5.力諷誦
勉雖 子元伏地再
幼子承 EPT56:27B
本簡完整,為倉頡篇習字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其中“勉”字與A面的“勉”差異很大,B面本字的左部明顯是衣部,應釋作“初”。
簡6. 印破
甲渠候官以郵行
四月己未日餔時第一隧長
巨老以來 EPT56:47
本簡為封檢,中間一行文字是早期書寫,左右兩側是收到文書後的加註文字。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巨老”二字應屬於人名,釋作“巨老”不妥,應釋作“延壽”。
簡7.郭中卿記
負稚君至舍□絝
襲袜 EPT56:72B
本簡完整,如其自名為“記”文書。《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負”字應釋作“𩕾”。
簡8.
史曹史偃再拜言甲渠候遣令史延齎居延男子陳護眾 …… EPT56:73AB
本簡完整,兩面為私人書信。文字太多略而不錄。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簡牘中“史”與“吏”有的地方區別甚小。如果說A面之中的二字還不清楚的話,那麼B面二字差異還是蠻大的。且作為諸曹之一,“史”應釋作“吏”。
簡9. 山陽
親陽里魏偃第廿三隧
爵復襦一衣
皁復襜褕T閣 劍一枚 布襲一衣
白練絝一閣 韋舄一閣 布帬一衣
布禪衣一閣
中国历史故事集-西汉故事
194; 縑帬一衣
布禪一衣 EPT56:86
本簡完整,為戍卒衣器物名籍。原簡分四欄書寫,人名籍一欄
中国历史故事短篇英语作文
,衣物三欄。文字先後兩次書寫,釋文
中国历史地理故事简介
《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本簡的文字書寫比較獨特,需要重點注意。如其中的“親”字,直接做“亲”;“爵”字,應釋作“票”(即“縹”);“皁”字,本字是直接寫作“草”而不是“皁”。
簡10.
賦弟充謹伏地再拜請
中君次公足下善毋恙甚
賜木功事充
欲時至中君次公前問中君次公
□急迫吏候望為職以故不敢左右幸寬
罪充叩頭
謹幸甚幸甚充與吏爭言 EPT56:87A
本簡完整,為“充”寫給“中君”的私人書信。釋文《集釋》原本略同,其中作“□”“迫”“罪”原本作“徼”“乃”“□”。今案《集釋》“迫”字可從。“賦”字應釋作“賤”字,是“充”對“中君”的謙稱。漢簡中有“賤子”謙稱,敦煌簡中亦有“賤弟”之謂。“賜”字,應釋作“勤”;“欲”字,應釋作“宜”字。第三行“□”,應釋作“徵”;“罪”字可存疑,作“□”;“謹”字與首行“謹”字差異較大,應釋作“重”。漢簡官文書中有“寫重”一詞,“充”似將此字用在私人書信中以示誠意。
簡11.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四
□伏地再拜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四
EPT56:101B
本簡上下殘,殘存文字屬於私人書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第二個“□”應釋作“足”字。
簡12.第卅六隧長侯偃 卒一人
首積茭 堠塢不塗
三人見 見葦三百束 EPT56:107
本簡下殘,屬於候官吏員的行塞記錄文書,記錄行塞至第卅六隧長侯偃所在隧的管理狀況如何。釋文《集釋》改原本所釋“省”為“首”不妥,原釋是正確的。
簡13. 入粟三石帣百九又
糜三石帣九十二奇一石
五月乙丑□
《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四
(右齒) EPT56:120
本簡下殘,文書性質屬於“粟出入簿”。《集釋》釋文改原本“正”為“五”,錯,應從原釋。且“糜”字應從“禾”部之“穈”。
簡14.移檄書居延
守尉
移檄部亭吏從迹逐捕
□卒王
□□女□發
唯官
□□敢言之 EPT56:128
本簡完整,字跡殘泐,屬於教敕類官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字跡漫漶,幾不可卒讀,但是按照漢代官文書的格式或文例,參照殘存的筆畫仍可以進行再一步釋讀。“守”字,應釋作“令”;“移檄”,應釋作“游徼”;第一個“□”,應釋作“時”;第二個“□”,應釋作“廣”;第三個“□”,可釋作“後”;“女”,可釋作“毋”;第四個“□”,應釋作“足”;“唯”字從“忄”,應釋作“惟”;後二“□”,應釋作“繫驗”。整簡釋文作“移檄書居延,令尉、游徼、部亭吏從迹逐捕。時卒王廣後,毋足發,惟官繫驗,敢言之。”
簡15.□□□
□□與市
移□部九隧癸未
出吏武賢劾
送方□痛
□□ EPT56:131
本簡簡牘整體完整,自己殘泐漫漶,釋讀比較困難。原釋文作“□□□□□□市得□□九隧□□出入 □劾送可……”。現藉助比較好的紅外圖版,第四、五個“□”字體與後面的“武賢”類似,可釋作“武賢”;“ 移□部”,應釋作“將詣第”;“出”字,應釋作“士”;“送”字,應釋作“遝”字;“痛”後二“□”,應釋作“詣居”。
2018年1月26日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1月26日10:24。)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801/26/575546.html
以上是关于《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四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本文标题:《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十四;本文链接:http://gazx.sd.cn/zggs/174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