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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木氏土司的历史追溯
木氏土司是指明清云南三大土府之一的纳西族木氏封建领主,历经元、明、清三代,直到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历经22世470年。
丽江境内的土司制度始于宋末元初。
宋宝祐元年,蒙古宪宗三年(1253),蒙古军经境征大理国,第二年,封巨津州纳西族首领和牍之子阿乾为茶罕章管民官。
宋景帝四年,蒙古中统四年(1263),将茶罕章管民官之职改封于丽江坝纳西族首领阿良。
明洪武十五年(1382)阿良五代孙阿甲阿得归附明朝,明太祖朱元璋赐其汉姓
从此
明代,木氏土司承前启后,开采银矿,用武力向北与吐蕃争夺金矿、盐矿,兴修水利,发展农牧业及手工业、商贸业,与蒙化、元江并称为云南三大土府之一,富冠诸土司,并以知诗书、好守礼义而著称于当时,影响于后世。
木氏土知府积极向朝廷捐饷银、战马,多次派士
至清雍正元年(1723),清王朝对丽江实行“改土归流”,委派流官任知府,降木氏世袭土知府为世袭土通判,解除了木氏土司的统治权。
元代,中央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与历朝对少数民族采取的“羁縻”相比,中央王朝的管理加强了,表现在:(1)官吏任用权、承袭、考核权掌握在中央。(2)各地土官要向中央王朝缴纳赋税和定期朝贡。(3)中央王朝对各地土官所属的军队有征调权。即政权、财权、军权等主要方面要属于中央,土府、土州、土县等本身,有一定自治权,其实质就是中央王朝郡县制的一种变通形式。
土官的任职要有朝廷颁发的诰敕,明清制度一至五品以“诰命”授予。木氏土司任职的知府,为从四品或正五品,故称诰命。
木氏每次承袭,均要本人或派亲信进京朝觐,请给诰命。到明代中后期多派人去进京请诰。当时土官能否承袭,在吏部有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才呈部具奏照例承袭”。
在省内,先要通过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挥司等“三司”会勘属实,即应袭人姓名、所属身份、住址、所管地方、人口、自始祖以来袭职事迹,官府查对纸号,以为凭据,还要地方官出具保结文书,这些材料齐全,才能上报朝廷请求袭职,称“保勘袭职”。为了便于承袭,在家庭内部,木氏土司采取嫡系承袭制,
从元到明末,一直如此。元代4世、明代14世,均为长子继承。秩序不乱,有利于家庭统治的交接。在其家谱中,将历代的人物、事迹、长幼记述得十分清楚。谁是“承袭人”很明确,因而避免了“嫡庶不明,累年争袭”的弊端。只是到了清初,原有的家法变了,木靖之后由胞弟木繇之子木尧承袭,此后,尧之次子木兴、次子木钟相继承袭。
木氏土司经元、明、清三朝,传袭22代,共47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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