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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元朝行省制度有哪些职能
元代各地的租税征收,主要采取路府总领,"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逐级科级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辖区内,路府州
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有责任随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这就是柳贯所言行省"财赋之简稽"职能的基本内容。
再次,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此类规定,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成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刺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
通过掌管税额、上计稽考和以行省为单位的定额办集,行省充当了元廷搜刮各地财赋的重要工具。有的学者称江浙等行省相当于向中央转送财赋的"中转站",不是没有道理的。与财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军事。司法三领域内代中央行事或收权更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则相对弱化。这或许是元廷在行政、军事、司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能够实施有效的行政节制和统属,而这种节制和统属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县的重要政务必须申禀行省。第二,行省有权临时差遣所属路府州县官员办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权号令指挥路府州县的各项政务。
行省虽然得以在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承上
二品以上官(如行
由于这项制度,元廷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远地区官吏铨调迟缓,或
这比起汉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属吏和唐节度使辟官之权,实在是难望其项背。行省几无任官和铨调权,表明它未能像汉唐地方大吏那样从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权。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权、代中央节制路府州县的作用相当显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权、任官权则微乎其微。
元代,镇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直属于朝廷枢密院。路总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财政,军事上"无寸尺之柄"。镇戍于淮河以南的汉军诸万户及新附军等,则直接由行省管辖。行省即成为元代地方诸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
由于计省所握军权比较大,其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军队属性比较特殊,由于行省制的两重性及其在提调军马中的若干具体规则或情况,行省在军宁L的功用显得比较复杂。以行省为代表的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并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现出为中央集权服务和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因而,需要认真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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