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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租庸调制简介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二十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後还田。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征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劳役二十日,这项制度原本在隋朝开皇二年(582年)试行,原是役期一个月,三年(583年)减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除租庸调外,人民还须负担杂徭和色役。本质上承袭了北魏的“租调”税收制度。
「租庸调」规定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等数量的绢、粟,庸调由县尉负
陆贽称许租庸调法:“国朝著令赋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规模,参考历代之利害。其取法也远,其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虑也周。”“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以之厚生,则不堤防而家业可久;以之成务,则不校阅而众寡可知;以之为理,则法不烦而教化行;以之成赋,则下不困而上用足。”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
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调制,有明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统治基础,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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